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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约与惯例总览 - 第二十七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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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二 十 七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中 印 ( 印 度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 2 )一 、 协 定 ( 2 )二 、 议 定 书

2、(24)中 卢 ( 卢 森 堡 ) 税 收 协 定 (27)中 阿 (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 税 收 (50)一 、 协 定 (50)二 、 议 定 书 (72)中 俄 ( 俄 罗 斯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73)一 、 协 定 (73)二 、 议 定 书 (93)中 巴 (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94)一 、 协 定 (94)二 、 议 定 书 (117)中 毛 ( 毛 里 求 斯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18)一 、 协 定 (118)二 、 议 定 书 (139)中 白 ( 白 俄 罗 斯 ) 税

3、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40)一 、 协 定 (140)二 、 议 定 书 (160) 2 中 克 ( 克 罗 地 亚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62)一 、 协 定 (162)二 、 议 定 书 (182)中 斯 ( 斯 洛 文 尼 亚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84)一 、 协 定 (184)二 、 议 定 书 (20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与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关 于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20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与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政 府 通 过 函 件 来 往

4、对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达 成 的 协 议 (214)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中 印 ( 印 度 ) 税 收 协 定 和定 书(1994 年 7 月 10 日 )一 、 协 定国 际 经 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印 度 共 和 国 政 府 , 愿 意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达 成 协 议第 一 条 人 的 范 围本 协 定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或 者 同 时 为 双 方 居 民议缔 结 关 于如 下 :的 人 。第 二 条 税 种 范 围一 、 本 协

5、 定 适 用 于 由 缔 约 国 一 方 、 其 行 政 区 或 地 方 当 局 对 所 得 征 收 的 所 有 税 收 , 不 论 其 征 收 方 式 如 何 。二 、 对 全 部 所 得 或 某 项 所 得 征 收 的 税 收 , 包 括 对 来 自 转 让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收 益 征 收 的 税 收 以 及 对 资 本 增 值 征 收 的 税 收 , 应 视 为 对 所 得 征 收 的 税 收 。三 、 本 协 定 适 用 的 现 行 税 种 是 : ( 一 ) 在 中 国 :1. 个 人 所 得 税 ; 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6、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3. 地 方 所 得 税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税 收” )( 二 ) 在 印 度 :所 得 税 及 其 附 加 。( 以 下 简 称 “ 印 度 税 收” )四 、 本 协 定 也 适 用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 后 征 收 的 属 于 增 加或 者 代 替 第 三 款 所 列 现 行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者 实 质 相 似 的 税 收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将 各 自 税 法 所 作 出 的 实 质 变 动 , 在 其 变 动 后 的 适 当 时 间 内 通 知 对 方 。第 三 条 一 般 定 义一 、 在 本

7、协 定 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第( 一 “) 中 国” 一 语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用 于 地 理 概 念 时 , 五是 指 实 施 有 关 中 国 税 收 法 律 的 所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 包 编括 领 海 , 以 及 根 据 国 际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拥 有 勘 探 和 开 发 海 底 和 底 土 资 源 以 及 海 底 以 上 水 域 资 源 的 主 权 权 利 的 领 海 以 外 的 区 域 ;( 二 “) 印 度” 一 语 是 指 印 度 共 和 国 领 土 , 包 括 领 海 和 领

8、空 ,以 及 根 据 印 度 法 律 和 国 际 法 , 印 度 拥 有 主 权 、 其 他 权 利 和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海 域 ;( 三 “) 缔 约 国 一 方”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用 语 , 按 照 上 下文 , 是 指 中 国 或 者 印 度 ;( 四 “)收 ;( 五 “)税 收” 一 语 , 按 照 上 下 文 , 是 指 中 国 税 收 或 者 印 度 税人” 一 语 包 括 个 人 、 公 司 和 按 照 缔 约 国 各 自 的 现 行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税 法 视 同 纳 税 单 位 的 其 他 实 体 ;( 六 “)体

