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人社文2013194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 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实现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确化目标,特制定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 年 5 月 14 日- 2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 )工作的顺
2、利实施,规范城乡居民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 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居民保经办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城乡居民保业务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 )负责经办,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村级协理员” )负责协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 城乡居民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缴纳、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省级和市级居民保业务管理部门负
3、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会同财政- 3 -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执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居民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档案管理、
4、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级协理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 4 -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 城乡居民保基金统一设立银
5、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五条 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特殊群体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 1,以下简称参保表 )一式两份。表中各项信息需填写完整,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第六条 村级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
6、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及时将参保表及所附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完整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并及时- 5 -将参保表及所附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第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复核人员应根据乡镇事务所报送的纸质材料,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县级经办机构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其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提交合作金融机构,用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开户,同时将人员开户信息通过信息
7、系统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参保表 (一份)附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归档保存;参保表 (一份)转回乡(镇、街道)归档保存。县级合作金融机构为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的,当地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城乡居民保银行卡。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变动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表 2,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变更表 ) ,并在变更表上签字或签章。村级协理员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
8、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 6 -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变更表 ,业务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变更表一份连同有关材料归档。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城乡居民保银行卡(折) ,到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窗口,直接办理缴费档次、基本信息等变更手续。县级业务经办人员每月初查询上月通过金融机构变更缴费档次情况,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机构窗口信息变更汇总表 (附表 3)存档。第三章 保险
9、费缴纳 第十条 县级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为新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卡(折) ,用于保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县级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村级协理员配合做好银行卡(折)的发放工作。城乡居民保保险费按年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缴费截止时间前,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卡(折) 。第十一条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城乡居民保- 7 -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合作金融机构扣款后,通过双方信息系统接口即时将扣款结果信息传递至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资金到账
10、凭证交县级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扣款反馈信息作回盘处理,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到账处理全部操作完毕后,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到账单 (附表 4,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到账单 )并签字,交财务人员与银行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核对。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到账单上签字,并在信息系统内审核通过,完成个人账户记账程序。每月底,业务经办人员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 (附表 5,一式两份)并签字,交财务人员与当月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作会计处理。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
11、馈给村级协理员,村级协理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8 -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每年底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中存在中断缴费情况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事务所、村级协理员通知其在提前办理补缴手续(规定达龄当年需缴费的应同时生成下年度达龄人员名单,告知需在达龄前缴纳当年保费) 。第十二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附表 6,一式两份,乡镇申报时留存一份,以下简称集体补助申报表 ) 。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将集体补助
12、申报表中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助申报表一份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业务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通知业务经办人员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附表 7,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 )一式两份和缴费通知单 (附表 8)一份,其中一份集体补助明细表和缴费通知单通过乡镇经办人员发放给有关组织或个人,通知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经办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另一份集体补助明细表由业务经办人员留存。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款项后,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交县级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县级业务经办人员将集体补助明细表与财务人员提供- 9 -的资金到账凭证对账,无误后,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随后,在
13、集体补助明细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归档。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社201144 号)有关要求向补助、资助方提供相关票据。每月底,县级业务经办人员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收入汇总表 (附表 9,一式两份) ,交财务人员与当月银行出具的所有集体补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作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或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应在年满 60 周岁之前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
14、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附表 10,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补缴表 ) ,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村级协理员及时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业务复核人员对补缴表进一- 10 -步复核,无误后,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确认复核通过。县级业务经办人员生成补缴扣款明细,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财务数据比对和记账处理。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
15、理第十四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
16、账- 11 -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度计息利率参考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第十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八条 在每年度结息后,县级经办机构应在次年第二季度末前完成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对账工作。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免费向参保人员发放一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附表 11,以下简称权益记录单 ) ,方便参
17、保人员了解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打印权益记录单 ,也可登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信息。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可向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县级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12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五章 待遇支付第二十一条 乡镇经办人员应每月通过城乡居
18、民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次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附表 1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通知表 ) ,并提前一个月打印交村级协理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第二十二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村级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乡镇经办人员应对待遇领取通知表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进行人员领取待遇登记,并及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
