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idic 工程施工合同篇一: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第部分定义和解释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 “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 “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 “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iv) “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
2、本合同条件第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b) (i) “合同”指合同条件(第部分和第部分) 、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ii)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 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iii) “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iv)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3、v) “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vi) “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vii) “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 “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 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 “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 44 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
4、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ii) “接收证书”指根据第 48 条规定签发的证书。(e) (i) “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ii) “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ii)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 “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 “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v)
5、 “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 ,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vi) “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vii) “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g) (i) “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ii) “天”指日历日。(iii) “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iv) “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件的标
6、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和复数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 、 “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
7、,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工程师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按第款可能委托给他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权力的委托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任何已授予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撤回这种委托。任何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而且只有将文件副本送给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
8、件,都和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a)工程师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对某一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对这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效力。(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对此函件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更改。助理的任命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完成第条款规定的工程师代表的任务。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任何指令,除非此类指令对他们履行本身职责和保证他们能够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任何人为了上述
9、目的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应认为是工程师代表已经给出的。书面指令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必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发出任何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工程师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无论是在该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都应认为是本款含义之内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 7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师的任一口头指令,向工程师提出确认,而工程师在 7 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定,则该指令应该视为是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师要行为公正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师以下列方式行使职权时:(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确定价值;或(d)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工程
10、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考虑各方面情况,公正地行使上述职权。任何上述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行动,都可以按照 67 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改。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款规定,这种同意必须由雇主自行决定)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指定银行托管的属于工将属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 (b)将承包人从其他有责任的当事各方取得减轻损失的补偿金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在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 。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整修工程分包出去。没有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
1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包人应完全负责,并应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项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a)提供劳务;或(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或(c)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分包人的义务转让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对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责任期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时,则在该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根据雇主的要求,由雇主付手续费
12、,向雇主转让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责任期限承担的义务而带来的利益。合同文件篇二:FIDIC 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课程论文 FIDIC 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学生姓名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摘要建筑工程的合同不确定因素多,涉及面广, 这些原因构成和加剧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风险。所以, 建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一个内容全面、过程详尽、文字严谨、权责分明、便于操作、适用及完备的合同条款, 促使双方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与 FIDIC 合同条件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订立于 1991 年, 最新修
13、订于1999 年, 我国的大多数工程均采用此合同范本。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文本, 已有 40 多的历史, 已经发展成熟, 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制定有很大的借鉴与参考作用。本文研究了两种合同条款的产生与发展,并对他们的异同点做了简单的分析比较,旨在对我国建筑行业合同的规范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 FIDIC 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管理;借鉴发展 1 绪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更是日益显著。在建筑市场当中,合同是建设项目干系人之间的纽带,发挥着界定责权利、分配项目风险的作用。建筑
14、工程的合同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构成和加剧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风险。于是一个内容全面、过程详尽、文字严谨、权责分明、便于操作、适用及完备的合同条款能促使建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日趋合理化和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外资本不断涌入中国市场,引进外资和涉外工程承包项目增多,国内企业开始参与国外项目竞争。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病和缺点警示,我国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还面临艰巨的任务和巨大的挑战。特别在加入 WTO 后, 我国现阶段建筑业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也经受了极大冲击。因此,分析和比较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 FIDIC 合
