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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公约与惯例总览 - 第九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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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九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和 政 府 援 助 的 说 明 ( 2 )企 业 合 并 会 计 (10)国 际 会 计 准

2、则 委 员 会 的 目 标 与 程 序 (23)建 立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32)世 界 版 权 公 约 (49)罗 马 公 约 (110)保 护 录 音 制 品 制 作 者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复 制 其 录 音 制 品 公 约 (122)关 于 发 送 卫 星 传 输 节 目 的 信 号 布 鲁 塞 尔 公 约(129)商 标 注 册 条 约 (155)总 则 (155)第 一 章 实 质 条 款 (157)第 二 章 行 政 规 定 (186)第 三 章 修 订 与 修 改 (193)第 四 章 最 后 规 定 (194)发 展 中 国 家 商 标 、 商 号

3、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示 范 法(200)第 二 章 注 册 程 序 (204) 2 第 六 章 许 可 证 合 同 (212)第 七 章 放 弃 、 撤 销 、 无 效 (214)第 八 章 对 商 标 权 利 的 侵 犯 (216)保 护 原 产 地 名 称 及 其 国 际 注 册 里 斯 本 协 定 实 施 细 则(225)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231)国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政 府 补 助 会 计 和 政 府 援 助 的1983 年 4 月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公 布引 言1.

4、 本 公 告 涉 及 政 府 补 助 应 说 明 事 项 的 会 计 处 理国 际 经 贸形 式 的 政 府 援 助 的 应 说 明 事 项 。2. 本 公 告 不 涉 及 下 列 内 容 :( a ) 在 反 映 物 价 变 动 影 响 的 财 务 报 表 或 类 似 性 质 资 料 中 , 关 于 政 府 补 助 的 会 计 处 理 的 特 殊 问 题 ;( b) 提 供 给 企 业 的 下 列 政 府 援 助 : 可 用 于 确 定 应 税利 益 , 可 在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基 础 上 加 以 确 定 和 限 制 的 利说 明和 其 他的 补 充所 得 和益 ( 诸 如 所 得

5、税 免 征 期 、 投 资 税 减 免 、 允 许 快 速 折 旧 和 降 低 所 得 税 率 ) ;( c ) 政 府 分 占 对 企 业 的 所 有 权 。定 义3. 本 公 告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汇 , 有 特 定 的 含 义 :政 府 , 指 政 府 、 政 府 机 构 和 地 方 、 国 家 或 国 际 的 类 似 组 织 。 政 府 援 助 , 指 政 府 意 在 专 门 对 符 合 一 定 标 准 的 某 个 企 业或 一 系 列 企 业 提 供 某 种 经 济 利 益 的 行 动 。 本 公 告 中 政 府 提 供 的 援 助 , 不 包 括 通 过 影 响 本 企

6、业 的 一 般 经 营 环 境 来 间 接 提 供 3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的 援 助 , 诸 如 在 开 发 区 域 提 供 基 础 设 施 , 或 者 对 竞 争 对 手 加 以 贸 易 限 制 。政 府 补 助 , 指 政 府 向 一 个 企 业 转 移 资 源 , 以 换 取 企 业 在过 去 或 未 来 按 照 某 种 条 件 进 行 有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那 种 援 助 。 这 种 援 助 不 包 括 那 些 无 法 合 理 作 价 的 形 式 , 以 及 与 企 业 正 常 交易 无 法 分 清 的 对 政 府 的 交 易 。涉 及 资 产 的 补 助

7、 , 指 这 样 的 政 府 补 助 , 其 基 本 条 件 是 : 有 资 格 取 得 补 助 的 企 业 必 须 购 买 、 建 造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添 置 长 期 性 资 产 。 还 可 有 附 属 条 件 , 如 限 制 资 产 的 类 型 或 位 置 , 或 者 取 得 或 占 用 这 些 资 产 的 期 间 。涉 及 收 益 的 补 助 , 指 除 去 涉 及 资 产 的 补 助 以 外 的 其 他 政府 补 助 。可 免 归 还 的 代 款 , 指 出 借 人 同 意 在 某 些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不 第要 求 归 还 的 贷 款 。 二公 正 价 值 , 指 一

