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法 律文 明和 社会 发展 关系国 家 开 放 大 学 西 藏 分 部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法 律 文 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关 系 学 习 中 心年 级 专 业 1 6 秋 法 本 姓 名 学 号 1 6 8 0 4 0 1 2 5 0 2 2 2 指 导 教 师 二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目 录摘 要 与 关 键 词 1 一、法 律 文 明 的 含 义 与 本 质 2(一)法 律 文 明 的 含 义 2(二)法 律 文明 的 本 质 3 二、法 律 文 明 下 法 治 社 会 的 构 成 要 素 及 其 基 本 特 征 3(一)法 治 社 会 的 主体 主 体 的
2、 非 公 权 力 性 3(二)法 治 社 会 的 依 据 依 据 的 多 元 性 4(三)法 治 社 会的 客 体 客 体 的 广 泛 性 4 三、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 5(一)为 市 场 经 济 的运 行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5(二)国 家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5 四、发 挥 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重 要 作 用 的 路 径 5(一)推 动 公 民 守 法 6(二)不 断 完 善 立 法 6(三)推 动 司 法 公 正7(四)严 格 依 法 行 政 7 结 语 7 参 考 文 献 9【内 容 摘 要】在 习 总 书 记 的
3、 十 九 大 报 告 中5 4 次 提 到“法 律”,3 次 提 到“法 律 文 明”,可 见 其 对 我 国 法 律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视 程 度。法律 文 明 具 有 双 重 的 含 义,首 先 是 一 个 与 人 治 社 会 相 对 的 概 念,是 一 种 国 家 的 治 理 方 式,强调 的 是 法 律 的 权 威。法 治 社 会 也 是 与 专 制 相 对 而 言,法 治 社 会 是 建 立 在 民 主 基 础 上 的,并且 让 民 主 法 律 化、制 度 化,借 助 于 对 权 力 的 控 制 来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的 一 项 制 度 架 构。法 律 文明 建 设 对
4、于 我 国 来 说 是 十 分 必 要 的,法 律 文 明 建 设 不 但 能 够 为 我 国 的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提 供 法律 保 障,还 是 国 家 现 代 治 理 能 力 的 需 求,也 是 人 民 当 家 做 主 的 根 本 保 障。近 年 来,我 国 建设 法 律 文 明、依 法 治 国 的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我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但 是 社会 上 还 是 存 在 着 一 些 和 法 治 相 冲 突 的 现 象,可 以 说 我 国 的 法 律 文 明 建 设 已 经 到 了 攻 坚 期、关 键 期。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5、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促 进 作 用,建 设 法 治 社 会 需 要 从 我 国 的 实 际 出发,循 序 渐 进 的 展 开,可 以 通 过 推 动 公 民 守 法、加 强 政 府 引 导 来 逐 渐 促 进 我 国 法 治 社 会 的最 终 建 成。【关 键 词】法 律 文 明;社 会 发 展;建 设 路 径 法 律 文 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关 系 在 刚 刚 结 束 的 十 九 大 中,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的 报 告 给 了我 们 深 深 的 鼓 舞。在 习 总 书 记 的 十 九 大 报 告 中 5 4 次 提 到“法 律”,3 次 提 到“法 律 文明”,可 见
