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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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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中小微企业法律、政策宣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三定”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2中小微企业创业、咨询、信息、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构建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示范平台。指导和组织中

2、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网络和社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咨询、信息、技术、融资、培训、市场、法律等服务活动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三定”规定: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3 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指导各地加快培育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组织开展创业服务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举办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营造创业氛围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

3、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三定”规定: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指导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者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4 节能、资源综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有关政策宣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公民及其组织(企 节能与综合利 2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能产品

4、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工业节水等有关政策咨询;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装备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三定”规定: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承担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推动落实工业、通信业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三定”规定: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业) 用处5 信息化宣传开展信息化宣传系列主题活动,以两化融

5、合、农村信息化、信息消费、互联网创新创业等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息化知识宣传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全省民众 信息化推进处6国防计量、军工质量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宣贯、咨询、培训宣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负责本地区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考核、培训、交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申报程序、工作流程讲解等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

6、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企事业单位 军工协调处 3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经审查批准;(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7、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对相关内容和程序不了解,需要进行培训 7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社会法人及民众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8 公布新型墙材认定产品 向社会公布或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

8、,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社会法人及民众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4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9 散装水泥政策宣传与咨询散装水泥相关政

9、策宣传,组织好散装水泥宣传周。定期汇编政策文件到各级散办,组织政策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定期公布行业发展信息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三定”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散装水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每年例行)全社会,行业相关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10 散装水泥技术推广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10、和新装备,推广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发布与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市、县散办,行业相关企业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5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1 禁化武履约宣贯培训服务 举办禁化武履约宣贯讲座、培

11、训班以及履约工作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三定”规定: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政府履约事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原材料工业处12原材料行业发展和准入政策宣贯、信息服务提出冶金、石化、建材、新材料等行业规划、经济和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发展方向、重点和项目布局。定期发布原材料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信息,编印和发布新材料年度发展报告“三定”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黄金、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

12、重点和项目布局,并推进实施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原材料工业处13“食品安全周”主题日宣传活动围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在每年“食品安全周”期间,根据工信部统一安排举办“食品安全深度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消费者和媒体记者实地参观食品企业,并组织食品企业现场交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年度“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的通知消费者、媒体记者、食品企业 消费品工业处14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举办培训班、讲座,组织参训人员学习考察“三定”规定: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相应的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智力引进工作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处15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和

13、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技展会等交易会工信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技展会的通知 全省中小企业产业经济合作处16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组织农机、环保、风力等行业协作配套会,搭建对接平台“三 定 ”规 定 : 指 导 中 小 企 业 调 整 产 业 、 产品 和 布 局 结 构 , 指 导 中 小 企 业 与 大 企 业 配 套发 展全省中小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处17 企业境外投资服务 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三定”规定: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开展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全省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处18 产业对口支援 引导我省企业开展产业

14、援疆,与兄弟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 全省企业 产业经济合作 6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服务 市开展产业合作 33号:产业援疆,跟踪落实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国资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处19 涉企优惠政策宣传汇编发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相关处室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三定”规定: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 全省相关企业 综合规划处(研究室)20 网络安全宣传培训对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培训,普及政策法规、技术标准、防护技术等网络安全

15、保护知识“三定”规定:协调开展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社会宣传与培训社会公众、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信息安全处21企业法制和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指导、培训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指导企业法制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开展“送法进企业”服务。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规定宣传、推广和培训,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和发布,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三定”规定:指导企业法制和法律顾问工作。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全省企业 法规处22组织和引导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创新方式组织各类展览展销活动,通过“江苏产品万里

16、行”等活动加强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推动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积极扩大市场占有“三定”规定: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拟订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市场营销体系省内企业 经济运行局23全省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化推广对接活动,推进产业化项目对接;实施工业设计产品展示交易、成果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数字化建模和3D打印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提出:“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

17、、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省内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企业 经济运行局 7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提 升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服 务产 业 发 展 水 平 的 意 见 ( 苏 政 发 2015 39号 )四 、 推 进 融 合 发 展 ( 一 ) 塑 造 先 进 制 造 业 新优 势 ”提 出 : “通 过 融 合 发 展 改 进 提 升 产 品( 或 服 务 ) 的 外 观 质 量 , 把 先 进 的 设 计 思 想和 理 念 融 入 于 产 品 ( 或 服 务 ) 研 发 设 计 之 中 。省经信委、发改委、

