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2216373 上传时间:2018-09-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38.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姓 名: 王 峰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 32 班 学 号: 2263203 指 导教师: 周中建 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 5 月 26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2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2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2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2(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2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2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3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3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3(一) 、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31

2、侵权主体的集体性3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3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3(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3三、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4(一) 、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41(二) 、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4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5(一)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5(二) 、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6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6(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6(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6(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7(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7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7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法学专业学生 王峰指导教师 周中建摘要:

3、国际互联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它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且随着网 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 ,使得网 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五个部分:网 络著作权的法律性质;网络著作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之间的差异;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分析;保护网络著作权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模式的探讨,对网 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Talk About Law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Network EnvironmentStudent majoring in l

4、aw Wang Feng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 The internet gives people a new life and a new world. But it also brought with them a number of 2law problem at the time of bringing huge performance and convenience. And is active day by day along with the network business activity, make the law problem gra

5、dual outstanding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copyright problem has already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mmon problem. The vulnerability of digital information for manipulations makes the problem all the more serious. The article has five part: The law property of network copyright; The diff

6、erence between the network copyright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The analysi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The problem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et up the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network copyright.Key words: Networkt; Copyright; Law protection二十世纪末,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一种

7、新技术,而且是一种崭新境界、新的工作生活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互联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人们把这种新型的著作权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体,网络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借鉴传统媒体的一些东西,如对传统媒体上的文章、图片的使用等等。这其中势必涉及到对在传统媒体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和对网络著作权制度的需求。这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遇到的新课题。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8、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实质要件的,即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规定对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及载体并无任何要求。大多数法官和专家认为,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 114-15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数字化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著作邻接权也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 9 种具体形式的作品,大家认为应当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其

9、数字化形式。数字化作品既包括己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是存在差异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1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构成基础是作品的数字化,因为作品进入网络环境的首要条件是将其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的也是作品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环境对作品的利用也离不开数字化的操作。 234-372003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

10、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既明确了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仍属于著作权法客体范围。2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所有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著作权法第 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3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络服务商。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

11、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络服务商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络服务商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服务商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规定,网页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而网络服务商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服务商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

12、根据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以说,网络环境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一类的著作权主体在整个著作权主体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3著作权权利的特殊性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 10 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二)在著作权特征方面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己从“印刷著作权”上升为“数

13、字著作权” 。 “数字著作权”具有哪些特征呢? 1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网络作品物理性质和传输方式与传统媒介有着本质区别,实际上成为著作权的一个新的主体,网络作品与窗同媒介之间全新的关系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尤其是网站之间发生著作权纠纷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是内容,连形式也可能成为引发著作权纠纷的原因。2作品类型的集成化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被“集成”在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涵盖若干基本的作品类型,拿传统的作品分类标准来套用已力不从心。 4如多媒体作品就是这种类型。不管如何,总的趋向是严格区分各类作品的意义将日益淡化。3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互

14、联网上利用计算机创作的大量作品,特别是采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多数是对己有作品的改编或变形,而这些作品又会不断地被分解、重组为新的作品。这样,一部暂时“固化”的作品,己很难分清哪一部分是由谁创作的,因而著作权的归属就发生困难。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分析(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说其“无形”是相对具有物理形状的东西而言的。比如非法复制和使用计算机软件, “偷”去的不是作为物的原版的正版软件,合法持有人的软件(物)本身并未受到损害,并且其用途也未遭到破坏,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而侵权人在实施盗版行为时并无什么犯罪感,公众也少有谴责的,法律的处分不像对待其他犯罪

15、那样严苛。 556-59 这样,盗版便风行全球,造成的损4失无法准确统计。1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一般的侵犯财产的行为涉及面仍然是有限的,法律的惩戒并不困难。网络侵权行为则不一样,是集体性的无约定行为。2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侵权者主观上的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两者缺一不可。网上的侵权行为并不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也许只是出于好奇、兴趣或卖弄技术等目的,但这些行为凭借网络的迅速传递,造成的后果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并无二致,有时甚至还要严重。对这种以非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现行法律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3侵权证据的隐匿性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

16、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这些记录物不像一般的物证那样具有显形性,而是附着在计算机系统中,具有隐匿性;加上侵权人如果是计算机技术高手,则可能直接抹掉自己在电子空间留下的痕迹,或者改动电子证据,使得证据消失,取证变得异常困难,即使取得了一定的侵权证据,其真实性和安全性也会大打折扣。 6125-127综上所述,网络空间的著作权特征以及网络侵权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给研究网络时代著作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从国外和国内实践中己出现的情况看,网络上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等网络空间非法复制、传

