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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规范-第三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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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水 利利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水利工程标准 规范 (三) 卢炳瑞 主编 中国言实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水 利 管 理 与 执 法 实 务 全 书 /卢 炳 瑞 主 编 北京 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4.9ISBN 7-80128-320-8水 卢水利管理 法规 中国 汇编 D922.66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03280 号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府 右 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17)中铁十六局印刷厂787 1092 32 418.25 印张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1440.00 元 (本 卷 16.00 元 )I目 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 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的通知 .12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5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2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3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 .38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京密 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 的通知 .51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修

3、正) .5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59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62北京市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征收办法 .67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管理办法 .69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72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干规定 .77I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83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 .86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87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91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 .102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

4、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 暂行规定 .11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115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32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 .137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 .139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140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146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151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61北京市密云水库 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 管理暂行办法 .178关于新划市区排水河道清障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82I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84上海市水域环

5、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 .190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 .195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办法(1993 年 8 月 2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8 月 21 日公布 199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防治 水害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适应国民经济发 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 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 利用 保护 管理 水资源 防治水害 必须遵守

6、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湖泊 水库 塘坝中的水 属于集体所有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取 得 的 水 资 源 使 用 权 及 其 它 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 规划 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 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 的多种功能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监 督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自然植被 种树种草 涵 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 改善生态环境第 五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水 污 染 防治的法律 法规 保护和改善水质 各级人

7、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坚 决禁止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计划用水 厉行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措施 降低水的消耗量 提高水的利用率第 七 条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立水政监察制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渠(沟)道管理单位 的 水 政 机 构 和 水 政 监 察 人 员 依 法 负 责 本 管 辖 区 的 水 政监察工作第 八 条 自 治 区 依 法 对 水 资 源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与 分级 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8、负 责 全 区 水 资 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 同 自 治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有 关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 理与监测 统计 分析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乡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城市规划 区地下水的开发 利用和保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水源地的绿化 水源涵养和林区的保护管理地 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九条

9、在开发 利用 保护 管理水资源 防 治水害 节约用水 防汛抗洪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 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 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 察和调查评价 全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 价 由 自 治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进 行地 市 县(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 价 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 十 一 条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的 综 合 规划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

10、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的由上一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4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由 其 委 托 的 主 要 受 益 地 区 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 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规划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应 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 兼顾各地区 各行业的实际情 况第十二条 灌溉 防洪 航运 城市和工业供水 水力发电 渔业 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 水质保护 水文测验 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 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十 三 条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是 开 发 利 用

11、 水 资 源 和 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批 准机关核准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在统一规划下 依 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 蓄水 开采地下水和排水 (包 括 开 采 矿 藏 或 者 兴 建 地 下 工 程 时 疏 干 排 水 ) 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 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农业 工业和其他用水 在 水资源不足的地区 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5工业 农业的发展 对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应当设立饮 用水保护区第十六条 各地区应当根据水土资源条件 发展 灌溉 排水和水土保持事业 促进农业

12、稳产 高产农业用水应当加强管理 采取节约用水的灌溉方 式 改进灌溉技术 减少耗水量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 应当采取灌排 结合 渠井结合等措施 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在水土流失地区 要采取生物 工程和耕作等综 合措施 进行小流域治理 改善生态环境第 十 七 条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应 当 服 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兼顾上下游 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充分发挥水 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十八条 兴 建 (包 括 新 建 改建 扩 建 )水 工 程 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 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 求有关地

13、区和部门的意见 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水 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6他有关部门 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向河道 湖泊 水库 沟 渠等水体及水利工程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扩大 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 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 水库 滞洪区 沟 渠等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弃物 倾倒垃圾 种植阻碍行 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14、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地 表 水和地下水水量 水质及水体监测网络 水行政主管 部门与地质矿产 城建 环保 气象等部门应当互相 交换有关水量 水质 水污染物含量等监测资料第 二 十 三 条 开 采 地 下 水 必 须 在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的基础上 实行统一规划 加强监督管理 防止盲 目开采和过量开采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 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采取停止开采 限制 开采量和禁止开凿新井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防止水源 枯竭和地面沉降开采地下水的单位 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 建立水位 水量 水质等技术资料档案 报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7第二十四

15、条 兴建各类水工程 应当按照经批准 的设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第 二 十 五 条 水 工 程 保 护 范 围 内 土 地 的 使 用 必 须符合水工程管理保护的规定 不得损害水工程的安 全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 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护岸林木 防汛设 施 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河段 水文地质监测设 施 通航过船设施等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 全区和跨地(市)区域的水长期供求 计划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地 市 县 (区 )的 水 长 期 供 求 计 划 由同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