9、 的 实 体 ;( 七 “)公 司” 一 语 是 指 法 人 团 体 或 者 在 税 收 上 视 同 法 人 团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用 语 ,分 别 指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经 营 的 企 业 ;( 八 “) 国 民” 一 语 是 指 所 有 具 有 缔 约 国 一 方 国 籍 的 个 人 和所 有 按 照 该 缔 约 国 现 行 法 律 取 得 其 法 律 地 位 的 法 人 、 合 伙 企 业 或 团 体 ;( 九 “) 国 际 运 输” 一 语 是 指 缔 约 国 一

10、方 居 民 企 业 以 船 舶 或飞 机 经 营 的 运 输 , 不 包 括 仅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各 地 之 间 以 船 舶或 飞 机 经 营 的 运 输 ;国 ( 十 “)际 主 管 当 局” 一 语 : 在 中 国 方 面 是 指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经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 在 印 度 方 面 是 指 财 政 部 中 央 政 府 ( 收 入 局 ) 或贸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在 实 施 本 协 定 时 , 对 于 未 经 本 协 定 明 确 定 义 的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应 当 具 有 该

11、 缔 约 国 适 用 于 本 协 定 的 税 种 的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第 四 条 居 民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一 语 是 指 按 照 该 缔 约国 法 律 , 由 于 住 所 、 居 所 、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 或 者 其 他 类 似 的 标 准 , 在 该 缔 约 国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二 、 由 于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民 的 个 人 ,其 身 份 应 按 以 下 规 则 确 定 :( 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12、 民 ; 如 果 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在 缔 约 国 双 方 同 时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与 其 个 人 和 经 济关 系 更 密 切 (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二 ) 如 果 其 得 要 利 益 中 心 所 在 国 无 法 确 定 , 或 者 在 缔 约国 任 何 一 方 都 没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习 惯 性 居 处 所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三 ) 如 果 其 在 缔 约 国 双 方 都 有 , 或 者 都 没 有 习 惯 性 居 处 ,应 认 为 是 其 国

13、民 所 属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四 ) 如 果 其 同 时 是 缔 约 国 双 方 的 国 民 , 或 者 不 是 缔 约 国任 何 一 方 的 国 民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三 、 由 于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除 个 人 以 外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居 民 的 人 , 应 认 为 是 其 总 机 构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第 五 条 常 设 机 构第常 设 机 构” 一 语 是 指 企 业 进 行 全 部 或 部 五分 营 业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编二“ 、

14、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 ( 一 ) 管 理 场 所 ;( 二 ) 分 支 机 构 ;( 三 ) 办 事 处 ;( 四 ) 工 厂 ;( 五 ) 作 业 场 所 ;( 六 ) 矿 场 、 油 井 或 气 井 、 采 石 场 或 者 其 他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 七 ) 与 为 其 他 人 提 供 储 存 设 施 的 人 有 关 的 仓 库 ;( 八 ) 从 事 农 业 、 林 业 、 种 植 业 或 者 相 关 活 动 的 农 场 、 种 植 园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九 ) 用 于 勘 探 、

15、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装 置 或 设 施 , 但 仅 以 183天 以 上 的 为 限 ;( 十 ) 建 筑 工 地 , 建 筑 、 安 装 或 装 配 工 程 , 或 者 与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以 该 工 地 、 工 程 或 活 动 ( 连 同 其 他 此 类 工 地 、 工 程 或 活 动 ) 连 续 183 天 以 上 的 为 限 ;( 十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雇 员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 在 缔 约国 另 一 方 提 供 第 十 二 条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 ) 所 规 定 的 技 术 服 务

16、以 外 的 劳 务 , 但 仅 以 该 项 活 动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连 续 或 累 计 超 过 183 天 的 为 限 。三 、 虽 有 本 条 以 上 各 项 规 定 “,括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应 认 为 不 包( 一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目国 的 而 使 用 的 设 施 ;际经 ( 二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的 目 的 而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贸 或 者 商 品 的 库 存 ;( 三 ) 专 为 另 一 企 业 加 工 目 的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17、品 的 库 存 ;( 四 ) 专 为 本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 或 者 搜 集 情 报 的 目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五 ) 专 为 本 企 业 进 行 其 他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的 目 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四 、 虽 有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当 一 个 人 ( 除 适 用 第 五款 规 定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以 外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代 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企 业 进 行 活 动 , 有 权 并 经 常 行 使 这 种 权 力 以 该 企 业 的 名 义签 订

