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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历史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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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不同历史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 滕智子中文摘要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始于西周,战国后期形成的婚姻制度,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的雏形。秦汉时期加强了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调节作用。 唐律户婚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婚姻法典。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是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政府颁布第一个婚姻法,1980 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是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离婚理由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1 年修改婚姻法。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权利和

2、义务予以了清晰的明确。这部充满人性化的法律为婚姻的美满打下了更牢固的基础。为和谐的家庭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关键词】婚姻法律 制度 English AbstractMarriage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began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Warring States later formed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marriage became the prototype of Chinese feudal society. Qin and Han period to streng

3、then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the states administrative control and regulation. “Tang Household marriage“ i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era and preserved a most complete code of feudal marriage. The perfect match of the marriage arranged marriage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feudal main content.

4、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in 1950 the government issued the first “Marriage“, 1980, the NPC enacted Part II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rriage Law“ is in family planning, prenatal and postnatal care, grounds for divorce and so on have clear provisions.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Re

5、vised “Marriage“ 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marriage between men and women in the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be a clear and explicit. This law is full of humane happy marriage lay a more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harmonious family provides a more favorable legal protection. Key wo

6、rds marriage and the legal system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2目 录中文摘要-1英文摘要-1绪论-31奴隶社会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42封建社会婚姻法律的基本特征-43西方民主思想对婚姻观念的影响-64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的建立-75以史为鉴,完善现行婚姻法律制度-8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7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3绪 论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前提保障。 “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1。而不同的社会体制有不同的婚姻法律

7、规范,本文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了探讨,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人类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的影响。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41奴隶社会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为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中处于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时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经验证明,同姓通婚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性通婚,多

8、与异姓结好,可以“附远厚别” ,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自己的统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缔结婚姻的又一原则。在婚礼方面,婚姻关系的缔结,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六礼”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周礼 ,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也叫“七去” 。 既“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但又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即“三不去” 。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 ”2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以人类自身的繁衍为前提的,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延续得以实现的形式,便是婚姻。春秋

9、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是奴隶制社会走向衰落,封建社会渐趋形成的时期,史称大变革的时代。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震撼着人们的心灵,许多思想家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著书立说,到处游说,对这场大变革发表见解,形成了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兵家等, “诸子百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受其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成为我国婚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在经济发展和政治变动的影响下,婚姻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它的变化大致体现在三个阶段里:春秋前期、春秋战国之际和战国时期。婚姻制度变化的表现主要有:春秋前期的媵妾婚 经历了春秋战国之际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后,逐渐转为战国时期更加广泛的多妻

10、婚:春秋时期的“同姓不婚”经历了春秋战国之际的“同姓相婚”后,逐渐转化成一种政治婚姻;春秋前期婚姻保守、多禁忌,到春秋战国之际婚姻变得相对大胆和开放,战国时期婚姻被纳入了比较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中。历经了以上这些变化,战国后期形成的婚姻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法律的雏形,对后世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封建社会婚姻法律的基本特征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确立的早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完善。在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表现有两个基本特征: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5(一)加强了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调节作用。不仅规

11、定男女双方结婚须经过官方登记认可,而且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也须经官方登记认可。 (二)婚姻制度虽然仍然维护封建夫权,造成男女不平等,但也对夫权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经济文化繁荣,多民族文化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年)颁布的永徽律疏 (简称唐律) ,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2 ,其中第四篇是户婚 , 共有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法律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

12、重婚罪” 4。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如同姓不婚、宗性不婚、尊卑不婚、他种不婚、良贱不婚、奸逃不婚等等。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

13、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极为罕见。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协议离婚、促裁离婚和强制离婚。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宋元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前朝的规定。关于婚龄,宋朝在令文中虽然沿习唐朝开元年间的规定,但司马氏的书仪则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最低婚龄,朱子家礼也是这样提出的,于是就成为一种规范,不仅在当朝实行,而且成为以后明、清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个依据。 “婚姻途径上依然提倡聘娶婚,反对聘财婚。但由于当

14、时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财富积累不断增加,朝野之间财婚、买卖婚非常盛行” 3。这个时期学派林立,著书立说,各自宣传自己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宋代程朱理学的出现和传播,把女子的贞节推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对两性关系的束缚进一步严格。程颐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5使得离婚和再嫁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指责与否定。而朱熹的家礼更是成了朝廷认可的婚姻礼制。封建主义的婚姻法律制度发展到明清,已日趋没落,但它凝固化、教条化的程度比唐以前各代是有增无减,对妇女的毒害和压迫在整个封建时代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法律的苛严、礼教的专制,大大扭曲了明清时代妇女的人格和形象。 “压抑妇女、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

