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我国小额诉讼构建的几点思考法学 09-1 班冯锦华310912010118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是为追求诉讼的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司法大众化的的价值目标而出现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的分析,指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意义,并分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简单阐述了对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建构的一些思考。关键词: 小额诉讼 程序 效率 一、小额诉讼概述(一)小额诉讼的定义和特点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它虽然是一种解决争议涉及标的金额较少,矛盾冲突不显着,情节轻微影响面小的
2、争议行为的程序,单它也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的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他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消费交易产品的瑕疵的救赎、小额商品价金请求等。与普通简易程序比较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更加简明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一般限于金钱给付请求案件,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2、程序更简易化。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通常标的金额比较小,当事人多希望以较少的诉讼投入解决纠纷。3、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为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4、调解和审判一体化。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议涉及标的
3、金额较少、矛盾冲突不显着、情节轻微影响面小的案件。5、诉讼由本人进行。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及调解和审判的一体化,令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律师就实现纠纷的解决。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快捷、非对抗性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要求,限制了律师的参与,使本人诉讼成为必要。(二)小额诉讼的意义通过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1、.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弥补我国小额消费纠纷法律解决方式上的不足。我国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诉讼程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如果在立法上增加了小额消费诉讼制度,就会弥补我国立法上的这一缺陷。 2.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
4、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了实现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特点是,简单、快捷、方便,诉讼成本低廉,为小额消费者提供了接近和利用司法的机会,为使小额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提供了保障。 3.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设立,将有利于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环境。由于消费者可以有效的利用司法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有力的同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这就会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自觉的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改善整个国家的法治环境。二、小额诉讼在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发展(1)英国于 1967 年根据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在郡法院设立了请求标的额不足 3000 英
5、镑的案件诉讼程序,1973 年建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以一种低廉、简易的诉讼程序,处理 3000 英镑以下的小型消费者争端、占有诉讼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2)意大利于 1973 年对劳动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改革,规定了一个简易、快速的劳动诉讼程序,并于 1974 年将此程序扩大适用于歧视案件和房屋租赁案件。1991 年的民事诉讼改革设置了民事案件中的治安法官和适用于这种法官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一程序比普通诉讼程序要简单、快速和低廉的多。(3)德国 1974 年扩大了州法院的权限,将审判庭的权力交给独任法庭行驶;1977 年通过了简易化修正法,新设了“不拘任何形式的通知”以减法和加快送达,简化了宣判
6、形式与判决书等,1990 年 12 月 17 日审判简化修正法又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初级法院不足 1200 马克的案件可以适用此程序审理。(4)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香港地区对英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传承性。因此目前香港的小额钱债审载处条例恰好体现了 98 年之前英国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同时,香港又因与我国文化传统、心理习惯上的一脉相承,使得这一制度较之英国本土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东方色彩,对大陆地区颇具参考价值。 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学习日本经验,同时与香港一样,保留着难以割舍的中国文化传统,同样形成其制度上的特色。1990 年台湾曾对简易程序进行修正但仍难以应对大量小额诉讼,1999 年在大量
7、借鉴美国、日本制度后,在简易程序修正案中增设了小额程序。三、我国小额诉讼的构建(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1.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适用的纠纷类型。不言而喻,小额消费诉讼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消费纠纷的,特别是小额消费纠纷,是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消费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只能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纠纷只能发生在消费活动中,其他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都不能适用这种诉讼制度来解决,这样才能保证这种诉讼制度真正的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运作。 2.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程序目标就是低成本、高效率,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权利的平等性。虽然根据相关国家和地
8、区的立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不加限制,可以是消费者个人,也可以是作为法人或商人的经营者。但是基于制度设计的理念,作为弱势一方的小额消费者应当成为本诉讼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该制度也不排除法人或商人作为小额消费诉讼的原告,但对其在一定时间内运用该制度提起诉讼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防止这种制度沦为法人或商人向消费者讨债的工具,实现“小额诉讼法院的平民化”的价值目标。 3.我国小额消费诉讼制度适用的标的额范围。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就是“一定数额以下”,即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适用的标的额的范围在 1000 元到 5000 元为宜。各地的高级人民法
9、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出本地区适用该制度的标的额的范围。 (二) 关于管辖原则问题关于管辖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级别管辖;二是地域管辖。小额消费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在诉讼管辖的规定上应当采取方便当事人就近利用的原则。 1.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在基层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小额消费诉讼法庭,像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一样,专门解决小额消费纠纷。这样不仅会使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还会大大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使大量分散的小额利益得到救济。 2.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小额消
10、费诉讼制度中,审理案件应当采用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管辖原则,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真正的实现。因为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标的额小,如果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交通费用才能到法院参加庭审的话,那么他就完全可能放弃诉讼。所以在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应当让当事人选择诉讼成本最小的法院进行诉讼。 (三) 关于诉讼参加人问题小额消费诉讼制度是一种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救济制度。因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并不是很复杂,因此,为了实现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的平衡 ,笔者认为,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应当鼓励本人参加诉讼,禁止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对于这样的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鼓励本人参加诉讼,禁止律师代理小额消费诉讼案件。从
11、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来看,基本上都是鼓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因为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就是低成本的诉讼制度。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 ,增强他的法律意识,也有助于社会法律环境的改善。因此,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中应当规定鼓励小额消费者自己参加诉讼。 2.对于是否允许律师代理小额消费诉讼案件,笔者认为 ,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经济和信息上的不平等而导致诉讼上的不平等。我国的小额消费诉讼制度也应当规定禁止律师代理小额消费诉讼案件。(四)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各国关于小额消费诉讼制度中的举证责任问题,都倾向于减轻和免除小额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平
12、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不平等的地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消费纠纷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举证责任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规定 ,在消费纠纷中也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小额消费诉讼制度中 ,根据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相当的原则,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 ,应当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医疗纠纷”和 “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消费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院应当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13、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就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五) 关于便民措施问题1.法律文书的简化。为了鼓励和方便小额消费者亲自参加诉讼,小额消费诉讼的起诉状可以简化,可以采用由法院统一印制的表格,当事人只要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好即可,不必提交专业化的起诉状。如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向专门的咨询法官咨询。小额消费诉讼的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对裁判的主文记载即可,而裁判的事实和理由即可省略。 2.开庭时间的灵活性。关于小额消费诉讼制度开庭时间的规定,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如果当事人方便,可以在其提起诉讼当日就可开庭。如
14、果当事人没有时间,日间需要工作,那么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开庭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 3.证据规则的简化。在小额消费诉讼程序中,不必遵循传统诉讼程序中繁琐的证据规则,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可以随时将其携带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或将证人带到法庭,法官也不必拘泥于询问证人的顺序的限制。4.审理时间的缩短。因为小额消费诉讼的标的额较小,为了减轻小额消费者的诉累,避免消费者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尽量在一次辩论期日内终结。所以,在开庭前应当提醒当事人适用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后果,要求当事人于开庭之日携带所有的证据和证人,采用所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在审理期限上,根据我国消费纠纷众多的国情,同时考虑到防止诉讼的拖延,应当明确规定小额消费纠纷的审理期限为 1 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参考文献:(1)肖建国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2)外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章武生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