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47965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计算题一、佣金与折扣的计算1我出口某商品,报价为 CFR 新加坡每公吨 1800 美元,现客户要求报价中含 3%的佣金,为使净收入不减少,应改报多少? 2以每箱 25 美元 CIF 汉堡价出口某商品 1500 箱,含 3%的佣金。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多少佣金?如果中间商要求增加 2%的佣金,试问我方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给佣 5%的报价应为多少?1 解:含佣价 = 净价/(1 佣金率)CFRC3%=1800/(13%)=1855.67(美元)答:为使净收入不减少,我方改报价应为 CFRC3%新加坡每公吨 1855.67 美元。2 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53%1500=11

2、25(美元)CIFC5%=CIFC3%(13% )/ (15%)=25(13%)/(15%)=25.53(美元)答: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 1125 美元佣金。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给佣 5%的报价应为每箱 25.53 美元。3一出口公司与国外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约定我方以每公吨 260 美元 CFRC2%汉堡价出口某商品 70 公吨。海运运费为每公吨 12 美元。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3 (1)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2602%708.2685=3009.73(元人民币)答: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

3、美元共需 3009.73 元人民币。4我向国外某客户发盘,报价为每千克 150 美元 CFR 鹿特丹,对方回电要求我改报 FOB中国口岸价,并含 5%佣金。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鹿特丹的运费为每千克 1.05 美元,我方如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按买方要求应报何价? 5我向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 1800 美元 FOB 大连,对方要求改报 CFRC5 纽约价,已知大连至纽约的运费为每公吨 17 美元,应改报何价才能保证净收入不变?(佣金按 FOB 净价计支)6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 600 美元 CFR 新加坡,含 2%的折扣,成交数量为 300 公吨,计算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4 解:FOB

4、 净价 =CFR运费=1501. 05=148.95(美元)FOBC5%=FOB 净价/(15%)=148.95/(15%)=156 .79(美元)答:按买方要求我方报价应为 FOBC5%中国口岸每千克 156.79 美元。5 解:CFR 净价=FOB 净价+ 运费=1800+17=1817(美元)按 FOB 净价计支的佣金数额为:FOB 净价佣金率=18005%=90(美元)CFRC5=CFR 净价+ 佣金 =1817+90=1907(美元)答:为保证净收入不变,我方报价为每公吨 1907 美元 CFRC5 纽约。6解: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600(12% )=588(美元)实收外汇=

5、588300=176400(美元)或:折扣额=6002%300=3600(美元)实收外汇=6003003600=176400(美元)答: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为 176400 美元。二、运费的计算1我方出口商品共 100 箱,每箱的体积为 30CM60CM50CM,毛重为 40 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 9 级货,计费标准为 W/M,基本运输为每运费吨 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 20%,港口拥挤费 30%,货币贬值附加费 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2某公司出口货物共 200 箱,对外报价为每箱 438 美元 CFR 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 FOB 价,试求每箱货

6、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 FOB 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 45CM35CM25CM,毛重为 30 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 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 100 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 20%,货物附加费 10%,港口拥挤费 20%)3某公司出口商品 200 件,每件毛重 95 千克,体积 100CM40CM20CM。经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 W/M,等级为 8 级,每吨运费 80 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 10%,直航附加费 15%。问:该批货物的运费共计多少?若公司原报 FOB 上海每件 400 美元,客户要求改报 CFR 价,该公司应报价多少?有错?4我方某公司向

7、东京某进口商出口自行车 100 箱,每箱 1 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 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 280H$,另加收燃油附加费 30%,港口拥挤费 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5我方按 CFR 迪拜价格出口洗衣粉 100 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 0.5 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 100 袋,箱的尺寸为 47CM30CM20CM,基本运费为每尺码吨367HK$,另加收燃油附加费 33%,港口附加费 5%,转船附加费 15%,计费标准为 M,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6. 某票货从张家港出口到欧洲费力克斯托(FELIXSTOWE),经上海转船。220

8、FCL,上海到费力克斯托的费率是 USD1850.00/20,张家港经上海转船,其费率在上海直达费力克斯托的费率基础上加 USD100/20,另有货币贬值附加费 10%,燃油附加费 5%。问: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1解:30CM60CM50CM=0.09m 3,因为 0.090.04,且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 W/M,所以应选择 0.09m3来计算运费。代入公式:(注意 M 的单位是立方米,需要换算;W 的单位是公吨,也需要换算。注意单位要换算)运费=基本运费+ 附加费=0.09109100(1+20%+20%+10%)=1471.5(港元)答:该批货物的运费是 1471.5 港元。2解:45C