15、学院毕业论文(设计)6鼓吹夫权的观点不仅在行为方式上,而且在深层心理结构上,严重束缚了妇女的自主,家庭中丈夫与妻子在地位和权力上的差异更进一步拉大了” 8。继承方面仍是嫡长子继承制。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是清代婚姻法律的主要内容。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9。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

16、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对此非常关注。3西方民主思想对婚姻观念的影响当历史进入清代晚期,鸦片战争的失败使国人猛醒,为强国御侮,先进的中国人克服妄自尊大的思想,抛弃“贵华夏”“贱夷狄”的传统偏见,大批进步青年开始向西方学习。此时的“欧洲正在飞速地向民主挺进” 15,这一时期西方先进的民主思想和政治制度开始影响中国,以传播西学西艺的新式学堂大量涌现,延续一千三百余年的科举制度被废除,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广设学堂,遍采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和科学技术在中国广为传播,先进的思想冲击着腐朽的封建文化。随着戊戌维新、辛亥

17、革命、五四运动的展开,中国社会进入了急剧变革的时期,封建传统的婚姻观念开始裂变,同时对旧有婚姻制度带来了猛烈的冲击,西方先进的婚姻制度和思想 14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接受。由于新思想的激荡和灌溉,青年人对婚姻也有了从买卖包办的束缚里解放出来,建筑于恋爱上的要求了 6。出现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离婚自主的现象,这是中国人追求西方民主、平等、自由的一种体现,也是中国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转变的征兆。这种转变冲破了封建家庭主义的束缚,对于反封建起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促使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生活,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了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传播,对于人们思想的解放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

18、深远的影响.。19世纪末期的维新变法运动其实质是一场社会变革运动。这一时期婚姻观念的变化也是一场深刻的思想文化革命。一大批改良主义思想家旗帜鲜明地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反对媒妁之道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妇,对封建婚姻制度展开猛烈的抨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康有为、梁启超和谭嗣同三人的婚姻观。婚姻观念的变化高涨于20世纪初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在辛亥革命前后,民主革命派先后发表了许多倡言“婚姻变革”、“家庭变革”的言论和论著;各种报刊也连篇累牍地发表揭露封建婚姻制度之弊端与危害、反对各种陈规陋习、主张婚姻自由的文章。反对“早婚”、“卖婚”、“婚姻专制” 12,“认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德

19、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7只有自由恋爱的结合才算真实、正确、含有意义的婚姻,才算婚姻自由” 11。 正是在这些言论的推动和宣传下辛亥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急剧变革。“其一是文明婚礼的大量出现。其二是自由婚与同意婚的出现,其三是出现了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 13。婚姻观念的变化在五四运动前后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五四运动作为一场彻底的不妥协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运动,对“封建的”传统婚姻制度的批判和否定也是“彻底的不妥协的”。新文化运动使旧道德、旧文化、旧思想、旧礼俗赖以存在的文化根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妇女“人”的意识开始觉醒,传统的摧残个性的封建婚姻习俗受到猛烈的冲击,自由恋爱,自主结

20、婚,夫妻平等的婚姻观念已经深入到知识分子群体中。五四时期,不仅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成为广大青年女子的向往和追求,离婚风气也在辛亥革命时期的基础上更加盛行。提出离婚的主动方由男多女少向男女持平转化的趋向,说明女性在离婚自由方面所起的作用正在逐渐增强,她们的贞节观念正在日益淡化。在五四运动时期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的原因多数是媒妁之言或父母之命种种包办婚姻所造成的不幸。就此而言,离婚不仅是离异者们思想观念和感情变化的自然趋势,更是反叛封建道德,破坏旧式婚姻制度和追求人性解放的必然结果,也是婚姻变革运动的一个积极成果。4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的建立20 世纪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

21、婚姻法律制度也随之被彻底废除。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婚姻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现了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向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变革。1980 年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1980 年婚姻法有两个特色,其一是首次将计划生育原则写入法律。当时我国人口基数大,为了国家发展,适当控制人口是燃眉之急。因此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口问题,适当提高婚龄,鼓励晚婚晚育。第二个特色是增加了离婚的条件,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实体性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