6、其 对 我 国 法 治 建 设、法 律 文 明 的 重 视 程 度。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笔 者 以 十 九 大 为背 景,以 我 国 的 法 律 文 明 建 设 为 切 入 点,对 我 国 法 律 文 明 建 设 的 路 径 进 行 分 析,希 望 可 以发 挥 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进 一 步 推 进 我 国 社 会 的 发 展。一、法 律 文 明 的 含 义 与 本 质(一)法 律 文 明 的 含 义 随 着 近 代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席 卷而 来,涌 现 出 了 孟 德 斯 鸿、洛 克、伏 尔 泰、卢 梭 等 启 蒙 思 想 家,他
7、 们 把 法 治 社 会 的 理 论 进一 步 发 展,将 法 治 社 会 的 中 心 由 治 理 能 力 转 移 到 了 国 家 机 器 之 构 成 上 来,从 政 体 上 他 们 强调 要 用“民 主”来 代 替“专 制”,应 该 用 法 律 来 对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调 节,并 指 出 这 里 的 法 律必 须 是 人 民 意 志 的 体 现,并 且 是 经 过 人 民 选 举 出 来 的 代 表 在 行 使 国 家 的 权 力。人 民 把 自 己的 权 利 让 渡 给 国 家 之 后,国 家 和 政 府 的 唯 一 目 的 便 是 要 保 护 人 民 的 生 命、自 由 以 及
8、财 产,这 时 候 法 律 已 经 由 掌 权 者 管 理 国 家 的 一 种 方 式 变 成 了 一 项 重 要 的 国 家 制 度。故 此,笔 者 认 为 法 律 文 明 的 含 义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层:第 一 层 的 含 义 是 法 律 文 明 最 基 本和 最 初 的 含 义,即 法 的 统 治。这 里 法 律 文 明 是 一 个 与 人 治 社 会 相 对 的 概 念,是 一 种 国 家 的治 理 方 式。其 所 强 调 的 是 法 律 的 权 威,要 求 法 律 成 为 处 理 各 家 各 项 事 务 的 依 据,成 为 国 家政 治、经 济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的
9、 基 本 准 则。第 二 层 含 义 是 与 专 制 相 对 而 言,法 律 文 明、法 治 社会 是 建 立 在 民 主 基 础 上 的,并 且 让 民 主 法 律 化、制 度 化,借 助 于 对 权 力 的 控 制 来 保 障 公 民权 利 的 一 项 制 度 架 构。现 代 意 义 上 的 法 治 社 会 以 权 利 与 自 由 为 宗 旨,建 立 在 民 主 的 基 础 之上,把 法 律 作 为 最 高 的 权 威,以 权 力 制 约 以 及 分 权 作 为 政 治 运 行 的 模 式 的 一 种 政 权 结 构。从 实 质 上 看,法 律 文 明 是 实 现 了 民 主 和 法 制
10、的 有 机 结 合,和 民 主 宪 政 一 致,与 个 人 的 专 制独 裁 相 对 立。我 们 知 道 一 定 的 治 国 方 式 必 然 会 与 一 定 的 政 治 体 制 相 互 呼 应,所 以 法 律 文 明 的 这 两 层含 义 实 际 上 是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的。现 在 我 们 所 说 的 法 治 社 会 就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方 式 和 民 主 法治 化 的 政 治 体 制 的 一 种 有 机 的 结 合,就 是 法 律 文 明。(二)法 律 文 明 的 本 质 法 律 至 上。这 也 是 相 对 于 人 治 社 会 来 说 法 治 社 会 的 一 个 基 本含
11、 义。法 律 至 上 所 强 调 是 反 对 一 切 超 越 法 律 之 上 的 东 西 的 存 在,反 对 一 切 形 式 的 专 制。在社 会 生 活 之 中,不 是 掌 权 者 的 喜 好,不 是 关 系,不 是 社 会 的 道 德,而 是 法 律 来 对 各 个 方 面进 行 调 节,法 律 是 根 本 性 的 调 节 手 段。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正 如 上 文 所 说,在 法 治 社 会 之 中 是 法 律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进行 调 节,这 其 中 就 包 含 了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这 一 条 件。法 治 社 会 里,法 律 是 社
