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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定期定点即测即评』.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65267 上传时间:2018-09-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1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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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定期定點即測即評九十二年度簡章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請詳閱簡章】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委託辦理九十二年度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定期定點即測即評學科測驗簡章壹、承辦單位:高雄縣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貳、索購報名書表地址及費用:一、地址:高雄縣大寮鄉會社村正氣路 79 號二、費用:報名書表工本費新台幣二十元整。參、報名日期及辦理職類級別、應檢資格:第 梯次:一、 報名日期:、親自或委託報名:九十 年 月 日至 月 日(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不受理報名)、機關、學校團體報名:九十 年 月 日至 月 日(請先洽受理報名單位)二、學科測驗日期:九十 年 月 日

2、(星期 ) 肆、測驗職類(丙級) 、報檢資格及繳驗證件:一、保母人員:(保母人員暫不受理報名)應 檢 資 格 序號 職類代號 費 用 一、基本資格: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繳驗證件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五十九年以前以國民小學畢業證書為準,民國六十年以後以國民中學畢業證書為準) ,並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八十小時保母(托育)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或累計卡證明者,但僅就結業證書或累計卡證明擇一報檢。前項結業證書應載明縣市政府核備文號、訓練時數及社政主管單位核章等要件、報名表、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訓練證明註:以上證件均需備驗正本一 15400 二七元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

3、民。(以學科測驗日期為計算截止日期)註:本職類學科測驗合格者,再報考術科測驗時須檢具健康檢查表,因此,自知健康檢查不合格者請勿報名。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註:幼保相關科系:一、(嬰)幼兒保育(學)(技術)科(系、所) 二、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所) 三、生活應用科學(學)(技術)系(所) 兒童與家庭(研究)組、幼教組、學前教育組 四、護理(學)科(系、所) 五、家政(教育)(學)科(系、所) 六、幼兒教育(學)系 (所) 七、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八、幼稚(兒)教育師資科。、報名表、國民身分證、學歷證件註:以上證件均需備驗正本二、升降機裝修:序號 職類代號 費 用 應檢資格 應繳驗證件二 0

4、6400 二七元 為工作有危險職類,年滿十八歲,持有證明文件者。、報名表、國民身分證註:以上證件均需備驗正本三、其他四十職類:序號 職類代號 職 類 費 用 應檢資格 應繳驗證件三 00200 車床工四 00300 鉗工每一職類二七元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報名表、國民身分證註:以上證件均需備3五 00600 機械製圖六 01000 電器修護驗正本序號 職類代號 職 類 費 用 應檢資格 應繳驗證件七 01200 家具木工八 01300 工業配線九 01400 板金十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十一 02000 汽車修護十二 02100 熱處理十三 02500 銑床工十四

5、02800 工業電子十五 02900 視聽電子十六 03000 化學十七 03200 變壓器裝修十八 03700 金屬塗裝十九 04100 建築製圖二十 04200 測量廿一 06700 女子美髮廿二 07400 配電電纜裝修廿三 07500 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廿四 07700 烘焙食品廿五 08600 網版製版廿六 08700 平版印刷廿七 09000 圖文組版文字處理廿八 09200 食品檢驗分析廿九 09600 中式麵食加工三十 10900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卅一 11200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卅二 11300 廣告設計卅三 11400 商業計算卅四 11800 電腦軟體應用卅五 1190

6、0 電腦軟體設計卅六 12000 電腦硬體裝修卅七 12300 化工卅八 13000 水族養殖卅九 13300 園藝四十 14800 建築塗裝每一職類二七元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報名表、國民身分證註:以上證件均需備驗正本4四一 14900 會計事務四二 15500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伍、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一、 親自或委託報名者,應填妥報名表並檢具前項各證件正本,逕向附表一所列報名單位辦理報名,經審查應檢資格符合者,准予報名,並退還各項證件,發給報名費收據,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二、 團體報名,應填妥報名表並備齊所有應檢人前項各證件正本,連同學科測驗報名費總額,經審查資

7、格符合准予報名者,報名費收據並連同繳交證件一併退還,資格及費用經審查不符合者,未於當梯次報名期限內補齊者,退還其報名費及證件。三、 如報名人數不足三十人,或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辦單位得將測驗日期延後辦理,應檢人不得要求退費及交通補助。四、 報名表及所附各表件,凡經規定由報檢人員自行填寫者,均須以正楷詳實填寫,不得遺漏、潦草或偽造。五、 姓名 、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等欄所填應與所繳各項證件完全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報名。六、 報檢人簽章一欄除用正楷書寫姓名外,並請報檢人親自簽名或蓋章;E-mail 信箱視需要填列(無則免填)。七、 應檢人係屬身心障礙者之考生,致上