16、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人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水 长 期 供 求 计 划 和 本 地 实 际 情 况制定 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上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 应当兼顾上 下游 左右岸和各方面用水需要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 分配方案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8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从地下 河流 湖泊取水的 实行取水许可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申 请 取 水 许 可家庭

17、生活 畜禽饮用及其他少量取水的 不需要 申请取水许可自治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 范围和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 应当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 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 湖泊取水 的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 三 十 二 条 水 事 纠 纷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由 相应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请求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

18、门处理 也可以直 接和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 当事人不 得单方面改变纠纷发生前水的状况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9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监督管理 及时调 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 三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汛 与 抗洪工作的领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参加防汛与 抗洪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防汛与抗洪工作贯彻安全第一 常 备不懈 以防为主 全力抢险的方针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实行分级分部门的岗 位负责制第三十五条 黄河重点险段 中型水库和滞洪区 的渡汛方案由地 市 县(区

19、)防汛指挥机构制定 报 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由自 治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 它小型工程和傍山干渠的防御洪水方案 由所在县 市的防汛指挥机构和干渠管理机构制定 报各自的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可以宣布紧急防汛抗洪期 防汛指挥机构有权 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 设备 交通工具和 人员 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0第三十七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水利部 门应当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

20、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 越权批准水资源开发利 用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 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方 案的 该批准文件无效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他人的生产 生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 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事先未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视其后果 可并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阻碍 行洪或者影响水工程

21、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障碍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毁坏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1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护岸林木 毁坏防汛 水文监 测 水文地质监测和通航过船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及 时修复 并赔偿损失 可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 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22、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应当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构成 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四 十 五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部 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 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 对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1 月

23、 1 日起施行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2布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批 管 理规定 的通知各行署 各市 县( 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 部门 各直属机构现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报批管理规定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结合

24、我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山区 丘陵 区 风沙区从事自然资源开发 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 人 均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 土保持方案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审 查 及 签 发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合 格 证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3发生 产 建 设 项 目 范 围 在 县 (市 区 )境 内 的 水 土 保 持 方案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签 水 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跨 县 (市 区) 跨 行 署 (市 )区 域 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 级

25、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经上 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签发 水土保 持方案合格证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接 到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和 个 人 申 报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后 应 当 派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经 审 查 水土 保持方案 合格的 发给 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并监督其方案的实施第 五 条 经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不 得 擅 自 改 动 确需修改时 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列水土保持设施 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生 产 建

26、 设 项 目 中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应 有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 六 条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向 环 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 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 应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4当 持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签 发的 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理 位 置 环境条件 (二 )生 产 建 设 规 模(三 )水 土

27、 保 持 现 状 (四 )因 生 产 建 设 可 能 造 成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五 )水 土 保 持 措 施(六 )概 算 及 效 益 (七 )实 施 方 案 及 措 施 等第 八 条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因 技 术 力 量等原因无力提出水土保持方案的 可以向水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 为提出水土保持方案第九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建和在建的项目 未申 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逾期不报的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写提纲 水土保持 方案审定书

28、和 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由自治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并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自治区 财政厅 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5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银 川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 旱 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促 进 水 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经 济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银川市实际 制定

29、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水土流失 是指因自然因 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本办法中所称水土保持 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 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 三 条 凡 在 银 川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自 然 资 源 开发 生产建设及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必须贯彻执行预防 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 加强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 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 谁造成水 土 流 失 谁 负 责 治 理 和 谁 投 资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新 开 发 的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6土地由谁使用 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

30、源 防 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对下列行为有权向市 县 (区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一 )毁 林 或 者 毁 坏 贺 兰 山 沿 山 天 然 荒 漠 草 场 进 行 开荒 毁坏原始地貌 植被的(二 )开 垦 贺 兰 山 沿 山 地 区 15 度以上陡坡地的(三 )向 黄 河 行洪沟道 蓄 (滞 )洪 区 输(引)水渠 排水沟 湖泊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 石 土或者尾矿 废渣 垃圾的(四 )占 用 或 者 损 毁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五 )破 坏 水 土 资 源 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 六 条 银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本行政区

31、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把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规划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任务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依法多层次 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水土 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第八条 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为 (一 )贺 兰 山 山 区 (以 下 简 称 山 区 ) (二 )西 干 渠 以 西 (包 括 银 西 各 蓄 滞 洪 区 )至 贺 兰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7山 洪 积 扇 的 干 旱 草 原 区 (以 下 简 称 干 旱 草 原 区 ) (三 )银 川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分 布 的 固

