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中国联通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接入互联网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业务1.1 按照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壹条 100M 光纤接入互联网服务。1.2 甲方 用户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并享受本协议范围内的优惠待遇。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2.2 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互联网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2、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3 甲方应按时交纳互联网服务费,超过规定时限不交费,乙方有权终止服务。2.4 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的壹条专线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转租。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5 甲方不得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非法经营VOIP业务及其它非法互联网产品。2.6 甲方不得将所租用的中国联通带宽转租或提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一般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将自带IP地址转 租给第三方使用。2.7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网络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电源供应,以保证乙方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3、并保证用电的合法性。2.8 甲方应配合乙方施工,并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能够按时完工。2.9 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2.10 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于甲方的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3.1 本协议 生效后,乙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服务。3.2 乙方按照双方达成的合同,有权向甲方收取通信服务的费用。如甲方转租互联网接入业务,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甲方应按照正常资费标准向乙方补齐合同履行期间享受的所有月租费优惠。3.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资质(复印件)及开展本协议涉及业务的
4、证明材料。如发现甲方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第四条 费用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1 甲方所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费用如下:年租费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即¥60000.00。4.2 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协议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4.3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甲方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联通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全年租费。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5.1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10019,724 小时受理
5、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接到甲方故障申告后及时修复故障。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5.3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六条 产权归属6.1 属乙方投入的设备,产权归属乙方。6.2 合作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属于乙方的设备。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除非合同有相反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补齐合同履行期间享受的所有月租费优惠。若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未履行期限的月租费的 10%作 为补偿。第八条 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
6、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第九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条 通 知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10.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1
7、0.2 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 10 日视为已送达。10.3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第十一条 沟通机制为顺利实施本协议,双方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以落实本协议约定事项。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部门: 集团客户部联系人: 白伊敏联系方式:18647107228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提请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13.1 本协议
8、有效期为贰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13.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将顺延一年。第十四条 其它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4.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4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盖章) (盖章)法定人
9、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 强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公司,在信息内容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客户从事的互联网信息服 务活动必须首先获得国家相关部 门的批准,并在 经营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客户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 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三
10、、客户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7、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四、关于电子邮件发送,客户承诺不发送以下类型的垃圾邮 件:1、 未经接收者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 资料;2、 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 信人、回信地址等 发信方信息的 邮件;3、 违反其他 ISP 安全策
11、略或服务条款的邮件。4、 其客户利用乙方分配给其的 IP 地址发布的上述邮件视同其行为。五、客户要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 组织自查, 发现问题立即 处理,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 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六、客户有义务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网 络使用情况(如 IP 地址、域名等),填写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部 门的检查。七、对于由我公司分配的 IP 地址,客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客户退出时 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八、客户授权人员进入我公司机房操作 时, 应遵守机房规定,对因违反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运行中断的,应负责赔偿损 失。我单位作为本协议服务客户,郑重承诺遵守本责任书中的各 项规定,如有 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 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 责 任。公司名称: 网站域名: IP 地址:(单位盖章)甲方(客户)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