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绪论1.社会信息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现象,其典型表现是:人类社会对信息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而对物质资源和能源资源的依赖程度则相对降低。2.社会信息化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通过自动控制、知识密集而实现的生产工具信息化,二是通过对生产行业、部门乃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自动化控制而实现的社会生产力系统信息化,三是通过通信系统、咨询产业以及其他设施而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全面信息化。这三个层次分别发生于社会信息化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 高级阶段。国家信息化指标评估体系是在国家信息化的六个构成要素中,选择反映信息化体系各个要素水平的指标,通过对国家、部门和地区已有和新增的统计报表
2、,以及有关单位抽样统计过去的数据进行统计根系得出的。3.社会信息化所引起的社会环境的变迁:1)社会信息化使信息经济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主流 2)社会信息化使各行各业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要推动力 3)社会信息化是推动了国家经济向世界经济的转型 4)社会信息化使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增添新内容 5)社会信息化导致了新型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4.我国目前在信息领域主要面临着以下问题:1)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问题,数字鸿沟: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创新以及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信息获取、处理、储存、传递和利用上的差距迅速扩大,产生两极分化;信息孤岛:低收入者、少数民族、年轻人等因收入低而不能接入因特网,导
3、致信息贫瘠 2)信息技术引进、开发和标准问题 3)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4)网络化问题5.信息政策法规是信息政策、信息法和其他信息法规、条例、规章等的统称,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以及调节信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探讨一下信息政策和信息法的基本概、,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和联系。一般地,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同属于信息资源的社会管理手段。其中,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相关组织为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的目标而制定的有关调控信息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涉及信息和信息活动的每一个领。信息法是有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信
4、息领域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在手段、内容、稳定性、强制性、调整范围、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从手段上讲,信息政策侧重于导向作用,而信息法侧重于制约作用。第二,从内容上讲,信息政策侧重于为社会信息活动提供具有导向性和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而信息法侧重于通过贯彻国家意志,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规范信息行为,保护信息权利,调整信息关系,稳定信息秩序。第三,从稳定性上讲,信息政策作为社会信息活动的指导准则,信息法侧重于调整较为稳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枪挑对既有的境界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或控制。第四,从强制性上讲,信息发事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法
5、律程序恩恩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可靠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信息政策的制定程序相对简易,甚至缺乏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第五,从调整范围上讲 , 信息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涵盖信息领域新出现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而灵活性较强的信息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因而具有更宽的调整范围。第六,从可操作性上讲,信息法不仅能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而且能合理、准确地规定信息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信息政策仅仅是一个总的指南或准则,其非强制性和非长效性决定了,在具体操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信息政策和信息法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信息政策对信息立法有指导作用。第二,信
6、息法是信息政策的升华。第三,科学而合理的信息政策应当受到信息法的制约6.信息政策法规的类型:按生命周期不同,可分为长期政策法规、中期政策法规、短期政策法规,按使用区域不同,可分为国际政策法规、国内政策法规;对于国内政策法规。对于政策法规。还可进一步分为国家政策法规、国内政策法规、地区政策法规。安作用形式不同。可分为鼓励性政策法规、限制性政策法规。安作用目的不同,可分为保护性政策法规、防范性政策法规、发展性政策法规,按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的大小不同,可分为总政策法规、分政策法规;宏观政策法规、微观政策法规。按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主体政策法规、配套性政策法规。7.信息政策法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
7、方面:1)告知作用.2.) 指导和调节作用 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规范作用 7)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维护社会秩序。8.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起步较晚,以信息政策为例,其历史轨迹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局限于科技信息政策的探索阶段(1980 年)第二阶段是科技信息政策的全面研究与制定阶段(1980 年至 1992 第三是信息政策的全面铺开阶段(1992 年至今)9.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研究应侧重于以下领域:1)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结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内容:第一,设计出由信息政策、信息法、行业性和地方性规定三个层次结构完整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第二,完善信息政策法
