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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罚金刑的执行.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26236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8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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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 1979 年刑法就正式确立了罚金刑,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罚金刑的大量适用,罚金刑的“空判”现象日益突出。据某法院对近三年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执行率仅占应收款的 5%左右。所以,作为刑罚的一种,如果得不到执行,将会失去其本身应有的作用。罚金为什么得不到执行,综观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法律对罚金执行的规定不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罚金执行的操作规程,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

2、构的执行依据中不包括关于财产刑的刑事判决、裁定。2、被执行人已经入狱或是执行死刑,对通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已失去震慑力。由于罪犯已投入监狱或执行死刑,罪犯家属产生抵触情绪,很有可能转移、隐藏财产,甚至毁损财产;有的罪犯的财产与亲属共有,难以析产,执行起来很困难;而有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无法执行。有的案件即使等到罪犯出狱,这些人往往也比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偿还意识更淡薄,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差,案件执行难度更大。3、没有申请执行人。罚金刑的执行申请人,理论上应该是国家。而国家是哪个机构来申请?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能靠法院本身去搜集。执行机构本来就“执行难” ,哪有时间和精

3、力去查这些人的财产呢?所以,这只能是给执行机构带来又一个积案。随着时间推移,人员的变动,这些案件也只能是“蒸发”了。罚金刑难执行,是不是就这样“空设”呢?这当然是不行的。只有对罚金刑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才能改变目前僵局。笔者认为,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1、明确刑事判决、裁定中的罚金刑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是法院专门设立的机构,其自身在执行工作中有一套规程,刑事判决、裁定由其执行名正言顺。如果让刑庭的法官去执行,会导致法官自审自执,有损严肃性,而且也带来监督的难度。2、侦查阶段要有罚金刑执行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4、,这些措施可以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而且,大多涉及财产方面的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少或免除处罚,往往会主动退还所得赃款,或主动申报财产。所以,在这个阶段,充分运用保全等措施,会给罚金的执行带来有利条件。3、明确委托执行制度。现行委托执行规定,没有包括罚金执行案件,而有些罚金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如流窜作案的,如果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去执行一是不方便,二是因为没有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用,可能会得不偿失。4、规定罚金的减刑制度。罚金执行应与被执行人的改过程度相结合,如果犯人在服刑时,根据他的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对其改造是有好处的。对已出狱的人,如果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仍对其“高压”执行,势必导致其再去犯罪,形成恶性循环。罚金执行难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罚金执行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已势在必行。宋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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