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二 十 四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中 马 ( 马 来 西 亚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 2 )一 、 协 定 ( 2 )二 、 议
2、 定 书 (25)中 挪 ( 挪 威 王 国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27)一 、 协 定 (27)二 、 议 定 书 (51)中 丹 ( 丹 麦 王 国 ) 税 收 协 定 、 议 定 书 和 换 文 (52)一 、 协 定 (52)二 、 议 定 书 (75)三 、 换 文 (76)中 新 ( 新 加 坡 共 和 国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78)一 、 协 定 (78)二 、 议 定 书 (102)中 加 ( 加 拿 大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03)一 、 协 定 (103)二 、 议 定 书 (125)中 芬 ( 芬 兰 共 和 国 ) 税
3、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26)一 、 协 定 (126)二 、 议 定 书 (147) 2 中 瑞 ( 瑞 典 王 国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49)一 、 协 定 (149)二 、 议 定 书 (171)中 新 ( 新 西 兰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73)一 、 协 定 (173)二 、 议 定 书 (194)中 泰 ( 泰 王 国 ) 税 收 协 定 (196)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中 马 ( 马 来 西 亚 ) 税 收 协 定议 定 书( 1985 年 11 月 23 日 )一 、 协 定
4、国 际 经 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 愿 意 缔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达 成 协 议 如第 一 条 人 的 范 围本 协 定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或 者 同 时 为 双 方 居 民和结 关 于 对下 :的 人 。第 二 条 税 种 范 围一 、 本 协 定 适 用 于 由 缔 约 国 一 方 对 所 得 征 收 的 所 有 税 收 ,不 论 其 征 收 方 式 如 何 。 二 、 本 协 定 适 用 的 现 行 税 种 是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1 .个 人
5、所 得 税 ;2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 包 括 地 方 所 得 税 ) ;3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 包 括 地 方 所 得 税 ) 。 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税 收” )( 二 ) 在 马 来 西 亚 :1 .所 得 税 和 超 额 利 润 税 ;2 .补 充 所 得 税 , 即 锡 利 润 税 、 开 发 税 和 木 材 利 润 税 ;3 .石 油 所 得 税 。( 以 下 简 称 “ 马 来 西 亚 税 收” )三 、 本 协 定 也 适 用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 后 增 加 或 者 代 替 第二
6、 款 所 列 现 行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者 实 质 相 似 的 税 收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将 各 自 税 法 所 作 的 实 质 变 动 , 在 其 变 动 后 的 适 当时 间 内 通 知 对 方 。第 三 条 一 般 定 义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第( 一 “) 中 国” 一 语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用 于 地 理 概 念 时 , 五是 指 实 施 有 关 中 国 税 收 法 律 的 所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 包 编括 领 海 , 以 及 根 据 国 际 法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拥 有 勘 探 和 开 发 海 底 和 底 土 资 源 以 及 海 底 以 上 水 域 资 源 的 主 权 权 利 的 领 海 以 外 的 区 域 ;( 二 “) 马 来 西 亚” 一 语 是 指 马 来 西 亚 联 邦 , 并 包 括 根 据 与国 际 法 一 致 的 马 来 西 亚 法 律 , 马 来 西 亚 拥 有 和 行 使 旨 在 于 勘探 和 开 发 海 底 和 底 土 以 及 海 底 以 上 水 域 的 生 物 或 非 生 物 资 源 的 主 权 权 利 的 邻 近 马 来 西 亚 领 海 及 其 以 外 的 区 域 ;( 三 “) 缔 约 国 一
8、方”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用 语 , 按 照 上 下文 , 是 指 中 国 或 者 马 亚 西 亚 ;( 四 “)亚 税 收 ;税 收” 一 语 按 照 上 下 文 , 是 指 中 国 税 收 或 者 马 来 西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五 “)( 六 “)体 的 实 体 ;( 七 “)人” 一 语 包 括 个 人 、 公 司 和 其 它 团 体 ;公 司” 一 语 是 指 法 人 团 体 或 者 在 税 收 上 视 同 法 人 团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用 语 ,分 别 指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9、 民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经 营 的 企 业 ;( 八 “) 国 民” 一 语 :1 .在 中 国 是 指 所 有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拥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个 人 和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取 得 其 地 位 的 任 何 法 人 、 合 伙 企 业 和 其 它 法 人 团 体 ;2 .在 马 来 西 亚 是 指 任 何 拥 有 马 来 西 亚 公 民 身 份 的 个 人 和 按 照 马 来 西 亚 现 行 法 律 取 得 其 地 位 的 任 何 法 人 、 合 伙 企 业 、 协国 会 和 其 它 实 体 ;际经 ( 九 “) 国 际 运 输”
10、 一 语 是 指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以 船 舶 或 飞 机贸 经 营 的 运 输 , 不 包 括 仅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各 地 之 间 以 船 舶 或 飞机 经 营 的 运 输 ;( 十 “) 主 管 当 局” 一 语 :1 .在 中 国 是 指 财 政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2 .在 马 来 西 亚 是 指 财 政 部 长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在 实 施 本 协 定 时 , 对 于 未 经 本 协 定 明 确 定义 的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应 当 具 有 该 缔 约 国 关 于 本
11、 协 定 适 用 的 税 种 的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第 四 条 居 民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一 语 是 指 按 照 该 缔 约国 法 律 , 由 于 住 所 、 居 所 、 总 机 构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 或 者 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其 它 类 似 的 标 准 , 在 该 缔 约 国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 二 、 由 于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民 的 个 人 ,其 身 份 应 按 以 下 规 则 确 定 :( 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永