8、规体系,按照内容将其划分为信息技术、信息网络、信息市场、信息资源、信息产业、信息人才等不同类型的政策法规。第三,对现行的信息政策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尤其要找出现有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缺陷和不足 2)信息政策法规制定与执行的保障机制研究 3)信息政策法规的国际兼容性研究 4)开展典型信息部门政策法规应用的仿真研究第二章 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1.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一,信息政策法规是国家政策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信息政策法规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第三,信息政策法规是现代信息管理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是指调整同一种类的经济关
9、系和社会关系或同一方面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设计原则:1)科学性原则 2)系统性原则 3 )协调性原则 4)稳定性和衔接性原则 5)导向性原则 6)周期性原则4.卡尼矩阵:一种结构化的信息政策体系分析方法信息政策法规分析卡尼矩阵:1)确定信息政策目标和评价标准 2)制定信息政策矩阵 3)明确信息政策行为和方案 4)选择最佳信息政策方案5.莫尔矩阵:提出了信息政策体系结构的分析框架信息政策法规分析莫尔矩阵:1)信息产业政策,具体包括:1 确保信息服务能满足工商企业信息需求 2 确保信息服务能满足用户对社会需求 3 促进全球信息服务 4 确保信息服务能满足从全
10、球协议中受益 2)信息组织政策,其目标是确保组织机构能够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生产力改善效率,具体包括:1 鼓励研究与开发信息利用 2 促进管理信息利用 3 开发使用通信工具和标准,促进组织机构间信息传输 4 通过信息技术引入提高白领班的劳动生产力 3)信息社会政策,其目标是确保公民能有效地获得所需求的,同时有权获得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信息以及获取所提供的利益,具体包括:1 开发所有公民都易于接近的公共信息系统和服务 2 确保通信技术和其他技术障碍不再危机某些信息获取所应有的公平性原则 3 发展信息网络,满足社会团体对信息的需求 4 详细说明公民权利范围和国家提供的责任 4)信息技术,其是影响
11、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几乎所有信息政策都涉及技术标准问题,具体包括:1 发展远程通信基础设施,使所有组织机构方便利用信息服务和工具 3 建立法规机制,并考虑信息技术的特征 5)信息市场,其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刺激信息的供应和需求,具体包括:1 制定合适价格战略,最大限制地促进信息利用 2 领会和把握信息服务市场的经济特征 3 促进组织机构内部信息类型 4 确认免费利用信息的类型 5 充分利用国际信息市场开展信息服务 6)信息工程,是指促进管理和利用所有活动和过程,具体包括:1 发展信息工程能力,鼓励信息产业领域信息工程开发与应用 2 促进信息工程师之间信息和经验交流 3 促进信息产业领域
12、的信息工程创新 4 促进研究团体与信息产业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7)人力资源,是信息政策框架的重要构成要素,具体包括:1 确保拥有训练有素的信息专家 2 培训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 3 确保拥有一个基本的信息文化水平 8)法规,其具体包括:1 提供全国可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 2 确保信息产业从全球性的协议中获取最大受益 3 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得到适度的保护6.我国现行信息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第一,我国的信息政策是从科技信息政策入手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于科技信息政策领域,体现出狭隘的“小信息政策观” 。第二,信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往往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缺
13、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区性或行业性的信息政策法规,但由于缺乏宏观上的整体协调,地区间、部门间的利益冲突乃表现得十分突出。第四,国内的信息政策法规未能与国际惯例很好地衔接。第五,信息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第六,信息政策法规的制作缺乏全面、科学的前期研究支持。第七,目标不够明确、导向不够合理。第八,政策法规反馈渠道不够完善。第九,信息政策控制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政策手段单一。7.信息政策体系框架和内容:1)政策目标 2)信息技术 3)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政策 4)信息市场政策 5)信息资源政策 6)信息产业政策 7)信息人才 8)信息投资政策 9)信息标准化政策
14、10)国际信息政策。信息法律法规内容主要包括: 1)息技术法律制度 2)信息网络法律制度 3)信息市场法律制度 4)信息资源法律制度 5)信息人才法律制度 6)信息环境法律制度第 3 章 信息政法规的制度、实施与评估1.信息政法规主体(又称信息政策法规活动者)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信息政策法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信息政策主体可分为官方主体和非官方主体两大类。官方主体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参与信息政策制度、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非官方主体主要指利益团体、公民、大众传播媒介等.在我国,信息政策主体主要政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和部门
15、。2.信息立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信息领域各种法规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我国的信息立法主体分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机关两类。国家权力机关中立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立法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3.信息政策法规客体:是指信息政策法规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信息政策法规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
16、两方面。信息政策法规客体的内容:从事的角度来看,信息政策法规所要处理的是信息领域的社会问题。从人的角度来看,信息政策法规所发生作用的对象是信息领域的社会成员,这些受法规制约的社会成员称为目标团体。在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避免地会形成各式各样的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包括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等。4.信息政策制定:一个复杂的活动过程,由信息政策过程中的政策议会、政策方案规划、政策合法化等一系列功能活动或环节构成:1)信息政策议程,信息政策议会是指政治组织将信息政策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的过程。2)信息政策方案规划 3)信息政策合法化.5.信息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信息领域
