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十 五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 2 )第 一 部 分 ( 2 )第 二 部 分 ( 7 )第 三 部 分 (4
2、3)第 四 部 分 贸 易 和 发 展 (55)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东 京 回 合 第 三 十 八 届 缔 约 国 大 会部 长 宣 言 (87)进 口 许 可 证 手 续 协 议 (107)序 言 (107)关 于 解 释 和 适 用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第 六 条 、 第 十 六 条和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协 议 (115)第 一 部 分 (117)第 二 部 分 (126)第 三 部 分 (131)第 四 部 分 (133)第 五 部 分 (134) 2 第 六 部 分 (135)第 七 部 分 (137)政 府 采 购 协 议 (146)关 于 民 用 航
3、空 器 贸 易 协 议 (172)序 言 (172)实 施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议 第 六 条 的 协 定 (182)第 一 部 分 反 倾 销 守 则 (183)第 二 部 分 (195)第 三 部 分 (197)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协 议 (203)序 言 (203)关 于 实 施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第 七 条 的 协 议 及 议 定 书(231)序 言 (232)第 一 部 分 海 关 估 价 的 规 则 (233) 第 二 部 分 管 理 、 协 商 和 争 端 的 解 决 机 构 (243) 第 三 部 分 特 别 和 差 别 待 遇 (246)第 四
4、部 分 最 后 条 款 (247)国 际 奶 制 品 协 议 (275)序 言 (275)第 一 部 分 总 则 (276)第 二 部 分 特 定 条 款 (280)第 三 部 分 (280) 3 第 四 部 分 (282)某 些 奶 粉 议 定 书 (285)第 一 部 分 (285)第 二 部 分 (285)第 三 部 分 (290)奶 脂 议 定 书 (291)第 一 部 分 (291)第 二 部 分 (291)第 三 部 分 (295)某 些 奶 酪 议 定 书 (296)第 一 部 分 (296)第 二 部 分 (297)第 三 部 分 (300)牛 肉 协 议 (303)序 言 (
5、303)第 一 部 分 总 则 (304)第 二 部 分 (308)第 三 部 分 (309)关 税 及 贸 易 总 协 定 国 际 贸 易 行 为 框 架 协 定 (311)引 言 (311)关 于 为 国 际 收 支 目 的 所 采 取 的 贸 易 措 施 宣 言关 于 基 于 发 展 目 的 所 采 取 的 保 障 措 施 的 决 定(315)(319) 4 关 于 通 知 、 协 商 、 争 议 解 决 和 监 督 的 协 议 (320)关 于 总 协 定 争 议 解 决 方 面 (325)世 界 贸 易 组 织( WTO)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关 税 与 贸
6、 易 总 协 定(1947 年 10 月 30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订 )缔 约 各 国 政 府 ,认 为 在 处 理 它 们 的 贸 易 和 经 济 事 业 的 关 系 方 面 , 应 以 提高 生 活 水 平 , 保 证 充 分 就 业 、 保 证 实 际 收 入 和 有 效 需 求 的 巨 大 持 续 增 长 、 扩 大 世 界 资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以 及 发 展 商 品 的 生 产 与国 交 换 为 目 的 。际经 切 望 达 成 互 惠 互 利 协 议 , 导 致 大 幅 度 地 削 减 关 税 和 其 它贸 贸 易 障 碍 , 取 消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歧 视 待
7、 遇 , 以 对 上 述 目 的 作 出贡 献 。经 各 国 代 表 谈 判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部 分第 一 条 一 般 最 惠 国 待 遇1. 在 对 输 出 或 输 入 、 有 关 输 出 或 输 入 及 输 出 入 货 物 的 国际 支 付 转 账 所 征 收 的 关 税 和 费 用 方 面 , 在 征 收 上 述 关 税 和 费用 的 方 法 方 面 , 在 输 出 和 输 入 的 规 章 手 续 方 面 , 以 及 在 本 协 定 3 世界贸 易组织 (WTO)第 三 条 第 二 款 及 第 四 款 所 述 事 项 方 面 , 缔 约 国 对 来 自 或 运 往其 他
