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实用新型专利引 言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三种专利形式之一,也是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一种专利类别。首先,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自 1997 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居世界第一,2005 年申请量已达到 14 万件,历年的累计申请量和授权量居我国三种专利的第一位。其次,在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当中,大约申请量 99是来自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因而可以说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就是保护了我国申请人自己的发明创造。实际上实用新型包括的内容相当多,例如申请文件的撰写由于与发明相同,就不再赘述了,只讲讲一些实用新型特有的要求和规定。相对于发明而言,实用新型授权比较容
2、易,但是,正因为如此,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代理发明专利要大!第一章 实用新型的概念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或相关法规对实用新型所规定的概念均有所不同。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中给实用新型下了定义:“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一个限定性的条款,规定了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请特别注意该定义中的以下三个要点:产品、形状、构造。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得知: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其次,实用新型只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特征的产品,不具有形状、构造特征的产品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相比之下,发明专利既保护
3、产品又保护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都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2是在发明的保护范围当中。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却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像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那样广泛,这是由实用新型的定义所决定的。反例:1、一种超导线材的加工工艺(方法,不保护) ;2、一种建筑物外立面的涂料(成份或工艺的改变,且涂料是液体,没有确定的形状) ;3、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其发明点在于这种药物的成份或者配方,不具有新的形状、构造特征) 。正例:1、一种空调器的圆形出风口(对出风口的形状提出了改进) ;2、一种避雷装置的放电电路(电路是一种构造) 。第二章 实用新型制度的概况一、国际实用新型发展概况实用新型专利制
4、度起源于德国,德国于 1891 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法 。日本于 1905 年制定实施实用新型法 。中国的专利制度与德国有很深的渊源,受到其深远的影响。中国的制造业自上世纪末以来飞速发展,被誉为世界工厂,专利申请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1997 年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超过韩国,居世界第一。到目前为止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有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西班牙、法国、巴西、我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OA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世界各国对实用新型专利所使用的名称有所不同,有“实用证书” (法国) ,“实用新型证书” (德国) , “小专利” (澳大利亚)
5、, “短期专利” (中国香港)和“实用新型专利” (中国)等。虽然许多国家都施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但各国在审查制度、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等等都不尽相同。就审查制度来说有: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和登记检索报告制等。不同的审查制度,具有各自的优缺点,选择哪种制度要考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3虑本国国情来确定。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实行初步审查制。二、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概况我国 2003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首次突破十万件,达到 109115 件。2004 年和 2005 年的申请量分别达到 112,825 件和 139,566 件。2005 年的申请量中,国内申请为 138,085 件,占
6、总数的 98.9,其中非职务发明占66.1。目前,专利的申请量基本处于“三分天下”格局,2005 年三种专利占总量的比例为发明 36.39,实用新型 29.3,外观设计 34.3。从授权量(国内)分析,2003 年发明专利 30%,新型 99%。2004 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实用新型的申请量,跃居三种专利申请量之首。另外在这一年,来自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超过了外国的申请量。这表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 20 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科技水平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因此,创造性更高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增长得更为迅速。2005 年这一趋势更为显著。最初设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发明、小创造
7、。许多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水平较低,其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比较短,但又需要得到适当地保护,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适合保护这类发明创造。因此,自从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就受到国内企业和个人的青睐。其“周期短” 、 “费用低”的特点是吸引他们的主要原因,因此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多年来一直位居三种专利之首。但目前有一些误解,认为只有小发明或者发明高度不够高,不能够申请发明专利的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是错误的。在实用新型申请中也有一些具有很高的创造性,而且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并没有限制创造性足够高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另外,在科技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频繁(如电脑、手机、汽车等)的今天,
8、许多申请人根据自身的保护期限的需求,愿意选择实用新型这种比较快捷的专利保护形式。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实用新型在我国专利事业中的特殊地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4位,这是一种客观规律。经过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实用新型保护制度以及初步审查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实用的专利体系。由于实用新型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不进行实质审查,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当中难免存在一些发明创造高度平庸的,或者撰写水平较低的案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授权现象。但是这些现象的产生,其根源在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本身,并没有赋予实用新型的审查员进行相应的专利性评价或者判断的权利而造成的。在对于实用新型的有关现