17、进行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法规的专有活动,是信息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的统称。信息立法原则是指一国在立法活动中起指导作用的思想和具有基本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有几项基本原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那就是: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 .4)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信息立法的过程(1)准备阶段 1)进行立法预测,做出立法决策,编制立法规范等。2)确定
18、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通过调查研究弄清立法的各种主客观条件是否已经具备,组织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班子,搜集和研究各种相关材料等.3)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形成草案。 4)就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镇南关的有关问题经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对于一些有重要意义或影响的法律草案,还应当尽可能广泛地组织和吸收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讨论。 (2)确定阶段 1)法律、法规、规章案的提出 2)法律、法规、规章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法规、规章案的通过或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6.信息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信息政策的宣传、分解、物资准备、组织准备、政策试验、全面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功能环节。其手段主要为行
19、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诱导手段。7.信息法的实施:是实现信息法功能的唯一途径,对于法规信息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信息活动的安全和信息活动者的利益,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 信息政策法规评估:是指对信息法规的成本、效益、效应等所作的分析和判断。信息政策法规评估的类型:从评估活动所处的阶段来看,信息政策法规评估可分为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施过程的评估。从评估组织的活动形式来看,可分为正式评估和非正式评估。从评估者的性质来看,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9.信息政策法规评估常用的指标有成本、效果、效益、效应、科学性、完备性等。其中,信息政策法规成本是指为制定
20、、实施或维持信息政策法规而投入的各种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时间等。成本是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信息政策法规效果是指达到或实现信息政策法规目标的程度。信息政策法规效益是指正则法规效果与正则法规成本的比较,即单位政策法规成本所产生的效果。信息政策法规效应是指把信息政策法规放入整个社会系统中加以考察时,因信息政策法规的作用对社会系统所产生的影响。科学性反应的是信息政策法规在制定上是否遵循科学的程序,在目标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准确性和可实现性、在方案设计上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在内容上是否与真实的信息政策法规要相适合。完备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内容的完备性,即信息政策法规中是否包括信息政策法规的目标、指
21、导方案、要点、实现步骤、说明等内容。二是指体系的完备性,即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是否已建立起纵向层次结构和横向联系结构,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政策法规的适应性。10.信息政策法规评估的内容:1.信息政策法规成本评估 1)信息政策法规制定的费用 2)信息政策法规实施费用 3)信息政策法规管理费用 2.信息政策法规效果评估 3.信息政策法规效益评估 4.信息政策法规效应评估11.信息政策法规整体效应是指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内各项信息政策法规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式作用与社会而产生的系统效应。其表现形态从总的方面分正效应和负效应,正效应又可以分有局部正效应与全局正效应、长期正效应与短期正效应、常规正效应与
22、突变正效应;对负效应除了和正效应相似外还有短期的负效应中隐含着潜在的长期正效应,在直接的负效用中隐含着间接的正效应,在微观的负效应中隐含着宏观的正效应。研究信息政策法规整体正效应的实现模式必须对这两个因素进行分析:(1)体系结构因素,其中对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优化的五种策略:1)时差配合策略 2)松劲配合策略 3)功能配合策略 4)主辅配合策略 5)更新配合策略 (2)体系环境因素,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是指影响和制约信息政策法规整体正效应实现的外部条件或因素12.信息政策法规监控是为了实现信息政策法规的合法化和保证信息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信息政策法规制定、实施、评估和终结等活动进行监督与控
23、制的过程。信息政策法规监控的意义:通过信息政策法规监控,有助于提高信息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质量,促进既定信息政策法规目标的实现。13.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机制:1.立法机关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2.司法机关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2.行政机关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3.执行党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4.利益集团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5.社会公民对信息政策法规的监控14.信息政策法规监控的功能活动:1.) 监督,信息政策法规监督 是监督主体一定的制度、法规的依据出发对信息政策法规的运行进行监视和督促的行为 2)控制,信息政策法规控制是指控制主体为了保证信息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执行,达到预期的目
24、的,而对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评估和终结等活动的偏差的发现与纠正行为。3)调整,信息政策法规调整 是指在监督和控制所获得的有关信息政策法规系统运行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之上,对信息政策法规方案、方案与目的的关系等进行不断地修正、补充和发展,以便达成预期效果的一种行为.15.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是指决策者通过对信息政策法规进行慎重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终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不必要的或无效的信息政策法规的行为。 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有四种方式,即替代、合并、分解和缩减。其中,替代是指新的信息政策法规代替旧息政策法规,但所面对的问题不变,所要满足的要求不变。合并是指旧的信息政策法规虽然被终止了,但信