18、教育厅、科技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苏经信运行2011135号)二、发展工业设计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基本原则”提出:“推动工业设计和制造业的融合互动,提升我省制造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省经信委“三定”规定:承担生产性服务业有关工作,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指导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业、工业设计、会展业和售后服务业等24支持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优惠政策宣贯、指导和服务指导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购置进口和国产设备抵免税事项,指导银企沟通合作与直接融资工作,开展融资洽谈活动“三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19、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1号)企业 产业投资处25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性、公益性查询服务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和省政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法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范围,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途径、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为政府提供信用审查服务,为社会公众、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提供公共“三定”规定:承担信用产品的市场培育和应用推广工作。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江苏省信用办(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8 序号 事项名

20、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依规逐步开展自然人信用状况查询据库和信息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增强省级平台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撑服务,完善社会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26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业务培训开

21、展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耗计量、能耗标准化、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江苏省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 9 序号

22、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10 省教育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办理有关考试成绩和录取证明1普通高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2对口单招成绩证明、录取证明3成人高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4专转本录取证明5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6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7普通高考综合考试成绩证明8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证明9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1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12教师资格证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明1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成绩证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23、(教考试20063号)第六章第六条 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我院其他考试项目证明参照执行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相关考试的考生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11省科技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服务为科技

24、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服务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6号)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处2食品农产品、生物医药、高新材料、环保等领域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产品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省内外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业、个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3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服务 微量物证类司法鉴定(产品质量、环境质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省内外法院、公安、律师所等

25、机构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4 创业孵化服务面向全省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及创业辅导、投融资等深层次孵化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创业者、创业企业 省创业中心5 技术交易服务建设中国创新驿站江苏区域站点,围绕企业需求搭建服务平台与网络组织,培育技术交易专业化工作队伍,促使技术供需双方有效对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第二批中国创新驿站试点单位的通知(国科火字2012164号)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全省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机构及个人省创业中心 12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26、承办 机构6 科技金融服务建设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以省科技信息资源为支撑,推动科技企业与融资机构有效对接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116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江苏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117号)科技企业、银行、创投、天使等融资机构省创业中心7 创业大赛服务以常态化举办江苏科技创业大赛为路径,搭建“项目征集、辅导优化、路演竞赛、创投对接、宣传推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06号)关于举办第四届江苏科技创业大赛的通知(苏科高发2016115号)每年举办创业者、创业企业 省

27、创业中心8 工程技术文献信息服务 中外文期刊、论文、图书、专利、标准等工程技术文献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苏科条2004511号)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个人江苏省工程技术文献信息中心9 科技查新咨询 科技查新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苦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科技查新技术规范GB/T32003-2015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28、(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个人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科技查新咨询中心 13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承办 机构10 科技政策服务 科技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和服务江苏省科技厅“推进科技政策落实行动计划”。江苏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健全科技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新创业政策的实时推送。完善政府创新服务,营造优良发展环境。完善科技政策落实机制,全方位推动政策落地。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企业等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科技政策研

29、究中心 14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 提供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 “三定”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法处2 为我省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专项补助牵头对60岁以上(截止时间:2012年6月30日)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给予专项生活补助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宗教界人士 人教处3 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 宗教界人士宗教一处、宗教二处4 宗 教 教

30、 职 人 员 认 定 备 案 情况 的 咨 询 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情况查询服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3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5 宗教活动场所情况的咨询 向社会公开并提供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查询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令第2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宗教一处、宗教二处6 对宗教界人士开展培训对宗教界人士开展有关宗教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情教育培训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宗教界人士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7 宗教外事出访交流服务办理省内宗教界人

31、士及团队出国(境)交流,负责呈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界人士 人教处 15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 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承办 机构8 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咨询 提供公民民族成分更改的相关政策咨询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少数民族群众 民族处9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咨询 提供单位及个人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相关咨询 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通知(苏民发200640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族处10 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咨询 提供发展省内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及开展相关活动的政策咨询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族

32、处11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咨询 提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政策咨询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族处 16 省公安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受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工作中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受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工作中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群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2 江苏公安“微警务”江苏公安“微警务”一期推出重名查询、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出入境业务预约、出入境业务办理进度查询、高速路况查询、违法犯罪举报、自助移车、警务地图、集群导航、办事

33、指南、防范宣传、警务公开等12项服务项目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规定 群众 省公安厅改革办、办公室 17省民政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优抚政策咨询宣传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落实好抚恤补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优先优待等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优抚对象优抚局2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政策咨询通过电话、信件回复的方式为退役士兵提供自主就业经济补

34、助、岗位安置等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解答;为伤病残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政策解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 安置处3“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防灾减灾演练等活动;指导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减灾委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200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国家减灾委关于做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周工作的通知社会公众 减灾办4 国际减灾日宣传 指导各地开展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风险评估、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演练1989年12月联合国大会批准设立国际减灾日,联合国减灾署指导联合国成员国开

