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 1992-05-18实施日期 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 GB491185 废水部分及 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20518 批准 19920701 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2、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 铵的
3、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 氰化物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 8类 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
4、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3.2 标准分级本标准分三级。3.2.1 排入 GB3838中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3.2.2 排入 GB3838中、类水域,GB3097 中的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3.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
5、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3.2.1和 3.2.2的规定。3.2.5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3 标准值http:/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3.1 1989年 1月 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表 1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行业类别 分级 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 pH值 悬浮物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CODCr)油类六价铬总硝基化合物一级 150 1.0 0.5 150
6、15 二级 400 1.0 0.5 200 20 3.0治金系统选矿三级大、中(75%),小(60%)692.0 1.0 500 30 5.0一级 150 1.0 0.5 150 15 0.5 二级 300 1.0 0.5 200 20 0.5 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选矿厂) 1) 三级缺水区 2)(85)丰水区 2)(60%)69400 2.0 1.0 500 30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2)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http:/
7、3.3.2 1989年 1月 1日至 1992年 6月 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2执行。表 2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行业类别 分级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pH值 悬浮物 挥发酚 氰化物 化学需氧量(CODCr)油类 六价铬 锌 氨氮 2)一级 70 0.5 0.5 100 10 2.0 二级 300 0.5 0.5 150 10 4.0 治金系统选矿 三级90% 69400 2.0 1.0 500 30 5.0 一级 70 0.5 0.5 100 10 0.5 2.0 15.0二级 200 0.5 0.5 150 10 0.5 4.0 40.0钢铁、铁合金
8、、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选矿厂)1) 三级缺水区2)(85)丰水区2)(60%)69400 2.0 1.0 500 30 5.0 150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己单独外排口的企业2)焦化的氨氮,指标 1994年 1月 1日执行。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3.3.3 1992年 7月 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3执行。 表 3排水量 1)(m3/t产品) 2)生产工艺分类 分级 缺水区3)丰水区3)pH值悬浮物(mg/L)挥发酚(mg/L)
9、氰化物(mg/L)化学需氧量(CODCr)(mg/L)油类(mg/L)六价铬(mg/L)氨氮(mg/L)锌一级 70 二级 300 a选矿重、磁选三级0.7 0.7 69400 一级 70 二级 150 烧结三级0.01 0.01 69400 一级 70 二级 150 b烧结球团三级0.005 0.005 69400 一级 70 0.5 0.5 100 8 15 二级 150 0.5 0.5 150 10 25 c焦化焦化 4)三级3.0(7)4.0(7)69400 2.0 1.0 500 30 40 一级 70 2.0二级 150 4.0d炼铁炼铁三级3.0 10.0 69400 5.0一级
10、 70 二级 150 转炉三级1.5 5.0 69400 一级 70 二级 150 e炼钢电炉三级1.2 5.0 69400 一级 70 二级 150 f连铸连铸三级1.0 2.0 69400 一级 70 8 二级 150 10 g轧钢钢坯三级1.5 3.0 69400 30 一级 70 8 二级 150 10 型钢三3.0 6.0 69400 30 级一级 70 8 二级 150 10 线材三级2.5 4.5 69400 30 一级 70 8 二级 150 10 热轧板带三级4.0 8.0 69400 30 一级 70 8 二级 150 10 钢管三级4.0 10.0 69400 30 一级
11、 70 8 0.5 二级 150 10 0.5 冷轧板带三级3.0 6.8 69400 30 1.0 一级 70 0.5 0.5 100 8 0.5 10 2.0二级 150 0.5 0.5 150 10 0.5 25 4.0h联合企业钢铁联合企业三级10 20 69400 2.0 1.0 500 30 1.0 40 5.0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炭、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坯、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为粗钢。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 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
12、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 7m3/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焦化的氨氮指标 1994年 1月 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4 监测4.1 采样点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4.2 采样频率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h以内的,每 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的,每 4h采集一次。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3 排水量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量和间接冷却水量。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4.4 统计企业原
13、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4.5 测定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4执行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号123456789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六价铬氨氮(NH 3- )pH值悬浮物锌总硝基化合物蒸馏后用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重铬酸盐法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玻璃电极法重量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GB 7490GB 7491GB 7487GB 11914GB 7467GB 7478GB 7479GB 7481GB 6920GB 11901GB 7475GB 7472GB 4918GB 19195 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