12、会 公 共 意 志的 产 物,保 护 公 民 在 权 利 和 义 务 上 都 处 于 平 等 的 地 位。任 何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的 时候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任 何 公 民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都 要 接 受 法 律 的 制 裁。二、法 律 文 明 下 法 治 社 会 的 构 成 要 素 及 其 基 本 特 征(一)法 治 社 会 的 主 体 主 体的 非 公 权 力 性 从 广 义 上 来 说,社 会 组 织 主 要 有 三 种:政 府 组 织、市 场 经 济 组 织、社 会 组织。政 府 组 织 主 要 指 的 是 以 行 政 机 关 做
13、为 主 体 的 国 家 政 府 组 织。在 一 个 国 家 社 会 的 建 设 之中 发 挥 着 领 导、协 调 以 及 规 划 的 作 用,是 法 治 政 府 的 主 体。市 场 经 济 组 织 主 要 是 指 以 企 业为 主 体 的 市 场 经 济 组 织,借 助 于 企 业 所 肩 负 的 社 会 责 任 在 一 个 国 家 社 会 的 建 设 中 起 到 重 要的 作 用。社 会 组 织 主 要 是 指 以 非 营 利 机 构 作 为 主 体 的 社 会 组 织,这 类 组 织 以 公 益 为 目 标 或者 是 以 互 益 为 目 标,主 要 形 式 是 自 我 组 织、自 愿 参
14、与 以 及 自 主 管 理,具 有 非 宗 教 性、非 政治 性 以 及 非 营 利 性 的 特 征。这 三 类 组 织 也 就 是 一 个 国 家 法 治 社 会 的 主 体。法 治 社 会 的 主 体不 但 要 积 极 的 制 约 公 权 力 的 运 行,还 要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不 断 的 发 挥 其 积 极 的 作 用。从 这 里 我们 可 以 看 到,法 治 社 会 的 主 体 是 个 人、社 会 组 织(这 里 指 的 是 非 营 利 机 构 作 为 主 体 的 社 会组 织)以 及 市 场 经 济 组 织,并 不 包 括 国 家 的 公 权 力,这 也 就 是 法 治 社
15、会 主 体 的 非 公 权 力 的属 性。(二)法 治 社 会 的 依 据 依 据 的 多 元 性 法 治 社 会 的 依 据 包 括 国 家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及社 会 中 所 形 成 的 惯 例、习 惯、乡 规 民 约 等 法 律 以 外 的 规 范。对 于 国 家 制 定 的 法 律 来 说,是所 有 的 社 会 成 员 都 要 遵 守 的。法 律 也 是 从 社 会 中 产 生 的,其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维 护 社 会 秩 序。瞿 同 祖:中 国 法 律 与 中 国 社 会,中 华 书 局,2 0 0 3 年 版,第 1 页。但 是,同 时 法 律 又 控 制 着 社 会。
16、注 明 法 学 家 庞 德 认 为,法 律 是 首 要 的 控 制 社 会 的 工具。法 律 可 以 对 社 会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进 行 调 节,并 且 还 可 以 解 决 政 治、经 济 以 及 文 化 等 方 面的 问 题。然 而,从 调 控 的 范 围 来 说,法 律 也 有 自 身 的 局 限 性。法 律 作 为 一 种 规 范,只 是 众多 社 会 规 范 的 一 种,不 是 唯 一 的 规 范。法 律 本 身 的 作 用 不 是 其 他 的 社 会 规 范 可 以 代 替 的,同 样 的 法 律 也 不 能 代 替 其 他 的 社 会 规 范。从 法 律 的 特 性 上 来
17、 说,法 律 具 有 一 定 的 滞 后 性,相 对 于 日 新 月 异 的 社 会 来 说,法 律 永 远 都 是 之 后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的。因 此,面 对 社 会 中 不 断出 现 的 新 情 况,法 律 要 及 时 的 进 行 调 整。因 此,对 于 社 会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只 有 法 律 是远 远 不 够 的。法 律 之 外 的 规 则 也 可 以 作 为 法 治 社 会 的 重 要 依 据。法 治 政 府 和 法 治 社 会 是 法 治 国 家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之 所 以 提 出 法 治 社 会 原 因 就 在 于 法 治 建 设 已 经 有 了
18、一 定 的 成 效,并 且 还 是不 断 的 深 化,但 是 法 制 建 设 在 根 基 处 有 一 些 问 题,不 能 够 紧 跟 法 治 国 家 的 建 设 脚 步,因 此才 提 出 了 法 治 社 会 这 一 概 念。因 此,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不 能 仅 仅 的 依 靠 法 律 规 范,因 为 法 律规 范 本 身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问 题,比 如 法 律 规 范 具 有 局 限 性,不 能 够 解 决 社 会 上 的 全 部 问 题;同 时,社 会 本 身 的 特 性 也 决 定 了 社 会 在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必 然 会 衍 生 出 一 些 多 元 化 的 规
