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审团的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的缺陷.txt 懂得放手的人找到轻松,懂得遗忘的人找到自由,懂得关怀的人找到幸福!女人的聪明在于能欣赏男人的聪明。生活是灯,工作是油,若要灯亮,就要加油!相爱时,飞到天边都觉得踏实,因为有你的牵挂;分手后,坐在家里都觉得失重,因为没有了方向。1994 年 6 月 12 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 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矶的别墅。现场发现的一些物证使辛普森成为案件最大
2、的、也是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被捕后,申辩自己是无罪的,并聘请了由全美最好的律师所组成的被人称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原告方面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自此,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为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 900 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 5 万页;出庭证人 126 人次;出具证据 1115 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 1000 人,此案因此被称为“世纪审判” 。直至 1995 年 10 月 3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世纪审判”虽然已过去将近 10 年,但辛普森案
3、中的一系列故事性元素仍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异族通婚、爱情、情欲、谎言、仇恨、名气、财富、美丽、占有、着魔、虐待配偶、偷袭、伤心的孩子、最残忍的挥刀行凶和所有用金钱能买来的“正义” ,如同烟花般迸射在人们眼前。迥异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结果也使许多人深感诧异、震惊和难以理解。许多人不约而同地产生了疑惑: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就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判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并要巨额赔偿?这两个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 但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说,无论如何,刑、
4、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都是符合逻辑和合理的。至于结果实质上的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和社会大环境的多种因素。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要求不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不同,都对结果的不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此案中,导致两个裁判截然不同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 Jeffrey Abramson 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 下面,本
5、文就将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入手,分析当今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陪审团审判的保障。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 美国宪法第 3 条第 2 项第 11 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下列之权力: 1、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6 条 第七条 民事诉讼之陪审团审判。 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 20 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7 条 缺陷之一:陪审员的种族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
6、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于宪法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征。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充当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见。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即使在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
7、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 ”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 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余力,希望选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人员。由于辛普森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运动员,长相帅气,虽出身寒微但靠自身奋斗而神话般发迹,深得美国黑人、橄榄球迷和青少年的喜爱和崇拜;尼科尔则是一名漂亮的白人少妇。根据这样的情况,辛普森的律师希望挑选少数民族、男性、文化程度低、喜爱橄榄球、崇拜明星且比较感情用事的陪审员;而公诉人方面则希望尽量挑选白人、女性、最好曾有家庭暴力不愉快经历、对有钱人缺乏好感的陪审员。经过旷日持久的争论,12
8、 名陪审员终于确定了。12 人的情况如下: 1黑人妇女,50 岁。她是个叫卖贩,自称最初听到辛普森被指控时,感到“震惊、懊丧” 。她说,由于“基于后天努力”的成就,她尊重辛普森先生。 2黑人妇女,25 岁。她是一名飞行值班员,偶尔在电视上演出。 3男人,52 岁,兼有美洲印第安人及爱尔兰血统。他是个水陆两用车领班,自称父母间的暴力“给我很深的印象” 。他说,辛普森“是我的英雄” 。 4南美裔男人,32 岁。他是个货车司机,曾谈及辛普森说:“如果他干了这事,我无法理解原因。这等于自寻死路呀。 ” 5黑人妇女,37 岁。她是个邮递员,自称当听说辛普森被控犯罪时,她“怀疑为什么”他会这样干。 6黑人
