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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学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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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填空 10 分 10 题;判断 20 分 10 题;名词解释 10 分 5 题;简答 42 分 6 题;论述 18 分 1 题名词解释:1. 珍稀野生动物:凡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意义,或在生物学上具有重要意义,且在数量上相对较少的野生动物都被称为珍稀野生动物。2. 濒危野生动物:指那些物种的自然种群数量已经很少,以至威胁物种的生存,或者采取了保护措施,但物种自然种群的数量仍然继续下降,难以恢复的野生动物。 3. 补充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鱼类等经过卵、仔鱼和幼鱼等阶段的发育,并在初次性成熟后进入产卵场进行产卵活动的群体,也就是第一次参加产卵的个体组成的群体,

2、统称为补充群体。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凡首次进入渔场与渔具相遇,有可能被大量捕捞或渔业在某种程度上捕捞的那些群体都称为补充群体。4. 剩余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重复产卵的个体所形成的群体。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经过首次捕捞而剩余下的群体称为剩余群体。 5. 渔业许可制度:指从事渔业活动必须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渔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渔业活动。6. 渔业养殖许可: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向申请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

3、人核发渔业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制度。渔业养殖许可的本质:确认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7. 总可捕量制度 :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TAC)制度简称 TAC 制度,指在一定的期间,特定的区域内,对特定的渔业资源种类设定允许的渔获量最大值TAC,一旦渔获量累计达到 TAC,就开始在当年全面禁止捕捞该种类的渔业资源。8. 捕捞限额制度 :单船渔获量限制制度是指限制每艘渔船在一定时间(1 天、1 周、1 个月或一个航次)内的渔获物上岸量。其中,航次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艘渔船每航次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船数和航次数;每周(

4、月,天)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周(月、天)每艘船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一年内或一个鱼汛内的渔船数或每一渔船的作业周数(天数、月数) 。9. 可实质等同性原则 10.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11.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2第一章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1渔业违法的法律责任:1)尚未构成犯罪的 行政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已构成犯罪的 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2. 渔业法的制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 1

5、986 年 1 月 20 日公布,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 1987 年 10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 年 10 月 20 日发布。3)2000 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 ,并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4)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3. 渔业法的适用的效力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2)生效时间:1986 年

6、7 月 1 日;2000 年的修改决定,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生效 。3)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4.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监督管理;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法律责任等。5. 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渔业法第 3 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6. 养殖证的有关规定1)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 申请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全民

7、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 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2)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8、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渔业法的主要特点: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3)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 4)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 5)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第二章 渔政管理基本知识1. 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核心任务)2)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中心任务,也是当前的首要任务)3)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监督检查珍贵濒危水生野生

9、动物的保护、增殖5)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6)依法进行渔业行政服务(渔业许可、生产指导、资源增殖、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等)7)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利益,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议的执行 2. 渔政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职责主要是:(1)依法监督、检查渔业生产活动,及时处理渔业违法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2)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生植物。(3)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4)对外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10、涉外渔业事宜。(5)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渔区广大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权限主要是:(1)在执行公务时,有权登临渔船和进入与渔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场所,并有权对各种渔业活动进行检查:4证件检查;渔船检查;渔获物检查;是否遵守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的规定,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渔具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2)渔政检查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收集有关各种证据。有权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章 渔业许可制度1. “渔业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2003 年 6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1

11、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2)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 我国出台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必要性1)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2、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业船舶大国。近百万艘渔业船舶,涉及到上千万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的环境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渔业船舶管理的第一环节,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国家实施渔业船舶总量控制、维护渔区稳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台这个条例,正是推动渔业船舶管理法制化,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3)与国际接轨、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各

13、沿海国家均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力度,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是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法制建设,是适应国际社会要求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出台本条例,也正是适应国际社会日益关注渔民安全的需要。 3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有效期,1)申请: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申请者应具备有关的材料和条件。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业捕捞许可证;申请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5捞许可证,须

14、将已获得的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放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2)审批发放:需由农业部审批的捕捞许可证 外国渔船、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跨区域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的划分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海洋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规定为 5 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3 年。4. 渔业捕捞许可的概念: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由渔业行政管理机关

15、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从事捕捞的权利或从事捕捞的资格的许可制度。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5. 养殖证的申请、审批发放:1)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2)审批发放权限: 养殖水域、滩涂明确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渔业养殖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

