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B 3 7/X X X X X 2 0 1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及 定 义.1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2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6 实 施 与 监 督.6D B 3 7/X X X X X 2 0 1 3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并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由 山 东 省 环 保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济 南 市 环 境 保 护
2、 科 学 研 究 院、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烟 台 龙 源 电 力 技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山 东 三 融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起 草 人:张 战 朝、马 姗 姗、范 国 兰、史 会 剑、谢 刚、蔡 燕、林 淑 胜、李 殿 勋。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D B 3 7/6 6 4-2 0 0 7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废 止。D B 3 7/X X X X X 2 0 1 31山 东 省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3、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监 测 和 监 控 要 求,以 及 标 准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等 相 关 规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有 火 电 厂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 以 及 火 电 厂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工程 设 计、环 境 保 护 竣 工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使 用 单 台 出 力 6 5 t/h 以 上 除 层 燃 炉、抛 煤 机 炉 外 的 燃 煤 发 电 锅 炉;单 台 出 力 6 5 t/h以 上 水 煤 浆 发 电 锅 炉;各 种 容 量
4、 的 煤 粉 发 电 锅 炉;单 台 出 力 6 5 t/h 以 上 燃 油、燃 气 发 电 锅 炉;各 种 容 量的 燃 气 轮 机 组 的 火 电 厂;单 台 出 力 6 5 t/h 以 上 采 用 煤 矸 石、生 物 质、油 页 岩、石 油 焦 等 燃 料 的 发 电 锅 炉,参 照 本 标 准 中 循 环 流 化 床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执 行。整 体 煤 气 化 联 合 循 环 发 电 的 燃 气 轮机 组 执 行 燃 用 天 然 气 的 燃 气 轮 机 组 排 放 限 值。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各 种 容 量 的 以 生 活 垃 圾
5、、危 险 废 物 为 燃 料 的 火 电 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H J/T 4 2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6、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盐 酸 萘 乙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H J/T 5 6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碘 量 法H J/T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定 电 位 电 解 法H J/T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7 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试 行)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7、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H J 5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汞 的 测 定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暂 行)H J 6 2 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2 8 号)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8、局 令 第 3 9 号)3 术 语 及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火 电 厂燃 烧 固 体、液 体、气 体 燃 料 的 发 电 厂。D B 3 7/X X X X X 2 0 1 323.2标 准 状 态烟 气 在 温 度 为 2 7 3 K,压 力 为 1 0 1 3 2 5 P a 时 的 状 态,简 称“标 态”。本 标 准 中 所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浓度 均 指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烟 气 的 数 值。3.3氧 含 量燃 料 燃 烧 时,烟 气 中 含 有 的 多 余 的 自 由 氧,通 常 以 干 基 容 积 百 分 数 来 表
9、 示。3.4现 有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3.5新 建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3.6W 型 火 焰 炉 膛燃 烧 器 置 于 炉 膛 前 后 墙 拱 顶,燃 料 和 空 气 向 下 喷 射,燃 烧 产 物 转 折 1 8 0 后 从
10、 前 后 拱 中 间 向 上 排 出 而形 成 W 型 火 焰 的 燃 烧 空 间。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自 2 0 1 3 年 9 月 1 日 起,现 有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烟 尘、二 氧 化 硫、氮 氧 化物 和 烟 气 黑 度 排 放 浓 度 限 值。4.2 自 2 0 1 3 年 9 月 1 日 起,新 建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执 行 表 2 规 定 的 排 放 浓 度 限 值。表 1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
11、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 料 与 热 能 转 化 设 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位置1燃 煤(含 水 煤 浆)锅炉烟尘 全部 3 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全部 2 0 0氮氧化物(以N O2计)全部1 0 02 0 0(1)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 3D B 3 7/X X X X X 2 0 1 33表 1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续)单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 料 与 热 能 转 化 设 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位置2以 油 为
12、燃 料 的 锅 炉 或燃气轮机组烟尘 全部 3 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全部 2 0 0氮氧化物(以N O2计)燃油锅炉 2 0 0燃气轮机组 1 2 03以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5其 他 气 体 燃 料 锅 炉 及 燃 气轮机组1 0二氧化硫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 3 5其 他 气 体 燃 料 锅 炉 及 燃 气轮机组1 0 0氮氧化物(以N O2计)天然气锅炉 1 0 0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2 0 0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5 0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1 2 04燃 煤 锅 炉,以 油、气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 或 燃气轮机组烟 气 黑 度(林
13、格 曼 黑度)/级全部 1 烟囱排放口注 1:采用 W 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 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4.3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起,燃 煤 锅 炉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4.4 自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起,现 有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执 行 表 2 规 定 的 排 放 浓 度 限 值。表 2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 料 与 热 能 转 化
14、 设 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位置1燃 煤(含 水 煤 浆)锅炉烟尘 全部 2 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全部 1 0 0氮氧化物(以N O2计)全部1 0 02 0 0a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 32以 油 为 燃 料 的 锅 炉 或燃气轮机组烟尘 全部 2 0二氧化硫 全部 1 0 0氮氧化物(以N O2计)全部 1 0 03以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 全部 5二氧化硫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 5其 他 气体 燃 料 锅 炉 及燃 气轮机组1 0 0D B 3 7/X X X X X 2 0 1 34表 2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15、及 燃 气 轮 机 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续)单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 料 与 热 能 转 化 设 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位置3以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或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以N O2计)天然气锅炉 1 0 0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2 0 0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5 0其 他 气 体 燃 料 燃 气 轮 机组1 0 04燃 煤 锅 炉,以 油、气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 或 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 1 烟囱排放口a采用 W 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 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限值。4.