8、機閱讀試題或操作有困難,建請筆試方式報檢,若仍選擇以即測即評電腦應試,則其應試作答時間及計分方式仍比照一般應檢人,無延長二十分鐘或加重計分之優惠。八、 本測驗方式為操作電腦答題,應檢人需會操作電腦,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但報名後概不退費。九、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 921 震災災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於規定期限內檢據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提出申請報名費及證照費之全額補助。陸、檢定方式:即測即評學科測驗採電腦上機測試,測驗時間一分鐘。試場上機操作流程如下:一、 請輸入准考證末四碼後點選 登入 ,登入後請檢查自己的基本資料以及報檢職類級別;若有任何問題應

9、即刻舉手由監考人員處理。二、 確認自己基本資料及報檢職類級別無誤後,點選 確定 以便進入三分鐘練習熟悉測驗環境。三、 練習結束後,請聽口令統一點選 確定 ,進入倒數一分鐘正式測驗。四、 正式測驗分為:是非題五題、選擇題五題,共一題。每題答對得一分,是非題每答錯一題倒扣五分,及格分數六分。五、 成績結果評定後,請舉手並聽口令點選 列印成績單 ,並聽從監考人員指示後始可離場。離開試場後,當日內請到試務中心等候簽名並領取成績單。柒、成績評定: 一、 成績以達六十分以上為及格。二、 測驗當日考試完成後,應檢人需立即至該考場試務中心取得成績單。三、 測驗當日應檢人未攜帶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駕照或護照,

10、擇一備驗 ),需簽具切結書,並於三個工作天內憑應檢人身分證件親自至原考場試務中心簽名領取,逾三日成績作廢,視同扣考以零分計算。四、 報檢人對評定成績如有異議,需繳交複查費用新台幣五元,並請於測驗當日取得成績單後十五日內向報名單位以書面提出申請複查(格式如附表二請剪下使用),逾期不予辦理,且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捌、試場應注意事項:一、 本試場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二、 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試場注意事項規定。三、 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四、 應檢人就座後,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

11、核對,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者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五、 應檢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 NON-PROGAMMABLE 者為限,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依規定辦理(註:商業計算學科測驗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六、 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驗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冒名頂替者。 互換座位者或進入測驗後坐他人座位者。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者。 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如攜帶

12、電子通訊器材、呼叫器、行動電話等,經制止不聽而仍繼續使用者。 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及測驗用電腦鍵盤者。 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5 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測驗完畢仍逗留試場窗口,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辦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七、 應檢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測驗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結束應試者,結束測驗未即出試場經勸導不聽從者。 不依說明或注意事項作答者。 將試場內考試物品攜出影響下一場次應檢

13、人權益者。八、 扣分、扣考程序依照監場、試場須知第十一條辦理。九、測驗進行中,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十、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十一、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玖、備註:一、各軍公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依職訓局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73)職檢字第一六二二號函暨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六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一一九八四號函釋,可申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假。二、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驗成績及術科測驗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起,

14、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惟仍須於報名期間內依一般手續向報名單位辦理報名,繳交報名費或審查費,並持學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或術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三、分別持有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成績單欲申請發給技術士證者,請持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成績單正本,親自、通訊或網路線上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申請(請參考申請發證作業流程及填寫附表三即測即評申請發證審查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網址http:/www.tvtc.gov.tw,報名表可從網路下載,電話: (二)二八七五二八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電話: (

15、七)八二二七九轉分機一三三。四、各職類丙級(含單一級)學術科測驗參考資料得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網站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參考資料欄下載(網址 http:/www.labor.gov.tw) 。即測即評作業系統規劃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網址 http:/www.csf.org.tw 即測即評服務網網址 http:/www.etest.org.tw/evta/pm五、附表一:購買簡章、報名書表及報名地點:報 名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電 話台 北 市 私 立 協 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七 九 巷 廿 七 號 ( 二 ) 二 七

16、 二 六 五 三 六( 二 ) 二 七 二 六 五 七 七 五 轉 分 機 二 二 三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金 會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卅 五 巷 七 弄 一 之 四 號 ( 二 ) 二 七 六 九 七 二 六台 北 市 私 立 育 達 高 級 商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台 北 市 寧 安 街 十 二 號 ( 二 ) 二 五 七 六 七 六 七 轉 分 機 二 四東 南 技 術 學 院 台 北 縣 深 坑 鄉 北 深 路 三 段 一 五 二 號 ( 二 ) 八 六 六 二 五 八 三 五醒 吾 技 術 學 院 台