9、象进行考察和评论时,不能离开这个事实基础。第三章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一、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注意这里的用语是“初步审查” ,意味着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0、,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5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
11、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从以上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得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 26 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 ,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 5 条(违反法律) 、第 25 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 18 条(外国人在华申请)、第 19 条第 1 款(涉外代理)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充分公开) 、第 4 款(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 、第 31 条第
12、1 款(单一性)、第 33 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2 款(实用新型定义)、第 13 条第 1 款(重复授权) 、第 18 条至第 23 条(18 条对说明书的要求,19条对说明书附图的要求,2023 条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 、第 43 条第 1 款(分案申请)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 9 条(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细则 45) -逾期视为未提交,不能视为撤回!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第 4 款)的审查。由此可
13、见,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制既不是实审制,也不同于登记制,它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不断完善中形成的一套实用新型的审查体系。在我国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不是初步审查的内容。事实上,实用新型自在中国诞生以来,从来就没有实行过“形式审查”或者“格式审查” ,一直就是进行实质性缺陷审查的初步审查,认为实用新型是形式审查或者格式审查都是错误的。虽然实用新型申请仅经过初步审查就授予专利权,但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专利法总则第 1117 条、第六章、第七章)来说,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基本是相同的。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6二、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主
14、要区别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都是保护以技术方案构成的发明创造,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客体: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技术方案,而且不是所有的产品技术方案都保护,只保护那些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审查制度:发明专利是先公开后实质审查,并进行检索和创造性判断;实用新型是初步审查,没有公开公告程序,不进行检索。另外在授权后可以请求做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创造性标准:相对发明的要求略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十年。费用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所需的费用明显低于发明专利。三、实用新型的初步审
15、查与发明专利的初审的区别很多人混淆了发明专利的初审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之间的差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一)和(二) ,分别为发明专利的初审和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的依据。比较二者的异同,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较之发明专利的初审还增加有以下内容:(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第 4 款,细则第 19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的规定。(2)实施细则第 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3)专利法第 9 条和细则第 13 条 1 款所规定的一发明一申请的原则。(4)细则的 43 条 1 款的分案申请的规定。可见,二者首先是内容的不同:发
16、明专利的初审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的审查主要是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实用新型不仅要进行格式审查,还要进行有关技术内容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例如法 26 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相应审查。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7其次,二者的审查性质不同:实用新型虽然是初步审查,但其审查的结果是(可能)授予权利;而发明初审的目的是提供公开的文本。第四章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即进入初步审查程序。首先,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进行 IPC 分类,根据分类将申请文件分配给各个领域的审查员。费用合格后进入审查,文件存在缺陷的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经补正或者意见陈
17、述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反之授权。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也没有其他缺陷的,直接授权。在指定期限内,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未答复的,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授权后,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缴纳费用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提出主动撤回。结案类型:授权、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分案不成立。另外,实用新型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与原申请案卷一并转送至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用新型的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经过复审程序得出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的结论,再进入审查
18、,即继续审查。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该复审决定相悖的驳回决定。第五章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上述实用新型的定义中包括了以下六个要素:产品、形状、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下面分别对这些概念做出具体解释。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8一、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
19、序、产品用于特定用途(例如“伟哥”专利)等。例如:未经任何加工的雨花石;手机汉字输入方法。应该注意的两点是:(a)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例木质牙签(成型-浸泡于杀菌剂 5-20 分钟-取出凉干)(b)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