12、 久 性 住 所 所 在 国 的 居 民 ; 如 果 在 两个 国 家 同 时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与 其 个 人 和 经 济 关 系 更密 切 (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 的 国 家 的 居 民 ;( 二 ) 如 果 其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所 在 国 无 法 确 定 , 或 者 在 两 个国 家 中 任 何 一 国 都 没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习 惯 性 居处 所 在 国 的 居 民 ;( 三 ) 如 果 其 在 两 个 国 家 都 有 , 或 者 都 没 有 习 惯 性 居 处 , 应 认 为 是 其 国 民 的 国 家 的
13、 居 民 ;( 四 ) 如 果 其 同 时 是 两 个 国 家 的 国 民 , 或 者 不 是 两 个 国 家中 任 何 一 国 的 国 民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第三 、 由 于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除 个 人 外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五民 的 人 , 应 认 为 是 其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然 而 , 编如 果 这 个 人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其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 在 缔 约 国 另一 方 设 有 其 总 机 构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14、 应 协 商 确 定 其 为 本协 定 中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居 民 。第 五 条 常 设 机 构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是 指 企 业 进 行 全 部 或 部分 营 业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二“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 ( 一 ) 管 理 场 所 ;( 二 ) 分 支 机 构 ;( 三 ) 办 事 处 ;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四 ) 工 厂 ;( 五 ) 作 业 场 所 ;( 六 ) 矿 场 、 油 井 或 气 井 、 采 石 场 或 者 其 它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包 括 木
15、材 或 其 它 林 业 产 品 的 场 所 ;( 七 ) 农 场 或 种 植 园 。 三“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还 包 括 :( 一 ) 建 筑 工 地 , 建 筑 、 装 配 或 安 装 工 程 , 或 者 与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仅 以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为 限 ;(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雇 员 或 者 其 它 人 员 , 在 缔 约 国另 一 方 为 同 一 个 项 目 或 相 关 联 的 项 目 提 供 的 劳 务 , 包 括 咨 询劳 务 , 仅 以 在 任 何 12 个 月 中 连 续 或 累 计 超 过 六
16、个 月 的 为 限 。四 、 虽 有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国 不 包 括 :际常 设 机 构” 一 语 应 认 为经 ( 一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目贸 的 而 使 用 的 设 施 ;( 二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的 目 的 而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库 存 ;( 三 ) 专 为 另 一 企 业 加 工 的 目 的 而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库 存 ;( 四 ) 专 为 本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 或 者 搜
17、 集 情 报 的 目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五 ) 专 为 本 企 业 进 行 其 它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的 目 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五 、 虽 有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当 一 个 人 ( 除 适 用 第 六款 规 定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以 外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代 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企 业 进 行 活 动 , 有 权 并 经 常 行 使 这 种 权 力 代 表 该 企 业 签 订 7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合 同 , 这 个 人 为 该 企 业 进 行 的 任 何 活 动
18、 , 应 认 为 该 企 业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除 非 这 个 人 通 过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限 于 第 四 款 , 按 照 该 款 规 定 , 不 应 认 为 该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是 常 设 机 构 。六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仅 通 过 按 常 规 经 营 本 身 业 务 的 经 纪人 、 一 般 佣 金 代 理 人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独 立 代 理 人 在 缔 约 国 另 一方 进 行 营 业 , 不 应 认 为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但如 果 这 个 代 理 人
19、 的 活 动 全 部 或 几 乎 全 部 代 表 该 企 业 , 不 应 认为 是 本 款 所 指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七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 控 制 或 被 控 制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或 者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的 公 司 ( 不 论 是 否通 过 常 设 机 构 ) , 此 项 事 实 不 能 据 以 使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构 成 另 一 方 公 司 的 常 设 机 构 。 第五第 六 条 不 动 产 所 得 编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从 位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取
20、 得的 所 得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在 本 协 定 中 “, 不 动 产” 一 语 应 当 具 有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缔约 国 的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 该 用 语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应 包 括 附 属 于 不 动 产 的 财 产 , 农 业 和 林 业 所 使 用 的 牲 畜 和 设 备 , 有 关 地 产 的 一 般 法 律 规 定 所 适 用 的 权 利 , 不 动 产 的 用 益 权 以 及 由 于 开采 或 有 权 开 采 矿 藏 和 其 它 自 然 资 源 包 括 木 材 或 其 它 林 业 产 品 取 得 的 不