19、机构。第二十四条 县级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待遇领取通知表- 13 -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待遇。县级业务复核人员复核通过后,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附表 13) ,并归档。县级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延迟,从办理完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城乡居民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每月生成月度拨付计划,发出拨付通知,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附表 14,一式三份)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人确认后,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待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
20、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双方信息系统接口将待遇支付明细文件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人员将资金转账凭证等文件提供给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卡(折) ,通过双方信息系统接口将资金支付情况明细传递回县级经办机构,并及时将支付回执凭证交县级财务人员。县级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反馈信息进行实付确认操作,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付单 (附表 15,以下简称实付单 )并签字,交财务人员与银行提供的支付回执凭证- 14 -核对。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实付单上签字,并在信息系统内审核通过,完成养老金支付程序。每月底,县级业务经办人员打印城乡
21、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支付汇总表 (附表 16) ,交财务人员与当月银行返回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作会计处理。第二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第二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级协理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经办机构从重新申请的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
22、予补发。第二十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村级协理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本村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本乡镇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业务经办人员收到死亡人员名单后,应与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的,应通过乡镇(街道) 、村(居)进行核实,核实后,对死亡人- 15 -员作待遇暂停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第六章 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23、。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级协理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附表 17,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注销表 ) ,并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金融机构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死亡注销登记
24、未及时办理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乡镇事务所、村级协理员,催促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 16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待遇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二条 村级协理员应每月初将上月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每月10 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业务经办人员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终止参保
25、关系(注销对象处在缴费期)或待遇终止支付(注销对象处在待遇领取期)等功能模块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县(市、区) ,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经县级业务复核人员确认通过后,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终止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并及时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将注销表归档。- 17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其转移手续办理结束后,原保险关系自动注销,不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
26、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财社201144 号)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三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保基金,除接收
27、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 18 -民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初,各级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保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各级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每年 3 月底前,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保实际参保人数、60 周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保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
28、(附表 18) ,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给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汇总审核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市、区)上年城乡居民保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市、县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县级经办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 19 -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经办机构记账。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对账。各级经办机构
29、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第四十条 年度结束后应进行基金决算。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县级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
30、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附表 19,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转入表 )和参保表 。村级协理员负责- 20 -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转入表和参保表各一份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并确认无误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附件一,以下简称接收函 ) 。第四十三条 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
31、时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做转出结息操作,经业务复核人员确认通过后(自动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附表20,以下简称审批表 ) ,并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审批表 (一份)寄送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第四十四条 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接收到审批表 ,财务人员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县级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根据转移人员填报的参保表 ,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为转移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转入参保人员原个人账户金额信息,进行实收处理,此步骤需经业务复核人员确
32、认通过。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统筹区- 21 -域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四十七条 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生成上月业务报表和收支明细表。县级财务人员应于每月 5 日前完成账务处理,并在财务信息系统生成上月基金月报表。县级统计人员应打印收支明细表,与财务基金月报表比对,无误后在业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上报业务统计报表,并打印报表,在报表上签字或签章,交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后,将报表存档。 市级统计人员
33、通过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对县级业务统计报表进行复核,无误后确认上报。所属县(市、区)均复核完成后,市级统计人员应打印市级业务统计报表,按规定签章、存档。省级统计人员通过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对县级业务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生成省级业务统计报表并打印、签章- 22 -后,按规定报送、存档。第四十八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每月应结合业务信息系统内的个账数据表及统计分析简表,作统计报表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提交经办机构负责人用作决策参考。第四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第五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4、稽核办法(试行) (闽人社文2012151 号)和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闽人社文2012143 号)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第五十一条 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第五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 23 -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
35、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第五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参保资格、缴费凭证等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县级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应重点稽核是否存在非特殊人员享受特殊缴费补贴或养老金补助、待遇领取资格、未到龄人员享受待遇领取、跨统筹区域重复参保、多头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继续享受待遇等情况。第十一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第五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保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第五十
36、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第五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级经- 24 -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级协理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各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制定的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闽人社20101 号)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社办20125 号)规范管理城乡居民保档案。第五十八条 城乡居民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作具体规定。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城乡居民保经办规程细则。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2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