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婚姻家庭法复习(简答、论述)第一章:绪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书 P11-16)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三章 结婚制度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3、早
2、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 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C 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
3、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的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四章 夫妻关系财产关系(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
4、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2C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D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1、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的共同生
5、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1)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2)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扶助义务3)要求对方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4)可构成遗弃,eg.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 6 个月之久的可构成遗弃。2、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目的: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
6、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属于家事范围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17 条有所涉及。第五章 离婚制度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2、离婚的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
7、。3、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的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4、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宣告。5、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的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分类:3永久别居(以
8、配偶一方通奸为由)& 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 1 至 3 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 协议别居与离婚的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协议离婚:1、实质条件:A 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B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的欺诈而同意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仍有效。受胁迫的,未规定。“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94 年条例:予以撤销;03 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的各条件即有效C 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D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
9、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诉讼离婚:1、限制离婚诉讼的情形:A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暂时性限制;“确有必要”: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否认该事实或经查属实的法定的离婚认定的具体标准/情形:
10、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他人”异性;持续、稳定地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夫妻另一方以及其家庭成员,不包括自己这一方的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连续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被判了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为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财产分割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第七章 亲子制度亲权关系的基本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主要亲权:41、抚养教育权2、住所指定权3、命名权4、管束保护权5、子女返还权6、身份行为及身上
11、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方面的主要亲权1、管理权2、用益权3、处分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第八章 收养制度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尽力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 被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是那些因种种原因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严禁亲生父母借送养之名一起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违者科以刑罚 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平等自愿4、不违背社会公德*5、不违反计划生育计划:一般情况下: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子女, 无子女的人也只能收养一人,送养人将子女送
12、养后不得以已将子女送养为由违反计划生育再生育子女收养成立要件:一)一般情况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年龄未满 14 周岁(年满 18 周岁的一定不能被收养,亲属间收养或收养继子女可超过14 周岁) 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年满 30 周岁,若收养人为夫妻,应均满 30 周岁 无子女,即无论是否有配偶,须无自己法律名下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能力抚养子女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在生父母衣服那个死亡后,如果生
13、存一方父母要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即被送养人的(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B:其他监护人: 生父母均死亡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须征得对该未成年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则上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5C:社会福利机构:公民拾得弃婴、弃儿后,不得擅自将其收养,应当交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若有意愿收养,应以收容抚养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被收养人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双方自愿,
14、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征得配偶的同意;生父母离婚后,一方欲送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二)特殊情况: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 14 周岁的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必须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
15、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4、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制可以不受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母)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的限制可以不受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5、隔代收养,即收养养孙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有抚养和教育关系者)的区别形式:养父母子女关系登记才成立,后者不是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隔断,被收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中该未成年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存在,在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该未成年人成年后,更承担了对两种父母的双
16、重义务。在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该未成年人与继父母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四、法律效力1、拟制效力: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形成相应的拟制的亲属关系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之间形成相应的拟制的亲属关系2、解消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亲属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消灭3、收养行为的无效:原因:当事人不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严重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收养法的规定效果:自始无效五、解除法律后果:1、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被收养人
17、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未成年的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自行恢复6成年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自然血亲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A:对原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收养关系接触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有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赡养费)。若成年养子女有虐待养父母等过错行为的,还应补偿养父母所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养父母的感情,也损害了养父母的经济利益,所以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与收养期间为养子女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若养父母存在虐待
18、、遗弃等过错行为的,无权要求补偿其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B: 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九章 继承制度概述基本原则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所有权2、继承权男女平等3、养老育幼4、权利义务一致第十章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卑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法律特征:1、代为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2、被代为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在我国还应包括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代为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且其辈数不
19、受限制。4、被代位人必须享有继承权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所指定的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按法定遗嘱处理。6、代为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第十一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1、遗嘱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不具有继承人的身份,也无须承担继承人应承担的遗产债务的清偿义务;后者因其继承人的身份,除可继承死者遗产外,对死者生前尚未缴纳的税款和其他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遗嘱受领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后者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为遗
20、嘱继承人;前者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3、遗嘱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受遗赠人原则上只享受受领遗产的权利,并不承担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既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当执行遗赠时,被继承人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应首先以其遗产清偿,剩余部分在执行遗赠。*4、法律对遗赠受领的接受和放弃与遗嘱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内容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遗产,没有明确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75、遗嘱受领人与
21、遗嘱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手段不同。前者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只能向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请求给付遗嘱指定的遗赠遗产;而后者则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是有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有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1、是双务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2、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3、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附负担的遗嘱/遗赠得到财产不以履行负担为前提,但在得到财产后,有履行负担的义务;附条件的遗嘱是指以条件为得到财产的前提遗嘱所设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遗嘱无效或是所附的负担不成立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必须是可以实现的遗嘱中所
22、设定的义务应具有实际意义遗嘱认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设立的负担,不得超过他们可得的遗产价值,超过部分可以不履行第十二章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5、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7、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包括各种证券、票据等有价证券和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注意问题:书 P213-215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否既遂;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都不算在内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