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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docx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53826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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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 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一)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二)登记管辖权。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

2、“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 600 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4市局委托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注册。5市局授权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

4、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三)名称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远程申报。(1)示范区分局负责远程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将加盖总局印章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发送至市局注册处。(2)示范区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并发放加盖示范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3)示范区分局向市局登记注册处报送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文件及上传名称数据,由市局登记注册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名称并将接收的总局名

5、称核准或驳回决定送达示范区分局。2中关村字号名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应当取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3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登记。(1)示范区内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3 个以上大类的。(2)示范区分局在核定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名称时,应当按照企业申请经营项目中的主营业务确定其行业,并对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四)经营范围核定。1许可经营项目。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

6、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2一般经营项目。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并分别加注以下内容:内资企业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示范区内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五)住所(经营场所)核定。1经区县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批准的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住所予以登记,但仅适用于示范区内从事非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2集中办公区的提供者应具备法人资格。3登记机关对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注册的,应在金网系统中予以标注,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集中办

8、公区”字样。4企业在“集中办公区”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5示范区内的创业孵化器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可以孵化器作为入驻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予以登记注册。(六)出资方式。1.股权出资。示范区内企业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予以登记。2.技术成果出资。示范区内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在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 30%前提下,科技成果出资比例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七)企业集团登记。示范区内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的,

9、允许设立企业集团。(八)股权质押登记。为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高效服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当场办理示范区内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并核发通知书。(九)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登记注册。支持示范区内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示范区内企业使用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用语作为名称行业表述用语的或申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中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的,由示范区分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登记。(十)动产抵押登记。为支持和方便示范区内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进行,并启用网上抵押登记申请和信息查询系统,公

10、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和方便债权实现。(十一)监督管理。1监督管辖。(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委托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负责。(2)区县工商分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对授权示范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应当以示范区分局名义作出,并报示范区分局备案。2年检。(1)示范区内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上年检系统报备年检,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备年检。(2)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确定年检结果,推行数字认证证书(即 CA

11、 用户),不再加盖年检戳记(企业因经营活动等需要加盖的除外)。 (3) 年检信息通过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4)对符合重点审查条件的企业,实行书式申报方式。(十二)商标。1支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开展好各项商标业务工作。(1)积极宣传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的重要意义及其有关职能,召集示范区企业、有关代表和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讲解办事处职能及权限和办理商标登记、争议、海外注册等具体措施程序。(2)对辖区内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及特殊标志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向商标处反馈情况,由

12、商标处与办事处共同做好上述商标业务工作的沟通、衔接和协调工作。2帮扶示范区内企业实施商标战略。(1)对示范区内优势、传统产业和有竞争潜力的企业进行指导并制订培育计划,指导示范区企业加强内部商标管理,推动企业开展科技与服务创新。(2)对于示范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由商标处与办事处共同培育并列出发展计划,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3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1)相关分局要对示范区内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进行摸底、走访,了解企业的现状和贷款需求。(2)组织向示范区内注册商标企业进行商标权质押贷款培训和推介。充分利用市局搭建的“商标质押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引导

13、企业开展商标质押工作,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实现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3)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4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1)畅通商标案件的投诉渠道,采取网上投诉、健全投诉机制等措施建立商标案件的快速投诉通道,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2)推动建立示范区科技企业联合打假维权组织,凡发现有假冒示范区商标产品现象的,及时与相关省市联系协助维权。(3)对辖区内开展商标法律、政策宣传,落实商标战略任务,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市场主体的商标事宜咨询工作,需要出面协调的事宜,由商标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5加强对示范区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1)深入了解示范区

14、内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现状及遇到的问题,宣传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加强对企业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宣传和培训。(2)研究制订鼓励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支持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示范区内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十三)商业秘密保护。1通过行政指导,帮助示范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呼吁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自律。2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投诉举报网络和保护机制,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十四)示范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1.积极推进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户口信息的公开公示,在企业年检和日常监管中实施分类监管,并以企业登记、监督管理信息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及监管信息为基础,在企业信用信息

15、系统下设立子系统,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2.在示范区试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试验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推进社会征信机构的建立,培育征信机构,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信用服务。3.积极支持自治性行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自律,支持其对本行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4.引导征信机构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为示范区内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申请资质、招投标以及获得银行贷款等提供帮助。5.对示范区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信用评估机构对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十五)加强行政指导,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1对示范区内可以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高新

16、技术企业,实施行政指导。2.对示范区企业注册资本缴付实行行政指导,对分期缴资的企业,在其缴资期限前 30 日内实施行政提示;超出入资期限仍未缴齐出资的,可督促其核减注册资本。3.对示范区内企业轻微违规、违法隐患等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4.对示范区内注册商标企业实施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商标管理、完善申报材料,引导出口创新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为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提供服务。5.对示范区内创业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创业板企业、产业联盟及技术联盟实施行政指导,积极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示范区所在地的政府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分析和信息服务。6.协助外埠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地区

17、总部迁入示范区。(十六)中关村发展规划。1.支持示范区发展规划中鼓励发展的科技企业;对规划中禁止类发展的,不予登记注册;限制类发展的,经有关管理该类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予以登记注册。2.研究支持、鼓励示范区内市场主体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制订鼓励示范区科技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3.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管理等试点改革的基本思路、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编制规划纲要提供参考,协助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4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针对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需求,参与重大问题研究。二、完善法律法规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十

18、七)股权激励。示范区内股权激励试点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转制企业以科技成果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予以登记。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及院所转制企业采用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以及股权出售等股权激励方式的,予以登记。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及院所转制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的,予以备案。股权激励企业具体登记程序于本意见施行后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十八)债权转股权。示范区内的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债权可作为出资方式予以登记。债权转股权具体登记程序于本意见施行后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十九)企业转

19、换组织形式。为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发展,解决企业经营需求,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制订示范区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办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示范区内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许可经营项目变更登记问题。(二十)股东资格。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中国公民可作为示范区内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人股东予以登记。(二十一)统计信息分析。1整合各应用系统相关数据资源,由示范区分局会同信息中心搭建以示范区内市场主体信息为核心的综合数据库,实现示范区分局与总局、中关村管委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2. 加强数据管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示范区内登记、管理的各类经济主体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源实时记录并

20、加以存储,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库信息。3.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示范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定期编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场主体信息报告,以月报、季报、年报形式对外公示,为示范区制定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为投资者到示范区投资创业提供依据。三、附则(二十二)深入研究探索示范区发展的相关问题。1.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注册处等部门,研究制订符合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特征、适应创新需求的商事登记制度,拟定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标准。2.广告发展规划。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要求制订示范区广告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帮助示范区广告企业发展,由示范区分局会同法制处、广告处等部门制订示范区广告业规范发展、专业发展政策措施。3.综合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按照示范区经济发展特点及需要,协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多部门、多方式综合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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