15、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 (以下简称范本 )之间的异同有助于我们理解单价合同的原理。2. FIDIC 合同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和发展 FIDIC 合同的产生和发展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 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nieurs-Conseils前 5 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 是 1913 年由欧洲 3 个国家的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建立的,它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是最具权威
16、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自成立 80 多年以来,对国际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建筑市场上高质量的工程项日咨询性业务的有序发展。FDIC 系列合同条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其 1957年颁布第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以来。到 1999年以前,该联台会共制定和颁布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电气和机械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 客户咨诲工程师(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简称“白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 工程旆工分包合同条件等合同系列。1999 年 FIDIC 又将这些合同体系作了重大修改,以新的第一版的形式颁布了一套全新的
17、标准合同条件,包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新黄皮书)、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 ,而1998 年的第 3 版客户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范本将继续配套使用2。直至目前为止,FIDIC 已出版了 3 种模式的国际合同条件和 1 种协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红皮书)、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简称黄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桔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简称白皮书)3第三版白皮书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和附录组成。1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和发展在七八十年代, 我国几乎所有工程的
18、全部过程都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 1991 年后, 出台了一系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1999 年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GF- 91- 0201) 部分内容和结构又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 新版本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这也是我国最新的示范文本 。3 FIDIC 合同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研究综述 FIDIC 合同与范本相同点综述清华大学刘芳、魏翀等人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分析中提出 FIDIC合同与范本总体结构一致4:FIDIC 合同由 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
19、件均由 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范本也分为 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 11 个部分,共 47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 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工程质量保修书5。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并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如延用了 FIDIC 中的“工程
20、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所以两者内容中的通用合同条件中涉及权利与义务的条款、费用管理的条款、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质量控制的条款及法律性条款的的内容基本一致。另外方面,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此外,清单计价下的建设合同的应用前提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两者都一致。4 FIDIC 合同与范本的差异综述作用的范围与
21、效力的差异FIDIC 合同条件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的通则, 一般的国际项目合同均可以以它为依据。但是, FIDIC 合同条件本身并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合同效力。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适用于国内大、中、小型工程。它是针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特点制订, 它尚处于发展时期, 有待进一步完善, 尤其缺乏与我国现行监理制有效结合。但是它与我国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将有关法律、法规部分规则融于合同条款之中。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的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篇三:FIDIC 施工合同与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FIDIC 施工合同与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
22、本的比较 合同文件是伴随着工程的需要而发展的。我们国家的情况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定额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清单模式转变。国内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 1999 年推出的,是清单体例之前出的推荐版本,而 FIDI IC 合同是近百年来与对应的清单计价模式共同发展而来。认识一下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理解单价合同的原理。一、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 FIDIC 合同的简版既然是简版,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就没有 FIDIC 合同适用面广,特别是费用相关规定。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产生于定额时代,对 FIDIC 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
23、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 。“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 ,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干单价。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单价包干的工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用,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行。否则很容易在“包干边界”上产生合同价格的争议。综合单价包干“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一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本身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加上我国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
24、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一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 FIDIC 施工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比如英国 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生俱来” 、 “无缝联接” 。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行“清单计价”最需要加强的合约理念。二、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一个独立文件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工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文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用匹配关系,一直都没有进行良好整合。而 FIDIC 合同长期与这几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已近完美。要实现投标阶段报价的综合单价包干,其先决条件是分项工程涉及的“人机料法环”条件相对明
25、确,与之相匹配的各项消耗量也相对可靠,相关变动风险也基本可以预测。这样才能够以基本准确的方式申报投标综合单价。对“人机料法环”因素的确定,需要雇主在招投标之前明确很多建设标准,需要设计师明确很多工程做法,需要承包商对项目及工程当地综合条件了解清楚。雇主建筑标准与设计师工程做法,就是“工料规范”所定义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投标单价就要考虑工程当地情况。比如,某项石材工程雇主要求“进口意大利米黄” ,设计师对“进口意大利米黄”的色质材质等在“工料规范”中进行了严格定义,这样形成了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的现场踏勘过程中了解到通往现场的主要市政干线道路正在施工,将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石材运输损耗增大,这样他
26、就不得不把这个风险打进石材工程综合单价里。综合了上述所有因素,承包商报出了一个单价。国内工程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 “施工期材料审核制”是中国人的惯例。 “施工期材料审核制”相当于“大部分清单单价施工期内可调” ,清单单价开这样一个大活口,清单规范在中国就成了摆设。国内很多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是不敢向雇主报一个“控制性估算或者预算”的,很大原因就是上述单价包干在国内不可实现。 没有“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这些扩充文件对综合单价的补充限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就不完整。实质就是综合单价不可控。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不能将这些合同组件涉及的相关费用整合起
27、来,是造成国内现在工程造价控制不完善的根本性技术性缺陷。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大陆法体例,FIDIC 是案例法体例大陆法体例合同的好处是基本思路明确,大原则清楚明了。不好的地方是合同的调整比较难。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必定要做适应性调整。像甲供、垫资、甲指乙定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务,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这样的大陆法体例合同调整起来极为麻烦。合同条款按原则拆分,一项条款调整,很容易连带影响其他关联条款。比如质量条款的变动,必然影响费用、进度及管理流程等相关条款的限定。由于条款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改变原则本就很难措辞,再加上条款变动连带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例法体例的合同与大陆法刚好相反,在大原则