21、 固 定 或 固 定 收 入 的 权 利 。 船 舶 和 飞 机 不 应 视 为 不 动 产 。三 、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从 直 接 使 用 、 出 租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使 用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四 、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所 得和 用 于 进 行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的 不 动 产 所 得 。第 七 条 营 业 利 润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的 利 润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 但 该 企 业 通 过
22、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的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的 除 外 。 如 果 该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 其 利 润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方 征 税 , 但 应 仅 以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为 限 。二 、 除 适 用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 应 将 该 常 设 机
23、构 视 同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情 况 下 从 事 相 同 或 类 似 活 动 的国 独 立 分 设 企 业 , 并 同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隶 属 的 企 业 完 全 独 立 处 理 ,际经 该 常 设 机 构 可 能 得 到 的 利 润 在 缔 约 国 各 方 应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贸 构 。三 、 确 定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时 , 应 当 允 许 扣 除 其 进 行 营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管 理 和 一 般 行 政 费 用 , 不 论 其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在 国 或 者 其 它 任 何 地 方 。 但 是 , 常 设
24、 机 构 使 用 专 利或 者 其 它 权 利 支 付 给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该 企 业 其 它 办 事 处 的 特 许 权使 用 费 、 报 酬 或 其 他 类 似 款 项 , 具 体 服 务 或 管 理 的 佣 金 , 以 及 因 借 款 所 支 付 的 利 息 , 该 企 业 是 银 行 机 构 的 除 外 , 都 不 作 任 何 扣 除 ( 属 于 偿 还 代 垫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除 外 ) 。 同 样 , 在 确 定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时 , 也 不 考 虑 该 常 设 机 构 从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该企 业 其 它 办 事 处 取 得 的 专 利 或
25、 其 它 权 利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报 酬 或 其 它 类 似 款 项 , 具 体 服 务 或 管 理 的 佣 金 、 以 及 贷 款 给 该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该 企 业 其 它 办 事 处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 该 企 业 是 银 行 9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机 构 的 除 外 ( 属 于 偿 还 代 垫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除 外 。 )四 、 如 果 缔 约 国 一 方 主 管 当 局 得 到 的 情 报 不 足 以 确 定 归属 一 个 企 业 的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 第 二 款 并 不 影 响 缔 约 国 一 方在 确 定 该
26、 常 设 机 构 纳 税 义 务 方 面 实 施 由 该 缔 约 国 主 管 当 局 自 行 决 定 或 核 定 该 常 设 机 构 应 纳 税 的 利 润 的 法 律 。 但 是 , 应 在 该 主 管 当 局 得 到 的 情 报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按 照 本 条 的 原 则 实 施上 述 法 律 。五 、 不 应 仅 由 于 常 设 机 构 为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商 品 、 将 利 润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六 、 在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中 , 除 有 适 当 的 和 充 分 的 理 由 需 要 变 动 外 , 每 年 应 采 用 相 同 的 方
27、法 确 定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七 、 利 润 中 如 果 包 括 本 协 定 其 它 各 条 单 独 规 定 的 所 得 项目 时 , 本 条 规 定 不 应 影 响 其 它 各 条 的 规 定 。 第 五第 八 条 海 运 和 空 运 编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以 飞 机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所 取 得 的利 润 ,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以 船 舶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从 缔 约 国另 一 方 取 得 的 所 得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但 该 缔 约
28、国 另 一 方 对 该 项 所 得 征 收 的 税 额 将 减 为 该 项 税 额 的 50 % 。三 、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参 加 合 伙 经 营 、 联 合 经 营 或 者 参 加 国 际 经 营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润 。第 九 条 联 属 企 业当 :(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 或 者( 二 ) 同 一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29、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 两 个 企 业 之 间 的 商 业 或 财 务 关系 不 同 于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 本 应 由 其 中 一 个 企 业 取 得 , 但 由 于 这 些 情 况 而 没 有 取 得 的 利 润 , 可 以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利 润 , 并 据 以 征 税 。第 十 条 股 息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股息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中 国 居 民 公 司
30、支 付 给 马 来 西 亚 居 民 的 股 息 , 可 以 按 照 国 中 国 法 律 在 中 国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该 项 股 息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是际经 马 来 西 亚 居 民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该 股 息 总 额 的 10 % 。贸 本 款 规 定 , 不 应 影 响 对 该 公 司 支 付 股 息 前 的 利 润 所 征 收的 公 司 利 润 税 。 三 、 马 来 西 亚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给 受 益 人 是 中 国 居 民 的 股 息 ,在 马 来 西 亚 除 对 公 司 所 得 征 税 外 , 免 除 对 该 项 股 息 征 收
