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法律渊源(1) 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2) 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2. 国际商业惯例3. 国内立法4. 国际组织决议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含义: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基础与核心原则:(1)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发达国家需承担更多责任(2) 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本国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各国对本国的内
2、部事务以及涉外事务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进行征收、国有化各国世界性的经贸领域的方针政策有权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3)国际合作原则:基本目标: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使所有国家普遍繁荣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开展南北合作首要途径:在法律上平等,所有国家有钱充分有效地参加世界性经贸问题的国际决策(4)公平互利原则: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原则落实,在于原有行使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来说,公平互利原则落实,在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
3、等关系的建立(5)有约必守原则:限制:合同已经成立并依法生效,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由于不能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履行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3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一) 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1)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2)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法律,预防其产生的危险(3)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危机的发展,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 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1) 法
4、律的趋同化发展 促进全球多变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功调和统一促进区域多变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功调和统一 促进新的国际惯例的形成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2)法律的多元化发展WTO 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促进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条约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发展促进新的商业惯例的出现3.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和区别?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一)(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区别:1权和义务的不同:国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国经:范围广,不同国际的公民
5、(自然人、法人) ,民间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其他国民之间的关系2二者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经济领域的国际关系不占主导地位;国经:调整经济领域的关系3法律规范渊源不同:国际: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经:排除各种非经济性条约和惯例,国内涉外经济立法(二)1.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区别:(1)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国私:不同国际的国民,民间的国际组织。国经: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2)调整对象不同。 国私:国家之间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国经:调整经济领域的关系
6、(3)调整方法不同。国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不是实体法,研究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 。国经: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绝大部分本身就是实体法)(4)法律规范渊源不同。国私:各国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和条约。国经:排除各种非经济性条约和惯例,国内涉外经济立法。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与国际贸易术语 2000相比的主要变化(1) incoterms2010最主要的变化时将贸易术语重新分类。由原来的按照卖方交货义务的大小划分 E/F/C/D四组变为使用各种运输方式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两大类第一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有 7种术语:EXW/FCA/CIP/CPT/DAP 和 DDP第二类:
7、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有 4种术语:POB/FAS/CFR 和 CIF(2) 数量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原来的 13种变为 11种,新增 DAF/DAP取代了原来的DAF/DES/DEQ/DDV术语(3) Incoterms 2010明确其对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均可适用(4) Incoterms 2010的每种术语条款前面增加了使用指南(使用指南并不是贸易术语或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只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5) FOB/CFR/CIF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取而代之将货物装上船5. 邀约与承诺(一) 邀约, (1)是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8、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构成要件: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邀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受约束(二)承诺(是受约人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1)承诺是受约人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2)条件:要由受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3)特殊的几种发价人在电报或新建内表明的,从电报交发时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算起信内没有载明的,从信封所载日期算起电话等,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日算起6. 买卖双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买卖双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
9、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要求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二)卖方违约的就不方法(1)买房实际履行,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此项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2)损害补偿。损害赔偿额应该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3)宣告合同无效。情形:买方不履行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限内履行合同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各自都有的共同措施是损害赔偿7. 买卖双方的义务(尤其是卖方义务)(一) 卖方的义务(1)商品的转移与书证的交付(交货、交单)如果合同中
10、对交货时间,地点并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交货地点:卖方营业地,特定地点,交货第一承运人交货时间: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单据的交付货物相符(2)所有权转移(3)卖方的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二) 买方的义务(1) 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8. 联合国公约中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1) 涉及运输的交货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保留控制货物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2) 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
11、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根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公约给出售在途货物的卖方施加了一项义务)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义务,则上述风险转移的时间的原则不予适用。 )(3)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到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 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缔约国
