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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in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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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原先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突出了劳动争议仲裁 突出仲裁程序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快速途径。但是,劳动争议处理是一个完整的程序,从国务院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到劳动法 ,都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名称看,侧重的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从法条的内容看,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是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规定的是仲裁的开庭和裁决。绝大多数条款规定的是仲裁,对诉讼则几乎没有涉及,只是

2、在仲裁一章中对涉及诉讼的仲裁程序作了接续。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诉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在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上所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力。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特别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使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有一定的区别。刚刚修正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可能使劳动争议诉讼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难点。 二、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 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从当事人

3、申请到仲裁机构受理是 7 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的60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30 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期限为 50 日,如果延长时也不得超过 65 日。在仲裁期限上,较原有规定有所

4、缩短。除此之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针对有的仲裁机构长时间不作出仲裁裁决已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争议诉讼权利的做法,明确规定,超过上述期限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与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

5、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的有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可以省去诉讼这一花费时间较长的环节,尽快解决争议,把精力投入到正常工作和事务中去。同时,为保证劳动者的诉权得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权利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问题上有了法律规定的选择渠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维权形式。 四、对劳动者作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 对劳动者作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延长。现行

6、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立法时的目的是希望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权益得到尽快的维护,所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作放弃权利。而在劳动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找各种借口把 60 日的时效拖过,然后再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如果听信了用人单位的谎言进行等待,在用人单位翻脸后就失去了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结果是受到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种情况,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 2.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也是针对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相关证据,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则因为不掌握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据,而处于不利的情形之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3.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8、,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实际上说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认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其不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为劳动者保护权益多提供

9、了一条维权渠道。 4.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之所以规定先行裁决的程序,是考虑到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实际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

10、仅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还故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在仲裁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之后又提起上诉,一直拖延到走完全部程序,个别案件甚至拖三到五年。而规定先行裁决程序,对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作出裁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5.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弱者,之所

11、以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往往是迫于无奈,被用人单位逼到不得不如此的地步。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而,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是符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也将是缓和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

12、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在近些年的劳动争议处理中,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最多收费50 元,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少则收 300 元,多则收 600700 元,近年来,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甚至收费上千元。 在劳动争议立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职工都要求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应当实行或裁或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职工当事人往往要在仲裁阶段交比人民法院高得多的仲裁费用,如果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仲裁这个阶段,人民法院则以未履行法定仲裁程序为由不予受理,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当事人对仲裁阶段的反感,希望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的

13、处理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就可以少交许多费用。现在,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其有利之处在于,可以使广大劳动者更加认同这一制度,从而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有利的基础。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多了一条解决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本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如何解决,尚有待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出台。但是,在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原则上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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