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收费票证管理规定一一一 票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票证,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其中 “票” 是指票据,即 发票和收据;证是指有价证券。目前集团在使用的票证有以下三类:一一一 本规定所指的发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浙江省增 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浙江省通用定额发票”、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等;由财政部门监制的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浙江省行政事 业单位非 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 ”、“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
2、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等。一一一 本规定所指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行政事 业单 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 ;由计财处印制的“浙江工业大学校内资金往来结算单” ;由财务部印制的“ 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内部收据”。一一一 本规定所指的有价证券:包括点菜单、超市券、餐券、水票、洗衣卡、电话卡等。一一一 票证的管理第四条 收费票证管理是集团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凡集团内收费票证均由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集 团所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做好收费票证管理工作。第五条 集团统一购买、印制的 发票、收据、有价证券,由财务部
3、负责执行,其他单位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购买、印制、使用其他收费票 证。第六条 有价证券印制的程序:使用单位领取“有价证券印制审批表”,填写印制理由、内容、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财务部审批同意,由财务部负责印制执行。第七条 集团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使用、核销收费票证,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保管制度,认真妥善保管收费票证;设立专门的账、表 进行登记,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存票证的存根, 对作废的票 证,必须全联保存,以备核查,不得缺页,不得私自销毁。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领用的票据必须设专人保管登记,且票证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书面通知财务部;保
4、管人员必须定期核对其管理、开具的票 证;使用完毕后,及时将票据存根交回财务部,予以核 销;作废的票证,必 须全联保存,与2票证存根一并缴销;离职或调任时,必须做好票证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如发生票证的受损、遗失、被窃等情况,要及时上报财务部,且要追查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 各 领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如有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财务部,涉及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需在杭州市级以上报纸登载声明作废,凭报纸声明原件由财务部向核发票据的主管机构申报核销,发生相应的处罚费用由领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应及时交回集
5、团财务部,不得自行销毁。第十条 对 核销完成的票证存根以及作废的票证,票证管理员要分期、分别票证种类,设 立专柜进行保管;票 证保管期一般为 5年,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私自 销毁;保存期满后,应报经税 务机关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销毁,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一条 票证管理员应配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材料,集团内部各单 位未征得同意不得随意检查票证。第三章 票证的领购及使用第十二条 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集中负责,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由办税员凭税务登记证、 发票领购证等税务 机关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向学校领购的,由票证管理人向学校申请领购
6、;(向省财政厅领购的,由会计主管(负责人)审批经学校申请领购。 )第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或部门)向集团领用票证,必须向票证管理员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领用人姓名、领 用时间、 发票名称、 发票起止号等,定额的必须填写总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新增收 费票证使用业务(项目)的单位,必须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 财务部负责审批。第十四条 所有票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和集团财务部规定的用途使用,必须要有实际的业务活动发生,严禁虚开、多开票据。第十五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时,包括与事业
7、(社会团体)单位、与其他法人单位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按需要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结算往来收据。第十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 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 经营项目,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联号,逐 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撕 毁,作废时需三联同时保留。第十八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3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
8、注明“ 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九条 使用收据进行收款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符合规定,写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 费项 目、大小写金额等,印鉴齐全。第二十条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学生住宿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的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非营业性往来款项的开具;浙江工业大学校内资金往来结算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之间结算的收支项目;(集团印制的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内部收据适用于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结算收支项目、和向学生收取水电费等代收代付款项的开具)。浴票、超市券、餐券等有价证券的使用参照饮食业定额
9、发票管理办法执行,有价证券只能在集团内部使用,不得向外开具。第二十一条 独立法人单位票据适用范围按照税务部门核准内容开具。第二十二条 点菜单等有价证券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复写纸一式多联,按顺序成套填写,不准单联 填写;在上交营业款和日营业报表时,必须将“ 点菜单收银联”等交财务审 核,并在存根联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发票或收据;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证的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 发票开具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和票证收银联上交财务部,登记 入账;财务人员需 认真审核缴纳款项和票证是否做到款票相符,并在存根联签字盖章确认。第四章
10、 票证的缴销第二十五条 集团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发票的缴销工作。第二十六条 下属单位缴回票证的,须填制缴销 票证的名称、缴回的时间、金额、缴销人,票证管理员需与登记簿认真核对, 检查票证所填内容与申请所注明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经检查无误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后方可注销,否则不得办理销号换领手续。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缴回用完的票证,缴回的票证应完整保存存根联,如填错或作废时,应完整保存各 联,并注明 “作废” 字样,不得缺页,不得私自销毁。年 终逾期未用的缴回票证,票证 管理人应加盖“作废”字样。第五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
11、属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监控(纪监、 审计)或财务部门举报 。(一)收费不开票据的或以其他凭证代替票据的,或开票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票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票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 实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4的;(二)将票据出借、转让、代开、串用、少开以及超范围使用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的;拆本使用票据的;(三)将事业性收入作为经营收入或将经营支出作为事业费支出的;(四)未按照规定缴销票据的;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票据的;(五)自收自支,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挪用收 费收入或不按规定上缴财务部门形成单位“ 小金库” 的,或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六)对收入不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的;(七)不使用国家和学校的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擅自印制、购买、使用非法票据的;(八)其他违法或违规收费行为。第二十九条 对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单位应予及时纠正整改,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容大后勤集团违反财务制度经济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供应票据、没收非法收入、移交纪检监察部 门处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一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集团财务部印制的集团 内部收费票据如点菜单、水票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工大容20074 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