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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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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高校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或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发生,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据教师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严谨 治学,加强管理, 创造良好的育人 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条 通过实行奖励和惩罚措施,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鼓励先进,鞭策后 进,使得全校教学活动按正常秩序进行。第四条 本

2、规定包括教学奖励、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处罚等内容。第二章 教学奖励第五条 教学名师奖1.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进行评选。2.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 8 名。3.对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学校授予“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名师奖” 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在评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六条 优秀主讲教师评选1.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优秀主讲教师评选办法进行评选。2.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 10 人。3.对优秀主讲教师获得者,学校授予“内蒙古民族大学优秀主讲教师” 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七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1.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和内蒙古民族大学优

3、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结合年终考核,对教学质量优秀的个人予以此项奖励。2. 此项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3.对获优秀教学质量奖的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金。第八条 优秀教学管理奖1.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评价方案要求,对全部 项目合格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予以奖励。2.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集体奖颁发优秀教学管理奖证书,个人奖颁发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荣誉证书和奖金。3.本项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九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1.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每项成 员最多 5 人) 的

4、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可获此项奖励。2.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二等奖若干名,评选时根据成果申报数量和质量另行确定奖励名额。 3.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学校颁发等级荣誉证书和奖金。4.本项奖励每四年评选一次。第十条 优秀教材奖1.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暂行办法,被评为校级优秀教材的编著者可获此项奖励。2.优秀教材奖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学校给获奖教材的编著者(非独立完成的教材只发给主编)颁发优秀教材等级证书和奖金。3.本项奖励每四年评选一次。第十一条 优秀课程建设奖1.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办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为优秀课程的,颁发优秀课程证书或奖金。

5、2.此项奖励不限名额,宁缺毋滥,保证质量。3.此项奖励每四年评选一次。第十二条 先进教研室奖1.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研室评估暂行办法,对成绩突出的教研室予以此项奖励。2.此项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三条 优秀实验室奖1.学校对“双基 ”实验室和 专业实验室进行定期 评估。优秀实验室颁发优秀实验室牌匾和奖金。2.此项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次。第三章 教学事故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场所及教学过程中由于失职对正常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第十六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

6、故。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擅自离岗等。2.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考勤记录、教案和讲稿。3.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调课或虽履行手续,但未通知到学生。4.任课教师不按时呈交教学进度表、考试试卷、学生成绩报告单、试卷分析表、教学工作量表等。5.教师在上课及监考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或通讯工具发出铃声。6.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随意进出教室及其它不遵守课堂纪律的行为不加制止,导致课堂秩序混乱。7.课件未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擅自在教学中使用。8.无正常理由随意变更教学进度或放录像代替讲课。9.因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工作失误或准备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10.监考教师迟到或私自调换监考

7、人员。11.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聊天、看书、看报或私自离开考场等,对 作弊学生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者。12.考试结束后出现试卷缺失及未将空白试卷带回。13.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评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随意给分或不符合评卷规范化要求。14.有关部门未及时供应实验所需物品或实验员未准备好实验用品而影响实验正常开出。15.教师酒后上课或管理人员酒后上班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16.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时不认真,导致成绩错记、漏记或应该标记“ 违纪” 、“作弊”及“旷考” 字样而没有标记的。17.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排课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18.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变

8、更教学计划。19.学院因教室管理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20.教学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教学管理出现各种失误。21.对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纠正不力。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1.无故缺课、擅自停课或提前结课。2.备课内容严重不足,致使随机安排教学内容或私自委托他人代课。 3.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教师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而不批改。4.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导致损坏仪器设备价值 1000 元以上的事故。5.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基地 1天以上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工作而影响学校教学工作。6.试题命题、印刷、保管、运送等 违反规定, 导致试题泄露。

9、7.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监考教师漏岗。8.监考教师在考场上帮助、包庇、纵容学生作弊,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隐瞒不报。 9.教师或管理人员擅自改写学生成绩,或允许无考试资格学生参加考试。10.教学管理人员漏报学生成绩或毕业名单,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11.教师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时对违纪、作弊和旷考的学生未按零分记,仍然录入正常考试成绩。12.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向学生推销教学资料或占用学校教室开设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辅导班。13. 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罚第十八条 凡违反岗位职责范围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教学秩序不能正常进行, 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

10、响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其认识错误程度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可以由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在事故发现的三天内向教务处以各种方式报告;教务处查实后做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第二十条 事故记录必须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负主要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应主动、客观地向所在院(部、处)和教务处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并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档案。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出现一般教

11、学事故的责任人,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2.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延长一年。若为重点学科、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专业教师,取消其所在的重点学科、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资格;若在一个聘期间,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可调离教学岗位,并三年内不予聘任;情节特别严重者,由主管校长召集教务处、相关院( 部、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党委会 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本科、专科的计划内教学活动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其他班的教学活动。第二十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履行成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故情节,分别由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 或成人教育学院) 、学校党委会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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