12、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是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公约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侗条款的效力,或
13、惯例的效力; 2) 合同对所有有权的影响;3) 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10. 先期违约的含义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11. 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与货物相比特点?类型:(1)跨境服务(跨境交付) (2)国境消费(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特点:(1)无形性、同步性(2)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3)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4)法律调整的国内化倾向12. 提单的含义、种类含义: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已交货物的单据,不是海上合同运输,仅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种类:(1)
14、 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牟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的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 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制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指的是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不背书可转让)指示提单指的是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里写“凭某人指示”字样(可通过背书转让)(4) 按运输方式分为直
15、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中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5) 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 CIF和 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6) 租船提单13.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一)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 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 管货义
16、务。承运人必须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 尽速行使义务。除救助或者企图救助海上人民或财产外,载货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行(二)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 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 无过失免责,主要涉及意外事故不可抗力, 船舶潜在缺陷,货物固有瑕疵,其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等,若承诺人没有过失,可以免除责任(三)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卸完船为止(四)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对每件单位货物灭失或损害
17、的最高赔偿为 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五) 货物范围:不适于舱面货物和活畜生诉讼时效为 1年14.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一)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每一份提单。 (如果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启运,或提单或由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中规定,该提单或合同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或受维斯比规则生效的国内立法的约束)不考虑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二) 提单的证据力提单可成为承运人收受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且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提单成为承运人收受提单所载货物的绝对证据(三) 责任限制(1) 采用双轨制,提高责任限制额。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运费单
18、位 1万金法郎或者按毛重计算每公斤 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2) 规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若经证明损坏是承运人故意造成的,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承运人物权援引责任限制(四) 侵权之诉无论诉讼以什么为依据,承运人享受的抗辩与责任限制权利一样(五) 延长诉讼时效即使海牙规则的 1年诉讼时效已届满,当事人仍可以在已经解决向其索赔的案件或在案件或在对其本人诉讼中收到送达传票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诉讼15. 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 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不但适用于承运人
19、的代理人雇员,也适用于受其委托的实际承运人16.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1. 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等2.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中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 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中的各项损失除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7. 托收统一规则的性质:惯例银行免责(1) 银行对于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概不负责(2) 银行对于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的诚信、行为或不行为、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对于负责(3)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于延误或错误概不
20、负责(4) 对于不可抗力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或由于员工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期间断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5)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6) 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18.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所谓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19. 信用证的含义与特点(1)含义: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
21、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据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借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2)特点:A、开证行负首要的付款责任B、信用证本身是自足文C、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业务流程A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B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C通知行 通知卖方D卖方给承运人发货E承运人给卖方签提单F卖方给通知行开汇票G通知行为卖方垫付H开证行-通知行:偿付议付行I开证行 通知买方J买方向开证行付款K开证行向买方交单L买方找承运人提货20.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A开证申请人:享有验单退单的权利以及凭单据付款的义务B开证行权利: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开证行有权出售单据或货物以补偿垫款,不足
22、部分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追偿义务:对信用证受益人凭单付款C通知行:凭开证行的指示通知受益人并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义务。D 信用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如果发现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接受信用证后,受益人则有按信用证要求装货,备单的义务以及凭单要求付款的权利21.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的主要内容GATS有序言,6 个部分的 29项条款和 8个附件组成(1) GATS的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2) 一般义务和原则:A最惠国待遇B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C资格的认可D公平竞争E发展中国家
23、的更多参与(3) 一般例外A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要的措施C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所必须的措施安全例外: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4) 具体的自由化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的谈判(5) 争端的解决:凡影响 GATS执行的任何事项,成员之间应进行双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则可以与其他成员进行多变协商(6) 附件:A关于第二条豁免的附件B关于在协定下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C关于航空服务的附件 D金融服务的两个附件E电讯服务和基础电讯谈判的附件22. BOT投资方式BOT是