8、 国 家 的 产 品 所 给 予 的 利 益 、 优 待 、 特 权 或 豁 免 , 应 当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给 予 来 自 或 运 往 所 有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相 同 产 品 。2. 任 何 有 关 进 口 关 税 或 费 用 的 优 惠 待 遇 , 如 不 超 过 本 条第 四 款 规 定 的 水 平 , 而 且 在 下 列 范 围 以 内 , 不 必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取 消 :( 甲 ) 本 协 定 附 件 一 所 列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领 土 之 间 专 享 的 现 行 优 惠 待 遇 , 但 以 不 违 反 这 个 附 件 所
9、 订 的 条 件 为 限 :( 乙 ) 本 协 定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和 附 件 四 所 列 已 于 一 九 三九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共 同 主 权 、 保 护 关 系 或 宗 主 权 互 相 结 合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领 土 之 间 专 享 的 现 行 优 惠 待 遇 , 但 以 不 违 反 这 些 附 件 所 订 的 条 件 为 限 ;( 丙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和 古 巴 共 和 国 之 间 专 享 的 现 行 优 惠 待 第遇 ; 四( 丁 ) 本 协 定 附 件 五 和 附 件 六 所 列 的 毗 邻 国 家 之 间 专 享 的 编现 行 优
10、 惠 待 遇 。3. 原 属 于 奥 托 曼 帝 国 后 于 一 九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分 离 出 来 的 国 家 之 间 实 施 的 优 惠 待 遇 , 如 能 按 本 协 定 第 二 十 五条 第 五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批 准 , 应 不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约 束 。 对 这 个 问 题 运 用 本 协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五 款 , 应 参 考 本 协 定 第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4. 按 本 条 第 二 款 可 以 享 受 优 惠 待 遇 的 任 何 产 品 , 如 在 有关 减 让 表 中 未 特 别 规 定 所 享 受 的
11、优 惠 就 是 优 惠 最 高 差 额 , 则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指 有 注 释 和 补 充 规 定 , 见 附 件 九 。 以 下 同 。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甲 ) 对 有 关 减 让 表 内 列 明 的 任 何 产 品 的 关 税 和 费 用 , 这*一 产 品 的 优 惠 差 额 应 不 超 过 表 列 的 最 惠 国 税 率 与 优 惠 税 率的 差 额 ; 表 中 对 优 惠 税 率 若 未 作 规 定 , 应 以 一 九 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有 效 实 施 的 优 惠 税 率 作 为 本 条 所 称 的 优 惠 税 率 ; 表
12、 中 对 最惠 国 税 率 若 未 作 规 定 , 其 差 额 * 应 不 超 过 一 九 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所 实 施 的 最 惠 国 税 率 与 优 惠 税 率 的 差 额 ;( 乙 ) 对 有 关 减 让 表 内 未 列 明 的 任 何 产 品 的 关 税 和 费 用 , 这 一 产 品 的 优 惠 差 额 应 不 超 过 一 九 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所 实 施 的 最 惠 国 税 率 与 优 惠 税 率 的 差 额 。对于 本 协 定 附 件 七 所 列 的 各 缔 约 国 、 本 款 ( 甲 ) 项 及 ( 乙 ) 项 所 称 一 九 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的
