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21768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9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第 18 卷第 4 期埘.18.4荆门职业技术学院JournalofJingmenTechnicalCollege2003 年 7 月Jm.20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缺陷分析胡燕华(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湖北荆门 448000)(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围绕这一制度的存废,立法等问题法律界争论不休.究其原因: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创建的,在当今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下,其缺陷和弊端显得尤为突出.笔者试就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程序设置等问

2、题进行法理分析,并与国际司法准则相比较,认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缺陷,I 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缺陷;分析【中图分类号】IY)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46.57(2o03)04000903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曾经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其在法律上的缺陷日益明显.一,劳动教养

3、制度的确立缺乏科学的法律依据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缺乏宪法依据.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 50 年代中期,195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它是以 1954 年宪法第100 条的规定为依据的.而 1954 年宪法第 10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按照该 决定规定, 公民有上述宪法规定的义务,对于违反这些义务的人,国家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以便维护社会秩序.但 1954 年宪法第 89 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

4、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这里的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权,居住行动的自由权,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如果我们对这里的逮捕不是作形式主义的理解,而是界定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那么,劳动教养不就是实际意义上的逮捕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者认为劳动教养不符合宪法的规定.(n1982 年宪法第 37 条更为明确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现行宪法更是强调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对公民的人身自

5、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活动.对公民的劳动教养的处罚,已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较大程度的限制,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剥夺,然而像劳动教养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却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不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不经过人民法院决定就可以实施,那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又如何体现呢?故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政基础,该制度的设立缺乏宪法根据,违背现代宪法理念.其次,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缺乏严肃性,规范性.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收稿日期】:2030228作者简介】胡燕华(1968 一),女,湖北荆门人,荆门职业技术学院政法系讲师.9的制定主体来讲,其

6、制定主体十分混乱.1957 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1979 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上述两个行政法规,公安部 1982年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最完整的一部劳动教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外,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公安部或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组成,这些文件从当时形势的需要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有许多文件甚至随意冲破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当中的原有规定,对劳动教养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

7、扩充性规定,既未经法定授权,又未经过严格的规范制度程序.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成系统,而且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甚至低于行政法规,严重背离法的科学性原则.从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看,其内容相互矛盾.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对象为 4 种人,1982 年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重新规定,确定为 6 种人.而在此之前,国务院 1980 年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就已经将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即规定“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并无明确的限制.之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

8、补充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扩充规定,包括“大中城市 “,“家居农村的“,“军队中的“等.较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对较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劳教适用对象和范围作无限制的扩充规定.【2】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限制,公安部 1981 年 11 月 30 日关_j=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是 16 周岁以上,但公安部于 1983 年 10 月 22 日对辽宁省公安厅的“批复 “中,又放宽到 14 周岁以上.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规定为 1 至3 年.但是公安部和司法部 1984 年 3 月 26 日

9、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却又规定为 2 至 3 年.劳动教养最低为1 年的期限的规定一下子就被一纸通知所修改.】0劳动教养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不严谨不规范,相互矛盾,行政机关在实施这类具体行政行为时,将失去科学,完整的法律依据.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的法律缺陷,使它丧失了准确性,并使之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符合.二,劳动教养制度的调整对象缺乏法定性1957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为以下四种人:(1) 不务正业 ,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

10、管理屡教不改的;(2) 罪行轻微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其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在上述四种人中,第一种,第二种人是有轻微犯罪行为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而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对第三种,第四种人则因受到开除处分乇生活出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安置性.1982 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将劳动教养

11、适用对象调整为以下 6 种人:(1)罪行轻微 ,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 ,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 结伙杀人 ,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以后,在一些单行法律和法规中,又陆续增加了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据我国学者统计,劳动教养对象可以列举出 2o 种之多.3(

12、肼.黯绝大部分属于具有轻微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而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这些人实行劳动教养,不再具有安置性,而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从这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可见,法律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不是以行为为特征,而是以行为人为类型,劳动教养对象缺乏明确性,法律法规几经变动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也不确定.这就给劳动教养的处罚带来随意性,容易造成警察权力的滥用.三,劳动教养制度程序设置不当1.关于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 l2 条的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 ,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

13、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这是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要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 1984 年3 月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么支,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本来已经是十分简单,是一种行政性决定,没有司法程序作为保障.而现在的实际操作中,连这一简单的审批程序也已经变形.因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早就名存实亡.(n 研可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是一种非公开的内部审查程序,公安机关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14、会的名义行使审批权,承办机关就是审批机关,审批程序设置不当.2.关于劳动教养的救济劳动教养的救济制度不规范.因劳动教养的报批程序简单,负责审批的人员也只是书面材料审查,故被审批人员无法行使辩护权,实际上也无辩护权,当然更无上诉权.即使要求复查,在复查机关与审批机关是同一机关的情况下,复查制度形同虚设.1999 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将劳动教养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对劳动教养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劳动教养法规本身不完善,这给处理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大多数劳动教养案件以维持原决定告终 0 对劳动教养的救济手段并不能防止公安

15、机关权力的滥用,未达到救济的目的.劳动教养的救济程序设置失去意义.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符随着我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我国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2001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o 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我国的国内法将引入上述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将保障人权置于优先地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 ll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16、,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 第 9 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何逮捕或拘禁.“ 根据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一个公民只有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对犯罪的处罚不得重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的基本权利,享有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等.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长达 3 年(甚至 4 年) 的强制性措施 ,其适用依据却缺乏规范性,适用对象缺乏法定性,与国际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相背;劳动教养制度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

17、处置上无公正,公开的审判程序而又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相去甚远.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其在法律上的诸多缺陷,使它很难与现代社会要求相适应,它已经面临着被废除或修改的重大选择.当然,即使被废除,也应考虑增设一种全新的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替代性处罚措施.如保安处分等.对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进行改和完善,针对其现存的法律缺陷,规范劳动教养立法,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并与国际司法接轨,创建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劳动教养制度.【参考文献】1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OOO.2沈福俊.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J.法学,1999,(7):1921.3夏宗素,张劲松 .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4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OO2.【责任编辑:政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