28、的定义上不是特别清楚明了,但对具体事项调整的适应性非常好。FIDIC 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 。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如果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比如一项变更引发了检验、验收、接收、索赔等几个方面的事项共同发生了变化,那也只需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即可。如果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在相应的大条款下增加款项就可以了。从适应性上讲,我觉得国内将来的工程合同必然走向案例法体例这条路。FIDIC 施工合同比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复杂,体例也很巨大,但使用起来却很灵活。这个是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所不具备的能力。篇四:F
29、IDIC 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说实话,这个问题前天我就看到了,但是总觉得问题比较大,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当时在忙别的,不能及时整理回答,今天有点时间,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能是您所需要的。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业界在讨论的和实践中不断加深理解的问题。这里,就 1999 年的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交流学习,希望互相切磋,共同提高。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 F
30、IDIC) 由 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 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 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 11 个部分,共 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 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 FI
31、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 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
32、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FIDIC 更加完备,如第 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 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2 ) 施工期的规定不同。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
33、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综合第 32. 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 28 天加 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示范文本中
3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 FIDIC 比,受限很多。 (1 )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FIDIC 第 4. 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而在示范文本第38. 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从便于项
35、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2) 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FIDIC 第 8. 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 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而示范文本第 11. 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3 )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FIDIC 第 13. 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
36、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如示范文本第 29. 1 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 . . .”, 示范文本第 30 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
37、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4 ) 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在 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证书付款,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5 )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 FIDIC 第 4
38、. 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而示范文本第7. 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 监理工程师的撤换。FIDIC 第 3. 4 条规定:“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 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而示范文本第 6. 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
39、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4 进度计划规定不同。FIDIC 第 4. 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第 10 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 5 计价方式不同。FIDIC 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 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 。而示范文本第 23. 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 6 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FIDIC 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 如第 14. 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 14. 3 条、第 14. 4 条、第 14. 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 14. 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 14. 7
41、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 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法 ;第 14. 9 条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 14. 10 条第 14. 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 14. 15 条支付货币等等。而示范文本第 24 条、第25 条、第 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7 工程保修期不同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
42、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 2 年。 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育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8 适用范围不同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
43、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因此有人称 FIDIC 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 。 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最后说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我只是把我学习中认为重要的观点借此机会发表于此。大都是它山之石。希望能抛砖引玉。篇五:FIDIC 施工合同导引F
44、IDIC 施工合同导引(1)国内工程应用 FIDIC 施工合同的方法序言 一、 文章架构本文介绍国内工程应用 FIDIC 合同的方法。 FIDIC 合同应用到国内工程,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步骤的事情: 1、 调整 FIDIC 合同条款,使之在合同范畴、合同原则、基本流程、标准要求、结算原则、索赔原则等等各方面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任何一个“标准合同”适用到特定项目都必然要做上面的调整工作,FIDIC 合同也不例外。FIDIC 合同在国内应用的少,主要是因为单价合同对各合同组件的匹配性,及项目实际与合同的匹配调整两个方面要求比较高。国内单价合同的组件一般都不是很整齐,调整项目与合同的匹配度也很少有人
45、有经验。如果这两个方面有所提高的话,国内应用 FIDIC 施工合同,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鉴于国内的这种情况,本文在介绍 FIDIC 合同的调整原则时将以更基础的形式进行:对 FIDIC 合同条款进行诸条解说。既说明其条款含义,也说明此项条款与国内工程的相互关系,然后再说明按中国国情的适度调整。吃透合同精神的基础上再考虑调整合同,这样比较好。这一章节的文字不会少,所以专门给它定一个名字:FIDIC 施工合同导引 。以便检索。2、 说明 FIDIC 合同各组件,及合同各组件之间的工作原理。以完整的合同理念,调整合同匹配合同,使之符合国内工程的要求。施工合同都不是孤立的“一个”合同条款文本。其中必
46、定还包含有 “报价单” 、 “预算书” 、 “工程量清单” 、 “保函” 、 “工料规范” “基本措施”等合同组件。这些合同组件各自的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工作机理,决定了合同对项目管理的要求。由于这些合同组件是一个有机整体,所以所谓“合同调整”就应该是对这个“有机整体”进行的针对性全方位调整。这一章节就讲这个方面的事。FIDIC 对于“工料规范”的要求比较高,因为单价合同多包干价,这些包干价多产生在投标阶段,所以工料标准一定要明确,否则投标单价要包干就非常困难。国内设计院的设计文件在这块的匹配度上有差距,但这个差距不是技术意义上而是造价意义上的。在标准做法、节点细节上,国内设计文件要求一般比国外深
47、,但图纸内容与造价控制的匹配度设计院说得很少。不过,正是有了国内设计院的这种“技术性细化” ,再加上投标“施工方案” ,实际的FIDIC 合同操作中才有办法“绕过”合同对“工料规范”的依赖,将 FIDIC 合同引入国内工程而不特别受“工料规范”的影响。具体的调整方法,在写到这个部分时再详细论述。清单规范是比较单纯的技术性文件,对于理解国内清单规范基本工作原理的造价工程师,应用港式合同的清单原则并不存在必然的技术障碍。本文直接使用港式合同清单原则来与 FIDIC 合同匹配,暂不设法将国内清单规范与FIDIC 合同匹配。将来有时间有条件,会考虑直接调整与完善单价合同、合同各组件、国内清单原则等文件
48、,以形成一个系统的合同体系。这个工作将成为一个“巨量”工作,对于我个人来说,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了。这一章的文字也会非常多,可能要比第一章还要大。所以也给它专定一个名字:FIDIC 合同工作原理 。3、 FIDIC 施工合同实施流程主要讲应用 FIDIC 合同的招投标过程及开展方式,也会讲一些单价合同招投标技巧。4、 项目合约体系很少的项目可以用一个合同来完成。即使以“turnkey”工程,雇主也不大会以一个合同的形式来完成所有的工程内容。数百个合同有机工作来完成一个项目的情况,才是最常见的。本章节就讲讲各合同之间有机分割与匹配的关系。整项目的合同分割与匹配关系,自然会对项目管理体制带来影响,所以也顺带介绍一下 FIDIC 条件下雇主方面的工程管理体制。这个不是要着重说明的事项,点到为止。承包商工程管理体制留给别人来补充。5、 项目合约管理介绍一个思路,在项目开展的早期,以项目特定的要求来架构项目合约体系的方法。经过上述 5 个步骤的准备,FIDIC 合同应用于国内工程,就不是大问题了。二、FIDIC 合同与建设部推荐合同比较 FIDIC 合同与建设部合同用于工程,到底哪个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