17、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将在因特网上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获取利润。3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因特网或从因特网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4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因特网上进行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5侵害网络作品著作权人人身权行为: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6超链接。将相关网页的信息链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超范围利用。随着技术进步,侵权方式也会日益增多,这一点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以便及时制定有效的对策,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三、网络著

18、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 2001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显然考虑到网络环境对我国著作权及其保护的影响,专门增加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有些问题如对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原则未能明确等,需要认真研究和进一步解决。(一)关于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中的信息有许多是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而将作品置于网络上传输,都是侵权行为。而在网络中,行为都必须有网络服务商技术方面的支持。这样,网络服务商对于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同情形下,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提

19、供内容服务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服务商,有5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在著作权人发现其权利被侵害而告知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网络服务商仍不采取措施的,属于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 2006 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

20、、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由此可见,如果内容服务商没有做到上述的五条,那么可以视为对权利所有人的侵权。仅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由于其只是为作品在网络上的传输提供信息通道,并未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他人作品,因此并未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

21、音录像制品;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所以只要连线服务商没有违反上述两点规定,该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二)网络侵权的管辖问题这是法院审理网络出版侵权案件的难点之一。由于侵权案件多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使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受到了冲击,给此类案件的管辖确定带来了难题。确定网络管辖的难点并不在传统的管辖理论是否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在于如何理解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确定管辖的基础。 766-6

22、8 目前相关的规定比较缺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此没有涉及,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一般来讲,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可以确定为存储被控侵权信息的服务器的所在地,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关于“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一点,事实上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与互连网相通的城

23、市发现权利受侵害,按该条解释原告可以任意选择起诉地点,这句解释没有实际意义,与管辖制度的本意不符。而且该解释没有回答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问题,因为网络本身是虚拟的,对于大量的没有独立中国域名的个人侵权行为难以查找。因此,最高院应当根据网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标准。理论界有人提出,网络侵权后果的延及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是这样,由于网络侵权可以延及到网络能到达的任何一个地方,则所有这些地方的法院均有权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845-46 但是,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概念看,它是指侵权结果直接指向的地方。网络在某种程度上讲,是

24、一种新的媒体如同广播、电视一样,不能因为全世界都可以看到和听到,世界各地就都有管辖权了。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理论的探讨中,也有人提出了新的建议,即以原告住所地确6定为管辖地,其主要理由是: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侵权后果在原告住所地最为严重,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更直接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当网络侵权涉及国外被告时,可方便国内原告诉讼,维护国家主权。 9这个建议虽然具有一定的建设性,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目前情况下该建议很难确立。笔者认为,网络具有自己独特的全球性和开放性,因此管辖问题中的一些难点不妨参考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原则,

25、如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等。其次,鉴于网络案件的专业知识要求颇高,法院的管辖级别应该相应提高,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比较妥当的,网络案件本身技术性很强,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令人担忧,提高级别管辖有利于执法的统一和法律准确适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更为注重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加强适用本国法律,从而扩大主权范围。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显然这方面还有待加强。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探讨(一)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争论我国是否应制定一部网络著作权法或称为信息网络法,目前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过于超前的制度设计将导致我国民族网络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对于网络

26、著作权的立法应当循序渐进,通过对现有的著作权法的修订来不断地完善,最终达到与国际接轨; 10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种与传统的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的传播媒介,是对传统的以私权保护为基础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的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冲击,因此,应当制定一部与传统著作权法完全不同的网络著作权法 。反对过快制定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1.我国的网络发展虽然很快,但远未成熟;2.我国是一个沿袭大陆法繁育传统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沿用民法的思路,并未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做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修订,因而存在许多缺点和不足,如知识产权的侵权就没有适用严格责任,因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不同于

27、一般的物权侵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很难做到完全挽回损失。如果我国目前进行过于超前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在国内著作权制度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对我国目前的网络发展构成致命的威胁,我国的民族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 11因此,目前我国制定一部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网络著作权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赞成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的观点主要见于一些西方学者结合网络的特点所做的研究,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对传统的以垄断性的私权保护为基础的著作权体系的巨大冲击,这样,一方面作者的创作不再受少数几个大出版商的操纵和控制,这将导致更加低的出版门槛。由于网络出版发行,极大地降低出版发行所需要的费用;另一方面,读者也将更加方便和快