8、项 资 产 在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中 , 能 使 熟 悉 情 况 编的 买 卖 双 方 愿 意 进 行 交 换 的 价 值 。说 明4. 不 论 是 在 所 给 援 助 的 性 质 上 , 还 是 在 援 助 的 一 般 附 加条 件 上 , 政 府 援 助 都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 援 助 的 目 的 可 能 是鼓 励 企 业 采 取 某 项 行 动 。 而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如 果 不 提 供 援 助 , 企 业 就 不 会 采 取 这 项 行 动 。5. 企 业 接 受 政 府 援 助 对 于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可 能 是 重 要 的 ,理 由 有 二

9、 : 第 一 , 既 然 资 源 已 经 转 移 , 就 必 须 为 此 找 出 会 计 处 政 府 补 助 有 时 称 作 补 贴 、 补 助 金 、 奖 赏 。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理 的 恰 当 方 法 。 第 二 需 要 说 明 企 业 由 于 这 些 援 助 , 在内 受 益 的 程 度 。 这 样 便 于 将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与 本前 期 报 表 和 其 他 企 业 的 报 表 作 比 较 。政 府 补 助 的 会 计 处 理资 本 法 与 收 益 法6. 政 府 补 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两 种 : 将 补 助记

10、 股 东 权 益 的 资 本 法 和 将 补 助 作 为 某 一 期 或 若 干 期 的收 益 法 。7. 支 持 资 本 法 的 论 点 是 :( a ) 政 府 补 助 是 一 种 财 务 手 段 , 应 该 在 企 业 的 资 产内 处 理 , 不 应 该 通 过 收 益 表 去 抵 消 其 所 弥 补 的 费 用 项国 际 经 贸于 预 计 不 必 归 还 , 补 助 应 直 接 贷 记 股 东 权 益 。( b) 在 收 益 表 中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是 不 恰 当 的 , 因 为 它 赚 来 的 , 而 是 政 府 给 予 的 、 没 有 成 本 的 奖 励 。8. 支 持

11、收 益 法 和 反 对 资 本 法 的 论 点 是 :( a ) 政 府 补 助 不 是 来 自 股 东 的 收 入 , 不 应 该 直 接 贷权 益 , 而 应 该 在 适 当 期 间 的 收 益 表 内 予 以 确 认 。报 告 期企 业 的直 接 贷收 益 的负 债 表目 。 由们 不 是记 股 东( b) 政 府 补 助 很 少 是 无 偿 的 , 企 业 争 取 到 它 们 是 通 过 遵 循补 助 的 条 件 , 并 要 履 行 面 对 的 义 务 。 因 此 , 它 们 应 该 记 作 收 益 , 并 与 预 期 要 由 补 助 弥 补 的 有 关 成 本 配 合 记 帐 。(

12、c ) 象 所 得 税 和 其 他 税 金 是 从 收 益 中 开 支 一 样 , 政 府 补 助作 为 财 政 政 策 的 一 种 延 伸 , 在 收 益 表 中 处 理 是 合 乎 逻 辑 的 。9. 通 过 检 查 上 述 论 点 , 一 般 认 为 收 益 法 是 较 为 满 意 的 处理 方 法 。收 益 的 确 认10. 收 益 法 的 根 本 , 是 在 与 有 关 成 本 相 配 合 所 需 的 时 期 5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内 , 按 照 有 规 则 的 合 理 基 础 , 在 收 益 表 中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 政 府 补 助 收 益 如 果

