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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塘区院:刑事被害人补助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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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研究兼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唐实仁 1摘 要: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阐释,特别是对补偿与救助制度的区别论述,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并结合具体国情提出被害人补偿制度建议和构想,最后用补偿视觉分析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的利弊,以期对无锡地区对刑事被害人由救助上升至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有所裨益。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补偿制度 制度构建前言犯罪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心灵上的惨痛和财产上的巨损。而对于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理应由加害人予以赔偿,但大多数加害人经济状况差,赔偿却无法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君曾指出“目前大概有 80%的被害人

2、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 2。另通过对国内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抽样调查,案件涉及的被告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几乎没有一个从被告处获得过赔偿 3。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不少被害1 唐实仁,北塘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2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调研报告 ,载山东审判2006 年第 4 期参见曹晶晶、李惠媛:“广东试点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年均需 10 亿补偿金” ,中国网(http:/ 50 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 (杀死 17 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 4 名大学同宿舍同学) 、杨新海流2人从此家破人亡

3、,心理失衡,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心理疏导,引发新的报复性犯罪屡见不鲜。上述数字和情况触目惊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弥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加强刑事司法体系中人权保障的均衡性以及防止被害人因心怀愤恨而报复性犯罪都将有着积极的作用。一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概述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即便是遭受巨大损失,最终的结果是可以申请破产,股东或负责人也不存在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遭遇凄惨处境的问题。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受

4、到犯罪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它具有国家替代性、最后救济性和程序正当性等特征。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的区别。从词义上分析,现代汉语词典中将补偿定义为“抵消(损失、消耗) ;补足(欠缺、差额) 4”指对他人的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以使受窜杀人案(26 起杀死 67 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 6 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 杀死 12人伤 5 人)到邱兴华案(杀死 11 人)。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100 页。3损一方当事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始状态,因此,补偿所蕴含的意义包括:首先,

5、补偿应为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积极责任;其次,补偿的目的是对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再次,将获得补偿为刑事被害人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救助一词则带有一定公益色彩,意为“拯救,援助”,意指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使其获得一定的物资上的支援或精神上的解脱,而从国家救济体系层面上说,救助则应是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所承担的一种“恩恤”,救助对象局限于因遭受暴力犯罪而陷入极大经济困境、生存难以为继的被害人,其目的在于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保证被害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它以支付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形式解决暂时性的问题,是国家对其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一种保障。二 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法理基础在学术界对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理论较为盛行的数国

6、家责任说和社会保险说,此外还有社会福利说,宿命-公共援助说、诉讼参与说等说,其中国家替代说为通说。国家责任说认为,公民与国家成立的是一种社会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公民有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义务,而国家则有向公民提供服务和保障公民安全的责任。当犯罪发生时,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意味着政府没有维持好社会治安,没能够完全遵守契约关系,因此政府是有责任的。此外,自从救济权被国家垄断,国家成立了专门的4公诉机关和行刑机关,负责起诉犯罪和执行刑罚,国家就负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之责,而公民的这些权益受到犯罪人侵害虽经努力仍然得不到合理补偿,就表明国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 “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

7、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 5。宿命-公共援助说认为,犯罪是任何社会都有的一种客观存在。而犯罪行为又必然会产生被害人,并且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因此没有成为被害人的幸运者也理应为那些成为被害人的不幸者负担部分损失。社会保险说认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国家补偿是广义的社会保险的种类之一。其目的在被害人不能过其他途径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理应由国家予以补偿,使被害人不必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来的损失 6。社会福利说认为国家财政来源于税收,来自于每一个纳税主体,所以社会福利从本质上来讲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尤其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应当尤其关注弱势群体或者处于不利社

8、会地位的人 7。笔者认可国家责任说,而且是一种国家替代责任。因为,首先,人们通过与国家订立契约的形式把惩罚犯罪的权力交给国家,国家将公共权力垄断,拒绝公民在刑事案件的私力救济,而国家享有此权利的同时,作为与权力对5【意恩里科菲利著犯罪社会学 ,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 2 版,第 284 页6 卢希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 年 3 月 18 日7 李玉华: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载法学论坛2000 年第 1 期5等的职责是须承担起打击犯罪和保护其民众不受犯罪的侵害。既然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惩罚犯罪的权力,那么在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

