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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11443 上传时间:2018-09-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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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东北师大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我校当前执行的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发199379 号、国办发199385 号、人薪发19948 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的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组成。其中,职务(等级)工资是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本工资的 70%;津贴是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一)工资类别及构成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分类管

2、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人员类别 工资制度类别 工资的基本构成 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 见附表一行政管理人员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二高校职员 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试行) 高校职员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三技术工人 技术等级工资制 技术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四普通工人 等级工资制 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四我校是教育部高校职员制试点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均纳入高校职员系列。由于高校职员制目前仍在试点阶段,为便于职员校内外流动和管理,我校对职员工资实行两套工资体制并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3、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相一致。(二)工资核定1、新参加工作人员(1)见习期(初期)工资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

4、办发200393 号):初中毕业生每月 425 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 ;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 446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474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 499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2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53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5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635元。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如下: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第一年 430 元,第二年 450 元。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 430 元。(2)转正定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

5、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标准第三档确定。管理人员确定高校职员职级后,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两套工资体系并行。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职务工资标准存入本人档案(档案工资) ,同时按确定的高校职员职级对应高校职员工资标准中相应等级和档次兑现职员工资。.档案工资的确定:

6、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档案工资的确定与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和办法相同。大学专科毕业档案工资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中的六级职员(办事员)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高校职员工资的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确定为十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八级

7、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七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工人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如下:技术工人:转正后工资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定级后工资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普通工人:转正后工资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定级后工资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2、职务晋升(受聘高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相应档次。兑现新职务工资的执行时间,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

8、3执行。(1)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上述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办法兑现新聘任职务的工资。(2)高校职员晋升职员职级按上述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办法兑现新聘任职级的工资。(3)双肩挑人员晋职后的工资问题事业单位晋职的双肩挑人员,如果原来就有新任职务系列下级职务工资额的,可按其下级职务工资额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果原来就没有新任职务系列下级职务的,可先执行新任职务系列工资标准最低档。如果新任职务的工资额低于原职务工资额的,可继续执行原职务工资标准。(4)高校职员受聘行政领导职务本人现档案工资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首先,对照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按其受聘后的行政领导职务核定领导职务

9、工资。其次,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与领导职务工资额相比较。如果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领导职务工资,则本人实发工资(即作为高校职员享受的工资)不变,档案工资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且工资额不变。如果领导职务工资高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则从此档案工资记载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即新核算的领导职务工资) 。新任领导职务工资与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差额不超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正常增资额的半个档差时,高校职员工资(本人实发工资)不作变动;如果超过半个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随之晋升一档。本人现档案工资为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按其晋升后行政领导职务,在原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记入

10、本人档案工资。如果新工资标准与原工资标准增资额不足半个工资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不作变动;如果增资额超过半个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随之晋升一档。(5)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术等级资格,且在相应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可兑现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根据有关规定考取和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人,如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如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本人原工资,则仍享受原工资。3、调入人员由校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参照原单位任职经历,学历,按新任岗位、职务重新核定工资。4、复转军人复转军人的基本工资经省人事厅根据国

11、家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核定后由学校兑现。5、转岗人员校内转岗人员按转岗后的新任职务重新核定工资。(三)正常增资制度4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正常升级)(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执行时间与考核年限的计算根据我省实际,省人事厅规定:对于考核累计两年称职以上的工作人员,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在本人 9 月 30 日的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再增加一档职务(等级)工资,即考核年限可以有间断。根据 1993 年工资改革的规定,未定级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确定职务后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1993 年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律从 1993年 10 月 1 日开始计算

12、。考核年限满两年后的 10 月 1 日(2)对于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当年 10 月 1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工资正常晋升;.当年 10 月 1 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未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暂时未办理退休手续(学校同意延聘者除外) ,不能参加当年在职人员的工资正常晋升。.当年 10 月 1 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了延聘手续的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正常晋升。(3)若工资正常晋升时,现职务(等级)工资已达到本职务(等级)工资最高档的,增加一个最高档与次高档的级差(倒级差) 。2.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大约每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水平相

