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中医学院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保护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外来暂住人员”是指:非校本部常住户口(广西中医学院师生员工除外) ,年满 16 周岁,在学校居住 5 日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一)从事基建和维修等施工人员。(二)从事餐饮、绿化、保安、保洁等劳务人员。(三)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四)承包、经商、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五)受聘、借调、借用等来校的临时工作人员。(六)探亲访友或投靠人员。(七)保姆
2、、家庭服务人员。(八)因其他原因来本校的暂住人员。第三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2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漏报暂住人员。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第五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拟居住 5 日以上人员必须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居住 1 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 。第六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在进入本校 5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及两张一寸免冠近照,按以下规定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一)居
3、住在教职工家中的由户主或外来暂住人员持户主出具的证明办理。(二)居住在校内为建筑施工或其他经营性场所服务的,由聘请单位或雇主将外来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三)来本校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由办班单位将学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四)全产权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由房屋出租人凭外来暂住人员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五)暂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时,应持有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六)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我校暂住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3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
4、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七)假释、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城的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及未落实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人员,自到达暂住地小时以内,应持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单位证明或假释、释放、解教证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第七条 对未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的铺面承租人,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服务场所。第八条 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挂失、补办。外来暂住人员离开本校的,应提前 3 天到办证部门办理注销暂住人员登记或暂住证手续。第九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有关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件,不得
5、涂改、转借,并随身携带,有关部门查验时,要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条 校内外来暂住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工会、人事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第十一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查验,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 举办各类进修、培训、助学班的单位和聘、雇外来暂住人员的4单位及个体承包者,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校内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商和影响学校环境、秩序的活动,不
6、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第十四条 不得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暂住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经基建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第十五条 外来暂住人员不享有本规定以外的学校服务政策。第十六条 外来暂住人员在学校内租房居住的必须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南宁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三方共同遵守和履行各自的责任。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对积极协助搞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协管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将协同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保卫处通知
7、拒不改正的。(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使用过期暂住证的。(三)用人单位和个体户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强制性规定的。5(四)聘、雇不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南宁市暂住证的。(五)对外来暂住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知情不举报、隐瞒包庇的。(六)将校内房屋提供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人员居住或经营的。(七)出租给犯罪分子、负案在逃人员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外来暂住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因违法违纪或不再服务于学校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离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上述人员滞留住在校内。第二十一条 外来暂住人员在校暂住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本校有关规定处理
8、,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附件 2广西中医学院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甲方:广西中医学院乙方:房屋产权所有人丙方:承租人员为加强广西中医学院(本部)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书,三方共同遵守和履行各自的责任。7一、甲方责任(一)向乙方宣传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对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乙方对承租人落实有关管理措施的情况。(二)负责对丙方宣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
9、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等知识。(三)对乙方反映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计生管理等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四)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出租房屋管理登记表、簿等。二、乙方责任(一)治安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拟居住 1 个月以上年满 16 岁的承租人从投宿之日起 5 日内带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租住地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或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承租人离开 5 日内要主动到学校保卫处申报注销;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
10、进行登记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8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6.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计生责任1.凡有人员来承租房屋或住宿的,须先按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做好登记,并协助社区居委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外来流动人员承租或暂住期间有怀孕、生育及带有来历不明婴儿(不管有无生育证)的要及时向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三)其他相关责任1.外来流动人员承租或暂住期间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传销等非法经营
11、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工商部门,并停止出租。2.负责指导、督促承租人签订广西中医学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若承租人有变动,要重新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有关的责任书或协议书并报甲方登记备案。3.依法按时、如实交纳出租屋税费。三、丙方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 5 日内到学校保卫处登记,拟居住 1 个月以上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必须同时办理暂住证9。(三)未经出租屋主同意,不得将已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如有将已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报告。(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的房屋有
12、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主予以消除。(五)所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四、违约责任(一)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乙方可向城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甲方的失职违约行为。(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出租房屋。(三)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甲方:(签章)年 月 日乙方:(签章)年 月 日丙方:(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