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时间:2010-12-23 14:04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第一条 依据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范围为二氧化硫排污权。第三条 交易主体。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指转让方、受让方和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从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下属的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转让方是指昆明市环保局或经昆明市环保局确认拥有可交易二氧化硫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经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二
2、氧化硫排污配额的排污单位。第四条 交易方式。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采取电子竞价交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一)电子竞价交易。由合格意向受让方通过登录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相互竞价,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按事先设置的价格优先成交条件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二)其他方式。是指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第五条 交易资格审查(一)转让方资格审查。由昆明市环保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在本市指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交易。(二)受让方资格审查。由昆明市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核定的二氧化硫排污量确认后,方可
3、在本市指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机构参与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量的公开交易。第六条 转让申请(一)经昆明市环保局核准后,转让方在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下制备以下申请材料:1.昆明市环保局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可转让核准批文;2.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申请书;4.转让条件;5.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二)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对转让申请材料及交易材料进行核实,与转让方签订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委托合同,并向转让方出具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三)转让方为昆明市环保局的,只需提供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委托合同和转让条件。(四)转让方为县(市)区环保局
4、的,只需提供昆明市环保局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可转让核准批文和二氧化硫排污权转让委托合同以及转让条件。第七条 信息披露转让申请受理后,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在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或各类媒体公开披露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的交易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名称;(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三)挂牌基准价格;(四)挂牌时间及期限;(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为意向受让方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 受让申请(一)意向受让方向昆明市环保局申请核准可受让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经昆明市环保局核准后,在信息披露期间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昆明市环保局的核准批
5、文;2.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二氧化硫排污权受让申请书;4.成交后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浓度或排放标准和排污配额的承诺书;5.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二)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审查通过的,由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通知意向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意向受让方当即缴纳交易保证金,领取二氧化硫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九条 交易实施(一)信息披露期满,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选定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条件后,报昆明市环保局确认。1.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方代表应按时到达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会现场
6、,凭二氧化硫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电子交易系统登陆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在指定席位就座。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发表主持词、宣读交易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交易会会场纪律等。意向受让方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启动后登录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当电子竞价交易会的主持人宣布电子交易正式开始后,意向受让方开始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报价或竞价。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成交结果,签署报价记录。2.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其他方式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交易。(二)主持人宣布交易结果。交易成交的,受让方与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三)成交签约。受让方与转让方上台签署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合同。第十条 交易资金
7、结算交易双方应当通过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价款结算。交易双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向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交纳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息)。第十一条 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依约付清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凭证。第十二条 办理排污配额交割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凭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凭证,到昆明市环保局办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交易监管(一)监管主体。由昆明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监
8、管。(二)交易中止。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1.转让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权属可能不符法律、政策规定的;2.第三方对转让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提出权属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中止情由消除后,交易继续。中止情由成立的,交易终止。(三)交易终止。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1.转让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未经昆明市环保局确认或被昆明市环保局取消确认的;2.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3.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通知或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件表明应终止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5. 中止情由成立的。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