20、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例如,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个产品,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与现有技术基本没有区别,发明目的是通过方法来实现的,如通过制造方法实现了产品的性能、通过使用方法实现了产品新的功能等, “一种经过特殊热处理的刀具” , “一种用于运动员训练的摄像机” 。又如,实用新型申请中既包含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了方法特征,那么权利要求书只能写入形状构造特征,即应该以形状构造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技术方案。二、形状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9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
21、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不属于新型的保护客体。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仓储物料的堆积形状,尺寸;为使粮仓具有良好通风,又能最大量储存粮食的特殊形状摆放的粮垛。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
22、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又如,无火药的礼花,由压力罐中装入彩色纸屑和压缩空气,其中的压缩空气是没有确定形状的。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其各部分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因此这种具有一定临时性形状的物品只要其形状是确定而不是任意的,则钢带包装壳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5、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产品,
23、如板材、棒材等,其板状、棒状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不能作为产品的特定形状特征。例如:一种墙体材料,有新成分组成。但是,通过改变其形状,并且使其能够取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0三、构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应该注意:线路构造包括电子线路,液压线路、压缩气路等。一般来说,电路构造是指电路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如果确定了电路
24、(液压线路、压缩气路)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电路(液压线路、压缩气路)的功能特性也就确定了。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复合层结构不仅以层数的厚薄或者层状结构肉眼是否能分辩为判断标准。(两个案例,第二个案例的左图表示现有技术)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显然,如果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或者构造,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陶瓷喷涂滚子泵,该泵主要
25、由泵体、泵盖、泵体中的转子和滚子构成,其特征在于在泵盖的端面及泵体的内圆壁上喷涂有 0.40.7 毫米厚的陶瓷层。只要是属于层结构不用区分层的厚度、肉眼能不能分辩等。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均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四、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1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生肖形状只是装饰作用;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
26、克、化学扑克等都不是技术方案。例如:浅绿色线条的方格纸,利用复印机不能够复印出浅绿色的原理,画图后复印无格子,解决了技术问题,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美感的产品或者工艺品的申请,虽然其目的是为了欣赏,但是对于具有技术特征并产生技术效果的工艺品应该属于产品的技术方案。虽然每个人对其美感的效果感受不同,但是通过技术手段达到的客观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得到保护的不是所呈现的美感或者效果,而是保护实现这种美感或者效果的技术手段或者方案。 (案例)五、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适于实用的”指的就是实用性。六、新的技术方案这里应该注意:新的技术方案不完全等同于新颖性。 “新颖性”的定义来自法 22 条,而“
27、新的(技术方案) ”的定义来自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审查指南规定)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1、 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b) 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出版物上已经公开了相同的内容;(d) 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可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况;(e) 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f) 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
28、相同或相似;例如,与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2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上述(e) 、 (f)两项内容显然属于创造性概念,只有非常明显属于简单组合或要素关系变更的才可以使用。例如:套装的工具、礼品等属于简单组合。儿童用的小提琴或体育运动器械等属于要素变更。新颖性是专利法第 22 条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依据细则 44 条没有规定此项内容,因此在初步审查当中只能依据实用新型的定义来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但是在后续的无效程序当中,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有专利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新颖性。七、有关安全的特殊问题对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
29、有关初步审查的要求做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该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事实上所有审批的专利(不仅是实用新型,包括发明专利)都不意味着市场准入,也不意味着该产品符合了国家法律关于安全或者质量方面的要求。第六章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审查实用新型文件的撰写与审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实质要求是一样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仍然是国内申请人申请专利的重要选择(发明专利申请当中有大约一半是来自国外的申请) ,因此,实用新型文件的撰写对于代理人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审查的原则审查原则有:顺序审查原则,书面审查原则,举证原则,听证原则,节约程序原则。文件审
30、查的具体要求详见审查指南的相关章节,这里只列出了需要强调的部分内容。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31、 说明书的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1.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这里强调的是说明书应该将技术方案充分公开。不能只有设想没有实施手段。一般来说,如果缺少必要的技术内容,就不能再补充进说明书,这
31、样的申请只能面临被驳回的结果。2、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能自然得到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说明书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目的、技术方案、效果” ,这里应该注意的就是这三个部分的逻辑关系应当统一。3.实用新型名称应该满足指南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出现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和模糊用语,例如,王麻子剪刀、XDL 型电脑鼠标等。应强调注意的是,请
32、求书和说明书当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必须保持完全一致。实用新型的一个主要优势在于“快” ,实践当中常常有申请文件存在上述的缺陷而导致补正,虽然这仅仅是格式的瑕疵而非实体性的缺陷,但却延误了申请人获得权利的时间,应当特别引起代理人的注意。4.关于电路方框图的公开充分问题。二、说明书附图的审查1、 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没有附图的实用新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4型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附图是表达形状、构造特征的最好方式。2、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3、附图必须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线,图上不得着色。4、附图标记前后要一致。5、附
