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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42612 上传时间:2018-09-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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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渤海大学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校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外聘人员及与学校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人员。二、考勤管理办法(一)迟到、早退1、未经请假,上班迟到一小时内到工作岗位,按迟到计;考虑教职工乘坐班车的因素,允许职工提前十五分钟乘坐班车(任课教师不允许提前下课),提前十五分钟至一小时下班,按早退计;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半天计。2、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岗位津贴 10 元,累计达到旷工的,按旷工处理。(二)病

2、假1、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在五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天数超过五日的,由人事师资处审批。急诊病人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向有准假权的部门口头请假,并在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80%。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

3、内人员,月累计病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绩效津贴;月累计病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月绩效津贴的四分之一,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月累计病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减月绩效津贴的二分之一,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月累计病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不享受当月绩效津贴,并从第六天起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累计病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日标准工资及津贴、补贴。教职工因公伤、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及津贴照发。3、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因病符合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83 号)、全民所有制事业

4、编制外人员因病符合劳动合同法及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2 号)中关于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三)事假1、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私事,须办理请事假手续。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师资处审批;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师资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请事假需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未明确主管领导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人事师资处备案。非特殊情况,学校、部门集中活动(工作)时间不允许请事假。职工连续在学校、部门集中活动(工作)时间请事假,部门应查明情况,及时

5、向人事师资处说明。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五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每超过一天,减发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 3%。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月累计事假五天以内的,扣减日标准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月累计事假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减当月岗位津贴、绩效津贴的二分之一;月累计事假十天以上(含十天)的,扣减当月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学期累计事假二十天以上(含二十天)的,扣发该学期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学期累计事假三十天以上的,扣发该学期全部津贴。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按事假天数扣减日标准工资及津贴、补贴。3、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年终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全民所有

6、制事业编制外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解除劳动(雇佣)关系。4、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5、出国、出境事假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并按规定每月向学校缴纳停薪留职费用;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探亲假1、我校职工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新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同一地区,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

7、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因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行给予探亲假。2、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内人员按照规定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在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报销办法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外人员探亲路费自理。(五)婚丧假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晚婚的(男 25 周岁、女 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教职工除按规定享受的婚假外,另增加七天婚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

8、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天至三天的丧假。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以及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2、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教职工自理。(六)产假1、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实行晚育(指 23 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再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

9、,给予四十二天产假。2、女职工产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3、女方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七天。4、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七)旷工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的;(2)迟到、早退三次的;(3)请假理由弄虚作假的;(4)因违法违纪、危害社会治安等问题被公安部门拘留的;(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期到岗工作的;(6)未经准假,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工作)的;(7)国内外进修、访学、定向读书、进入博士后流

10、动站工作或学校派出工作结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或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8)其它经认定为旷工情形的。2、学校教职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扣发日标准工资、日岗位津贴和月绩效津贴;月累计旷工二个工作日,扣发日标准工资、月岗位津贴和月绩效津贴;年内每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连续旷工十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自动离职条件的,做自动离职处理。课程轮空的教师属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旷工情形的,每旷工一次扣一周的标准工资、岗位津贴及月绩效津贴。三、相关说明(一)学校教职工除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

11、实行坐班制,教学单位的教学兼行政人员应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坐班时间应不少于三天。(二)专任教师请病事假履行了正常调课手续,并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规定教学任务的,或因病致使学期授课任务中断、但按关于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脱产集中学习的规定和关于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补充规定(渤大校发200628 号)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能够参加规定的学校、部门集中活动(工作)的,不扣减工资和岗位津贴;专任教师因病、事假不能完成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按渤海大学校内津贴分配修订方案(试行)(渤大党发200417 号)和渤大校发200628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专任教师因病、事假不参加规定的学校、部门集中活动(工作)的,工资津贴扣减办法比照同情形管理岗位人员执行,不与完成教学工作量合并计算。(三)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考勤工作,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填写月考勤报表,在月末及时报人事师资处。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不认真考勤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四)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由劳动服务公司依照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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