13、 日 期 , 应 分 别 以 这 个 附 件 所 列的 日 期 代 替 。国际 第 二 条 减 让 表经贸 1.( 甲 ) 一 缔 约 国 对 其 他 缔 约 国 贸 易 所 给 的 待 遇 , 不 得 低于 本 协 定 所 附 这 一 缔 约 国 的 有 关 减 让 表 中 有 关 部 分 所 列 的 待 遇 。( 乙 )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如 在 另 一 缔 约 国 减 让 表 的 第 一 部 分 内 列 名 , 当 这 种 产 品 输 入 到 这 一 减 让 表 所 适 用 的 领 土 时 , 应 依 照 减 让 表 的 规 定 、 条 件 或 限 制 , 对 它 免
14、征 超 过 减 让 表 所 列 的 普 通 关 税 。 对 这 种 产 品 , 也 应 免 征 超 过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对 输 入 或 有 关 输 入 所 征 收 的 任 何 其 他 税 费 , 或 免 征 超 过 于 本协 定 签 订 之 日 进 口 领 土 内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以 后 要 直 接 或 授 权 征 收 的 任 何 其 他 税 费 。( 丙 )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如 在 另 一 缔 约 国 减 让 表 的 第 二 部 分 内 列 名 , 当 这 种 产 品 输 入 到 这 一 减 让 表 所 适 用 的 领 土 , 按 5 世界贸 易组织
15、 (WTO)照 本 协 定 第 一 条 可 以 享 受 优 惠 待 遇 时 , 应 依 照 减 让 表 的 规 定 、 条 件 或 限 制 , 对 它 免 征 超 过 减 让 表 所 列 的 普 通 关 税 。 对 这 种产 品 , 也 应 免 征 超 过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 对 输 入 或 有 关 输 入 所征 收 的 任 何 其 他 税 费 , 或 免 征 超 过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 进 口 领土 内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以 后 要 直 接 或 授 权 征 收 的 任 何 其 他 税 费 。 但 本 条 的 规 定 并 不 妨 碍 缔 约 国 维 持 在 本 协
16、 定 签 订 日 关 于 何 种 货 物 可 按 优 惠 税 率 进 口 的 已 有 规 定 。2. 本 条 不 妨 碍 缔 约 国 对 于 任 何 输 入 产 品 随 时 征 收 下 列 税 费 :( 甲 ) 与 相 同 国 产 品 或 这 一 输 入 产 品 赖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制 造 或 生 产 的 物 品 按 本 协 定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 所 征 收 的 国 内 税 相 当的 费 用 ;( 乙 ) 按 本 协 定 第 六 条 征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或 反 贴 补 悦 ; 第 ( 丙 ) 相 当 于 提 供 服 务 成 本 的 规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 四
17、3. 缔 约 国 不 得 变 更 完 税 价 格 的 审 定 或 货 币 的 折 合 方 法 , 编以 损 害 本 协 定 所 附 这 一 缔 约 国 的 有 关 减 让 表 所 列 的 任 何 减 让 的 价 值 。4. 当 缔 约 国 在 形 式 上 或 事 实 上 对 本 协 定 有 关 减 让 表 列 名 的 某 种 产 品 的 进 口 建 立 、 维 持 或 授 权 实 施 某 种 垄 断 时 , 这 种 垄 断 平 均 提 供 的 保 护 , 除 减 让 表 内 有 规 定 或 经 原 谈 判 减 让 的各 缔 约 国 另 有 议 定 的 以 外 , 不 得 超 过 有 关 减 让
18、 表 所 列 的 保 护水 平 。 但 本 条 的 规 定 , 并 不 限 制 缔 约 国 根 据 本 协 定 的 某 他 规定 , 向 本 国 生 产 者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援 助 * 。5. 如 果 一 缔 约 国 相 信 某 一 产 品 应 享 受 的 待 遇 在 本 协 定 所 附 另 一 缔 约 国 的 减 让 表 所 订 的 减 让 中 已 有 规 定 , 并 认 为 另一 缔 约 国 未 给 予 此 种 待 遇 时 , 这 一 缔 约 国 可 以 直 接 提 请 另 一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缔 约 国 注 意 这 一 问 题 。 后 一 缔 约
19、 国 如 同 意 减 让 表 所 规 定 的 待 遇 确 系 对 方 所 要 求 的 待 遇 , 但 声 明 : 由 于 本 国 法 院 或 其 他 有 关 当 局 的 决 定 , 按 照 本 国 税 法 有 关 产 品 不 能 归 入 可 以 享 受 减 让表 的 应 有 待 遇 的 一 类 , 因 而 不 能 给 予 这 项 待 遇 时 , 则 这 两 个 缔 约 国 , 连 同 其 他 有 实 质 利 害 关 系 的 缔 约 国 , 应 立 即 进 一 步 进 行 协 商 , 以 便 对 这 一 问 题 达 成 补 偿 性 的 调 整 办 法 。6.( 甲 ) 缔 约 国 若 是 国 际
