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企业不订立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 ,“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 , “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养老保险等社保及经济补偿【案例】李林说:我在一家行政单位做临时工近五年,但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我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保,到2008 年元旦新劳动法实施,单位为避免给我们缴纳社保及连续工作十年便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想辞退我们,请问我有什么充足的理由可以继续留在这工作吗?如果他们非得辞退
3、的话,我可以让他们补交我的养老保险等社保及经济补偿吗? 【解析】可以,因你同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单位同你解除劳动关系,需按你的工龄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部份可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补缴,但注意保留你同该单位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 10 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 10 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
4、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
5、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毕业生张进在某公司应聘获得录用,还在试用期内的时候,他觉得该工作非常不适合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解析】在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
6、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5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 ”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 “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 。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
7、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6对用人单位经济支付的规范【案例】小王 10 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工资签的 1700 元,但公司以发年终奖金为由,一个月少发 500 元,承诺年终统一发放,合同还规定违
8、约金是 2 万,没有发生任何培训费用和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我想咨询的是:公司每月扣 500 元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还有就是今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 2008 年 1 月 1 日后会受到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如果我 2008 年后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解析】答:如果你是 2008 年 1 月 1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违约金。可以看出你对新劳动合同法已经了解了,对公司每月扣 500 元一定存在的疑问,如果不正常的扣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社保等相关的费用,企业不可以随便扣除的。对这个情况建议你2008 年以后到劳监投诉企业一定稳赢。7最新案例:经理跳槽被索 10 万元 2003
9、年 11 月 1 日,市民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 4 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 10 万元。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 5 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钱某在 2003 年 11月 16 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5 年 3月 26 日,钱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 3 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没有回音。同年,该公司因为不能按期交货,被客户索赔经济损失 11 万元(并未给付,客户通知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为此,该公司申请仲裁,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继续履
10、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0 万元,赔偿经济损失 11 万元。 8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违约金条款设定限制于擅自解除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钱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钱某的合同尚未到期,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本案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10 万元明显畸高,可以结合钱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钱某提供住房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下调。至于公司提出的因钱某离职导致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履行
11、,不能充分证明利润下降系钱某离职直接造成,法院不予采纳。 9张某与一贸易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5 日签定为期 10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 2009 年 3月 5 日期满该贸易公司向张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试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 ? 分析 本案例需要注意时间上的把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97 条过度性条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根据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
12、以本案例应当以 2008 年 1 月 1 日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分水岭支付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5 日这一年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满半年按照半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所以该贸易公司应当支付其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10新旧劳动法变化的案例变化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维权范围 案例:李某是民办学校教师,一年后,因工作上不如意想换个单位,但因校方拖欠其仨月工资而犹豫不决。他咨询过劳动部门,被告知民办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内。 刘铁山: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等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能对照相关的主体处理。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应签长期限合同 案例:30 岁的洪某在外企工作 4 年了,与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压力很大,总担心单位淘汰,所以天天加班图好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