9、M35CM25CM=0.0394m 3,因为 0.0394.0.03,且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 W/M,所以应选择 0.0394m3来计算运费。单位运费= 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应该报的 FOB 价是:FOB=CFR-运费=438-23.29=414.7(美元)答:该批货物每箱的运费是 23.29 美元,应该报的 FOB 价是 414.7 美元。3 答:100CM40CM20CM=0.08m 3,因为 0.08 WF=0.0525?w90=4.725(美元)CFR=FOB+F=84.725(美元)案例分析 21: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进口时并没有

10、检验其成分含量,经报关放行放置仓库约一年多,要使用时发现略有潮湿,因而怀疑当初进口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经分析确实怀疑正确,因事隔一年多,是否可向买方要求赔偿?或经商检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答:对于向卖方的有效索赔时间,按公约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力,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值期限不符。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一般货物,通常规定其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 30 至 45 天,对于机械设备则可定得较长些,一般可为货到目的港后 60 天至 90 天以上,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有质量保值期限的设备,可长达一年或一年

11、以上。就本案而言,如已过有效索赔期限,则即使买方备齐一切索赔文件,或品质不符确实是卖方原因所至,卖方也有权拒绝赔偿。对于保险公司的有效索赔期限,应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全部卸离海轮后至多不超过二年。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多使用航程保单,即在这种报单下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送到另一地点的风险。所以,货物一年多后在仓库发现变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2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青岛公司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

12、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我方发盘有效期至 5 月 5 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 5 月 3 日,但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致使我方收到

13、时间为 5 月 7 日,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按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本案中的发盘有效期为 5 月 5 日,而我方 5 月 7 日才受到,则此接应受为逾期接受,已构成无效,对我方不具约束性,我方可不予理会。但如我方愿意接受的话,可于收到接受之日立即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我方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则可继续签订合同。某公司自 A 港装冷冻鱼货 50 吨(散装) ,并经公证处公证,船运到 B 港卸货48 吨,也经公证处公证。问航运中失重 2 吨,投保何种险别可获理赔,船方对于失重是否负赔偿责任?答:一般情况下,海运中的货物短量的风险可以从投保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或

14、水渍险再加保短量险中得到补偿。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本案例中,货物系冷冻货且又是散装货,故保险公司很难受理这种货物的失重保险。至于班轮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海牙规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上均有散装货物条款的说明,即承运人对散装货物的短载不负责任。我国按 CFR 条件出口一批

15、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 34 月,未注明可否分批。我订舱时因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而必须分 2 至 3 批装运,对此,我方是否应要求外商改证?答:根据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允许分批装运和(或)分批支付。因此,本案中无须改证。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 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 15000 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答

16、: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 14,杂质不超过 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

17、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为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的撤销。我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分两批装运,不可撤销即期 LC ,每批分别由中行开立一份 LC,第一批货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交单议付,我方审单后向议付行偿付货款,我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品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

18、证行对第二份 LC 项下的单据拒付,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试说明理由?答:开证行这样做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特点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是单据买卖,银行对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与货物和合同无关。本案中,我方审单后已向银行作了偿付,说明单据本身并无问题,因而,以货品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是无道理的。上海出口公司 A 与香港公司 B 按 CIF 条件成交目行平 1000 台,由 A 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装箱) 。将此合同寄至 B 方,然后由 B 签回。B 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Packed i

19、n wooden case”后加了“CKD ”字样,但未引起 A 公司注意。此后,B 公司按合同规定开证,A 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在此过程中,得知 B 已将提单转让给另一个商人 C,货到目的港,C 发现系整台自行车水箱装、与单据所载不符。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交纳 20进口税,因此,C 拒收货物并要求 B 退还贷款。R 公司转而向我 A 公司提出同样要求。但是, A 公司认为 B 公司已将提单转让给第三者,该行为表明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权已作出了相抵触的行为,即已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答: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 3 方面问题:(1)卖方忽略 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和单据

20、不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CKD是 Complete Knock Down 的缩写,意思是将一件成品完全拆散。本例买方回签的包装条款意思是将整台自行车完全拆散成零件装入木箱,而卖方却整车包装,但单据与合同完全相符。(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根据 CIF 合同的性质,卖方具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这两项不同的义务,相应也构成了买方的两次拒收的权利,即拒收货物的权利和拒收单据的权利。(3)买方对提单的转让不构成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本案中,B 公司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转让给了 C 公司,这种转让只是处置了货物的有条件的所有权,即以货物应与合同相符为条件的所有权。

21、也就是说,当单据的权利移交给买方的时候,买方所取得的货物所有权是有条件的,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仍有条件拒收,这种条件属于事后条件,因此,B 公司对提单的处置并未构成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但是,如果 B 公司不是转让提单,而是将实际货物卖给或抵押给第三者,刚结果就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本案中 A 公司首先负有单据不符的责任, B 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款,并获得单据,而且处置了单据,放弃了处置单据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失去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为了补救这一失误,A 公司应采取的措施是与 B 公司协商,或承担 20的进口税,或以其他办法妥善解决,以求得 B 公司的谅解,及时提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贸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