20、 货 币 基 金 的 成 员 国 , 其 减 让 表 所 列 的 从 量 关 税 和 费 用 以 及 其 维 持 的 从 量 关 税 和 费 用 的 优 惠 差 额 , 系 以 这 一 国 家 的 货 币 按 照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在 本 协 定 签 订 之日 所 接 受 或 临 时 认 可 的 平 价 表 示 。 因 此 , 当 这 项 平 价 按 国 际货 币 基 金 协 定 的 规 定 降 低 达 百 分 之 二 十 时 , 上 述 从 量 关 税 和费 用 以 及 优 惠 差 额 可 根 据 平 价 的 降 低 作 必 要 的 调 整 ; 但 须 经国 缔 约 国 全 体 ( 指
21、 按 本 协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的 缔 约 各际经 国 ) 同 意 这 种 调 整 不 致 损 害 本 协 定 有 关 减 让 表 及 本 协 定 其 他贸 部 分 所 列 减 让 的 价 值 , 而 对 于 与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有 关的 一 切 因 素 , 都 应 予 以 适 当 考 虑 。( 乙 ) 对 于 不 是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成 员 国 的 缔 约 国 , 自 其 成 为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的 成 员 国 或 按 照 本 协 定 第 十 五 条 签 订 特 别 汇 兑 协 定 之 日 起 , 上 述 规 定 也 应 适
22、 用 。7. 本 协 定 所 附 的 各 减 让 表 , 应 视 为 本 协 定 第 一 部 分 的 组成 部 分 。 7 *世界贸 易组织 (WTO)第 二 部 分第 三 条 国 内 税 与 国 内 规 章 的 国 民 待 遇1. 各 缔 约 国 认 为 : 国 内 税 和 其 他 国 内 费 用 , 影 响 产 品 的 国 内 销 售 、 推 销 、 购 买 、 运 输 、 分 配 或 使 用 的 法 令 、 条 例 和 规 定 , 以 及 对 产 品 的 混 合 、 加 工 或 使 用 须 符 合 特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要 求的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 在 对 进 口
23、产 品 或 国 产 品 实 施 时 , 不 应 用*来 对 国 内 生 产 提 供 保 护 。2.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输 入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 不 应 对 它 直 接 或 间 接 征 收 高 于 对 相 同 的 国 产 品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征 收 的 国 内 税 或 其 他 国 内 费 用 。 同 时 , 缔 约 国 不 应 对 进 口 产 品 或 第国 产 品 采 用 其 他 与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有 抵 触 的 办 法 来 实 四施 国 内 税 或 其 他 国 内 费 用 * 。 编3. 与 本 条 第 二 款 有 抵
24、触 的 现 行 实 施 的 国 内 税 , 如 果 是 一九 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有 效 的 贸 易 协 定 中 所 特 别 规 定 允 许 征 收 的 , 而 且 在 有 关 贸 易 协 定 中 还 规 定 了 凡 已 征 收 这 种 国 内 税 的产 品 , 它 的 进 口 关 税 即 不 能 任 意 增 加 , 则 征 收 这 种 国 内 税 的 缔 约 国 , 可 以 推 迟 实 施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直 到 在 贸 易 协 定 中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得 到 解 除 , 它 能 够 增 加 进 口 关 税 以 补 偿 国 内 税 保护 因 素 的 取 消
25、 之 时 为 止 。4.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输 入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 在 关 于产 品 的 国 内 销 售 、 推 销 、 购 买 、 运 输 、 分 配 或 使 用 的 全 部 法 令 、 条 例 和 规 定 方 面 , 所 享 受 的 待 遇 应 不 低 于 相 同 的 国 产 品 所 享 受 的 待 遇 。 但 本 款 的 规 定 不 应 妨 碍 国 内 差 别 运 输 费 用 的 实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施 , 如 果 实 施 这 种 差 别 运 输 费 用 纯 系 基 于 运 输 工 具 的 经 济 使用 而 与 产