9、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就应该为这些被害人“埋单” 。其次,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国家责任说强调的是国家责任和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补偿政策在得以满足时不仅可以使被害人受损得到恢复与补偿,而且,可以遏制、减少犯罪的发生,化解其疑虑和不满,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避免被害人基于赔偿的需要对加害人妥协,激发被害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积极性,如实揭发、控诉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8。最后,国家责任说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陷与不足有一定程度的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制定理应是国家的责任,而基于国家责任制定出来的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疏忽和漏洞,导致对精神损害之类赔偿的不予支持,

10、也常见很多刑事附带民事“白条”现象,谁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设计达不到立法初衷而产生“虚置”现象埋单呢?国家责任说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难题。三 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国外借鉴及我国补偿制度的构建新西兰于 1964 年首次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 ,其它国家纷纷响应,截止目前,世界上已有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加大8 参见高德步, 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6了对犯罪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范围与力度,而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则不甚全面。为强化人权保障的均衡性,因此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至关重要。(一)补偿对象世界各国对补偿对象的规

11、定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限定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而且是特定类型的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如新西兰犯罪被害补偿法27 种暴力犯罪的类型作了穷尽式的列举方式。第二种只限定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而不具体规定暴力犯罪的类型。英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的定都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种是所有的犯罪被害人。例如,瑞士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帮助法规定,任何因犯罪行为而使自己的身体、心理、性自决权遭受直接损害之人(被害人)均有权根据本法获得帮助 9。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被害人的范围对象控制在暴力犯罪的所有被害人,而不是应该限定具体的犯罪类型,也不论刑事被害人的主观过错,因为被害人的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补偿对象,因为该制度的目

12、的是补偿那些没有能够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补偿的被害人。具体说:(1)直接因暴力犯罪被害而致死或受到伤害的;(2 )被害人所抚养的人;(3 )被害人的家属或近亲属。(二)补偿范围及金额9 张立军,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 22 页到 29 页,2010 年 3 月7目前国际上对于刑事被害人补偿范围大致有下列情况:1、全部补偿。美国 联邦犯罪被害人法 规定补偿机构可以提供由死亡或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伤害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2 、人身损害的物质和精神补偿。新西兰补偿法规定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害人伤亡而发生的实际而且合理的费用及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但被害人是犯罪人亲属的除外。

13、3 、人身伤害的物质补偿。德国 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明确规定,补偿给付以人身伤害为限,并不包括财产损失在内。笔者基于我国现实国情认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不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物质补偿还没有满足的前提下谈精神补偿没有必要,应主要包括所有的直接物质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笔者非常赞同孙谦教授的适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赔偿法中的数额标准的意见 10。(三)补偿条件补偿的条件,各国也有不同的规定。英国补偿的适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 须是 1964 年 8 月 1 日后;(2) 必须是下列三种情况的被害者:因暴力犯罪行为而受害;因他10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 ,载

14、法学研究2007 年第 2 期。他认为补偿为(1)造成被害人部分丧失劳动力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以及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国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国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受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最高限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20 倍。其中受抚养人的生活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一般生活标准的规定而不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 18 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给付至其死亡为止。8人非法侵入铁道而受害;因逮捕或意图逮捕犯罪人或因阻止或意图阻止犯罪

15、行为或因帮助警察人员而受害。法国使用补偿的损害限于三个条件:损害实际发生;损害限于被害人自身物质和精神方面;有紧密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因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力并不雄厚,补偿主要体现救助的特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是:(1)被害人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前提,并考虑被害人的经济状况。 (2)被害人在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害人的罪责要轻于犯罪人。 (3)被害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四)补偿方式世界各国主要以货币的方式或者实物的形式来实现。笔者认为应当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补偿,主要是它的现实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适当的提供或运用

16、及时的医疗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服务、保障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其他补偿措施和手段。(五)补偿资金来源。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多数国家采取建立专项基金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的特别基金来源于联邦犯罪案件中所判处的罚金收入;美国各州的补偿经费除了联邦补助 40%外,其他经费包括州政府税收、罚金、附加罚金、假释后9工作收入、监狱作业成品所得和保释金等。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并可通过下列途径来筹措资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其次应当将每年国家执行财产刑所得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和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扣除相关管理成本的全部纳入补偿基金,犯罪分子的罚金和劳动所得本来是犯罪分子向社

