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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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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赖秀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已在不断地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已渐渐地被人民群众所关注,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

2、员等职责中,为服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显著。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中,由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法律准则,甚至会被诉至于诉讼。我们知道,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之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也不例外。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呢?笔者在此略作探讨。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1、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

3、作人员,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勤杂服务人员。2、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及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

4、担民事赔偿责任。3、在行为后果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遵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国家赔偿法只赔偿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若是名誉权、荣誉权等,因无法以金钱计算,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只能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予以解决。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如果违法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是指确已存在的现实损害和已经肯定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如:因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必然

5、会对其今后的劳动和生活造成损害。4、在因果关系方面: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必须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则不构成行政赔偿,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存在着主观过错,即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若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了损害,则不构成政赔偿。二、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根据国家赔偿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人身权方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1、在处理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中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财产权方面:1、违法实施罚款,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机动车牌证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采取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正

7、证、机动车行驶证;收缴车辆牌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应注意的问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正确把握违法的概念,区分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这里的“法“即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例如:交通民警在处理违章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同样是属于违法的。我们知道,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权限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因下列原因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8、1、认定违章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违章事实的客观存在;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另外,在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呢?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对处罚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和方式等未作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处罚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会引起是否适当问题,没有是否违法问题,因此不存在国家行政赔偿。最后,国家行政赔偿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按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予以

9、赔偿,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浅谈交通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定性赖秀生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笔者发现有一些肇事者因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与被害人的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解释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

10、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那么,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拟对这种情形作一探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在行为性质上是一种不作为。什么是不作为呢?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其依法负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这种义务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四、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负有的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

11、,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肇事中,由于肇事者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往往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肇事者就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从肇事者先行的行为看,肇事者都有义务抢救被害人。正是由于这种特定义务的存在,决定了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只对肇事者的作为行为予以规定,对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却没有规定,解释也没有对此予以解释。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

12、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肇事者主观上是一种过失,而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见死不救“其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即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对于死亡的结果却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侵害的客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也由原来的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安全转化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客观上也正是因为其“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肇事者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应是另外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

13、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肇事者的行为与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其主观心理都是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肇事者侵犯的客体都是由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转化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当然,要正确对肇事者的行为进行定性,还必须从“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加以区分,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

14、肇事者当场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不存在“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肇事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二、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在当时的医学条件下,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挽救其生命,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即使具有主观上的“见死不救“故意心理,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肇事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并且客观实施了“见死不救“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延误了抢救时间,之后其他人发现而抢救无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肇事者的先行行为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后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又是肇事者的特定义务。因此,肇事者“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形下,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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