25、息政策法规要实现的功能并没有取消,而是将其合并到其他的信息政策法规中去了。分解是指将旧的信息政策法规的内容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各自形成一项新的信息政策法规。缩减是指采用渐进的方式对信息政策法规进行终结,以缓冲终结所带来的巨大冲击,逐步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6. 在信息政策法规终结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主要包括:第一信息政策法规的受益者、制定者、实施者等相关人员的抵触情绪会阻碍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第二,现存信息政策法规实施机构的惯例,以及寻求生存和自我扩张本性会给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带来困难。第三,已经或即将获取利益的行政机关会结成反对联盟,共
26、同抵制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第四,各种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地维持现状,阻碍现行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第五,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具有终结程序上的复杂性。第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可能会形成巨大的压力,阻止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第七,信息政策法规终结需要高昂的成本。 信息政策法规的终结策略主要有:第一,向社会公众和有关人员公开信息政策法规的评估结果,解释终结原因,以消除其抵触情绪。第二,实行旧的信息政策法规终结与新的信息政策法规出台并举的策略,以缓和因终结而带来的巨大压力。第三,在非正式场合有选择性地散播试探性信息,测定人们所持的态度,以防止突发性社会舆论所产生的
27、负面影响。第四,正确处理信息政策法规终结与稳定、发展的关系。第 4 章 信息技术政策法规,1.信息技术:是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全球掀起的第三次技术革命浪潮的核心组成部分,在 90 年代得到了飞速发展。2.信息技术创新:包括引进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新的供应来源以及实现企业的新组织五种情况,即与新产品的制造、新工艺过程或设备的首次商业应用有关的技术、设计、制造及商业活动的统称。3.信息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在宏观方面,信息技术创新的结果通常表现为技术水平的宏观递进,以及经济效益的整体和有效的增长。在微观方面,信息技术创新的结果具体体现
28、为扩展人的信息器官功能,使经济活动中各种投入要素的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4.信息技术政策法规: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信息技术发展的方向,是推动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也是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及信息网络的重要保证。5.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的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分目标。总目标是确保信息技术政策法规能够在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追求信息福利最大化,实现信息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分目标包括:1)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建立和有序运作.3)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信息资源管理效率的提
29、高.4)将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应用建立在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6.在构建信息技术政策法规内容框架时,应着重思考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与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总体目标和其他分支领域相协调。2)是否体现了信息技术本身的内在发展特点和规律。3)是否体现了各信息技术活动主体的政策法规需求。4)是否可以取得最大化的信息福利。5)是否可以满足信息技术发展的未来需要。6)是否反映了信息技术当前存在的一些核心政策法规问题,并且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7.信息技术政策法规应能够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调节信息领域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解决各种信息矛盾。1.信息基础设施政策法规;2.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引用政策法
30、规;3.信息技术标准化政策法规;4.信息技术利益分配和平衡政策法规;5.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拨政策法规.其中信息技术人才是信息技术创新、开发、引进和推进的具体实施者,对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和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6.其他政策法规8.标准:衡量事物的准则。信息技术标准化:是从事信息生产、搜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的统一,共同取得最佳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效益。9.信息技术标准的类型:1)国际标准 2)区域标准 3)国家标准 4)行业标准 5)地方标准 6)企业标准10.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
31、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是在生产、交换、使用等领域,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11信息技术标准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术语标准化、信息表达标准化、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标准化、媒体标准化、软件工程标准化、数据库标准化、网络通讯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化、办公自动化标准化、电子卡标准化、信息系统硬件标准化、计算机集成化制造系统标准化、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标准化等方面。信息技术术语标准化:是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的基础和前提,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对于术语标准化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信息表达标准化:是指各种信息表达技术加以统一,以便于交流。信息
32、表达标准化主要涉及:1)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 2)图形符号标准化 3)条码技术标准化汉字信息处理技术标准化主要涉及: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化、汉字输入标准化、汉字输出标准化、汉字属性和词语集标准化和汉字信息处理标准化。媒体标准化:从媒体的类型来看,媒体标准化涉及磁媒体标准化、光媒体标准化和多媒体标准化。多媒体技术的核心:是多媒体数据的压缩编码和解码算法的标准化。软件工程标准化主要涉及:软件基础标准化、软件质量保证标准化、软件管理和维护标准化、软件验证和确认标准化、软件图形符号标准化、程序设计语言标准化。数据库标准化主要涉及:数据管理和维护、数据模型、数据库语言、数据字典、远程数据库访问、数据库开发和