33、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 (案例)三、权利要求书的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
34、征。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其格式应该是“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 。 (案例)4、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包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技术特征,如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特征或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5、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 (案例) 6、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例如“大约” 、“适合的尺寸”等
35、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用语(当然,应根据各个技术领域的具体情况,不是绝对的) 。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5四、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进行审查。1、摘要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应写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在形状和结构上做出改进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2、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应写清技术要点,使得其真正能够起到专利情报的作用,便于公众查阅和传播信息。五、补正文件的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6、1、申请递交后两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超过两个月提交的主动补正文件,如果消除了缺陷,有利于文件的授权并节约流程,则可以接受。2、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应当注意的是:1、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2、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无论什么情况下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原则(法 33 条)不能违背。六、单一性的审查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
37、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进行审查。单一性的判断可以简单归纳如下: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6献的技术特征。设立单一性规定的原因有两点:1、费用方面的原因:防止申请人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专利。2、技术方面的原因:便于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七、分案申请的审查一件实用新型申请如果不符合单一性,可进行分案。分案不得超范围。1、主动分案: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最迟应在自收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原申请已被驳回并已生
38、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视为撤回且尚未恢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2、被动分案:专利局认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在克服原申请缺乏单一性缺陷的同时,可以在上述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上述两款的内容对分案作出了以下两点限制:限制提出分案的时间。限制提出分案的母案的状态。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主动分案的时间。不能在克服缺乏单一性缺陷后,提出分案超过期限。分案申请在审查阶段,
39、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也就是说该申请按结案处理。不能转为新申请!特别要注意: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发明不能分案成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也不能分案成发明。八、要求优先权的审查包括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两种。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7实用新型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互为在先申请,也就是说实用新型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反之亦可,但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程序非常重要:1、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指的是在先申请的主题应该是首次申请,也就是说该申请可以作为若干个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在先申请。2、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3、写
40、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国别。4、国外优先权应在 3 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的文件副本。5、缴纳费用。与分案不同,国优不成立,申请不会被结案,而是作为一件新申请处理。如果因为优先权存在缺陷,而发出补正通知书,逾期不能视为撤回。国优成立,在先申请视为撤回。九、先申请原则的审查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审查员已经得知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条款。例如:两个案卷同时进入一个审查员手中。第七章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一、检索报告的请求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时,
41、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检索报告。2006 年 实用新型讲义 18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是初步审查制,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存在着重复授权率高,缺乏创造性等问题,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充分的法律确定性。检索报告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防止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能够及时处理纠纷。还可以为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检索报告的请求人:专利权人。请求人不能是其它利害关系人,如被许可人以及被控侵权行为人等,都不能作为请求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检索报告的请求时间:授权公告后。不能在接到授权通知时就提出检索报告请求。二、检索报告的手续1、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书、专利说明书(或指明其专利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并缴纳检索费 2400 元。2、请求书中应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的证明,如专利权转让后,新的权利人因没有专利证书,可以提交登记簿复印件。3、请求检索的文本应当是授权公告的文件,或者是经过无效宣告请求,并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4、每项请求应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检索请求被视为未提出。另外,出具检索报告不需要符合听证原则。有明显错误,可以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