28、捷地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著作权材料,不会因图书的脱销和时空的限制而无法及时得到自已所喜爱的著作权材料。 12这种形势下,再修改著作权法没有实际意义,直接制定网络著作权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二)对未来网络著作权法立法模式的思考新的社会关系呼唤新的法律的产生,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势在必行,存在的问题只是何时立法,怎样立法的问题。现在较好的模式是:对现有的关于规制互联网的法律进行修改,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立法。 13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网络著作权立法应采取两步走的模式,最终能够达到制定一部全新的网络著作权法 。1扩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深度和广度2001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网络传播纳入其修改的主

29、要范围,弥补了网络著作权的空白,为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些条款还不尽完善,影7响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1)对复制的概念予以发展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包括数字化。笔者认为将复制的概念进行明确,把数字化的复制包括进著作权法之中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定义复制概念,由于条件和认识所限,当时肯定未考虑到暂时复制这一层面;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作的软件复制概念(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行为)并不明确包含暂时复制,所以处理暂时复制问题时,必须先对复制概念加以规范。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我国复制概念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借助于司法

30、解释将它列入著作权法关于复制定义的“等”字范畴内;二是对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作出包括暂时复制在内的广义定义。后一种是从根本上解决暂时复制问题,而且有利于与国际相关概念接轨。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与权利保护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广义的复制权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鼓励人们创新和创作,而适当的权利限制有利于公众的使用和文化科学技术普及,所以两者不可偏废,良好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体系必须是广泛的复制权与适当的权利限制相配合。关于复制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伯尔尼公约确定了 3 步测试法原则,即: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权利人的合法

31、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对远程教学、图书馆、档案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涉及的复制权作出适当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急需尽快加以制订和补充。(2)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新著作权法中新增内容,它们的出现是由于著作权人由于担心法律措施保护不足以维护其权利,所以采取加密等自我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

32、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款规定对于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也能够同样保护,这样即使没有实际侵犯著作权,也要为破解技术措施承担责任。这对以前没有独立保护技术措施致使盗密解密等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来说无疑是个利好。(3)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通过立法上承认“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的承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空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六至第九条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33、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8其中第七至九条规定了公

34、共馆藏、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扶贫帮困三类可以合理使用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可以合理使用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经公告 30内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使用其作品。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

35、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最重要的是由于合理使用作品目的在于公共利益,所以使用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4)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同一般的民事领域一样,追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的非难,在一定程度上惩罚教育了侵权人,对社会起警示作用。但笔者认为,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的最终目的,适用归责原则后权利的实际恢复状态以及结合世界各国立法等方面思考,严格责任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14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没有适用侵权的严格责

36、任(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下,在著作权领域中明确适用严格责任,但对目前尚不成熟的网络著作权来说,在规定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严格责任来判定侵权,而以过错责任来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制订一部有效的网络著作权法网络的发展是与技术进步密不可分的,未来的技术目前还不能预知,但笔者大胆对未来的网络著作权法进行一些建议:根据网络的特点制订一部全面的信息网络法 , 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信息网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网络的特点,在信息的传输和取得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不损害网络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对于权利人的权利给予明确的具体的保护。适当“淡化” 、 “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以缓解专有性和公开、公用的矛盾

37、。比如缩短作品的保护期限,降低著作权的使用费等。将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些合理的经验引入我们的网络著作权法之中,比如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领域中全面适用严格责任。淡化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和网络著作权适用严格责任这两点,能够很好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考虑了知识技术的合理传播,另一方面适用严格责任又给予权利侵犯者严厉的打击。结 语综观全文,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方向是朝着一个既要适应网络环境的发展,又要更好的利用网络环境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这是前提条件。其次,网络著作权保护要综合考虑著作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最后,结合比较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

38、起有效规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调控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致 谢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周中建!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周老师很负责任的对我进9行指导和帮助,使得论文能够按时顺利完成。感谢法律系各位老师四年来对我的辛勤教诲!在这四年里,我学到了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能力。再次感谢人文学院法律系!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培养!参考文献:1 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15.2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4-37.3 闽容光.网页版式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

39、003(2).4 孟娟.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J.当代法学,2000(6).5 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56-59.6 龙永图.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125-127.7 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66-68.8 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5-46.9 高华峰,丁乐超.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10 何炼红.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J.法商研究,2001(3).11 王迁.对技术措施立法保

40、护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3,13(2).12 刘德良.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与责任J.法商研究,2001(5).13 Gary N, Griswold System and method for protecting and licensing information products on an electronic network J.Application for United States Patent,1992(6).14 Samuelson, Pamela. Copyrights Fair Use Doctrine and Digital DataJ.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1994(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