13、应提高。国家出台文件,我校按文件规定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为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四)工资滚动升级滚动工资是吉林省从 1995 年开始实行的地方政策。职务工资的滚动升级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凡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者,按照职务工资对照表的要求,如达到本级职务工资上一档次对应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如现行职务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滚动后工资的,现工资额保持不变。实施滚动升级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当年 1 月 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2 月 31 日以前(含 12 月31 日)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延聘手续的人员不列

14、入当年的职务工资滚动升级范围。1、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吉林省相关规定、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对照表执行。2、高校职员(1)确定职员职级前单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领导职务)人员当其档案工资达到职务工资滚动升级的条件,首先将其档案工资滚动升级一档,实发工资即高校职员工资随之上调一档。(2)确定职员职级前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又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首先按双肩挑人员进行滚动,吉林省规定:对于双肩挑人员,可分别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工资额和行政职务系列的工资额进行滚动升级,选择工资额较高职务系列进行滚动升级,实发工资即高校职员工资随之上调一档。(3)实行高校职员制度后新入校工作人员5在不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之

15、前,其工资滚动升级只能依据其参加工作年限进行。若达不到规定的套改年限,则工资无法滚动升级。在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后,其工资滚动升级的办法按照套定职员职级前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滚动升级的办法执行。3、工人根据吉林省相关规定、按技术等级工资级和等级工资对照表执行。4、工资滚动升级的特殊情况1996 年 2 月 27 日前确定职务的人员,并参加 1995 年 10 月正常升级的,在工资滚动时,其滚动升级的任职年限可以从 1995 年 10 月起计算,其任职时间不变。(五)高定和奖励工资制度1、高定职务工资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高定职务工资。根据吉政

16、发199423 号文件规定:国家级拔尖人才,其职务工资可以高定两档;省级和国家各部委的拔尖人才,其职务工资可以高定一档。2、奖励工资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的月基本工资(70%职务工资+30%津贴) 。(六)特殊行业工资政策1、提高 10%职务工资政策根据吉劳人薪字19888 号和吉人联字19987 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和护士职务工资可提高10%,提高部分可作为计算津贴的基数。执行见习期工资的,其见习期工资也提高 10%。退休后 10%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我校享受提高 10%职务工资的人员为:(1)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师;(2)从事护理工作的护

17、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2、浮动工资政策根据吉人发19862 号文件规定,中学、小学、幼儿园没有享受提高 10%职务工资的人员,可以享受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退休后取消浮动升级。(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退休费按70%计发;工作满二十年的,计发基数为 80%,工作年限每增加 1 年加发 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 100%。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18、(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 。2、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 号)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 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63、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二、地方补贴现行地方补贴,是经吉林省政府批准,于 1999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标准如下:人员类别职务标准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行政领导 职务人员 高校职员 工 人410 元 正校级400 元 正高 副校级 4 级390 元 副高 正处级 5 级380 元 中级 副处级 6 级375 元 初级、员级 科

19、级以下 6 级以下 普工至技师370 元 初期、见习期 初期、见习期 初期、见习期 学徒期、熟练期注:对于同时具有两项职务(职称)的人员,地方补贴跟随其实际兑现的工资确定,不重复计发。三、校内津贴校内津贴种类:岗位津贴、职务津贴、课时津贴和离退补贴。离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岗位津贴、职务津贴,领取校内发放的离退补贴。各项津贴标准见关于调整校内津贴标准的通知 (东师人字200418 号) 。发放办法见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配暂行办法 (东师校发字200021 号) 。四、特殊津贴1、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2、有关教护龄津贴的政策根据劳人薪198540 号、劳人薪19854

20、1 号和吉劳人薪字198811 号文件规定:从事教师(中小幼) 、护士工作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人每月可享受 2 元津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人每月可享受 3 元津贴;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每人每月可享受 5 元津贴;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每人每月可享受 7 元津贴;满 20 年的,每人每月可享受 10 元津贴。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 100%发给。五、本规范主要说明我校现行工资体系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涉及工资管理具体操作流程时请参见工资管理规范(二) 。本规范将根据国家工资制度、政策的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六、本规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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