19、 则,这些 规 则 也 可 以 对 社 会 秩 序 进 行 调 节,并 促 进 社 会 的 发 展 以 及 提 升 社 会 的 自 我 治 理 能 力。因此,国 家 制 定 的 法 律 以 及 社 会 中 所 形 成 的 惯 例、习 惯、乡 规 民 约 等 法 律 以 外 的 规 范 都 是 法治 社 会 的 主 体 所 应 该 遵 守 的。(三)法 治 社 会 的 客 体 客 体 的 广 泛 性 可 以 说,法 治 社 会 的 客 体 涵 盖 了 各 种 各 样的 社 会 关 系,十 分 的 广 泛。正 如 前 文 所 述,法 治 社 会 的 主 体 有 社 会 权 力 与 私 权。法 治
20、社 会的 主 体 在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的 同 时,不 但 要 受 到 国 家 权 力 的 限 制,还 要 受 到 社 会 的 限 制,都是 为 了 让 其 权 力 能 够 在 正 确 的 行 使。社 会 的 主 体 和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社 会 和 个 人 对 政 府的 监 督,均 属 于 社 会 关 系,也 就 是 说 都 属 于 法 治 社 会 的 客 体。法 治 社 会 更 加 注 重 的 是 社 会自 治 这 一 模 式,同 时 也 承 认 包 括 国 家 公 权 力 在 内 的 多 元 化 治 理 模 式 的 有 效 性,因 此,法 治社 会 的 客 体
21、 具 有 明 显 的 广 泛 性。三、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一)为 市 场 经 济 的 运 行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对 于 市场 经 济 来 说,法 律 就 是 要 为 市 场 经 济 的 良 性 发 展 构 建 一 整 套 既 符 合 法 治 精 神 又 符 合 市 场 经济 规 律 的 法 律 体 系。由 于 市 场 经 济 具 有 自 发 性 与 未 定 性,因 此 没 有 办 法 对 预 先 对 市 场 经 济秩 序 进 行 设 计,只 能 依 靠 市 场 自 己 在 经 济 的 运 行 中 选 择 规 则。所 以,市 场 经 济 的 运 行 必
22、然需 要 一 套 合 理、稳 定 的 规 则 体 系,由 其 来 进 行 引 导,也 就 是 要 依 靠 法 律 规 则 来 引 导 市 场 经济。在 法 治 社 会 中,法 律 规 则 可 以 对 参 与 市 场 活 动 的 准 则 以 及 地 位 进 行 确 认,对 于 市 场 运行 中 各 种 不 合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节,从 而 保 障 参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并 且 给 市 场 中的 各 种 经 济 行 为 设 定 行 为 的 界 限,如 果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为 超 过 了 这 一 界 限,那 么 就 要 受 到 法律 的 制 裁。这 样
23、 就 可 以 保 障 市 场 经 济 的 良 性、稳 定 运 行,保 证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二)国 家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现 代 国 家 治 理 的 基 本 的 方 式 就 是 法 治。现 代的 法 治 也 为 国 家 的 治 理 提 供 了 两 发 的 基 本 价 值。一 个 国 家 的 治 理 是 否 现 代 化,主 要 的 就 是要 看 这 个 国 家 实 行 的 是 法 治 还 是 人 治。人 治 的 国 家 之 中 管 理 者 把 统 治 者 的 个 人 意 志 凌 驾 于全 社 会 的 意 志 与 价 值 之 上,其 所 满 足 的 是 统
24、 治 者 的 个 人 需 求。法 治 则 不 同,它 可 以 对 社 会的 各 方 利 益 进 行 协 调,让 其 按 照 既 定 的 规 则 来 对 纠 纷 进 行 处 理,从 而 让 社 会 各 方 的 利 益 需求 得 到 满 足。国 家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其 制 度 体 系 所 体 现 出 来 的 基 本 的 机 制 理念,也 就 是 社 会 公 平。法 治 所 调 节 的 社 会 公 平 包 括 规 则 公 平 与 权 利 公 平。规 则 公 平 注 重 的是 法 律 制 度 之 中,制 度 的 制 定 以 及 实 施 都 要 公 平,即 权 利 和