26、品 的 国 别 无 关 。5. 缔 约 国 不 得 建 立 或 维 持 某 种 对 产 品 的 混 合 、 加 工 或 使 用 须 符 合 特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 直 接 或 间 接要 求 某 一 特 定 数 量 或 比 例 的 条 例 对 象 产 品 必 须 由 国 内 来 源 供 应 。 缔 约 国 还 不 应 采 用 其 地 与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原 则 有 抵 触的 办 法 来 实 施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 *6. 本 条 第 五 款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一 九 三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 或 一 九
27、四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 或 一 九 四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各 缔 约 国 可 以 从 这 三 个 日 期 中 自 行 选 择 一 个 日 期 ) 在 一 个 缔 约 国 领 土内 有 效 实 施 的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 但 这 种 条 例 如 与 本 条 第 五款 的 规 定 有 抵 触 , 不 应 采 取 损 害 进 口 货 的 利 益 的 办 法 来 加 以国 修 改 , 应 该 把 它 们 当 做 关 税 来 进 行 谈 判 。际经 7. 任 何 对 产 品 的 混 合 、 加 工 或 使 用 须 符 合 特 定 数 量 或 比贸 例 要 求 的
28、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 在 实 施 时 不 得 把 这 种 数 量 或 比例 在 不 同 的 国 外 供 应 来 源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8.( 甲 ) 本 条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采 购 供 政 府 公用 、 非 商 业 转 售 或 非 用 以 生 产 供 商 业 销 售 的 物 品 的 管 理 法 令 、 条 例 或 规 定 。( 乙 ) 本 条 的 规 定 不 妨 碍 对 国 内 生 产 者 给 予 特 殊 的 贴 补 , 包 括 从 按 本 条 规 定 征 收 国 内 税 费 所 得 的 收 入 中 以 及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国
29、 产 品 的 办 法 , 向 国 内 生 产 者 给 予 贴 补 。9. 各 缔 约 国 认 为 , 规 定 国 内 物 价 最 高 限 额 的 管 理 办 法 , 即 使 符 合 本 条 的 其 他 规 定 , 对 供 应 进 口 产 品 的 缔 约 国 的 利 益 , 也 可 能 产 生 有 害 的 影 响 。 因 此 , 实 施 这 种 办 法 的 缔 约 国 , 应 考 虑 出 口 缔 约 国 的 利 益 , 以 求 在 最 大 可 能 限 度 内 , 避 免 对 它 们 造 9 世界贸 易组织 (WTO)成 损 害 。10. 本 条 的 规 定 不 妨 碍 缔 约 国 建 立 或 者
30、 维 持 符 合 本 协 定第 四 条 要 求 的 有 关 电 影 片 的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第 四 条 有 关 电 影 片 的 特 殊 规 定缔 约 国 在 建 立 或 维 持 有 关 电 影 片 的 国 内 数 量 限 制 条 例 时 , 应 采 取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的 放 映 限 额 办 法 :( 甲 ) 放 映 限 额 可 以 规 定 , 在 不 短 于 一 年 的 指 定 时 间 内 , 国 产 电 影 片 的 放 映 应 在 各 国 电 影 片 商 业 性 放 映 所 实 际 使 用 的 总 时 间 内 占 一 定 最 低 比 例 ; 放 映 限 额 应 以
31、 每 年 或 其 相 当 期 间 内每 一 电 影 院 的 放 映 时 间 作 为 计 算 基 础 。( 乙 ) 除 根 据 放 映 限 额 为 国 产 电 影 片 保 留 的 放 映 时 间 以外 , 其 他 放 映 时 间 , 包 括 原 为 国 产 电 影 片 保 留 后 经 管 理 当 局 开 第 放 的 时 间 在 内 , 不 得 正 式 或 实 际 上 依 照 电 影 片 的 不 同 来 源 进 四 行 分 配 。 编( 丙 ) 虽 有 本 条 ( 乙 ) 项 的 规 定 , 任 一 缔 约 国 可 以 维 持 符 合本 条 ( 甲 ) 项 要 求 的 放 映 限 额 办 法 ,