35、展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社会公众 减灾办5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指 导 社 区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工 作 , 增 强 人 民群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 提 升 社 区 防 灾 减 灾设 施 建 设 水 平 , 创 建 全 国 综 合 减 灾 示 范 社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国家减灾委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社会公众 减灾办 18序号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承办 机构区6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政策咨询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36、(省政府令第99号) 困难群众 社会救助处7行政区划、地名属性和文化信息服务通过江苏民政杂志、网站、微博等民政宣传平台提供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属性和文化信息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社会公众 区划地名处8 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咨询为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咨询、解答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社会公众 区划地名处9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社会公众 福善处10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

37、201116号)社会公众 福善处11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咨询 对困境儿童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社会公众 福善处12 慈善政策咨询 在全省范围内围绕慈善主题,开展系列慈善宣传、服务、助困活动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社会公众 福善处13 福利企业申办政策咨询 受理福利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江苏省福利企业认定办法(苏民福200730号) 社会公众 福善处 19序号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承办 机构14临时遇困流动人员

38、救助政策咨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咨询和解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15 婚姻登记政策咨询 婚姻登记政策咨询和解读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16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和解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社会公众 社会事务处17 社会工作政策咨询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供社工考试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供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等

39、方面的政策咨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组通201592号)省民政厅“三定”规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18 志愿者服务政策咨询加强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其提供招募注册、教育培训、记录管理、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江苏省文明委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文明委20145号)省民政厅“三定”规定社会服务志愿者 人事教育和社 会工作处19 老龄政策咨询服务 提供老龄政策法规、权益保障等咨询服务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 老龄办20 敬老文明号创建 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宣传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

40、号”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116号)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苏老龄委20122号)老年人 老龄办 20 省司法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法律援助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当事人省、市、县(市、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 法治宣传 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全体公民省、市、县(市、区)各级司法行政法治宣传部门3 12348司法行

41、政公共服务 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发布、法律咨询和查询 省委八次全会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 全体公民省、市、县(市、区)各级司法行政12348运行服务管理部门 21省财政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 财政政策法规宣传每年5-6月集中开展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广泛宣传财政惠民、惠企、强农、富农法规政策,以及财政落实省委省政府“八项工程”,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 全 国 财 政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 2015 ( 财 法 2011 13号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42、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形 式 向 社 会 宣 传 财政 法 律 知 识 和 财 政 惠 民 政 策 , 推 动 财 政 预 算 和 信息 公 开 ,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财 政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制 观 念 ,增 加 社 会 公 众 对 财 政 政 策 和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的 了 解 ,树 立 财 政 部 门 在 社 会 公 众 中 的 良 好 影 响 , 推 动 公共 财 政 建 设各级财政部门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政策法规处会同厅各处室、单位2 资产评估师培训 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

43、号)第十五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资产评估师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特殊困难一次性补助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道路交通事故受

44、害人 金融处 22序号 事项名称 服 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承办 机构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4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将中央下达我省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分解到各市、县(市),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农户“一折通”存折一次性发放到位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基层财政管理局 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1组织举办全

45、省人才和劳动力资源交流会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定期举办招聘会,集中开展各类大型招聘会;集中开展就业援助月、开展“春风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省职业介绍中心、省人才市场2 人才引进服务为人事代理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户籍挂靠、档案接收等人才引进手续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代理人员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46、、省职业介绍中心3 流动人员户籍关系托管 为代理单位引进人才或接收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代理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代理人员。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省职业介绍中心4 流动人员档案 为代理单位保存人事档案,并提供人事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 代理单位聘用人 省人才流动服 24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 象

47、 承办 机构管理 档案转递、材料补充、出具档案证明等服务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组织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员、与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务中心、省职业介绍中心5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组织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全体劳动者省职业介绍中心、省人才市场6 就业政策咨询组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

48、组织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人指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江 苏 省 人 才 流 动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关 于 实 施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进 计 划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34 1号 )全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省职业介绍中心、省人才市场7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 织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招 聘 用 人 指 导 ; 为 劳动 者 提 供 职 业 素 质 测 评 及 市 场 状 况 咨 询 ,帮 助 劳 动 者 了 解 职 业 状 况 , 掌 握 求 职 方法 , 确 定 择 业 方 向 , 增 强 择 业 能 力 ; 为 院校 开 展 职 业 指 导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和 服 务 。以 现 场 招 聘 洽 谈 会 、 网 络 招 聘 等 形 式 为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者 发 布 招 聘 和 求 职 信 息 ,搭 建 对 接 平 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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