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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上的著作权侵害.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33183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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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子邮件上的著作权侵害电子邮件可说是网路使用者最重要的通讯方式,有些人每天要处理的电子邮件不下数十封。利用电子邮件将有用的资讯与朋友或同事分享,也成了网路使用者的典型行为,而转寄的功能更可将自己收到的资讯很方便地再散布给更多的人。假如信件的内容并不是发信者自己的创作,即可能涉及著作权侵害的问题。电子邮件:网路时代的重要通讯方式网际网路普及后,除了全球资讯网(World Wide Web)以超文字的方式提供了广大的资讯外,网际网路也提供了有效率的通讯方式。传统的实体邮件,快递要花上数个小时,岛内的限时专送则需要一天的时间才能送达,若是国际邮件恐怕就要以星期为单位了;而透过网际网路传送的电子邮件,

2、却只要几分钟即可达到相同的目的,速度可以是传统邮件的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倍。难怪网友们会将传统邮件戏称为蜗牛邮件 (snail mail) 。许多网路使用者口中的邮件 (mail)指的就是电子邮件,用不着再加上e字,反而在提到传统邮件时要特别强调以避免混淆。虽然像 ICQ 般的各种即时传讯软体方兴未艾,网路电话也透过 VoIP 的技术搭上了网际网路的便车,但仍无法完全取代电子邮件的地位。一方面通讯的双方不见得同时有空;另一方面有些量大而冗长的讯息(例如电子报) ,需要较长时间慢慢阅读,即时通讯的方式就较不适合。因此,电子邮件一直是网路上最重要的通讯方式。根据知名网站蕃薯藤所做的2000 年台湾

3、网路使用调查报告显示,台湾的网路使用者在网际网路上最常使用的功能,第一名是 WWW,第二名即是电子邮件,而所有受访者每人平均一天约收到 14.5封电子邮件,发出 9.5 封电子邮件。由此可见电子邮件对网路使用者的重要性。由于电子邮件的方便与迅速,网路使用者很自然会利用电子邮件来与朋友分享有用的资讯。这些分享的资讯可能是发信者自己的创作,可能是撷取自某网站或某电子报的部分内容,也可能是从某书本上扫描下来的文字或图片,更常见的是把收到的电子邮件原封不动地再转寄给他人。由于这些资讯都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除非信件的内容是发信者自己的创作,否则都可能发生著作权侵害的争议。寄送或转寄邮件的法律评价传统邮件

4、的寄送不太会发生著作权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在使用习惯上,信件内容通常是出自发信人自己的手笔;而电子邮件拜数位技术之赐,复制内容既准确又简单,于是信件内容复制自其他的数位化资讯源的情形非常普遍,使用电子邮件的目的不再只是问候或沟通,反而有很大一部分的目的是在于有用资讯的分享。另一方面在真实世界中,传统邮件通常只有收信者收到的那份,不太会因为转寄的行为而变成许多份;而虚拟世界中的电子邮件则只需要简单的几个滑鼠动作,即可迅速将收到的信件再转寄给其他人,正因为操作太过简单, 转寄已经成了电子邮件使用者的典型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寄送的内容不论是文章、图片、笑话、音乐,都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只

5、要不是出自发信人自己的手笔,都涉及使用他人著作的问题。从技术上,一封电子邮件的发送,不免要经过多次的复制注一 。在网路传送过程中的许多暂时性复制,或许不是法律所要关心的,但最后收信者收到的那份邮件,会稳定地储存在某个可靠的装置(通常是硬碟)中,这个储存的动作无疑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重制 。如果在引用他人著作时,将原作的内容翻译或改写,则属改作的行为。此外,也常见到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将四处搜集的资料(往往是他人的著作)重新整理编辑过,而以更丰富的形式呈现,这种行为即是著作权法上的编辑 。重制 、 改作及编辑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是著作人的专属权利注二 。但他人的重制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害,因为还有

6、主张合理使用的可能 。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的判断标准为:(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巿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一般网友通常不具商业或营利的目的,如果只引用他人著作一小部分,而不致影响其市场时,往往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而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但如果转寄的是需要付费才能订阅的电子报,则可能会因为对市场造成影响而不得主张合理使用。毕竟,合理使用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许多灰色地带,是否构成侵权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了著作财产权 ,电子邮件的寄送还可能

7、会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权 ,最常发生的就是姓名表示权被侵害。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而电子邮件上很常见到的是转贴文章却遗漏作者名称的情形,即使重制的部分可能主张合理使用,但未表示作者名称仍是不合法的。笔者曾经在友人转寄来的某电子报中看到自己写的文章,由于该电子报引用文章时并未表示作者名称,结果不知情的友人竟热心的将文章转寄给原作者(即笔者)分享,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该电子报的发行者此举不仅侵害了重制权 ,显然同时也已侵害了姓名表示权 。如果电子邮件的寄件人任意窜

8、改原作的内容,还有可能侵害其他的著作人格权,将在下文的实例中一并说明。根据著作权法,无论是侵害著作财产权还是著作人格权,都是有刑责的,一般的侵害最高可处以二年或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侵害著作权为常业,要负更高的刑责注三 。在民事方面,侵权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害的是著作人格权,即使未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受侵害的著作人仍可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并可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著作权法第八十五条) 。司法实务上很少出现因为电子邮件侵害著作权被处罚的案件,主要是因为著作人很少采取法律途径。一方面,一般的著作权侵害是告诉乃论注四 ,没有经过被害人