32、在 实 施 这 项 办 法 的 国 家 以外 , 对 某 一 国 家 的 电 影 片 保 留 一 最 低 比 例 的 放 映 时 间 。( 丁 ) 放 映 限 额 的 限 制 、 放 宽 或 取 消 , 须 通 过 谈 判 确 定 。第 五 条 过 境 自 由1. 货 物 ( 包 括 行 李 在 内 ) 、 船 舶 及 其 他 运 输 工 具 , 经 由 一 缔约 国 的 领 土 通 过 , 不 论 有 无 转 船 、 存 仓 、 起 卸 或 改 变 运 输 方 式 , 只 要 通 过 的 路 程 是 全 部 运 程 的 一 部 分 , 而 运 输 的 起 点 和 终 点 又 在 运 输 所
33、经 的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以 外 , 应 视 为 经 由 这 一 缔 约国 领 土 过 境 , 这 种 性 质 的 运 输 本 条 定 名 为 “ 过 境 运 输 入” 。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2. 来 自 或 前 往 其 他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过 境 运 输 , 有 权 按 照 最便 于 国 际 过 境 的 路 线 通 过 每 一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自 由 过 境 。 不 得 以 船 舶 的 国 籍 、 来 源 地 、 出 发 地 、 进 入 港 、 驶 出 港 或 目 的 港 的 不 同 , 或 者 以 有 关 货 物 、 船 舶 或 其 他
34、运 输 工 具 的 所 有 权 的 任 何 情 况 , 作 为 实 施 差 别 待 遇 的 依 据 。3. 缔 约 国 对 通 过 其 领 土 的 过 境 运 输 , 可 以 要 求 在 适 当 的海 关 报 关 , 但 是 , 除 了 未 遵 守 应 适 用 的 海 关 法 令 条 例 的 以 外 , 这 种 来 自 或 前 往 其 他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过 境 运 输 , 不 应 受 到 不 必要 的 耽 延 或 限 制 , 并 应 对 它 免 征 关 税 、 过 境 税 或 有 关 过 境 的 其 他 费 用 , 但 运 输 费 用 以 及 相 当 于 因 过 境 而 支 出 的
35、行 政 费 用 或提 供 服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 不 在 此 限 。4. 缔 约 国 对 来 自 或 前 往 其 他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过 境 运 输 所 国 征 收 的 费 用 及 所 实 施 的 条 例 必 须 合 理 , 并 应 考 虑 运 输 的 各 种 际经 情 况 。贸 5. 在 有 关 过 境 的 费 用 、 条 例 和 手 续 方 面 , 一 缔 约 国 对 来自 或 前 往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过 境 运 输 所 给 的 待 遇 , 不 得 低 于 对 来自 或 前 往 任 何 第 三 国 的 过 境 运 输 所 给 的 待 遇 * 。6. 一 缔 约 国
36、对 经 由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过 境 的 产 品 所 给 的 待 遇 , 不 应 低 于 这 些 产 品 如 未 经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过 境 , 而 直 接 从 原 产 地 运 到 目 的 地 时 所 应 给 予 的 待 遇 。 但 是 , 如 果 直 接 运输 是 某 些 货 物 在 进 口 时 得 以 享 受 优 惠 税 率 的 必 要 条 件 或 与 缔 约 国 征 收 关 税 的 某 种 估 价 办 法 有 关 , 则 缔 约 国 得 保 留 其 在 本协 定 签 订 之 日 已 实 施 的 有 关 直 接 运 输 的 那 些 规 定 。7. 本 条 的 规 定
37、不 适 用 于 航 空 器 的 过 境 , 但 对 空 运 过 境 货物 ( 包 括 行 李 在 内 ) 则 应 适 用 。 11 世界贸 易组织 (WTO)第 六 条 反 倾 销 税 和 反 贴 补 税1. 各 缔 约 国 认 为 : 用 倾 销 的 手 段 将 一 国 产 品 以 低 子 正 常价 值 的 办 法 挤 入 另 一 国 贸 易 内 , 如 因 此 对 某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内已 建 立 的 某 项 工 业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产 生 重 大 威 胁 , 或 者 对 某一 国 内 工 业 的 新 建 产 生 严 重 阻 碍 , 这 种 倾 销 应 该 受 到 谴
