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2、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 5 年以上。(二)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 5 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 3 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 1 项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
3、用能力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有相当了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或在重大理论问题和应用研究上有所突破,推动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或者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
4、课题研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组织和带头作用。(二)具有指导研究人员开展学术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以及第(二)、(三)项之一项与第(四)至(八)项之一项条件:(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 1 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15 万字以上)。(二)主持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 1 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四)合作完成并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1 部(前三名作者之一,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8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
5、刊发表 4 篇以上。(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10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4 篇以上。(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3 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其中担任课题负责人的 1 项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6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3 篇以上。(七)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的译著 1 部(汉字 15 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3 篇以上。(八)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 50 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3 篇以上。第八条 附则(一)本条件中凡
6、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 年以上含1 年、8 篇以上含 8 篇、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等。(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
7、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 1 次,不能重复计算。附件 2:海南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8、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 5 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 3 年以上。(三)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 2 年以上。(四)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
9、助理研究员职务达到上述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未满相应资历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 1 项省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 1 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
10、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研究有一定创见性。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或者根据社会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设计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二)具有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学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以及第(二)、(三)项之一项与第(四)、 (五)、(六)项之一项条件:(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 1 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一定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12 万字以上)。(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
11、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 1 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四)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8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以上。(五)参与完成 2 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其中 1 项为主要完成人,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6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以上。(六)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 30 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以上。第八条 附则(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 年以上含1 年、8 篇以上含
12、 8 篇、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等。(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 1 次,不能重复计算。附件 3:海南省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
13、件(暂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14、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一)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学科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2 年以上。(二)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学科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4 年以上。(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4 年以上;或具备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1 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 3 年以上,且具备
15、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完成 1 项厅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 1 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论文的专业研究工
16、作能力。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 1 部(其中本人的研究成果须占 5 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以上。(二)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以上。(三)参与完成 1 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以上。(四)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 10 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第八条 附则(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
17、)、等级等。如 1 年以上含 1 年、4 篇以上含4 篇等。(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 1 次,不能重复计算。附件 4:海南省社会
18、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拟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的在职专业人员。第二条 认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确认:1年度考
19、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 年以上。(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二年。3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三年。4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分别满二年、四年。(三)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四)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整理和科研基本方法,能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本专业资料搜集、整理和论文撰写工作。(五)业绩、成果条件整理 3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资料,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三条 附则(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数量(目)、等级等。如 1 年以上含 1 年、3 万字以上含 3 万字等。(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按规定程序报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