31、任 何税 收 。 本 款 并 不 妨 碍 马 来 西 亚 对 其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股 息 已 付 或 视 同 已 付 税 款 的 有 关 马 来 西 亚 法 律 规 定 , 其 税 款 可 以 按 照 该项 股 息 支 付 后 的 下 一 个 马 来 西 亚 征 税 年 度 的 适 当 税 率 进 行 调 整 。四 、 本 条 “股 息 ”一 语 是 指 从 股 份 或 者 非 债 权 关 系 分 享 利 润 的 权 利 取 得 的 所 得 , 以 及 按 照 分 配 利 润 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缔 约 国 法 律 , 视 同 股 份 所 得 同 样 征 税 的 所 得 。五
32、 、 如 果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支 付 股 息 11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 ,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有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适 用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取 得 利 润 或 所得 ,
33、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不 得 对 该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征 收 任 何 税 收 。 但 支 付 给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股 息 或 者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除 外 。 对 于 该 公 司 的 未 分 配 的 利 润 , 即 使 支 付 的 股 息 或 未 分 配 的 利 润 全部 或 部 分 是 发 生 于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利 润 或 所 得 , 该 缔 约 国另 一 方 也 不 得 征 收 任 何 税 收 。第 十 一 条 利 息第一 、 发
34、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利 五息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编二 、 然 而 , 这 些 利 息 也 可 以 在 该 利 息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该 利 息 受 益 所 有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利 息 总 额 的 10 % 。三 、 虽 有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中 国 居 民 作 为 受 益 所 有 人 取 得 的 利 息 , 如 果 支 付 利 息 的 贷 款 或 其 它 负 债 是 根
35、 据 马 来 西 亚 1967 年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章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而 批 准 的 贷 款 , 该 项 利 息 将免 征 马 来 西 亚 税 收 。四 、 虽 有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缔 约 国 一 方 政 府 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取 得 的 利 息 ,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应 免 予 征 税 。五 、 在 第 四 款 中 “, 政 府” 一 语( 一 ) 在 马 来 西 亚 是 指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并 包 括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1 .州 政 府 ;2 .地 方 当 局 ;3 .马 来 西
36、 亚 挪 格 拉 银 行 ( 中 央 银 行 ) ;4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随 时 可 同 意 的 , 由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州 政 府 或 地 方 当 局 拥 有 其 全 部 资 本 的 机 构 ;( 二 ) 在 中 国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并 包 括 : 1 .地 方 政 府 ;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司 ;3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随 时 可 同 意 的 ,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拥 有 其 全 部 资 本 的 机 构 。六 、 本 条
37、 “ 利 息” 一 语 是 指 从 各 种 债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不 论 其 国 有 无 抵 押 担 保 或 者 是 否 有 权 分 享 债 务 人 的 利 润 ; 特 别 是 从 公 际经 债 、 债 券 或 者 信 用 债 券 取 得 的 所 得 。贸 七 、 如 果 利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该 利 息 发生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进行 营 业 , 据 以 支 付 该 利 息 的 债 权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38、、 第 二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适 用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八 、 如 果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政 府 、 其 行 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缔 约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利 息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国 。 然而 , 当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支 付 该 利 息 的 债 务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有 联 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这 种 利 息 , 上 述 利 息 应 认 为 发
39、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在缔 约 国 。九 、 由 于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之 间 或 者 他 们 与 其 1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债 权 支 付 的 利 息 数 额 超 出 支 付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 定应 仅 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该 支 付 款 项的 超 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它 规 定
40、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第 十 二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一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特许 权 使 用 费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也 可 以 在 其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该 特 许 权 使用 费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 一 ) 第 三 款 第 ( 一 ) 项 所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的 10