33、应用、数据库软件体系、数据元表达、数据库制作和检索技术、多种数据贮存媒体相互衔接与转换等。数据库是指围绕某一特定目的搜集起来,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网络通信标准化主要涉及:数据传输线路标准化、数据交换方式标准化、通信设备物理接口标准化、数据加密和网络安全标准化等12.信息技术标准化的制定是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总体趋势与要求出台新标准,修改和调整已有标准的活动.信息技术标准化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标准项目计划下达、资料准备、标准草案起草和送审、送审稿的改修和报批、标准的审批和发布。信息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是信息技术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技术标准,
34、改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加强信息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十分重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实施上有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强制性执行的手段可以是法律性的,也可以是行政性或经济性的,而推荐性标准以自愿为前提,不具备强制性,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但是,在某些条件下,推荐性标准也具有法律约束力。13.违反信息技术标准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第五章 信息网络政策法规1.信息网络政策内容体系:1.网络系统建设和发展政策 2.网络信息资源政策,具体政策:(1)网络信息政策(2) 网络信息技术政策(3) 网络信息人才政策
35、(4) 网络信息产业政策.3.网络信息产业政策,该产业包括:网络信息提供产业、网络技术服务业、网络基础设施提供业、网络信息服务业、网络管理协调业.4.网络信息市场政策,其要解决的难题包括网络市场的兴建和改造、信息商品的定价和交易规则、信息市场公平竞争的建立和维护、市场收入的分配、信息中介的组织和规范、信息用户的挖掘和教育培养。5.网络系统的国际合作政策,其包括本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网络系统建设、应用和发展中的合作与协调;网络环境下国家主权、安全与利益的维护;越境数据流动引起的知识产权、贸易冲突、利益纠纷、文化侵略等问题。2.信息网络立法作用:1)规范和约束网络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 2)改善
36、网络信息活动客体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3)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循环3.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法规的影响:1 .投资制度;2.破除垄断; 3.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两者的关系为利用手段使市场竞争中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缺失、失灵,从而失去效应,需要政府干预使资源得到配置;4.鼓励信息技术创新研究,推动网络升级; 5.国际联网监督管体制4.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对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1)隐蔽性(2)智能性(3) 无国界性5.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1.信息窃取和盗用 2.信息欺
37、诈和勒索 3.信息攻击和破坏 4.信息污染和滥用6.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1)立法偏于概括,规范对象狭窄(2)法规偏重于系统安全管理,缺少电子商务违法犯罪行为处罚(3)法律责任有待规范。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对策:1)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统一法 2)通过司法解释加强执法的统一性 3)加强对信息网络应用的规范 4)加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5)加强国际合作7.ISP/IAP 的法律问题:1.市场准入 2.ISP/ICP 的责任认定,其中 ISP 主要提供入网服务,以保证网络用户通过 ISP 提供的服务顺利地接入到互联网络中,规模小局域性强,服务能力有限,没有自己的骨干网络和信息源。ICP 是因特网信息
38、服务提供商,其工作的重点是信息的采集、筛选、组织、分析、管理,信息产品的开发、推广与销售。8.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1)横幅式广告( 2)弹跳式广告(3)邮件列表广告(4)墙纸式广告(5)互动游戏式广告(6)电子邮件广告(7)赞助式广告(8)竞赛和推销式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1)传播范围广、速度快 2)个性化服务 3)便于组织和检索 4)制作和传播成本低廉 5)具有极强的互动性。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网络广告主体的界定 2)隐性广告问题 3)电子邮件广告问题 4)插播式广告问题 5)网络广告难以监管,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充斥网络 6)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7)法律适合上的冲突 8)网
39、络广告法律责任问题9.网络广告立法对策:1)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 2)完善网络监管制度3)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 4)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10.BBS 的法律问题:1)BBS 以其法律需求,其中 BBS 是一个由多人共同参加的讨论系统,是网络用户来交流信息的场所 2)BBS 的市场准入 3)BBS 的法律管制对象 4)BBS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1.越境数据流(TDF):就是点对点的跨越国家政治疆界的数字化电子数据传递。12.越境数据流的不平衡三角形:第一,美国在国际信息服务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美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 TDF 的不平衡现象;第二,其他发达国家与发
40、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 TDF 的不平衡现象;第三,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前也存在着 TDF 的不平衡现象。13.越境数据流的消极影响:第一,TDF 进一步加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第二,TDF 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第三,TDF 对各国电子商务的影响。第四,TDF 对各国文化的影响。第五,TDF 对个人的影响。第六,TDF 对知识产权的影响。14.如何从政策法规角度进行越境数据流的控制:1.越境数据流法规 2.越境数据流宣言,其中 TDF 对国际信息政策与法规的需求表现在如下方面:1 如何促进获取数据和信息以及有关服务,并且避免在数据和信息的国际交流方面设立不正当障碍 2 如
41、何寻求对越境数据产生的影响的,与信息、计算机和通讯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3 如何在适当的时候处理有关越境数据流问题的共同和协调一致的有效方法 4 如何考虑在处理越境数据流问题时对其他国家可能的牵涉 5 如何考虑越境数据流共享者的多样性 6 如何消除信息富有和信息贫穷 7 如何提高信息资源配置和共享效率 8 如何限制信息强国对信息资源的过度控制权 9 如何推进各国信息产业的发展,维持全球信息市场的正常次序 10 如何减少文化侵袭 11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12 越境数据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13 电子商务法14 国家主权与安全 15 信息保密与公开第 6 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科学