17、会和被害人承担的一种社会和经济责任,因此用这些资金补偿被害人也于法理上有据。此外还可以通过上缴国库的无主财产和社会捐助筹集补偿基金。(六)补偿机构和程序笔者认为,补偿机构根据刑事诉讼的结构来看,我国应据实际情况来建立补偿机构,根据不同的补偿对象,不同的诉讼阶段,分设不同裁定机关,且相互独立,以给刑事被害人提高及时有效的补偿。在侦查阶段,应该在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和补偿,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由检察机关裁决。在案件审理阶段,应该有法院裁决。但补偿机构也应该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他机构已经接受申请的不再受理,当然,基于紧急和特殊情况下的需要情形例外。至于具体程序可援引国家赔偿法的程序规定。在国家补偿后,

18、对那些负有赔偿责任的犯罪人或单位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加害人一旦有支付能力,裁定国家补偿金的机关有权向其追偿国家补偿金。10四、以刑事被害人补偿视觉看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2009 年 5 月 20 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据中国江苏网报道:自该条例实施以来,截至 2011 年 3 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 49 件,涉及 59 人,救助金额合计 214.77 万元,推动中院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调撤率由 2009 年的 13.4%提高到63.6%,2009

19、 年下半年实现了一审附带民事诉讼“零判决”,全年无涉诉信访上访事件 11。无疑,该条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体现了无锡地区司法人文关怀。撇开制度的先进性不说,下面笔者仅用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理论和视觉来分析该条例。(一)体现的仍然是一种国家“恩恤”或“施恩”理念。从补偿的视觉看,补偿是国家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就条例名字本身而言是一款特困救助条例,核心字眼为救助,关键词特困,该条例从法律形式上是赋予有关部门给予特困刑事被害人的一项救助基本职责,但本质上是无锡地区对特困的社会弱势群体所承担的一种“恩恤”,其目的在于帮11 摘

20、自 http:/ ,而提供救助的一方在“ 施恩论”和“关怀论” 的理念下,有可能导致凭个人偏好、兴趣甚至心情来实施补偿与救助的情况。(二)救助对象狭窄,救助标准不高且条件苛刻。从补偿的视觉看,补偿的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该条例远远未能达到补偿的条件和标准,其救助的对象仅限于特困群体,而且仅仅是救助最需急救的刑事被害人,即法规指出的“严重困境”,才启动这种救助,而非所有的刑事被害人。条件也必须满足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相对苛刻和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等条件,补偿标准仅限救急不救贫,即便是特殊情况下,一般以一万元为限

21、,特别是人身遭受重大伤害得以救治的前提下,救助的金额也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特殊12情况下的一时之需,重大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更不在救助范围。且对被害人只进行一次救助,不在民事赔偿或保险费用中抵偿。被害人的长期生活困境,只能通过当事人寻求其他途经解决或者自力解决。(三)救助的形式单一,救助的资金来源也仅限于财政拨款,且予救助的某一项情形有待商榷。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国家税收,二是罪犯的罚金、保释金及劳动所得,三是社会捐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救助资金仅仅

22、依赖于财政拨款。笔者认为,从无锡地区现实区情来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来源完全可以实现多样化,如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人民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犯罪人缴纳的罚金、监狱服刑期间的部分劳动收入、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罚没或拍卖后的收益罚没收入、发行彩票等。此外,从补偿的视觉来看,补偿不仅仅补偿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应该采取切实手段、拓展有力渠道弥补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一般来说,刑事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情绪极不稳定,心理比较脆弱,相关机关应该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服务,消除和缓解刑事被害人所受的心理损害、此外还需要提供人身安全保障救济,防治被害人再次被加害13人所伤害。此外, 无锡市刑

23、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不予救助。笔者认为,救助其目的在于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只以保证被害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支付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是国家对其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一种保障。虽然在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情形时,刑事被害人虽有一定的过错,但仍然是被害人,且也满足条例救助的条件,难道有关机关因为该条例的排斥性规定就可以坐视不管,这显然不符合救助的原则和精神,也有悖于人道主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对于有重大过失的被害人遭受的重大伤害导致自己及其家人遭受困境时,基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怀,相关机构应该给予相应的救助,保证被害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支付,使其走出生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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