32、 定 或 流 动 沙 丘 地(以 下 简 称 风 沙 区 ) (四 )黄 河 西 岸 河 滩 地 (以 下 简 称 河 滩 区 )第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积极采用水土保持 的先进技术 奖励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第二章 预防第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全 民 植 树 种 草 有计划地封山封沙 围栏封育 保护和扩大植被 面积第 十 一 条 未 经 批 准 在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 域 内禁止挖药材 铲草皮 烧生灰 烧砖瓦在贺兰山崩塌滑坡 黄河塌岸等危险区内禁止取 土

33、挖沙 采石第十二条 禁止在 1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 作物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5 度以上的集体所有的 荒坡地 必须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由县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垦荒坡地批准书后 方可 开垦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8开 垦 禁 止 开 垦 坡 度 以 下 五 度 以 上 的 国 有 荒 坡 地 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 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土地 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开垦手续第十三条 在山区 风沙区 干旱草原区修建铁 路 公路 水利工程 开办矿山 电力 建材和其他 工业企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中 必须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

34、告书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 领 取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合 格 证 后 方可向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否则 计 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在山区 风沙区 干旱草原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 或个体申请采矿 必须填 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持 水土保持方案合 格证 等有关手续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 矿许可证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不得擅自改动 确需修 改时 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建 设 经费 必须列入工程总概算第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必 须 与

35、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 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禁止向河流 行洪沟道 蓄 (滞 )洪 区 湖泊 水库 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 废弃物在生产建设 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 弃物 应当运到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 放 工程竣工后 取土场 开挖面和废弃的砂 石 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 应当采取整治措施 恢复表土 层和植被 防止水土流失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发 布 前 已 建 成 或 着 在 建 的 生 产建设项目 造成或

36、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生产建设 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并按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第三章 治理第 十 八 条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应 当 以 小 流 域 为 单 元 进行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实行生物措施 耕作 措 施 与 工 程 措 施 相 结 合 坡 面 治 理 与 沟 道 治 理 相 结 合 治理与生产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水土保 持防护体系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干旱草原区 风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0沙区河滩区内的 四荒 地以承包 租赁 股份合作 拍卖 四荒 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第 二 十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和

37、 生 产 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对造成的水土流 失负责治理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防治费用从基本建 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 防治费 用 从 生 产 费 用 中 列 支 因 技 术 等 原 因 无 力 自 行 治 理 的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治费 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治理第 二 十 一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或 侵 占 水土保持设施 确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占用 拆除水土 保持设施的 或者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 设施的 必须给予补偿第四章 监督第 二 十 二 条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水 土保持监测网络

38、 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 并定期 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事项(一 )水 土 流 失 的 面 积 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 )水 土 流 失 造 成 的 危 害 及 其 发 展 趋 势 (三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情 况 及 其 效 益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的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1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 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时 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情况第 二 十 四 条 有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任 务

39、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情 况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予以处罚(一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在贺兰山崩塌滑坡 黄河 塌岸等危险区内取土 挖沙 采石的 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以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二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开垦禁垦坡度以下 5 度以上集体所有或国有荒 坡地的 由

40、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 采取补救 措施 并处开垦坡地每平方米 3 角至 5 角的罚款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2(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水土保持设施没有建成或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3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 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1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 款(四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的 未按规定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的 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情 节 严 重 的 处以 1000 元至 10000 元的罚款(五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 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也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

41、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危 害 后 果 处 以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其停业治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拒绝和阻碍水 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42、 24行第二十八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 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免予承担责 任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银 川 市 水 利 局 和 银 川 市 人

43、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节约用水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根据国务院发布 的 取水 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结合自治水利工程管理规范 25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 二 条 在 本 自 治 区 境 内 利 用 水 工 程 或 者 机 械 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 湖 泊 或 者 地 下 取 水 (含 矿 泉 水 地热水 下 同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均应依照 办法 和 本细则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以下简称取水许可证) 并按 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第

44、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权限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发 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管理(一 )川 区1 年取地表水 2000 万立方米以上 取地下水 300 万立方米以上的 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 放取水许可证2 年取地表水 1000 万立方米以上 2000 万立方米以下 取地下水 100 万立方米以上 300 万立方米以 下的 由 行 署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发放取水许 可证3 年取地表水 1000 万立方米以下 取地下水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由 县 (市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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