9、男子,48 岁。他是赫尔茨租车行的雇员,辛普森曾为该车做过广告。他说,当听说辛普森是嫌疑犯时,他“只是无法相信” 。 7黑人妇女,38 岁。她是一个受雇的采访员,自称避免谈及此案。 8黑人妇女,38 岁。她是个环保问题专家,父亲曾是警察,而她则想成为律师。 9黑人妇女,52 岁。她是一个店员,曾在电视上看过 6 月 17 日辛普森和警察在南加州公路上的追逐。 10南美裔妇女,38 岁。她是个信件投递员,自称曾遭受过男友的虐待。 11白人妇女,22 岁。她是一个保险申请核查员,自称母亲曾遭到父亲殴打,而她还是婴儿时父亲便离开了家。 12黑人男子,46 岁。他是个急件递送员,自称如果辛普森犯了此项
10、罪,他会“非常吃惊” 。 12 人中,8 人为黑人,2 人为中南美裔人,1 人为印第安人,纯粹的白人只有 1 人,而且是年仅 22 岁的年轻女性。12 人中,8 人为女性,4 人为男性,文化层次、职业大多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这一陪审团的构成,显然比较符合辩方的理想,很多人甚至觉得,在陪审团就座的那天,辛普森就已经赢得了官司。在这种组成中,至少有两个因素是我们必须给予重视的。 一是种族因素。种族矛盾一直是美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曾在 1992 年爆发过严重的种族骚乱。在这纯粹白人只占一个名额而被告又是黑人的陪审团的审判中,其主观倾向是不言而喻的。而本案中的控方重要证人白人警探富
11、尔曼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习惯以及对此事实的否认,又使陪审团对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都产生了怀疑。 “种族牌”成为诉讼关键时刻辩方打出的影响陪审团情绪和认识的一张制胜王牌。审判后巴黎小报报道:这次判决表明美国仅仅是一个民族和种族的混合体,每个民族或种族只属于它们自己的集团。这种评论可能过于偏激,但每个人都承认的是:种族主义一直都是影响辛普森案的一个不可忽略不计的因素。 黑人在陪审团中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有利于辩方,那么女性占绝对多数的情况是否就可以认为是有利于控方的呢?事实上,原告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有严重的失算:他们认为因为有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黑人妇女会同情尼科尔。但实际上,尼科尔?辛普森在 911
12、求助电话录音中的哭叫声对于黑人来说不像对白人那样令人震惊。一位嫁给了白人的非洲裔妇女在给陪审团睡了美国当代名案审判纪实一书的作者多米尼克?邓恩的信中提到:“我认为辛普森没有罪;我丈夫却认为他有罪。在我们 8 年的婚姻中,这是我们唯一一次在种族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我觉得你和我的丈夫一样,都不能像黑人那样理解一个黑人男人的愤怒。对我们而言,一个黑人男子的咆哮所带来的震惊不同于在白人社区里所带来的震惊。有时候喊叫声会伴随暴力,但更多的时候不会有暴力,伴随杀人那更是罕见,因此,对黑人来说,辛普森愤怒并不能让我们相信他有罪。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妇女问题已被种族问题所弱化,控方的“性别牌”显然输给了辩方
13、的“种族牌” 。 另一个因素就是辛普森本人的影响。由上述对于 12 位陪审员的描述中可知,在 12 人中,有6 人自称“尊重辛普森” ,称辛为“我的英雄” ,对辛会杀妻表示“不相信” 。这种客观上存在的明星效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假设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没有 50%的陪审员事先对其有明显的好感,那审判结果又会如何呢?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唐纳德?布莱克所指出的那样:“当一种因优越的社会地位而产生的有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占有压倒对方的 社会优势时,这种有利因素就基本上显示出来了;而当任何一种因卑微的社会地位而导致的不利因素使一方当事人处于社会劣势时,这种不利因素也就基本上呈
14、现出来了。换言之,法的量随当事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变化。 ” 与此截然不同的情况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在以白人居住为主的圣塔莫尼卡法院进行,陪审团则由 9 名白人、1 名西班牙裔、1 名亚裔和 1 名黑人和西班牙裔混血所组成。这个没有一名纯粹黑人的陪审团,在加州法律只要求 12 人中有 9 人认定被告有责任即可的情况下,全体一致地认定辛普森对两为死者的死负有责任。 可见,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预先甄别、绝对回避、封闭隔离式审判)等来防止非法律因素对陪审团的不正当干扰,但只要这种陪审制度存在着,我们是无法提供一种机制保证陪审团绝对不受种族主义或其他偏见的影响的。 缺陷之二:“死结陪审
15、团”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1995 年 10 月 2 日,在辛普森案陪审团退席后,检查官、刑事司法专家,还有全美国亿万电视观众都在猜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面无表情的陪审团一定会有一个长达数日甚至数周的审议讨论过程。黑人陪审员将坚持辛普森无罪,白人陪审员将坚持其有罪,最后可能僵持不下,变成“死结陪审团” 。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陪审团 4 个小时就完成了审议和裁决。10 月 3 日上午 10 时,当法院书记官罗伯特森女士读到“本审判团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时,寂静的美国沸腾了。有报道说,几乎所有的黑人都在同一瞬间欢呼起来,而白人们则无比愤怒。 辛普森案的陪审团虽然文化层次都不高、
16、都是法律的“外行” ,但他们凭“天地良心”来作出裁决,应当说,仍完美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冗长的审判过程中,他们完全理解并掌握了证据的“无可质疑”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没有使自己成为“死结陪审团” ,或者说是“悬挂陪审团” 。 在美国,陪审团裁决有罪或无罪,各州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有的(如洛杉矶所在的加州)规定必须 12 人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其他 11 人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达成裁决。出现这种情况,陪审团将被解散,庭审过程无效。如果公诉人再次起诉,必须要有新的证据;有的则规定必须以大多数陪审员的裁决为依据。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规定的全体一致或大多数同意,陪审团