22、准予离婚。”明确了离婚自由,法律变得更为完善,也让离婚变得更加自由和人性化。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的权益得到了更多保护,婚姻自由已在全社会深入人心,人们的婚姻观念、情感选择和追求日渐复杂多变,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是 1980 年的婚姻法,它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科技高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裕,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一方面是出现了一些新风貌,比如说人的婚恋观有了新的变化,包办、买卖婚姻的比例下降,婚姻自由原则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出现了漠视家庭中的责任与义务的现象,重婚

23、纳妾、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8“包二奶”等现象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离婚率逐年上升,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仅民政部门调解办理的协议离婚,由 1980 年的 18 万对上升到 1999 年的 47.7 万对;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受害者多数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有关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突出,等等。充分反映出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能通过修改婚姻法来遏制这种不良社会现象。从 1997 年到 2001 年,历时 5 年,婚姻法的第二次修改终于完成。此次

24、修改的重点在于解决“婚外性关系”和“家庭暴力”问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写进总则,把这条写入法律,是希望人们能忠于爱情,珍惜爱情,改变社会风气。婚姻法中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针对“包二奶”现象,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关注和保护弱者。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补充了“禁止家庭暴力”。“这些新规定明确反映了立法意图,趋势方向比较明确,有助于建立和谐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10。同时新增了照顾、补偿、经济帮助、赔偿和追偿等条款,在保护妇女、弱者权益方面有了较大进步。2003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根据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重

25、大改革,结束了政府“干预”婚姻的历史,标志着进入了公民充分享有婚姻自由的新时期。5、以史为鉴,完善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封建主义的婚姻法律制度严重践踏妇女的人权,束缚了妇女的自主,大大扭曲了妇女的人格和形象,也阻碍了社会的文明发展。目前中国依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形式。这些违法婚姻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还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例如,结婚不登记使早婚现象难以控制,进而又会造成超计划生育问题;买卖婚姻的存在致使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屡禁不止;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损害

26、。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很全面,还应该在细节和程序上加以细化,不但要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要保护无效婚姻子女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9结 论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社会的不断进步促使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生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机体的细胞,家庭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观念的变化使旧有的婚姻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婚姻法律制度又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缓慢变革的,变革总的趋向是由野蛮的、半文明的状态向文明和高层文明演进,是社

27、会文明程度的一个缩影,它的发展变化折射出社会制度的变革,同时也影响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完善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法律保障。中国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幸福了,社会才能安定。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家庭生活总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婚姻法的不断修改和人们道德素养的提高,这些问题也会逐渐解决。社会将更加和谐,人民生活会更加幸福。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0参 考 文 献1. 梁凤荣.中国传统民法理念与规范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1262.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8、,2002.953. 王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5.114.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685. 李约瑟 著,陈立夫 等译.中国古代科学思想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1376. 徐胜萍五四时期中国妇女地位的变迁J东北师大学报,2000.(6)7. 祝开端中国婚姻家庭史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1938. 徐永志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J中州学刊,1988. (2)9. 汪玢玲中国婚姻史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7810.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511.岳庆平近代婚姻家庭的变迁J文史知识

29、,1994,(3) 12.焦润明论近代中国的妇女解放思想M社会科学辑刊,1995,(5)13.朱晓琳.戊戌维新到五四运动时期婚姻观念的变化及其影响J.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4.JE Toews History of Modern Though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15.Roland N StrombergEuropean Intellectual History Since 1789MWisconsin - Milwaukee University Press ,1994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1外

30、文参考文献翻译稿欧洲思想史1789 年以来 (节选)美: 罗兰N斯特龙伯格著尽管浪漫主义和民族主义都包含着民主的因素,但是在这个时期,民主的理念还没有像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那样形成一种意识形态。它是借助其他思想慢慢地渗透进人们的头脑,几乎还没有坚决的支持者。它没有任何堂皇的学说作为后盾。历史上的思想传统基本上是反对它的。约翰穆勒在 19 世纪中期指出,潮流转向民主,这“不是哲学家的产物,而是最近日益强大的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本能的产物” 。启蒙运动带有强烈的反民主色彩,这么说是因为它怀疑大众的智慧,进而怀疑用多数表决而不是由理性来做出决策的智慧。洛克在日记里袒露心扉说,人类大多数深陷于“情欲和