17、北 縣 林 口 鄉 粉 寮路 十 一 之 二 號 ( 二 ) 二 六 一 五 三 一 轉 分 機 三 二 七 、三 五 七台 北 縣 私 立 能 仁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台 北 縣 新 店 市 文 中 路 五 十 三 巷 十 號 ( 二 ) 二 九 一 八 二 三 九 九 轉 分 機 二 一 一基 隆 市 私 立 聖 心 高 級 中 學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西 定 路 一 六 六 號 ( 二 ) 二 四 二 八 二 四 五 四 轉 分 機 三 三國 立 宜 蘭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宜 蘭 市 延 平 路 五 十 號 ( 三 ) 九 三 八 四 一 四 七 轉

18、分 機 四 一 、四 二新 竹 市 私 立 光 復 高 級 中 學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二 段 一 五 三 號 ( 三 ) 五 七 五 三 六 二 五桃 園 縣 育 達 高 級 中 學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育 達 路 一 六 號 ( 三 ) 四 九 三 四 一 一 轉 分 機 一 一 三 、一 三 六苗 栗 縣 私 立 君 毅 高 級 中 學 苗 栗 縣 竹 南 鎮 公 義 路 二 四 五 號 ( 三 七 ) 六 一 一 六 三 五國 立 彰 化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彰 化 市 南 郭 路 一 段 三 二 六 號 ( 四 ) 七 二 二 五 一 二 轉 分 機 五 一 三台

19、 中 市 私 立 新 民 高 級 中 學 台 中 市 三 民 路 三 段 二 八 九 號 ( 四 ) 二 二 三 三 四 一 五 轉 分 機 六 三 五一台 中 縣 私 立 僑 泰 高 級 中 學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樹 王 路 三 四 二 號 ( 四 ) 二 四 六 三 九 三 六 轉 分 機 一 七 六國 立 南 投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彰 南 路 一 段 九 九 三 號 ( 四 九 ) 二 二 二 二 二 六 九 轉 分 機 二 二 五雲 林 縣 私 立 大 成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光 復 路 一 三 號 ( 五

20、 ) 六 三 二 二 五 三 四 轉 分 機 三 三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級 中 學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東 榮 村 建 國 路 二 段 二 八 五 巷 十 一 號( 五 ) 二 二 六 四 二 六 四 轉 分 機 二 一 九 、二 二 三嘉 義 縣 私 立 萬 能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萬 能 路 一 號 ( 五 ) 二 六 八 七 七 七 七 轉 分 機 五 一 六台 南 市 私 立 光 華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台 南 市 東 區 勝 利 路 四 一 號 ( 六 ) 二 三 八 六 五 一 轉 分 機 二 八6遠 東 技 術 學 院 台

21、南 縣 新 市 鄉 中 華 路 四 九 號 ( 六 ) 五 九 七 七 一 七 一國 立 澎 湖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民 族 路 六 三 號 ( 六 ) 九 二 六 二 七 九高 雄 縣 私 立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會 社 村 正 氣 路 七 九 號 ( 七 ) 七 八 一 五 三 一 一 轉 分 機 二 五 五正 修 技 術 學 院 高 雄 縣 鳥 松 鄉 澄 清 路 八 四 號 ( 七 ) 七 三 一 六 六 轉 分 機 三 、三 一高 雄 縣 私 立 高 苑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高 雄 縣

22、 橋 頭 鄉 東 林 村 芋 寮路 一 號 ( 七 ) 六 一 一 一 一 一 轉 分 機 一 三 五高 雄 市 私 立 樹 德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興 路 一 一 六 號 ( 七 ) 三 九 六 三 八 一 三( 七 ) 三 八 七 三 三 七高 雄 市 私 立 三 信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一 八 六 號 ( 七 ) 七 五 一 七 一 七 一 轉 分 機 一 三 一大 仁 技 術 學 院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新 二 村 維 新 路 二 號 ( 八 ) 七 六 二 四 二 轉 分 機

23、一 八 九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二 七 號 ( 三 ) 八 二 三 六 七 一 九花 蓮 市 私 立 四 維 高 級 中 學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二 號 ( 三 ) 八 五 六 二 九 一 五 轉 分 機 六 六國 立 台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台 東 市 正 氣 路 四 四 號 ( 八 九 ) 三 五 五 七 五 轉 分 機 五 二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表:九十 年度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定期定點即測即評學科測驗成績複查申請表申請人姓名 職類 級別准考證編號 身分證編號 電話事由申請第 年度第 梯次學科測驗成績複查。原得成績: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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