13、 以 收 款 作 为 确 认 的 基 础 , 则 不 符 合 权 责 发 生 制的 会 计 假 定 ( 见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1会 计 的 政 策 的 说 明 ) 。 从 而 , 只 有 在 不 存 在 把 补 助 分 配 到 收 入 期 以 外 时 期 的 根 据 时 , 才 可 采 用 收 款 为 基 础 。11.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容 易 弄 清 楚 企 业 确 认 与 政 府 补 助 有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期 间 , 从 而 可 以 将 与 费 用 的 确 认 相 配 合 的补 贴 额 , 和 有 关 费 用 在 相 同 的 期 间 内 记 作 收 益 。

14、 同 样 , 对 于 应 计 提 折 旧 资 产 的 补 助 , 一 般 是 按 这 些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的 比 例 在同 样 期 间 内 分 配 至 处 益 。12. 涉 及 不 计 提 折 旧 资 产 的 补 助 , 也 可 能 要 求 企 业 完 成 某 项 义 务 , 因 此 可 在 与 执 行 义 务 有 关 的 成 本 的 分 摊 期 内 , 分 配 到 收 益 中 。 例 如 , 一 项 对 土 地 的 补 助 可 能 是 以 在 规 定 位 置 上 第建 造 建 筑 物 为 条 件 , 在 建 筑 物 使 用 期 内 将 这 种 补 助 分 配 于 收 二益 中 , 可

15、 能 是 恰 当 的 。 编13. 有 时 , 所 取 得 的 补 助 是 一 揽 子 财 务 或 财 政 援 助 的 一 部 分 , 并 因 此 而 附 带 着 不 少 条 件 。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 对 于 确 定 赢 得 补 助 所 需 的 期 间 的 那 些 成 本 和 费 用 , 需 要 注 意 其 之 所 以 会发 生 的 条 件 。 有 可 能 以 按 一 种 基 础 分 配 一 部 分 补 助 , 而 按 另一 种 基 础 分 配 另 一 部 分 补 助 为 宜 。14. 在 某 此 情 况 下 , 政 府 补 助 可 能 是 为 了 立 即 给 一 个 企 业 以 财

16、 务 支 援 , 而 不 是 鼓 励 企 业 承 担 特 定 的 费 用 开 支 。 这 种补 助 记 至 收 益 。 适 当 时 可 将 补 助 作 为 非 常 项 目 , 并 通 过 说 明资 料 来 保 证 使 人 清 楚 地 了 解 它 的 影 响 。15. 一 项 政 府 补 助 可 能 作 为 对 企 业 过 去 会 计 期 内 的 费 用或 损 失 的 补 偿 , 而 成 为 企 业 的 应 收 项 目 。 对 于 这 种 补 助 , 应 当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在 其 变 为 应 收 项 目 的 时 期 内 , 在 收 益 表 内 予 以 确 认 ,

17、适作 为 非 常 项 目 , 并 通 过 说 明 资 料 保 证 使 人 清 楚 地 了 解响 。16. 只 有 在 对 于 企 业 能 完 成 补 助 所 附 的 条 件 有 合证 , 并 且 即 将 收 到 补 助 时 , 才 可 在 收 益 表 内 确 认 政 府 补到 一 笔 补 助 , 本 身 并 不 提 供 结 论 性 的 证 据 , 证 明 补 助 所件 已 经 或 将 要 完 成 。17. 收 取 补 助 的 方 式 , 并 不 影 响 对 补 助 采 用 的 估方 法 。 因 此 , 不 论 是 收 入 现 金 , 还 是 减 少 对 政 府 的 负以 同 样 的 方 式 进

18、 行 会 计 处 理 。18. 对 于 政 府 提 供 的 可 免 予 归 还 的 贷 款 , 如 果 企国 际 经 贸达 到 免 还 贷 款 所 需 的 条 件 有 合 理 的 保 证 , 就 可 作 为 政处 理 。19. 一 旦 确 认 一 项 政 府 补 助 , 任 何 有 关 的 或 有 事按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10或 有 事 项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后事 项 进 行 处 理 。非 货 币 性 政 府 补 助当 时 可 它 的 影理 的 保助 。 收 附 的 条计 处 理 债 , 都 是业 对 于 府 补 助项 , 都 应 发 生 的20. 政 府 补 助 可 能