38、责 。 本 条 所 称 一 产 品 以 低 于 它 的 正 常 价 值 挤 入 进 口 国 的 贸 易 内 , 系 指 从 一 国 向 另 一 国 出 口 的 产 品 的 价 格 。( 甲 ) 低 于 相 同 产 品 在 出 口 国 用 于 国 内 消 费 时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可 比 价 格 , 或( 乙 )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国 内 价 格 , 低 于 :(1) 相 同 产 品 在 正 常 贸 易 情 况 下 向 第 三 国 出 口 的 最 高 可比 价 格 ; 或 第(2) 产 品 在 原 产 国 的 生 产 成 本 加 合 理 的 推 销 费 用 和 利 润 。 四但对
39、 每 一 具 体 事 例 的 销 售 条 件 的 差 异 、 赋 税 的 差 异 以 及 编*影 响 价 格 可 比 性 的 其 他 差 异 , 必 须 予 以 适 当 考 虑 。2. 缔 约 国 为 了 抵 销 或 防 止 倾 销 , 可 以 对 倾 销 的 产 品 征 收数 量 不 超 过 这 一 产 品 的 倾 销 差 额 的 反 倾 销 税 。 本 条 所 称 的 倾 销 差 额 , 系 指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价 格 差 额 * 。3.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输 入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时 , 对 这 种 产 品 征 收 的
40、反 贴 补 税 , 在 金 额 上 不 得 超 过 这 种 产 品 在 原 产国 或 输 出 国 制 造 、 生 产 或 输 出 时 ,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得 到 的 奖 金 或 贴 补 的 估 计 数 额 。 一 种 产 品 于 运 输 时 得 到 的 特 别 贴 补 , 也 应 包 括 在 这 一 数 额 以 内 。 “反 贴 补 税 ”一 词 应 理 解 为 : 为 了 抵 销商 品 于 制 造 、 生 产 或 输 出 时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受 的 任 何 奖 金 或*贴 补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特 别 关 税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4.
41、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输 入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 不 得 因其 免 纳 相 同 产 品 在 原 产 国 或 输 出 国 用 于 消 费 时 所 须 完 纳 的 税 捐 或 因 这 种 税 捐 已 经 退 税 , 即 对 它 征 收 反 倾 销 或 反 贴 补 税 。5.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的 产 品 输 入 到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 不 得 困抵 销 倾 销 或 出 口 贴 补 , 而 同 时 对 它 既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又 征 收 反贴 补 税 。6.( 甲 ) 一 缔 约 国 对 另 一 缔 约 国 领 土 产 品 的 进 口 , 除
42、 了 断 定 倾 销 或 贴 补 的 后 果 会 对 国 内 某 项 已 建 的 工 业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产 生 重 大 威 胁 , 或 者 严 重 阻 碍 国 内 某 一 工 业 的 新 建 以 外 , 不 得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或 反 贴 补 税 。( 乙 ) 为 了 抵 销 倾 销 或 贴 补 对 另 一 个 向 进 口 缔 约 国 领 土 输 出 某 一 产 品 的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内 某 一 工 业 造 成 的 重 大 损 害 或 产国 生 的 重 大 威 胁 , 缔 约 国 全 体 可 以 解 除 本 款 ( 甲 )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际经 允 许