16、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6. 养殖证使用的有关规定:1)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根据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养殖品种和方式、投资情况等核定。一般情况下的最高适用期限是:浅海和滩涂 15 年;深海 30 年;湖泊、水库、河沟 10 年;临时养殖区域2 年。2)渔业养殖证的使用:渔业养殖证应在适用期限内使用。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期满后需要继

17、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 60 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手续。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6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需要变更养殖证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3)养殖证使用有关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得渔业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

18、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中吊销养殖证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其他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章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1. 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基本知识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一般规律 :B 2=B1+R+G-M-Y= B1+(R+G)(M+Y)B2:某一期间结束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 B1:某一期间开始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R:生长量; G:补充量(繁殖量) ;M:自然死亡量; Y:捕捞死亡量,即渔获量。当 R+GM+Y 时,则 B2B1,即资源量增加;当 R+GM+Y 时,则 B2B1,即资源量减少;当 R+

19、G=M+Y 时,则 B2=B1,即资源量不变。2. 补充群体和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1)补充群体的数量是影响渔业资源盛衰的决定性因素。补充群体数量的变动首先取决于资源种群本身的因素,如亲体的数量、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等;客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也非常重要:水域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饵料、适宜的温度和盐度等条件的变化将对亲体的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产生重大影响;产卵亲鱼数量的变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人为捕捞因素。2)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既取决于世代数量的丰厚程度,更受捕捞的影响。捕捞是引起剩余群体数量变动的主要因素,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捕捞的强度。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还取决于作为

20、补充群体为渔业所利用的那一个世代的数量,该世代的数量越丰厚,其被渔业所利用的时间就越长。也就是说,一个世代一生中所得到的渔获量与该世代成为补充群体时的数量成正比。如果对补充群体的捕捞强度过大,又采用无选择性渔具进行作业,必然直接影响剩余群体的数量。3. 过度捕捞:是渔业资源管理学的一个概念,指捕捞强度已发展到超过了用生物学或经济学所定义的某一水平。一般可将过度捕捞分为生物学过度捕捞和经济学过度捕捞。 4. 伏季休渔制度:是在每年的夏季在我国的近海海域停止捕捞作业,使近海经济鱼类资源得到恢复的休渔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 7第五章 水生

21、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1. 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关概念1)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概念在指非人工驯养的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中,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其法定的特殊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稀、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水生野生动物:学术上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全部生命过程均在水中度过且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相对于陆生野生动物而言,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两栖类动物。在我国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水生野生动物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所指的珍稀、濒危

22、的水生野生动物。3)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我国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部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4)一级保护:儒艮、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红珊瑚、鹦鹉螺等;二级保护:玳瑁、大鲵、松江鲈鱼、克式海马鱼、胭脂鱼、文昌鱼、虎斑宝贝、冠螺等。第六章 水产养殖管理1转

23、基因水产苗种管理1)转基因水产苗种存在的安全性问题 转基因水生生物携带着外源基因,在自然环境中释放后,对遗传多样性和生物群落与生态环境类型多样性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胁迫作用。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传和生态安全性,二是食品安全性。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需要研究以下主要问题:转基因鱼的生物学背景、基因操作过程、转基因赋予受体新特性、放养转基因水产苗种的水域环境、转基因水生生物营养学和消费安全性。 2)转基因水产苗种的安全管理 目前国际上普遍公认的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原则是 1993 年欧洲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 。在“ 实质等同性 ”评估过程中,

24、转基因品种必须具有与传统品种相同且相当的特性。这些特性的判别主要是根据生物遗传表现型特征和成分比较。 82渔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1)生产经营:渔药的生产、经营应向兽药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渔药新药、新制剂需要有批准文号。渔药生产许可及渔药新药、新制剂的产品批号由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渔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的管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渔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兽药监察机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构的兽药监督员,负责渔药质量监督与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渔药使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

25、部门和技术推广人员对渔药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渔业水域环境管理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与程序)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是治理或支付治理费用,还应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费用。(2)着重调解:渔政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难以达成调解的,渔政管理机构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出裁决。(3)环保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规定参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程序:1997 年 3 月 20 日农业部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 年 3 月 26 日发布施行管辖规则:地(市) 、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

26、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调查取证: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

27、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 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910第八章 欧盟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1. 共同渔业政策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1)概念:共同渔业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CFP )是欧洲共同体养护和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的工具,其目的是管理共有渔业资源和承担原来共同体条约所载的义务。2)主要内容:入渔规则; 渔业配额管理制度;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特别是减少对幼鱼的捕捞。具体措施:限制网目尺寸、限制幼鱼比例、限制网具类型。统一的渔业许可制度: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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