25、 义 务 的 对 等。对 任 何 的 违 法 犯罪 行 为 都 要 追 究 法 律 责 任。权 利 公 平 注 重 的 是 权 利 主 体 之 间 的 平 等,任 何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一 律 平 等,享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保 护 与 权 利 救 济 等 等。四、发 挥 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重 要 作 用 的 路 径 近 年 来,随 着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全会 的 召 开,再 加 上 十 九 大,都 促 进 了 我 国 依 法 治 国、法 律 文 明 的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我 国 的司 法 改 革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但 是 社
26、 会 上 还 是 存 在 着 一 些 和 法 治 相 冲 突 的 现 象,可 以 说我 国 的 法 律 文 明、法 治 社 会 建 设 已 经 到 了 攻 坚 期、关 键 期。建 设 法 治 社 会,实 现 法 律 文明,发 挥 法 律 文 明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需 要 从 我 国 的 实 际 出 发,循 序 渐 进 的 展 开。对 此,可 以 通 过 推 动 公 民 守 法、加 强 政 府 引 导 来 逐 渐 促 进 我 国 法 治 社 会 的 最 终 建 成。(一)推 动 公 民 守 法 任 何 社 会 都 是 由 人 聚 集 而 成 的,在 人 们 的 社 会 交
27、往 的 过 程 中 形成 了 各 种 各 样 的 社 会 关 系。在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中,法 律 具 有 不 可 取 代 的 地 位,然 而,只 有法 律 被 公 民 记 在 心 中,并 且 应 用 于 具 体 的 生 活 之 中,法 律 的 作 用 才 算 是 得 到 了 真 正 的 发挥。因 此,在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中 公 民 的 守 法 问 题 十 分 重 要,要 积 极 的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来 引 导公 民 守 法。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离 不 开 法 律 的 运 用 于 实 施,只 有 公 民 自 觉 尊 法、守 法,才 会 积极 的 用 法 律
28、 去 解 决 其 遇 到 的 各 种 纠 纷。笔 者 认 为,要 推 动 公 民 守 法,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努 力:第 一,积 极 利 用 媒 体 宣 传 法 治,不 断 引 导 公 民 守 法。随 着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媒 体 的 形 式 也越 来 越 多 样 化。在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中 要 积 极 的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力 量 进 行 法 律 的 宣 传,不 断 的培 养 公 民 的 法 治 意 识 和 法 治 理 念。第 二,大 力 弘 扬 法 治 文 化,让 法 治 理 念 内 化 于 心 在 我 们推 进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整 个
29、 过 程 中,要 大 力 弘 扬 法 治 文 化,促 进 尊 法、守 法 的 社 会 氛 围 的 形成。可 以 设 置 法 律 咨 询 机 构,在 公 民 遇 到 法 律 问 题 的 时 候 为 其 提 供 咨 询,在 这 一 过 程 中 不但 能 让 公 民 学 到 法 律 知 识,还 可 以 培 养 公 民 的 法 律 思 维。(二)不 断 完 善 立 法 在 进 行 立 法 的 过 程 之 中,政 府 要 积 极 的 进 行 调 研,广 泛 的 收 集公 民 的 意 见,深 入 了 解 公 民 的 需 求,在 这 样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符 合 公 民 利 益、有 利 于 法 治 社