31、迷信” 。启蒙运动的另一位先驱者培尔认为,在平民百姓中找不到“任何忠告、理性、鉴别力、学问和精准描述” 。大众的非理性是从弥尔顿到伏尔泰的著作中的一个主题。伏尔泰把大众称作畜群,而且认为他们永远处于那种状态。这位伟大的思想反叛者认为“ 绝大多数男人以及更多的女人不假思索就下结论,说话不动脑子。”他怀疑大众是否值得教育。 (后来有一个伏尔泰的信徒说,对群众进行教育,无异于在一个干锅下烧火!)葛德文在其著名的政治正义论 (1793 年)中愤怒地提到用计算人数来决定真理“这种无法忍受的对全部理性和正义的侮辱” 。他指出,真理“并不因为信仰者人数多而更显得正确” 。如果我们像启蒙思想家那样确信“理性神

32、位在此” ,那么提议用其他方式来决策就显得很荒唐了。真理不能用是否流行来检验。2 加 2 不等于 5 (除了在奥威尔的1984 年噩梦国家中) ,尽管证实这一点却需要经过斗争。正如一位学者在论述清教徒时所说的“上帝的权威不等待一个多数票来确定” ,理性的权威也是如此。柯勒律治认为,民众的呼声反而需要由“理性的规定和上帝的意志”来检验。各种教条的社会改革家也持相似的观点。欧文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来源之一。他认为,由民主选举的议会来统治,简直是匪夷所思,因为这很可能既无效率又动荡不安。法国杰出的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宣布,普选权体现了“共和国的实利主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

33、文(设计)12虽然卢梭一直被说成是民主观念的一个源头,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他的那种民主(他没有用这个词)与我们今天对民主的界定相去甚远。卢梭认为,如果我们能够回到文明之前的纯洁状态(当然他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小型的民主共同体中,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是这个自愿团体的一部分。卢梭认为民主至多只适用于小型社会。他的这种看法在 18 世纪的政治学者中不是孤立的。在他们看来,代议制,即选举代表来体现自己的观点,这种做法根本不是民主。如果民主指的是纯粹民主的话,这当然是不民主的。法国大革命期间,罗伯斯比尔所实行的雅各宾民主和恐怖统治有一个预设: 公意不是通过计算选票得出

34、来的,而是一种神秘的统一,可以由独裁者来体现和表达。人们所说的这种“极权主义的”民主会败坏民主的声誉。当罗伯斯比尔的民主在 1794 年 7 月崩溃后,反动便开始了。大革命期间被人们惟一认定的“民主”完全出自这段经验。当诗人柯勒律治和华兹华斯的乡间邻居想表达他们对这两个奇怪的城市知识分子的不满时,他们想不出还有什么比称呼他们“民主派”更恶毒的了。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都认为自己先验地掌握正确的答案,因此如果民主意味着让民众投票来决定事情,他们不可能欢迎这种民主。他们只是在另一种意义上才是民主的,即他们认为自己知道什么是对人民最好的,也就是说,他们主张民享的政府,而不是民治、民有的政府。英国政

35、治家和历史学家托马斯马考莱认为,普选权“对政府赖以存在的所有目标都具有致命的威胁,是与文明的存在本身格格不入的” ,这主要是因为只会有少数人能够掌握政治经济学这门复杂的科学西尼尔认为,它是“所有科学中最艰深的科学” 。愚昧无知的选民会为了某些明显的短期利益而破坏经常令人不愉快的规则。英国反对特权和贵族的领袖约翰布赖特说“: 我才不会假装成民主派。 ”在 1815-1848 年这个自由主义时代,正是一位最伟大的自由主义者使自由与民主的矛盾成为一部传世之作的主题。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 (1831 - 1835 年)中认为,大众文化施加了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从而扼杀了个人创造力。多数的统治,无

36、论是精神的还是肉体的,都对个人自由形成压迫,特别是迫使任何人不得脱离标准模式。个人自由需要保护,以防范任何外界权威,民主的权威可能会像君主的权威一样是压迫性的实际上更具压迫性。自由主义者常常断言,民主会导致社会主义,因为无财产的多数人如果获得政治权力,就会用于剥夺拥有财富者。或者用亚里士多德的一个说法,他们认为民主会通过暴民统治而导致独裁。 “古典的自由主义”把自己标榜为个人主义对专制和民主二者的胜利。19 世纪有许多著作宣布民主与自由二者永远对立。在反对或怀疑民主政府或社会平等的学者名单中还应该增添上当时最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他固守启蒙运动的信念,把理性视为“经过训练的理智”而不是“民众的哈