18、 合 同 , 这 个 人 为 该 企 业 进 行 的 任 何 活 动 , 应 认 为 该 企 业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除 非 这 个 人 通 过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7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进 行 的 活 动 限 于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按 照 该 款 规 定 , 不 应 认 为 该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是 常 设 机 构 。五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仅 通 过 按 常 规 经 营 本 身 业 务 的 经 纪人 、 一 般 佣 金 代 理 人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独 立 代 理 人 在 缔 约 国 另 一方 进 行

19、 营 业 , 不 应 认 为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但如 果 这 个 代 理 人 的 活 动 全 部 或 几 乎 全 部 代 表 该 企 业 , 不 应 认为 是 本 款 所 指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 控 制 或 被 控 制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或 者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的 公 司 ( 不 论 是 否通 过 常 设 机 构 ) , 此 项 事 实 不 能 据 以 使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构 成 另 一 方 公 司 的 常 设 机 构 。第 六 条

20、不 动 产 所 得第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从 位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取 得 五 的 所 得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编二“ 、不 动 产 ”一 语 应 当 具 有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 该 用 语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应 包 括 附 属 于 不 动 产 的 财 产 , 农 业 和 林 业 所 使 用 的 牲 畜 和 设 备 , 有 关 地 产 的 一 般 法 律 规 定 所 适 用 的 权 利 , 不 动 产 的 用 益 权 以 及 由 于 开 采 或 有 权 开

21、采 矿 藏 、 水 源 和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取 得 的 不 固 定 或 固 定 收 入 的 权利 。 船 舶 和 飞 机 不 应 视 为 不 动 产 。三 、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从 直 接 使 用 、 出 租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使 用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 四 、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所 得 和 用 于 进 行 独 立 个 人 劳 动 的 不 动 产 所 得 。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第 七 条 营 业 利 润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的 利

22、润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 但 该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的 除 外 。 如 果 该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 其 利 润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方 征 税 , 但 应 仅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为 限 。但 是 , 如 果 该 企 业 证 明 上 述 活 动 不 是 由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的 ,或 者 与 常 设 机 构 无 关

23、 , 应 不 适 用 本 款 的 规 定 。 二 、 除 适 用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设 在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 应 将 该 常 设 机 构 视 同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情 况 下 从 事 相 同 或 类 似 活 动 的国 独 立 分 设 企 业 , 并 同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隶 属 的 企 业 完 全 独 立 处 理 ,际经 该 常 设 机 构 可 能 得 到 的 利 润 在 缔 约 国 各 方 应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贸 构 。三 、 如 果 缔 约

24、 国 一 方 的 税 法 规 定 , 对 于 某 具 体 营 业 活 动 在 核 定 利 润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并 不 妨 碍 该 缔 约 国 执 行 其 法 律 的 规 定 , 但 是 所 得 到 的 结 果 应与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原 则 一 致 。四 、 在 确 定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时 , 应 当 根 据 该 缔 约 国 税 法 的 规 定 , 允 许 扣 除 其 进 行 营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行 政 和 一 般 管 理 费 用 , 不 论 其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25、所 在 缔 约 国 或 者 其 他 任何 地 方 。五 、 不 应 仅 由 于 常 设 机 构 为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商 品 , 将 利 润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六 、 在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 除 有 适 当 的 和 充 分 的 理 由 需 要 变 9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年 应 采 用 相 同 的 方 法 确 定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利 润 中 如 果 包 括 有 本 协 定 其 他 各 条 单 独 规 定 的 所 得本 条 规 定 不 应 影 响 其 他 各 条 的 规 定 。第 八 条 海 运 和 空 运缔 约 国 一

26、方 居 民 企 业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业在 本 条 中 ,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所 取 得 的指 第 一 款 所 述 的 企 业 从 船 舶 或 飞 机 的 拥 有 人 、 承 租 人括 :第 五 编动 外 , 每七 、项 目 时 ,一 、务 所 取二 、利 润 , 应或 包 租 利 润 , 包( 一 ) 该 项 运 输 客 票 销 售 的 所 得 ;( 二 ) 与 该 项 运 输 有 关 的 船 舶 或 飞 机 的 租 赁 所 得 ; 以 及( 三 ) 使 用 、 维 修 或 租 赁 在 国 际 运 输 中 经 营 的 集 装