16、5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要 求,在 国 土 开 发 密 度 较 高、环 境 承 载 能 力 开 始 减 弱,或 环 境 容 量 较 小、生态 环 境 脆 弱,容 易 发 生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而 需 要 采 取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的 地 区,应 严 格 控 制 企 业 的 污 染 物 排放 行 为,在 上 述 地 区 的 企 业 执 行 表 3 中 的“特 别 排 放 限 值”。4.6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的 地 域 范 围 和 时 间,由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通 知 或 公 告 形 式 另 行 发 布。表 3 大 气 污
17、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单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烟尘 全部 2 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全部 5 0氮氧化物(以 N O2计)全部 1 0 0汞及其化合物 全部 0.0 32以 油 为 燃 料 的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 全部 2 0二氧化硫 全部 5 0氮氧化物(以 N O2计)燃油锅炉 1 0 0燃气轮机组 1 0 03以 气 体 为 燃 料 的锅 炉 或 燃 气 轮 机组烟尘 全部 5二氧化硫 全部 3 5氮氧化物(以 N O2计)燃气锅炉 1 0 0燃气轮机组 5 04燃煤锅炉,以
18、油、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4.7 新 建 锅 炉 和 现 有 锅 炉 若 采 用 混 合 方 式 排 放 烟 气,且 选 择 的 监 控 位 置 只 能 监 测 混 合 烟 气 中 的 大 气 污染 浓 度,则 应 执 行 新 建 锅 炉 排 放 限 值。4.8 在 现 有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运 行、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运 行 过 程 中,负 责监 管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对 周 围 居 住、教 学、医 疗 等 用 途 的 敏
19、感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进 行 监 测。建 设项 目 的 具 体 监 控 范 围 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确 定 的 周 围 敏 感 区 域;未 进 行 过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现 有 火 电 厂,监 控D B 3 7/X X X X X 2 0 1 35范 围 由 负 责 监 管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根 据 企 业 排 污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及 当 地 的 自 然、气 象 条 件 等 因 素,参 照 相 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确 定。4.9 火 电 厂 的 煤 场 及 渣 土 场,必 须 实 施 封 闭 管 理。5 污 染
20、物 监 测 要 求5.1 污 染 物 采 样 与 监 测 要 求5.1.1 对 企 业 排 放 废 气 的 采 样,应 根 据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种 类,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进 行,有 废气 处 理 设 施 的,应 在 该 设 施 后 监 控。在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须 设 置 规 范 的 永 久 性 测 试 孔、采 样 平 台 和 排污 口 标 志。5.1.2 新 建 和 现 有 火 力 发 电 锅 炉 及 燃 气 轮 机 组 需 要 安 装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装 置 的,应 按 有 关 法 律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21、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5.1.3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控 设 备 通 过 验 收 并 正 常 运 行 的,应 按 H J/T 7 5 和 H J/T 7 6 的 规 定,定 期 对 自动 监 控 设 备 进 行 监 督 考 核。5.1.4 对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的 采 样 方 法、采 样 频 次、采 样 时 间 和 运 行 负 荷 等 方 面 的 要 求,应 按 G B/T 1 6 1 5 7 和 H J/T 3 9 7 的 规 定 执 行。5.1.5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22、 制,应 按 H J/T 3 7 3 的 规 定 执 行。5.1.6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对 排 污 状 况 进 行 监 测,并 保 存 原 始 监 测记 录。5.1.7 对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的 测 定 采 用 表 4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表 4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测 定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烟 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
23、气黑度图法 H J/T 3 9 83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 J/T 5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 J/T 5 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 J 6 2 94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 J/T 4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 J/T 4 3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 J 5 4 35.2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 折 算 方 法实 测 的 火 电 厂 烟 尘、二 氧 化
24、硫、氮 氧 化 物 和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排 放 浓 度,必 须 执 行 G B/T 1 6 1 5 7 的 规 定,按 式(1)折 算 为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各 类 热 能 转 化 设 施 的 基 准 氧 含 量 按 表 5 的 规 定 执 行。表 5 基 准 氧 含 量序号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基准氧含量(O2)/%1 燃煤锅炉 6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33 燃气轮机组 1 5D B 3 7/X X X X X 2 0 1 3622 2121OOc c.(1)式 中:c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m g/m3;c 实 测 的 大 气 污
25、 染 物 排 放 浓 度,m g/m3;O2 实 测 的 氧 含 量,%;O2 基 准 氧 含 量,%。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6.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火 电 企 业 均 应 遵 守 本 标 准 的 大 气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要 求,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污 染 防 治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在 对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性 检 查 时,可 以 现 场 即 时 采 样 或 监 测 结 果 作 为 判 定 排污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以 及 实 施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措 施 的 依 据。6.3 本 标 准 实 施 后,新 制 定、新 修 订 的 省、国 家(综 合 或 行 业)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严 于 本 标 准 的,按 照从 严 要 求 的 原 则,按 适 用 范 围 执 行 相 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不 再 执 行 本 标 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