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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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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月份以来,引起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 2007 年 4 月 2 日以和解的方式尘埃落定。但是,主人公杨武站在房屋顶上挥舞五星红旗的画面,以及他打出的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依然历历在目。这一事件之所以倍受关注,成为各界谈论的焦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适逢物权法通过。有学者将其作为物权法实施的标志性事件,它对普及物权法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而如果就重庆“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远的思

2、考,我们将获益更多。透过事件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第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有什么判断标准?第三,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一、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拆迁行为的定义及性质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拆迁许可证,依法拆除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依据条例的规定,此两种性质具体表现为:第一是行政

3、法律关系,即行政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在这一个法律关系中,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石,这将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从某种意义上讲,条例对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位,是导致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瑕疵、乃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野蛮拆迁时有发生的根源所在。所以,我们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审视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恢复房屋拆迁行为的真实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房屋

4、拆迁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理由如下:1、从房屋拆迁行为的主体来看,拆迁行为当事人是平等的。房屋拆迁行为的主体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行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首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其次,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都应是自由的。尽管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但是一方均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最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具有彼此独立的利益,双方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同等

5、地保护。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 10 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 13 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

6、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 2 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9 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物权法第 42 条第 1 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物权法是否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许多学者认为,鉴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所以,物权法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7、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但是,物权法仍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只是对征收的目的作了原则规定。理由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公权力的不当介入,是导致矛盾的根源。其次,将“保护被拆迁

8、人的合法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明确地写入拆迁立法中,作为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以向世人昭示私权的神圣,同时增强人们的私权意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围绕着保障公民私权来展开,合理配置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当前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和法律权利上的不平等因素。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所以,在房屋拆迁制度的构建中应将公平放在第一位,在充分保护私权的前提下保障效率,实现私权保护公平与效

9、率的和谐。(二)公平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拆迁纠纷主要集中在补偿不合理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公共利益掩盖商业目的,压低补偿费用;第二,拆迁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降低补偿标准。我们必须用法律的手段确定补偿标准,给与被拆迁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方面进行科学的界定,给与被拆迁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以达到社会之公正。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1、扩大拆迁补偿的范围,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在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丧失的不仅是房屋

10、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还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讲,土地使用权是对应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物权。 5在原有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基础上,建议将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2 条第 4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用。”四、结语房屋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所谓“无财产即无人格”,对房屋以及其他必需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住房对于大部分的普通百姓来说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并成为民生发展的标志与民权保障的核心问题。因而,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公众的物权观念逐步强化,在房屋拆迁中的维权意识愈加凸显。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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