27、 箱 ( 包 括 用 于 集 装 箱 运 输 的 拖 车 、 驳 船 和 相 关 设 备 ) 取 得 的 所 得 。三 、 在 本 条 中 , 与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资 金 的 利 息 , 应 视 为 本 条 所 述 的 利 润 , 并 且 该 利 息 不 适 用 第 十 一 条 ( 利 息 ) 的 规 定 。四 、 第 一 款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参 加 合 伙 经 营 、 联 合 经 营 或 者 参 加 国 际 经 营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润 。第 九 条 联 属 企 业一 、 当 :(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28、业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 或 者( 二 ) 同 一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 两 个 企 业 之 间 的 商 业 或 财 务 关系 不 同 于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 本 应 由 其 中 一 个 企 业 取 得 , 但 由 于 这 些 情 况 而 没 有 取 得 的 利 润 , 可 以 计

29、 入 该 企 业 的 利 润 , 并 据 以 征 税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将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已 征 税 的 企 业 利 润 , 而 这 部 分 利 润 本 应 由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取 得 的 , 包 括 在 该 缔 约 国一 方 企 业 的 利 润 内 , 并 且 加 以 征 税 时 , 如 果 这 两 个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应 对 这 部 分 利润 所 征 收 的 税 额 加 以 调 整 , 在 确 定 上 述 调 整 时 ,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他 规 定 予 以 注

30、意 , 如 有 必 要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相 互 协 商 。国际 第 十 条 股 息经贸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股息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股 息 也 可 以 在 支 付 股 息 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缔 约 国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股 息 总 额 的 10 % :本 款 规 定 , 不 应 影 响 对

31、该 公 司 支 付 股 息 前 的 利 润 所 征 收的 公 司 利 润 税 。三 、 本 条 “股 息 ”一 语 是 指 从 股 份 或 者 非 债 权 关 系 分 享 利 润 的 权 利 取 得 的 所 得 , 以 及 按 照 分 配 利 润 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缔 约 国 法 律 , 视 同 股 份 所 得 同 样 征 税 的 其 他 公 司 权 利 取 得 的所 得 。四 、 如 果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支 付 股 息 11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32、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 或 者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固 定 基 地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五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取 得 利 润 或 所得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不 得 对 该 公 司 支

33、付 的 股 息 征 收 任 何 税 收 。 但 支 付 给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股 息 或 者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除 外 。 对 于 该 公 司 的 未 分 配 的 利 润 , 即 使 支 付 的 股 息 或 未 分配 的 利 润 全 部 或 部 分 是 发 生 于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利 润 或 所 得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也 不 得 征 收 任 何 税 收 。第 十 一 条 利 息 第 五一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34、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利 编息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利 息 也 可 以 在 该 利 息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利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利 息 总 额 的 10 % 。三 、 虽 有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面 为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政 府 、 其 行 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及 其 中 央 银 行 或 者 完 全 为 其 政 府

35、 所 有 的 金 融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息 ; 或 者 为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取得 的 利 息 , 其 债 权 是 由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政 府 、 其 行 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及 其 中 央 银 行 或 者 完 全 为 其 政 府 所 有 的 金 融 机 构 间 接 提 供 资 金 的 , 应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免 税 。四 、 本 条 “ 利 息” 一 语 是 指 从 各 种 债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不 论 其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有 无 抵 押 担 保 或 者 是 否 有 权 分 享 债 务 人 的 利

36、 润 ; 特 别 是 从 公债 、 债 券 或 者 信 用 债 券 取 得 的 所 得 , 包 括 其 溢 价 和 奖 金 。 由 于 延 期 支 付 的 罚 款 , 不 应 视 为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利 息 。五 、 如 果 利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利 息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营 业 或 者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该 利 息 的 债 权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37、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有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六 、 如 果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政 府 、 其 行 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缔 约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利 息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国 。 然而 , 当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国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 支 付 该 利 息

