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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章该等条文就任何条例的废除而适用一.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84786 上传时间:2018-09-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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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497 章该等条文就任何条例的废除而适用一摘要:本条例旨在使在 1884 年 3 月 14 日于巴黎签订的保护海底电缆公约在香港施行。(1996 年制定)1996 年 12 月 27 日(本为 1996 年第 78 号)第 497 章 第 1 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海底电报条例。(1996 年制定)比照 1885 c. 49 s. 1 U.K.第 497 章 第 2 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 1998 年第 28 号第 2(1)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人”(person) 包括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公约”(the Convention) 指在 1884 年 3 月 14

2、日于巴黎签订并以法文订立的保护海底电缆公约;“高级船员”(officer) 指指挥附表第 X 条所描述的船只的高级船员;“船长”(master) 包括每名负责指挥或掌管船只的人;“船只”(vessel) 指不论靠何种方法推进航行的各类船只;任何提述船只之处须包括提述附属于该等船只的船艇。(由 1998 年第 28 号第 2(1)条修订)比照 1885 c. 49 s. 12 U.K.第 497 章 第 3 条公约具有法律效力除本条例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列载于附表的公约,即从列载于本条例英文文本附表的公约的法文原文的英文译本翻译过来的中文译本,继续在香港具有法律的效力。(1996 年制定)比照 1

3、885 c. 49 s. 2 U.K.第 497 章 第 4 条违反公约第 II 条(1)任何人非法和故意折断或损坏公约适用的海底电缆,而所用的方式属可中断或妨碍全部或部分电报通讯者,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 及监禁 5 年。(2)任何人由于可构成罪行的疏忽而折断或损坏公约适用的海底电缆,而所用的方式为第(1)款所描述者,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3)任何人企图用第(1)款所描述的方式非法和故意折断或损坏公约适用的海底电缆,即属犯罪,并可受犹如他已犯第(1)款所订罪行所受的惩罚。(1996 年制定)比照 1885 c. 49

4、s. 3(1) 或(b)为保全他所属的船只或保存其他船只,而作出任何作为,并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避免海底电缆受损坏,则该人并不当作作出第 4 条所指的非法及故意的作为。(2)如在真诚地企图修理某条海底电缆时引致另一条海底电缆折断或损坏,则该折断或损坏并不当作非法及故意的折断或损坏。(3)第(2)款并不适用以豁免任何人根据本条例或在其他情况下须缴付遭折断或损坏的海底电缆的修理费用的法律责任。(1996 年制定)比照 1885 c. 49 s. 3(3) 或(b)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属在香港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由 1998 年第 28 号第 2(1)条修订)以任

5、何方式促致、怂使、协助、教唆或协从犯第 4 条所订的罪行,即属犯罪,并可因该罪行而受审讯和惩罚,犹如他是主犯一样。比照 1885 c. 49 s. 3(5) U.K.第 497 章 第 7 条妨碍高级船员任何人如妨碍高级船员行使或履行藉本条例的附表内任何条文赋予或委予该高级船员的权力及职责,或拒绝或忽略遵从该高级船员依据本条例合法地提出或发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1996 年制定)比照 1885 c. 49 s. 6(1) 此外,如该等文件或证明书看来是由其他人签署的并由船长或高级船员核证是如此签署的,则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须当作是该其他人签署的。(4)任何人如(a)在本条所述的该等文件或证明书上假冒任何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签名;或(b)在明知该等文件或证明书上的签名是假冒的情况下使用该等文件或证明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50000 及监禁 2 年。(1996 年制定)比照 1885 c. 49 s. 8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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