37、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3事情” ,因此他不可能成为民主派。他所谓的理性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的自我展现被说成是历史的本质。他倾向于把理性绝对精神置于有思想的人,即知识精英之中,认为他们的智慧与劳动大众的愚昧无知形成鲜明的反差。在黑格尔看来,民主属于已经逝去的小型社会的时代,不适用于现代国家。在他去世的前一年,他还在撰文反对扩大选举权、更公平地分配议席的 1832 年英国改革法案。此外,我们还应该提及浪漫主义。它倾向于推崇那种蔑视群众、愤世嫉俗的拜伦式英雄,那些在“鼠目寸光的大众”之上天马行空的天才人物。无论某些浪漫主义者和某种理想化的“人民” (不要与任何真实的卑劣人性的典型

38、相混淆)之间有多大的吸引力,他们的主要兴趣始终环绕着自我, 非凡的自我。这种根本性的个人主义是与民主相抵牾的。许多人注意到,尽管他们不喜欢民主,但是民主代表了未来的潮流。卡莱尔说,民主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要求” 。与此同时,卡富尔伯爵在 1835 年认为,民主是“预定的进化” 。两年后,红衣主教曼宁认为:“ 欧洲的进程似乎趋向于通过召唤大量的人民进入政治权力,从而促进民族生活和行动的发展。 ”托克维尔的伟大探索乃是出于这样一种信念: 对民主的扩散,无论如何哀叹抱怨都无济于事,所能做的只有考察其后果,学会如何与之共存。人类的进步精神所荣耀地显示出来: “欧洲正在飞速地向民主挺进。 ”如果像马志尼等

39、许多满怀希望的斗士那样确信人类进步的趋势,那么就几乎只能顺理成章地接受民主这一结果。最好的社会应该是让所有的人分享好处的社会。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达到一种完美的境地,那么如果所有的人都达到这种境地就更完美了这就像中世纪用目的论来对上帝存在所做的论证: 在现实存在的某种东西中有一种更完美的存在。随着现世进步的观念深入 19 世纪人们的思想,并且变成了伟大的信仰原则,它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民主。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道德导师、牛津三一学院院长休厄尔博士在论述水晶宫世界博览会这个进步的象征时,把艺术和科学的进步界定为从为少数人服务扩大到为多数人服务。end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14外文参考

40、文献原文(节选)European Intellectual History Since 1789Roland N StrombergDespite the romanticism and nationalism were contain elements of democracy, but in this period, the concept of democracy, not as the formation of liberalism and Marxism as an ideology. It is the use of other ideas and slowly infiltrat

41、e into peoples minds, almost no strong supporters. It has no grand theory as a backing. Historical traditions of thought is basically opposed to it. John Mueller, the mid-19th century that turned the tide of democracy, “not the product of philosophers, but has recently become increasingly powerful s

42、ocial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and the product of instinct.“ Enlightenment, with a strong anti-democratic colors, so many said it was because it had doubts the wisdom of the masses, thus suspected by a majority vote rather than by the wisdom of reason to make decisions. Locke Lane bare their hearts

43、 in his diary that the majority of humanity caught in the “passion and superstition.“ The Enlightenment, another pioneer Bayle believes that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can not find “any advice, rational discernment, learning and accurate description.“ Volkswagen irrational to Voltaire, from Miltons wor

44、k in a theme. Voltaire to the public called the herd, and that they will always be in that state. The great rebel who thought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men and more women to the conclusion unthinking, talking mindless.“ He doubted whether it is worthwhile public education. (Later, a follower of Vol

45、taire, said of the people in education, is tantamount to light a fire under a Ganguo!) Godwin, in his famous “Political Theory of Justice“ (1793), the number of angry references to the calculation to determine the truth with “This can not stand against all reason and justice and an insult.“ He point

46、ed out that the truth “is not because of increasing number of believers, but more seem right.“ If we are convinced that, as the Enlightenment thinkers as the “rational tablets in this,“ then suggested other ways to the decision-making becomes very ridiculous. Truth can not be used to test whether the epidemic. 2 plus 2 is not equal to 5 (except in George Orwells “1984“ nightmare countries), although to confirm this but need to go through the struggle. As a scholar in his discussion of the Puritans when he said “the authority of God, without waiting for a majority of v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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