19、采 用 将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诸 如 土 地 和 其 他 资 源 转 移 给 企 业 使 用 的 方 式 。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 对 非 货 币 性资 产 通 常 要 确 定 公 正 价 值 , 并 对 补 助 和 资 产 都 按 公 正 价 值 记帐 。 有 时 也 采 用 一 种 变 通 办 法 , 是 按 名 义 上 的 金 额 登 记 资 产和 补 助 。涉 及 资 产 的 补 助 的 反 映 方 法21.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反 映 涉 及 资 产 的 补 助 ( 或 补 助 的 适 当 的 部 分 ) , 有 两 种 方 法 可 供 选 择 。22. 一 种

20、方 法 是 将 补 助 列 作 递 延 收 益 , 在 有 规 则 的 合 理 7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基 础 上 和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 内 予 以 确 认 。23. 另 一 种 方 法 是 在 确 定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时 将 补 助 额 扣 除 。 通 过 减 少 了 的 折 旧 费 用 , 于 计 提 折 旧 资 产 的 寿 命 期 内 , 在 收 益 表 中 确 认 补 助 。24. 资 产 的 购 买 和 有 关 补 助 的 收 入 , 可 能 会 使 企 业 的 现 金 流 量 有 较 大 的 变 动 。 因 此 , 为 了 显 示 出 资 产

21、 上 的 投 资 总 额 , 这 些 变 动 在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中 通 常 是 作 为 单 独 项 目 加 以 反 映 , 不 管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反 映 是 否 从 有 关 资 产 中 扣 除 补助 。涉 及 收 益 的 补 助 的 反 映 方 法25. 涉 及 收 益 的 补 助 有 时 可 以 单 独 地 , 或 是 在 “ 其 他 收 益” 之 类 的 一 般 标 题 项 下 , 作 为 收 益 表 中 的 贷 方 项 目 。 也 可 以 采 用 另 一 个 办 法 , 即 在 编 报 有 关 费 用 时 将 其 减 去 。 第26. 上 述 第

22、一 种 方 法 的 支 持 者 认 为 , 收 益 项 目 和 费 用 项 二目 对 销 是 不 恰 当 的 。 而 将 费 用 和 补 助 分 开 , 则 便 于 和 不 受 补 编助 影 响 的 其 他 费 用 进 行 比 较 。 第 二 种 方 法 的 论 点 是 , 如 果 没有 补 助 , 企 业 可 能 不 会 发 生 这 些 费 用 , 因 此 在 反 映 费 用 时 如 不 抵 销 补 助 , 可 能 会 引 起 误 解 。27. 对 于 涉 及 收 益 的 补 助 的 反 映 方 法 , 上 述 两 种 都 被 认 为 是 可 取 的 。 为 了 对 财 务 报 表 有 恰

23、当 的 了 解 , 说 明 关 于 补 助的 资 料 可 能 是 必 要 的 。 通 常 , 宜 说 明 补 助 对 任 何 应 当 单 独 反映 的 收 益 或 费 用 项 目 的 影 响 。政 府 补 助 的 偿 还28. 由 于 没 有 履 行 某 些 条 件 , 有 时 需 要 归 还 政 府 补 助 。 一 项 政 府 补 助 成 为 应 当 归 还 的 项 目 , 会 引 起 对 会 计 估 计 的 修改 , 而 不 是 一 项 前 期 调 整 项 目 ( 见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8非 常 项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目 、 前 期 项 目 和 会 计 政

24、 策 的 变 更 ) 。29. 归 还 涉 及 收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首 先 是 冲 减 为 政设 置 的 递 延 收 益 的 未 摊 销 余 额 。 在 未 摊 销 递 延 收 益毕 , 或 者 是 不 存 在 递 延 收 益 时 , 归 还 额 应 立 即 直 接 冲 减30. 归 还 一 项 涉 及 资 产 的 补 助 , 在 会 计 记 录 上 是还 额 增 加 资 产 的 帐 面 金 额 , 或 减 少 递 延 收 益 的 余 额 。补 助 的 情 况 下 本 应 提 取 的 那 些 累 计 折 旧 补 提 额 , 立 即中 开 支 。 要 求 归 还 补 助 的 那 些

