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家庭法和婚姻法中的亲属制度余炼炼(南京大学法学院 10 级,学号:101030078)摘要:亲属制度是家庭法和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包括:亲系和亲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在民法,乃至刑法、行政法领域也有所应用。亲属制度也是最能够反应一个国家的传统习俗与文化的法律制度。关键词:亲属制度 亲系 亲等 亲属关系 法律效力亲属制度,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应用最为广泛,并且,有很多其他的制度,都是以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比如,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得确立;未成年人监护人和代理人的确立,都离不开亲属制度,本文将对亲属制度进行详尽的描述。1.亲属的概念和种类1.1 亲属的概念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
2、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属具有以下特性:1.亲属不仅是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身份上、财产上的双重性; 但是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2.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具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事实不同,作为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缔结婚姻,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基于收养法等民事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拟制; 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
3、特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体结构。 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属只是生物遗传上或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认知的亲属的一部分,极小的一部分。 11.2.亲属的分类亲属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类,现代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二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种。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基本分类为第二种1.2.1 配偶 男女之间因结婚而成立婚姻关系,互为配偶。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日本民法典第 735 条规定配偶是亲属,而德国、法国、秘鲁、墨西哥和瑞士等国民法则认为配偶不是亲属。在学术界,关于配偶应否列为亲属亦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配偶只是血亲和姻亲关
4、系的基础,但不是亲属的本体,配偶既不能列入亲系,又无法确定其亲等,故不能将其放入亲属之列;另一派则认为,配偶是一种特殊的亲属,没用配偶便谈不上血亲和姻亲,配偶是产生其他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亲属法对其进行调整是最适宜的。我国现行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是亲属,但从立法精神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是将配偶作为一种亲属的。1.2.2.血亲血亲是指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着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侄女,
5、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以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指共同父母的弟兄姐妹,后者指同目异夫的弟兄姐妹。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亲关系,而由法律任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这种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而非自然形成,故又称为拟制血亲关系,有的国家称之为法定血亲,如日本。各国关于拟制血亲的范围规定上有所不同:一般各国都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为拟制血亲关系,各国则规定不一。如我国法律认可其为拟制血亲关系。但有的国家则不认可,如日本新民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为姻亲关系。1.2.3 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
6、,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从各国的亲属立法来看,姻亲分为三种: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血亲的配偶。大多数国家立法仅承认前两种为姻亲,而不承认配偶的血亲的姻亲,如德国、日本、瑞士民法。少数国家除前两种外还承认第三种姻亲,如我国。还有个别国家将亲属的范围扩大到了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韩国。 22.亲系和亲等2.1 亲系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也称亲属的系统。严格意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系统,广义的亲系包括血亲和姻亲的系统。亲属关系,除了配偶本身外,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划分出不同的亲属系统,各种亲系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亲属网络。亲系最基本的划分是按照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不同,将亲系分为直系亲、旁
7、系亲。2.1.1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和自己同出自一源的亲属,包括相同辈分和不同辈分的血亲。2.1.2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自己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就是自己的直系姻亲。旁系姻亲是指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在有些国家还包括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32.2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但各国立法一般把血缘联系作为计算亲等的基本依据,即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同时应用于姻亲的。规定亲等的目的是便于
8、区别出关系远近不同的亲属,从而为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方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的亲等计算法。2.2.1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后被许多国家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1) 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是带数定其亲等数。(2) 旁系血亲计算法;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
9、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2.2.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1) 直系血亲计算法(同与罗马法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也分为三步,与罗马法计算法的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位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3.亲属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的效力指亲属关系存续期间,亲属间相互享用或承担的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中,亲属关系的
10、效力表现有所不同。3.1 在亲属法中的效力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上的效力是指亲属法对亲属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 、收养法 、 继承法等都做了相应得规定。3.2 在刑法中的效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些犯罪构成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之一,即某些犯罪的主体与受害人间需要特定的亲属关系,如遗弃罪的主体与被遗弃者需要有亲属关系;而某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将告诉权赋予一定的亲属,如虐待罪,在一般情况下,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受害人决定是否起诉。 4参考文献:1张燕玲. 家庭法与继承法授课大纲与内容摘要:910.2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819.3 王竹青、魏小莉.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4熊英.亲属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