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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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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苍 府 发 20105 号苍 溪 县 人 民 政 府关 于 印 发 苍 溪 县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 临 时停 车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级 各 部 门 :苍 溪 县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 临 时 停 车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0年 6 月 4 日 十 五 届 县 人 民 政 府 第 33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发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2 -苍 溪 县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 临 时 停 车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2、 合 理 使 用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加 强 城 市 道 路 和 公 共 场地 临 时 停 车 管 理 ,维 护 县 城 区 交 通 安 全 和 道 路 畅 通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城 市 道路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198 号 )和 四 川 省 机 动 车 停 放 服 务 收费 管 理 办 法 (川 价 字 费 2000182 号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我 县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城 市 道 路 是 指 城 市 供 车 辆

3、行 人 通 行 ,具备 一 定 技 术 条 件 的 道 路 、桥 梁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公 共 场 地 是 指 政 府投 资 建 设 或 由 建 设 单 位 为 政 府 代 建 的 公 共 场 地 、以 及 政 府 已 收 储的 待 开 发 土 地 ;临 时 停 车 场 是 指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及 公 共 场 地 设置 的 停 车 场 所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服 务 费 是 指 各 种 机 动 车 在 临 时 停 车场 停 放 时 交 纳 的 占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县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4、公共 场 地 。第 四 条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一 )美 化 城 市 容 貌 的 原 则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县 城 总体 规 划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城 市 市 容 市 貌 标 准 ;(二 )安 全 畅 通 的 原 则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周 边 道 路交 通 安 全 畅 通 ;- 3 -(三 )科 学 规 划 的 原 则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应 充 分 考 虑 道 路 条件 、道 路 的 交 通 特 征 以 及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等 各 种 交 通 参 与 者 的

5、通 行 。第 五 条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应 根 据 县 城 区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实 际 规 划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场 ,规 划 方 案 报 县 政 府 审 批 后 实 施 。县 城市 行 政 执 法 局 应 对 临 时 停 车 场 进 行 设 点 划 线 ,并 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的 显 著 位 置 明 示 停 车 场 标 志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时 限 及停 车 场 的 管 理 责 任 和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条 下 列 区 域 原 则 上 不 得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场 :(一 )设 置 后 有 碍 城 市 市 容 市

6、 貌 的 ;(二 )在 人 行 道 设 有 燃 气 、供 排 水 、供 电 和 光 缆 等 各 类 管 线 检查 井 的 位 置 ;(三 )道 路 交 叉 口 、学 校 出 入 口 和 公 共 交 通 站 点 附 近 一 定 范 围内 ;(四 )消 防 通 道 、盲 人 专 用 通 道 和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设 置 的 路 段 ;(五 )主 城 区 不 设 置 货 车 和 客 运 车 辆 临 时 停 车 场 。第 七 条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每 年 至 少 应 对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置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并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7、 ,提 出 临 时 停 车 场 设 置 调整 方 案 ,按 程 序 报 县 政 府 审 批 后 实 施 ,确 保 县 城 区 道 路 交 通 秩 序正 常 。第 八 条 因 大 型 活 动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的 需 要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4 -法 局 可 对 临 时 停 车 场 进 行 临 时 调 整 ,调 整 情 况 应 予 以 公 告 ;因 城市 建 设 维 护 或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可 依 法 调整 或 取 消 临 时 停 车 场 。第 九 条 县 城 区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 临 时 停 车 实行收费服务管理

8、,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在组织听证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核定。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免 收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服 务 费 :(一 )执 行 公 务 的 军 用 车 辆 和 有 统 一 标 志 的 制 式 警 用 车 辆 ;(二 )正 在 执 行 任 务 的 抢 险 救 灾 车 (含 实 施 作 业 的 自 来 水 、供电 、天 然 气 、通 讯 工 程 抢 修 车 辆 )、救 护 车 、殡 仪 车 、环 卫 车 等 特种 车 辆 以 及 收 投 邮 件 的 邮 政 车 辆 ;(三 )自 行 车 等 非 机 动 车 辆 ;(四 )停 放 时 间 不 足 15 分 钟 的 车

9、辆 。第 十 一 条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应加强县 城 区 道 路 和 公 共 场地 临 时 停 车 服务管理,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 取 车 辆 临 时 停 放服 务 费 ,收 费 应 使 用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车 辆 临时 停 放 服 务 费 应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理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主 要 用 于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收 费 人 员工 资 和 临 时 停 车 场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养 护 。收 费 服 务 管 理 人 员 应 佩证

10、 上 岗 。第 十 二 条 在 临 时 停 车 场 停 放 车 辆 时 ,驾 驶 人 员 应 遵 守 下 列规 定 :(一 )在 划 定 的 停 车 位 内 按 车 辆 类 别 有 序 整 齐 停 放 ;- 5 -(二 )爱 护 和 正 确 使 用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设 施 设 备 ;(三 )按 规 定 交 纳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服 务 费 ;(四 )服 从 收 费 人 员 的 安 排 和 指 挥 ;(五 )其 他 应 当 遵 守 的 停 放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驾 驶 人 员 因 自 身 过 错 造 成 临 时 停 车 场 设 施 或 者其 他 车 辆 损 毁 的 ,应 依

11、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因 驾 驶 人 员 应 交 纳 而 拒 绝 交 纳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服务 费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引 发 的 治 安 问 题 ,由 县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不在 指 定 区 域 停 放 车 辆 和 随 意 侵 占 临 时 停 车 场 的 ,由 县 城 市 行 政 执法 局 依 法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未 经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得 擅 自 在 县 城 区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地 设 置 停 车 场 ,违 者 由 县 城 市 行 政执 法 局 依 法 予 以 处

12、 罚 。第 十 六 条 未 按 核 定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车 辆 临 时 停 放 服 务 费 的 ,由 县 物 价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不 使 用 非 税 收 入 发 票 收 取 车 辆 临 时停 放 服 务 费 或 收 费 不 按 规 定 缴 入 县 财 政 专 户 的 ,由 县 财 政 部 门 依法 进 行 处 罚 。第 十 七 条 临 时 停 车 场 内 停 放 的 车 辆 损 毁 或 者 丢 失 的 ,县 城市 行 政 执 法 局 应 积 极 协 助 车 主 报 警 、报 险 ,并 协 助 调 解 、处 理 相关 赔 偿 事 宜 。第 十 八 条 县 财 政 、审

13、计 、物 价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车 辆 临时 停 放 服 务 费 的 收 支 监 管 ,将 年 度 收 支 情 况 报 县 政 府 并 向 社 会- 6 -公 示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县 城 市 行 政 执 法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 起 施 行 。主 题 词 : 交 通 停 车 场 管 理 办 法 通 知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 主 动 公 开抄 送 :县 委 办 公 室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县 政 协 办 公 室 ,县 纪委 ,县 法 院 ,县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 苍 溪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0 年 6 月 24 日 印 发- 7 -(共 印 550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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