42、、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专业性。又称垄断性或排他性,是指除知识权人同意或法律另外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有不得享有或使用的该项权利 2.地域性。其是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某一个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有效,其他国家队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3
43、.时间性。其是指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2.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法:是指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已成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指最直接、最基本的原始主体是作者,即作品的创造者。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具备:第一,作者必须具有创作能力。第二,作者必须直接参加与创作。第三,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3.继受主体取得著作权主要两种情况:第一,继受主体因继承、遗赠、
44、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第二,继受主体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4.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5.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材料:是指缺乏独创性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材料。6.著作权的内容包括: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7.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1)自动取得 2)注册取得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其中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45、2)著作财产的保护期限9.著作权的限制具体体现三方面:1)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2)法定许可: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3)强制许可:当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使用其作品时,使用者可以经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性地使用该作品。10.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就是作品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1)出版者的权利 2
46、)表演者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4)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1.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2.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争执。著作权纠纷可分为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种。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责任等问题而发生争执。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发生争执。13.专利: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法
47、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关于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制度:是以立法的方式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14.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发明人是指发明完结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了职
48、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外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15.专利权的客体: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16.专利权的内容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应承担的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拥有的垄断性权利。它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全。普通许可合同规定被许可人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实施许可人的专利,但并不限制许可人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自行实施或许可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者实施该专利。独家许可合同规定被许可人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实施许可人的专利,且许可人除自行实施外,不得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许可被许
49、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规定被许可人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实施许可人的专利,且许可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自行实施或许可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分许可合同在原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除了可以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实施许可人的专利外,还可以以分许可人的身份许可第三人部分或全部实施该专利。交叉许可合同是建立在相互许可的基础上的,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用的专利。专利权人的义务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总和。它主要表现为缴纳专利年费,接受专利的推广应用,充分公开专利内容,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年费 :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17.专利权的限制:(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条件分三类:1) 根据申请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