43、 这 一 进 口 缔 约 国 对 有 关 产 品 的 进 口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或 反 贴贸 补 税 。 如 果 缔 约 国 全 体 发 现 某 种 贴 补 对 另 一 个 向 进 口 缔 约 国领 土 输 出 有 关 产 品 的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内 某 一 工 业 正 在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产 生 重 大 威 胁 , 它 们 应 解 除 本 款 ( 甲 )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 允*许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 丙 ) 然 而 ,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况 下 , 如 果 延 迟 将 会 造 成 难 以 补 救 的 损 害 , 一 缔 约 国 虽 未 经
44、缔 约 国 全 体 事 前 批 准 , 也 可 以 对 本 款 ( 乙 ) 项 所 述 的 目 的 而 征 收 反 贴 补 税 , 但 这 项 行 动 应 立 即 向缔 约 国 全 体 报 告 , 如 未 获 批 准 , 这 种 反 贴 补 税 应 即 予 撤 销 。7. 凡 与 出 口 价 格 的 变 动 无 关 , 为 稳 定 国 内 价 格 或 为 稳 定某 一 初 级 产 品 生 产 者 的 收 入 而 建 立 的 制 度 , 即 令 它 有 时 会 使出 口 商 品 的 售 价 低 于 相 同 产 品 在 国 内 市 场 销 售 时 的 可 比 价 格 , 也 不 应 认 为 造 成
45、 了 本 条 第 六 款 所 称 的 重 大 损 害 , 如 果 与 有 13 世界贸 易组织 (WTO)关 商 品 有 实 质 利 害 关 系 的 缔 约 各 国 协 商 后 确 认 :( 甲 ) 这 一 制 度 也 曾 使 商 品 的 出 口 售 价 高 于 相 同 产 品 在 国 内 市 场 销 售 时 的 可 比 价 格 , 而 且( 乙 ) 这 一 制 度 的 实 施 , 由 于 对 生 产 的 有 效 管 制 或 其 他 原因 , 不 致 于 不 适 当 地 刺 激 出 口 ,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严 重 损 害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利 益 。第 七 条 海 关 估 价1.
46、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本 条 下 列 各 款 规 定 的 估 价 一 般 原 则 有 效 ; 缔 约 各 国 还 承 担 义 务 , 保 证 对 所 有 以 价 值 作 为 输 出 入 征 收 关 税 和 其 他 费 用 * 或 实 施 限 制 的 依 据 的 产 品 , 实 施 这 些 原 则 。 另 外 , 经 另 一 缔 约 国 提 出 要 求 , 缔 约 各 国 应 根 据 这 些 原 则 检 查各 自 国 家 有 关 海 关 估 价 的 法 令 或 条 例 的 执 行 情 况 , 缔 约 国 全 第 体 可 以 要 求 缔 约 各 国 就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所 采 取 的
47、步 骤 提 供 报 四 告 。 编2.( 甲 ) 海 关 对 进 口 商 品 的 估 价 , 应 以 进 口 商 品 或 相 同 商 品 的 实 际 价 格 , 而 不 得 以 国 产 品 的 价 格 或 者 以 武 断 的 或 虚 构*的 价 格 作 为 计 征 关 税 的 依 据 。( 乙 “) 实 际 价 格” 系 指 , 在 进 口 国 立 法 确 定 的 某 一 时 间 和地点 , 在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中 , 在 充 分 竞 争 的 条 件 下 , 某 一 商 品 或相 同 商 品 出 售 或 兜 售 的 价 格 。 由 于 这 一 商 品 或 相 同 商 品 的 价 格 在
48、 具 体 交 易 中 系 随 数 量 而 转 移 , 为 统 一 计 , 本 条 所 称 的 价 格 系 指 下 述 数 量 之 一 的 价 格 :(1) 可 比 数 量 , 或(2) 与 输 出 国 和 输 入 国 贸 易 之 间 出 售 较 大 商 品 数 量 相 比 ,*不 致 使 进 口 商 不 利 的 那 种 数 量 。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丙 ) 按 照 本 款 ( 乙 ) 项 的 规 定 不 能 确 定 实 际 价 格 时 , 海 关 的 估 价 应 以 可 确 定 的 最 接 近 于 实 际 价 格 的 相 当 价 格 为 根 据 * 。3. 海 关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估 价 , 不 应 包 拍 原 产 国 或 输 出 国 所实 施 的 但 对 进 口 产 品 己 予 免 征 , 或 已 经 退 税 , 或 将 要 予 以 退 税 的 任 何 国 内 税 。4.( 甲 ) 除 本 款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当 一 缔 约 国 为 了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目 的 , 须 将 另 一 国 货 币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