25、情 况 , 能 要 求 考 虑 对 新金 额 可 能 发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政 府 援 助 的 其 他 方 式31. 本 公 告 3 段 对 政 府 补 助 所 下 的 定 义 , 不 包 括国 际 经 贸法 给 定 价 值 的 其 他 方 式 的 政 府 援 助 , 也 不 包 括 不 能 和的 正 常 交 易 加 以 区 分 的 与 政 府 的 交 易 。32. 不 能 合 理 地 给 定 价 值 的 政 府 援 助 的 例 子 , 有 技 术 或 市 场 咨 询 和 提 供 担 保 等 。 对 企 业 的 一 部 分 销 售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则 是 不 能 与 企 业

26、正 常 交 易 区 别 的 政 府一 个 例 子 。 存 在 受 益 也 许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 但 是 任 何 企府 补 助 , 冲 减 完 收 益 。 根 据 偿 在 没 有在 收 益的 帐 面那 些 无 与 企 业免 费 的 负 责 的 援 助 的图 把 企业 的 交 易 活 动 和 政 府 援 助 区 分 开 的 做 法 , 都 是 武 断 的 。33. 由 于 上 述 例 子 中 企 业 受 益 的 重 要 意 义 , 可 能 需 要 说 明 援 助 的 性 质 、 范 围 和 期 限 , 以 使 财 务 报 表 不 被 误 解 。34. 无 息 或 低 息 贷 款 是 政

27、府 援 助 的 一 种 形 式 , 但 其 受 益 无 法 通 过 推 算 利 息 去 计 量 。35. 在 本 公 告 内 , 政 府 援 助 不 包 括 由 于 改 善 一 般 运 输 条 件 和 通 讯 网 络 而 提 供 的 基 础 设 施 , 也 不 包 括 提 供 诸 如 灌 溉 和水 网 等 经 过 改 造 的 设 施 , 这 些 援 助 是 在 继 续 不 断 和 不 限 定 受益 者 的 基 础 上 , 为 整 个 地 方 社 会 提 供 的 福 利 。 9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说 明 下 列 事 项 是 合 适 的 :对 政 府 补 助 采 取 的 会

28、 计 政 策 ,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的 反 映 方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的 政 府 补 助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 以 及 关 于已 确 认 的 政 府 援 助 的 未 完 成 附 加 条 件 , 以 及 其 他 或 有确 认 政 府 补 助 , 包 括 确 认 按 公 正 价 值 议 价 的 非 货 币应 当 在 对 以 下 两 方 面 都 具 有 合 理 保 证 之 后 : ( a ) 企 业第 二 编应36.( a )法 ;( b)企 业 已( c )事 项 。会37.性 补 助 ,将 完 成 附 加 条 件 ; ( b) 能 够 收 到 补 助 。 政 府 补 助 不

29、应 该 直 接 贷记 股 东 权 益 。38. 应 当 在 政 府 补 助 与 其 打 算 弥 补 的 有 关 费 用 相 互 配 合所 必 需 的 期 间 内 , 有 规 则 地 在 收 益 表 中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39.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反 映 涉 及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 包 括 反 映 按 公 正 价 值 计 价 的 非 货 币 性 补 助 时 , 既 可 将 补 助 作 为 递 延收 益 , 也 可 以 在 确 定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时 将 补 助 额 扣 除 。40. 一 项 政 府 补 助 如 成 为 弥 补 企 业 已 发 生 费 用 或