17、则传递给法官他们不能作出裁决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力劝他们继续努力作出裁决,而不对他们施加太多压力。如果陪审员尽了真诚的努力,仍然不能调和意见分歧,就成为了我们所说的“死结陪审团” ,法官就只能宣布未决判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导致未决判决后,被告方可能要求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这项动议被拒绝,检查官可能要求重新审判案件,或认为不值得再为该案烦恼而要求驳回指控。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这种“死结陪审团”是大量存在的。在辛普森案发生之前,轰动美国的梅嫩德斯兄弟弑亲案就出现了这种局面。即使曾经富有的梅嫩德斯兄弟已经承认朝他们父母的脸上、头上和身体打了那么多发子弹,那次审判的两个陪审团却还是不能下达一
18、个裁定,以至成为了“死结陪审团” 。这种犹豫不决使得很多民众一头雾水,并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产生怀疑。 死结陪审团的出现,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纳税人的钱被不断地花出去,但案件的结果仍看来遥遥无期;另一方面,陪审员们也陷入苦闷,长时间地被隔离,没有行动自由。诉讼过程的无限拖延和不断重复,使得寻求公正的审判变得如此困难。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一项制度实施的成本过高,以至于它的实行结果偏离了原本设置该项制度的初衷时,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有多大呢? 缺陷之三:陪审义务的逃避履行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 没人否认,在像辛普森案这样的长期审判中,这项义务是十分繁重的。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19、被隔离的陪审员们的生活是很困难的。他们与家人、朋友和工作隔离,而且每天还要受到好几次训诫, 不许谈论他们共同的唯一话题。事先录制好的电视节目由助理们监控,所看的报纸上所有的有关审判的报道都被剪除。在 1995 年 7 月 10 日,辛普森的“梦之队”开始审判中的“被告方主讼”之前,本案的陪审员们已经被隔离了约 200 天,而这种隔离还得继续下去,直到诉讼的终结。 这种被隔离的痛苦再加上酬劳的微薄,使得挑选陪审员成为了一项艰巨的工作。伴随着刑事审判对陪审员数量要求不断增大的是候选人逃避义务情况的日益严重。据统计,美国在接到陪审员候选通知书的人员只有大约一半的人按时到庭;而这些到庭待选的人中还有很
20、多人在回答问题时故意说自己不能公正地参加本案的审判,以便逃避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何家弘教授在陪审义务的难堪一文中曾经描述了 1990 年他在芝加哥刑事法院旁听陪审员挑选过程的情况。那是一起枪伤警察案的审判,因此法官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多与警察有关。当法官问到一位 40 多岁的中年男子时,其回答令人大吃一惊。 法官问:“你对警察有无偏见?” “有!” 法官对如此直率的回答大概也缺乏心理准备,所以停了一会儿才继续问道:“你能否保证自己对本案做出公正裁决?” “不能!” “为什么?” “这属于个人隐私。 ”该男子对此早有准备。法官犹豫一下,但还是宣布他不适合担任本案的陪审员。此人不无高兴地走出法庭。
21、对于这类狡猾的陪审员候选人,法官们甚感头疼,但也没有好的办法来加以阻止。 事实上,陪审本来被视为美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后来因为放弃该权利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才变成了义务。但相对于陪审制度的前两项缺陷,这一问题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只要陪审员的报酬高于美国人的平均收入,自然就会有很多人要求主动承担这项义务了。这也是价值规律的作用。 综合以上的观察,陪审团这种保证“受同类人审判”的制度,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张扬。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但在上述所提到的陪审团制度的缺陷的影响下,民主的审判却容易偏离公正的方向。民主与正义,孰轻孰重?如何在坚持民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
22、追求实质的正义,是陪审团制度自我完善和改进的方向。 许玉镇 刘小楠: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法理学思考 ,载于河北法学1999 年第一期,第 8 页。 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要判定有罪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 ,而民事裁决建立于“优势证据”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证明责任上,只需要原告提供的证据使陪审团确信辛普森对受害者之死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负责任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沉默权,陪审团不能因此对其作出不利推断;而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要否定原告的主张必须提供相信的证据证明。 参见美爱伦?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8 页。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条第款, “一罪不二罚”原则。 王达人 曾粤兴: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45-146 页。 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著司法社会学导论 , 外国法译丛1996 年第 2 期。 参见美爱伦?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508 页。 何家弘:域外痴醒录 (第 2 版) ,法律出版社,2002 年 12 月第 2 版,第 257-25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