38、的 债 务 与 该 常 设际经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有 联 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该 利 息 , 上 述 利 息 应 认贸 为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所 在 缔 约 国 。七 、 由 于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之 间 或 者 他 们 与 其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债 权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数 额 超 出 支付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定 应 仅 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39、 对 该 支 付 款项 的 超 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他 规 定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第 十 二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技 术 服 务 费一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特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也 可 以 在 其 发 1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生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缔

40、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过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10 % 。三 、 本 条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语 是 指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文 学 、 艺 术 或 科 学 著 作 , 包 括 电 影 影 片 、 无 线 电 或 电 视 广 播 使 用 的 胶 片 、 磁 带 的 版 权 、 专 利 、 商 标 、 设 计 或 模 型 、 图 纸 、 秘 密 配 方 或 秘 密 程 序 所 支 付 的

41、作 为 报 酬 的 各 种 款 项 , 或 者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工 业 、 商 业 、 科 学 设 备 或 有 关 工 业 、 商 业 、 科 学 经 验 的 情 报 所 支 付 的 作 为 报 酬 的 各 种 款 项 。四 、 本 条 “技 术 服 务 费” 一 语 是 指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提 供 管 理 、 技 术 或 咨 询 服 务 而 收 取 的 任 何 报 酬 , 但 不 包 括 本 协 定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第 ( 十 一 ) 项 和 第 十 五 条 所 提 及 的 活 动 的 报 酬 。 第五 、 如 果 特 许 权 使 用

42、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五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另 编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 或 者 通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权 利 、 财 产 或 合 同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的 规 定 。 在

43、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条 的 规 定 。六 、 如 果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人 是 缔 约 国一方 政 府 、 其 行 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缔 约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国 。 然 而 , 当 支 付 特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 支 付 该 特

44、许 权 使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义 务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有 联 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这 种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 上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应 认 为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所 在 缔 约 国 。七 、 由 于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人 与 受 益 所有 人 之 间 或 他 们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使 用 、 权 利 或

45、情 报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或 技 术 服 务 费 数 额 超 出 支 付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 定 应 仅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该 支 付 款 项 的 超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他 规 定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国 第 十 三 条 财 产 收 益际经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转 让 第 六 条 所 述 位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贸 的 不 动 产 取 得

46、的 收 益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转 让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营业 财 产 部 分 的 动 产 , 或 者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从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的 固 定 基 地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包 括 转 让 常设 机 构 ( 单 独 或 者 随 同 整 个 企 业 )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取 得 的 收 益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三 、 转 让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船 舶 或 飞 机 , 或 者 转

47、 让 属 于 经 营 上 述 船 舶 、 飞 机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应 仅 在 转 让 者 为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征 税 。四 、 转 让 一 个 公 司 财 产 股 份 的 股 票 取 得 的 收 益 , 该 公 司 的 财 产 又 主 要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由 位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所 组 成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 1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和 协 定转 让 本 条 以 上 各 款 所 述 财 产 以 外 的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48、 方 征 税 。第 十 四 条 独 立 个 人 劳 务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由 于 专 业 性 劳 务 或 者 其 他 独 立 性 活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为 从 事 上 述 活 动 设 有 经 常 使 用 的 固) 在 有 关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第 五 编五 、收 益 , 发一 、动 取 得 的 , 可 以( 一定 基 地 定 基 地( 二超 过 183 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可 以 仅 对 在 该缔 约 国 进 行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49、得 征 税 。二“ 、 专 业 性 劳 务”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独 立 的 科 学 、 文 学 、 艺 术 、 教 育 或 教 学 活 动 , 以 及 医 师 、 律 师 、 工 程 师 、 建 筑 师 、 牙 医 师 和 会 计 师 的 独 立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一 、 除 适 用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八 条 、 第 十 九 条 、 第 二 十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因 受 雇 取 得 的 薪 金 、 工 资 和 其 他 类 似 报 酬 , 除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从 事 受 雇 的 活 动 以 外 ,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从 事 受 雇 的 活 动 取 得 的 报 酬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虽 有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缔 约 国 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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