9、告诉,是不会被起诉的;另一方面,行为人常都是一般网友,且数量众多散居各地,要一一追究也十分麻烦,著作人往往无力处理而就此作罢(即使是美国唱片协会,也不会就 Napster 事件去控告一般网友) 。于是前述使用电子邮件可能造成著作权侵害的各种行为,仍不断在网路世界发生,却很少受到制止。以下要介绍的是二个岛内发生的著名实例,凡是经常收到转寄电子邮件的使用者,大概都曾听过。实例一:几米的向左走向右走几米的作品一向以感性的图文见长,深受年轻朋友的喜爱。 向左走向右走是个浪漫的故事,描述二位住在同一栋公寓的男女,因为走路方向不同,彼此都不知道对方就是邻居,却在偶然的机会里相识又分离。配合着几米独特画风的

10、插图,整个故事十分吸引人,这本图画书上市后自然也颇受欢迎。然而,这本书几乎整本的内容都以数位档案的方式在网路上流传着,许多人都曾在电子邮件中收到过几米的作品。大致上,会转寄这些档案的人,通常也都是欣赏、喜欢几米作品的人,但却都没有注意到已经严重违反了著作权法。这些数位档案的内容其实就是几米的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重制自不待言。至于无营利目的的网友是否可以主张合理使用?从著作的性质来看,该文字著作与美术著作有较高的创作性;从利用的质量与比例来看,该数位档案可说是利用了著作的全部;另外, 向左走向右走是公开发行在市面贩售的书籍,这种重制的行为很可能会对书的销售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这些寄送向左走向右

11、走档案的行为,应该没有主张合理使用的余地,可说是电子邮件侵害著作财产权的典型实例。实例二:火星爷爷在观众席间上映的电影最近有篇名为当戏院不只是戏院的文章在网路上流传甚广,叙述的是华纳威秀的经营者用心观察顾客的行为,发觉有二位顾客(一男一女)喜好的电影几乎相同,于是略施小计撮合了一段美好姻缘。单从文章的内容不太容易看出是真人实事还是虚构的小说情节,但由于故事内容还算感人,因而也被网友们努力地到处转寄。令人难过的是,这篇颇受欢迎的文章其实是拿他人的著作篡改的!原作的标题是:在观众席间上映的电影 ,作者是火星爷爷 ,收录于今年初出版的给下一任科学小飞侠的备忘录一书中。二篇文章除了故事中的人名与戏院名

12、称不同外,其余部分几乎一字不差,如此高的雷同程度已达到实质近似,可认为是重制的行为。不过, 给下一任科学小飞侠的备忘录系列文章,原本就是发表在明日报的个人新闻台(http:/.tw/user/loganhsu/) ,后来才集结出版的。人们基于非营利目的在网路上散布此文章,作者可能不会那么介意,在这个实例中,较值得注意的应该是侵害著作人格权的问题。著作人拥有在著作物上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已如前述。 在观众席间上映的电影遭局部篡改后在网路上散布,却未注明作者火星爷爷的名字,显然侵害了作者的姓名表示权 。另外,篡改内容以致于损害原作者的名誉,还可能侵害著作人的同一性保持权 。著作权法第十

13、七条规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按著作乃是人类精神、思想的表达,是著作人人格的反映,欧陆国家的著作权理论一向认为著作权具有人格权的特质,当著作内容遭不当扭曲、窜改时,会评价为对人格的侵害。台湾著作权法受此理论影响,也对著作人格权加以保护。 在观众席间上映的电影原作中,故事发生的背景是一家虚构的戏院,篡改者却将其改为实际存在的华纳威秀 ,使得原来单纯的文学作品无形中成了华纳威秀的宣传工具,格调大异。当读者知道故事是虚构时,可能会有像是看了一篇广告文宣的感觉,作者的清新形象难免会受到影响。如果可以认定作者的名誉因此受到损害,

14、篡改者的行为将构成对同一性保持权的侵害。著作人的可能对策比起作品被盗版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时候内容被篡改更令作者难过。武侠文学作家金庸先生的作品,曾被某制作人改编拍摄连续剧时,将剧情修改得面目全非,严重扭曲原作情神,曾引起金庸的支持者在网路上设站同声讨伐。金庸先生也痛心地表示,他写的小说就像自己的小孩,这样被乱改,就好象别人打自己的小孩一样。据闻,当火星爷爷知道自己的文章被人篡改后到处传,也非常难过,他知情的朋友还主动帮忙发信澄清,并希望追查出这篇篡改文章的来源,可惜并无结果;几米的作品未遭到篡改,作者的名字也都表示得很清楚,没有著作人格权的问题,但整本书等于被人在网路上出版了,对于作者和书本的原出版社都是很头痛的事。对于电子邮件造成的侵权,著作人目前的对策似尚未有采取法律行动者。但如果认真追究,由警方以查缉重大网路犯罪般的手法来侦办,技术上仍然可以从网路通讯纪录上查出发信、转信的过程,结果将会株连甚广 。电子邮件的功能非常方便, 转寄也只是举手之劳,但无意中却会导致著作人受害,虽然自己不是始作俑者 ,但转寄造成的伤害却是相同的,而自己也有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期望所有使用电子邮件的网友们,在按下转寄键前能先想一想,不要因为一个简单的动作,既造成他人损害,又陷自己于法律风险之中。郭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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