24、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 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23. 国际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概念鉴于条款:是合同正文开始处用以说明双方交易意图和转让技术合法性的条款,其更重要的作用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一开始就明确做出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以依据这一条款判断责任归属“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 ,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4. 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和特征1 种类:A 专利许可协议、混
25、合许可协议B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2 特征: A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B客体是技术使用权C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D 。 。 。 。 。 。 。 。 。 。 。 。 。内容复杂E 。 。 。 。 。 。 。 。 。 。 。 。 。属于有偿合同25. 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许可协议中,有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国际技术贸易,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包括:A回授条款B对有效性持异议C排他交易D对研究的限制E对人员使用的限制F固定价格G对修改的限制H排他的销售
26、或代理协议I附带条件的安排J出口限制K共享专利或交叉许可协议及其他协议L对广告宣传的限制M工业产权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的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N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的限制国际条约对其管制(1) 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2)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对其规定(3) 联合国国际技术性转让守则(草案) 对其规定2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主要内容 (1)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A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B 国民待遇 C 最惠国待遇(2)知识产权范围A版权及相关权利 B商标 C产地标识 D工业设计 E专利 F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 G对未泄露信息的保护 H 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 知识产权的
27、实施A一般义务 B民事和行政程度及时补救 C临时措施 D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 E刑事程序 (4)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及相关程序应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以知识产权被授予或注册为准,则成员方应依据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定授予或注册的程序(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有关据以审理案件的法律、法规应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通告。方式使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6)过渡期安排成员方无义务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一年满内适用该协议27. 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产生:20 世纪 80年代初由于过分依赖外国商业贷款,使得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力还债,导致国际纠纷频
28、起,为国际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提上日程。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业务活动:担保业务与非担保业务非担保业务:投资促进活动,开展研究,交流信息,向成员国提供技术建设与促进国际投资的机构进行协调,清楚两国开展活动的障碍。担保业务:1MIGA承保的险别2合格投资3合格的东道国4索赔的支付5代位求偿权评价:1,MIGA 起源于 OPIC,又高于 OPIC 2,是南北国家之内的妥协,依存,合作的产物。 3,是发展中国家主权方面的自我限制 4,发达国家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与经济主权。5,对发展中国家赋予双重身份:东道国,MIGA 会员国。28. ICS
29、ID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地位: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独立的国家机构。机构的设置:中心设有董事会和秘书处。管辖:书面同意是法定前提调停:缔约国之内的争端仲裁评价:对发达国家有利之处,对发展中国家有力之处。29. 卡尔沃原则:1) 卡尔沃条款是指在法律条约或者契约中订入含有卡尔沃主义精神的条款。2) 由卡尔沃创立,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该依赖所有国政府解决,不应该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3) 基本
30、原则4) a各主权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其他国家武力或者外交干涉的自由 b外国人对于投资或者其他商事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 c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内更优惠的待遇5) 条款内容:规定因契约条款引起的一切争议均有所在国法院制定的所在国国内法为根据法,反对国际仲裁或国际法解决,规定外国人因契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要求不能成为国际求偿的理由,外国人需要放弃诉求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反对外国政府的代位求偿权,反对投资争议的外交干涉。30. 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本国产品或者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按照特定商品,产品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b通过将
31、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不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c。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者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者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31.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既国际基金货币组织(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汇兑本位制(美元-黄金本位制)(3)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32. 特别提款权的含义,使用和特点(1)含义:所谓的特别提款权,是指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按照各国的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
32、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力(2)使用: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资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特别提款权的的使用不收条件制约(3)特点: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记账单位,他只纯在于基金组织的账面上,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33.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的种类:(1)陈述和保障条款(2)先决条件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4)违约事件条款34. 国际融资信用担保的种类:(1)保证(2)备用信用证(3)安慰信(4)见索既付担保35. 重复征税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
33、予抵免。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跨国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公式36.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I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公司利用公司内部重组、收购、兼并或清理进行国际避税。3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选择性解决争议37. 世界贸易组织争议机制方法与特点(1)争议解决程序WTO 争议事项必须进行的磋商程序专家组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仲裁程序其他程序(由争议各方共同选择的第三者斡旋,调解,调停,或者通过特定的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就争议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2)执行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裁定的监督程序(3)特点: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DSB)采取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