41、% ; 第 ( 二 ) 第 三 款 第 ( 二 ) 项 所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的 15 % 。 五 三 、 本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语 是 指 对 以 下 作 为 报 酬 取 得 编的 款 项 :( 一 )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商 标 、 设 计 或 模 型 、 图 纸 、 秘 密 配 方 或 秘 密 程 序 、 科 学 著 作 的 版 权 , 或 者 使 用 、 有 权 使 用 工 业 、 商 业 、 科 学 设 备 或 有 关 工 业 、 商 业 、 科 学 经 验 的 情 报 ;( 二 )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42、用 文 学 、 艺 术 著 作 、 包 括 电 影 影 片 、 无 线 电 或 电 视 广 播 使 用 的 胶 片 、 磁 带 的 版 权 。四 、 如 果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 , 据 以 支 付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权 利或 财 产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的
43、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适 用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 五 、 如 果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政 府 、 其 行政 区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缔 约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发 生 在 该 缔 约 国 。 然 而 , 当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支 付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义 务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有 联 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这 种 特 许 权 使用
44、 费 , 上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认 为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在 缔 约国 。六 、 由 于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之 间 或 他们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使 用 、 权 利 或 情 报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数 额 超 出 支 付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 定 应 仅 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国 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该 支 付 款 项 的 超 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45、 各 缔 约 国 的 法际经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它 规 定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贸 七 、 中 国 居 民 取 得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的 电 影影 片 租 借 税 法 应 纳 影 片 租 借 税 的 , 不 应 征 收 本 协 定 适 用 的 马来 西 亚 税 。第 十 三 条 财 产 收 益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转 让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所 述 位 于 缔 约 国另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二 、 转 让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46、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营业 财 产 部 分 的 动 产 , 或 者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从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包 括 转 让 常 设 机 构 ( 单 独 或 者 随 同 整 个 企 业 ) 取 得 的 收 益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1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三 、 转 让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船 舶 或 飞 机 , 或 者 转 让 属 于 经 营 上 述 船 舶 、 飞 机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应 仅 在 该 企 业 为
47、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四 、 转 让 一 个 公 司 财 产 股 份 的 股 票 取 得 的 收 益 , 该 公 司 的 财 产 又 主 要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由 位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所 组 成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 转 让 一 个 合 伙 企 业 或 信 托 机构 的 股 权 取 得 的 收 益 , 该 合 伙 企 业 或 信 托 机 构 的 财 产 又 主 要由 位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所 组 成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税 。五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转 让
48、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述 财 产 以 外的 其 它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第 十 四 条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第 五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由 于 专 业 性 劳 务 或 者 其 它 独 立 性 活 编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 但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的 , 可 以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一 ) 在 有 关 历 年 中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等 于 或 超
49、 过 183 天 ;( 二 )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劳 务 报 酬 , 虽 然 其 在 有 关 历 年中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少 于 183 天 , 不 论 该 报酬 是 从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取 得 还 是 由 非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所 负 担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在该 历 年 中 报 酬 金 额 超 过 四 千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马 来 西 亚 林 基 特 或 等 值 的 中 国 人 民 币 。二“ 、 专 业 性 劳 务”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独 立 的 科 学 、 文 学 、 艺 术 、 1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教 育 或 教 学 活 动 , 以 及 医 师 、 律 师 、 工 程 师 、 建 筑 师 、 牙 医 师 和 会 计 师 的 独 立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一 、 除 适 用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条 、 第 十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