30、损 失 的应 收 项 目 , 或 是 旨 在 立 即 给 企 业 以 财 务 支 持 , 并 且 没 有 进 一 步 的 有 关 费 用 的 应 收 项 目 , 就 应 于 该 项 补 助 成 为 应 收 项 目 的 当期 , 在 收 益 表 中 加 以 确 认 。 如 果 合 适 , 可 作 为 特 别 项 目 ( 见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8非 常 项 目 、 前 期 项 目 和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 。41. 一 项 成 为 应 归 还 项 目 的 政 府 补 助 ,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应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的 修 正 ( 见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8非 常 项

31、 目 、 前 期 项 目 和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 。 归 还 涉 及 收 益 的 补 助 , 首 先 应 从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为 该 补 助 设 置 的 尚 未 摊 销 的 递 延 收 益 中 出 帐 。 偿 还 额些 递 延 收 益 部 分 , 或 是 不 存 在 递 延 收 益 时 的 偿 还 额 , 应收 益 中 开 支 。42 .本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 对 报 告 期 从 1985 年 1 月 1日 期 开 始 的 财 务 报 表 生 效 。企 业 合 并 会 计(1983 年 11 月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公 布 )

32、国 际 经 贸引 言1. 本 公 告 涉 及 企 业 合 并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商 誉 会主 要 针 对 公 司 性 企 业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但 有 些 要 求 也超 过 这 立 即 在日 以 后单 独 企 业 的 财 务 报 表 。计 处 理 ,适 用 于2. 本 公 告 不 涉 及 按 照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3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规 定 , 应 当 根 据 产 权 法 核 算 的 投 资 , 也 不 涉 及 共 同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相 互 之 间 的 资 产 转 移 和 交 换 。定 义3. 本 公 告 中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汇 , 有

33、 特 定 的 含 义 :企 业 合 并 , 指 一 个 企 业 获 得 对 另 一 个 或 另 几 个 企 业 控 制权 的 结 果 , 或 指 两 个 或 若 干 个 企 业 实 行 股 权 联 合 的 结 果 。 11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控 制 , 指 直 接 占 有 ,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占 有 一 个 企 业 半 数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少 数 股 权 , 指 子 公 司 净 营 业 成 果 和 净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它 们 所 应 归 属 的 股 份 , 即 不 为 母 公 司 直 接 占 有 , 也 不 由 母 公 司 通 过 另

34、 一 个 子 公 司 间 接 占 有 。子 公 司 , 指 被 另 一 个 企 业 ( 即 母 公 司 ) 所 控 制 的 企 业 。 母 公 司 , 指 有 一 个 或 若 干 子 公 司 的 企 业 。股 权 联 合 , 指 两 个 或 若 干 个 企 业 的 股 东 , 将 企 业 的 全 部 , 或 在 实 际 上 将 企 业 的 全 部 净 资 产 和 经 营 业 务 , 结 合 为 一 个 经济 实 体 , 以 便 继 续 分 担 联 合 实 体 的 风 险 和 利 益 。购 买 企 业 , 指 股 权 联 合 以 外 的 企 业 合 并 。公 正 价 值 , 是 指 一 项 资

35、产 在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中 , 能 使 了 解 情 况 的 买 卖 双 方 自 愿 进 行 交 换 的 金 额 。 第二说 明 编4. 一 般 的 一 致 意 见 认 为 , 大 多 数 企 业 合 并 在 实 质 上 都 是购 买 。5. 同 样 公 认 的 是 , 要 把 一 项 企 业 合 并 定 为 股 权 联 合 , 除 了 3 段 中 定 义 里 面 规 定 的 标 准 之 外 , 合 并 交 易 的 基 础 , 必 须 是交 换 有 关 企 业 的 表 决 权 的 普 通 股 票 。 股 权 联 合 还 应 当 进 一 步 表 现 为 , 参 加 合 并 的 管 理 当