30、 会构 建 的 法 律。比 如,广 东 省 人 大 在 颁 布 广 东 省 商 事 登 记 条 例 之 前,就 积 极 到 各 市 进 行开 展 广 东 省 工 商 登 记 管 理 条 例(草 案)的 立 法 调 研,了 解 其 工 商 登 记 改 革 的 主 要 情况、取 得 的 成 效,以 及 在 实 践 中 遇 到 的 问 题,并 就 条 例 的 合 法 性 以 及 必 要 性 进 行 讨 论,并就 条 例 的 修 改 征 求 大 家 的 意 见,除 了 实 地 调 研,还 积 极 的 开 通 网 络,让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网 络发 表 自 己 对 这 一 条 例 的 意 见 和
31、看 法,这 样 可 以 保 证 立 法 的 科 学 性。h t t p:/w w w.n p c.g o v.c n/n p c/x i n w e n/d f r d/g u a n g d o n g/2 0 1 4-1 2/2 9/c o n t e n t _ 1 8 9 2 0 4 1.h t m,访 问 2 0 1 7 年 1 1 月 5 日。(三)推 动 司 法 公 正 人 们 常 说,司 法 是 实 现 公 平 正 义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一 个 司 法不 公 正 的 社 会 绝 对 不 是 一 个 法 治 社 会。目 前,我 国 的 司 法 领 域 还 存 在 着 很
32、 多 的 问 题,比 如司 法 腐 败 丑 闻 层 出 不 穷,不 断 的 有 冤 家 错 误 见 诸 报 端 这 不 但 让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早 收 到 了损 失,还 对 司 法 的 权 威 是 莫 大 的 损 害。尤 其 是 近 年 来 爆 出 的 冤 假 错 案,都 是 由 于 司 法 不 透明、不 公 正 以 及 部 分 司 法 人 员 的 刑 讯 逼 供 造 成 的,这 些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加 剧 了 人 们 对 司法 的 不 信 任。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离 不 开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假 如 公 民 对 司 法 不 信 任,那 么 法治 社
33、会 的 建 设 就 将 变 得 十 分 艰 难。因 此,要 积 极 的 实 现 司 法 公 正,增 加 人 们 对 与 司 法 的 信任。(四)严 格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必 须 要 要 政 府 的 推 进,因 此 在 政 府 进 管 理 的 过 程中 不 能 过 度 揽 权,否 则 就 会 打 击 公 民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参 加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积 极 性。在 西 方 国家,其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过 程 就 是 政 府 权 力 与 公 民 相 互 协 调,二 者 的 利 益 相 互 妥 协 的 结 果,同 时 也 是 一 个 政 府 的 权
34、力 被 逐 渐 的 限 制 的 过 程。在 我 国,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需 要 更 多 的 自由,如 果 政 府 的 管 理 过 渡,必 然 要 影 响 到 经 济 的 发 展。因 此,政 府 要 适 度 放 权,积 极 的 转变 自 己 的 职 能,更 多 去 扮 演 好 服 务 的 角 色。另 外,政 府 在 行 使 权 力 的 时 候 要 接 受 社 会 组 织以 及 公 民 的 监 督。我 们 知 道 绝 对 的 权 力 产 生 绝 对 的 腐 败,政 府 也 不 例 外。如 果 对 政 府 的 权力 没 有 监 督 那 么 必 然 会 造 成 权 力 的 滥 用,从 而 践
35、踏 法 治。因 此,在 建 设 法 治 社 会 的 过 程 之中,不 但 要 对 政 府 的 权 力 进 行 限 制,还 要 让 政 府 接 受 社 会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的 监 督,这 样 才 能保 证 政 府 的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另 外,政 府 的 工 作 人 员 也 要 做 到 文 明 执 法,尽 量 减 少 与 社会 组 织 或 者 是 公 民 的 纠 纷。结 语 十 九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要“坚 持 依 法 治 国、依 法 执 政、依 法 行 政 共 同 推 进,坚 持 法治 国 家、法 治 政 府、法 治 社 会 一 体 建 设”,不 断 的 提 高 全
36、 民 族 的 法 治 素 养 与 道 德 素 质。这既 是 对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期 许,也 是 对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要 求。可 以 说,法 治 是 人 类 所 公 认 的治 理 国 家 以 及 管 理 社 会 的 最 佳 方 式,法 治 社 会 也 是 最 理 想 的 社 会 治 理 模 式。建 设 法 治 社 会是 我 国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一 环。建 设 法 治 社 会 首 先 需 要 我 们 明 确 法 治 社 会 的 内 涵 以 及 本质,对 法 治 社 会 的 准 确 定 位 是 进 行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的 前 提。目 前,我 国 法
37、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中 还存 在 着 诸 多 的 问 题,我 们 应 该 采 取 积 极 的 措 施,不 断 的 推 进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既 要 从 我 国的 国 情 出 发,又 要 立 足 当 下,放 眼 未 来。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离 不 开 公 民 的 支 持 以 及 参 与,因此 要 积 极 的 推 进 公 民 守 法,让 守 法 成 为 公 民 的 一 种 自 觉 行 为。同 时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也 离不 开 政 府 以 及 社 会 组 织 的 推 动,所 以 要 积 极 的 加 强 政 府 引 导,让 政 府 在 立 法、执 法、司 法方 面
38、发 挥 引 导 作 用,为 法 治 色 社 会 的 建 设 创 造 良 好 的 大 环 境,除 此 之 外 还 要 推 动 的 社 会 组织 自 治,发 挥 其 在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的 作 用。笔 者 相 信 经 过 各 方 的 努 力,法 治 社 会 的 建 成 必将 离 我 们 越 来 越 近。参 考 文 献 1 何 勤 华.法 律 文 明 的 内 涵 及 其 历 史 解 读 J.法 商 研 究,2 0 1 8,3 5(0 6):1 7 6-1 8 8.2 杨 鹏 程.论 异 质 法 律 文 明 间 的 法 律 移 植 J.淮 海 工 学 院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版)
39、,2 0 1 8,1 6(0 9):3 0-3 3.3 方 翌.完 善 法 律 制 度 保 障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进 程 J.当 代 贵州,2 0 1 8(3 6):6 2-6 3.4 单 楠.分 析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法 律 保 障 体 系 的 构 建 问 题 J.辽 宁 广 播电 视 大 学 学 报,2 0 1 8(0 2):1 0 9-1 1 0.5 李 晓 辉.法 律 文 明 互 鉴 的 新 思 维:以 习 近 平 文 明 观 为中 心 的 考 察 J.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学 报,2 0 1 8(0 3):1 1-1 6+2 0 6.6 赵 昕.关 于 法 律 文 明
40、相 关 问题 的 思 考 J.淮 海 工 学 院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2 0 1 8,1 6(0 4):2 3-2 6.7 林 海.伦 敦:寻找 法 律 文 明 的 缩 影 J.检 察 风 云,2 0 1 8(0 8):5 6-5 7.8 顾 燕.马 克 思 论 东 西 方 法 律 文 明 的关 系 J.扬 州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2 0 1 1,1 5(0 6):5 3-5 8.9 高 静.论 法 律 文 明 与 政治 文 明 的 互 动 J.法 制 与 社 会,2 0 0 8(2 4):1 8 6-1 8 7.1 0 张 中 秋.法 律 文 化 与 政 治 文 明 和 社会 发 展 概 念、经 验、原 理 和 意 义 的 探 讨 J.法 学,2 0 0 4(0 3):2 5-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