36、局 , 继 续 参 加 合 并 企 业 的 管 理 。6. 不 过 , 对 于 有 可 能 适 用 的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条 件 的 性 质 , 表 决 权 所 指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生 地 外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 就 是 说 , 不 包 括 持 有 的 “ 库 存 股 票 ”。 库 存 股 票 是 由 发 行 公 司 收 回 依 法 律 可 供 再 次 发 行 的 本 公 司 自 己 的 股 份 。 这 种 做 法 有 些 国 家 不 允 许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则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意 见 。 有 的 认 为 , 除 了 交

37、 换 有 表 决 权股 份 , 股 权 联 合 的 各 方 都 必 须 在 合 并 企 业 中 获 得 大 量至 应 当 达 到 无 法 确 定 谁 占 支 配 地 位 的 程 度 。 这 种 主 张根 据 是 , 以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换 取 一 个 较 大 企 业 中大 的 股 份 , 并 不 能 达 到 分 担 风 险 的 利 益 。7. 另 一 些 人 则 认 为 , 如 果 合 并 各 方 相 互 关 系 达 到的 标 准 , 就 能 从 实 质 上 证 明 是 股 权 联 合 。 例 如 , 参 加 合业 在 合 并 之 前 的 独 立 性 , 他 们 实 行 合

38、 并 的 方 式 , 以 及 不坏 股 权 联 合 效 果 的 预 定 交 易 等 。8.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主 要 有 两 种 ( a ) 购 买联 营 法 ( 有 时 叫 做 合 股 法 ) 。国 际 经 贸9. 购 买 法 的 目 的 , 是 采 用 与 处 理 普 通 购 置 资 产 相则 , 处 理 购 入 的 企 业 。 对 于 购 买 企 业 , 应 该 一 律 用 购理 , 有 时 购 买 法 也 用 于 处 理 股 权 联 合 。10. 联 营 法 的 目 的 , 是 在 于 使 联 营 后 的 企 业 的 会做 得 好 似 单 个 企 业 仍 在

39、与 过 去 一 样 继 续 营 业 , 尽 管 企已 被 共 同 占 有 和 管 理 。 因 此 , 在 汇 总 财 务 报 表 时 所 做的 普 通股 份 , 甚 的 部 分 份 额 不了 一 定并 的 企 存 在 破法 , ( b)同 的 原买 法 处极 少 。计 处 理 , 业 现 在的 变 动11. 联 营 法 的 应 用 , 只 限 于 符 合 5 段 中 提 及 的 股 权 联 合 的 标 准 的 情 况 。购 买 法12. 根 据 购 买 法 , 买 方 计 算 购 买 企 业 成 本 时 , 应 根 据 购 买日 期 的 公 正 价 值 , 为 经 查 属 实 的 所 购 资

40、产 和 负 债 改 记 帐 面 金额 。 这 些 资 产 和 负 债 可 包 括 被 购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中 未 包 括 的 。 不 过 , 在 确 定 所 购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公 正 价 值 时 , 不 应 当 为 日 后 的 营 业 亏 损 提 取 准 备 。 13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13. 公 正 价 值 的 确 定 , 可 能 受 买 方 主 观 意 向 的 影 响 。 例如 , 某 项 资 产 对 买 方 或 许 有 专 门 用 途 , 而 对 其 他 可 能 出 现 的 买 方 则 没 有 这 种 用 处 。 买 方 也 可 能 打 算 在

41、购 入 的 企 业 中 实 行 一 些 改 革 , 因 而 必 须 为 预 期 的 费 用 提 取 相 应 的 准 备 , 例 如 , 计 划 中 的 辞 退 职 工 和 迁 移 厂 房 等 的 费 用 。14. 通 常 , 被 购 企 业 的 营 业 成 果 , 应 于 购 入 企 业 的 日 期 , 即 被 购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切 实 转 交 给 买 方 的 日 期 , 并 入 买 方 的 财务 报 表 。 在 分 期 完 成 购 买 企 业 , 例 如 通 过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购 买去 完 成 时 , 购 买 企 业 的 日 期 应 当 是 控 制 权 到 手 的 日 期

42、 。 如 果是 按 照 买 方 规 定 的 条 件 通 过 购 买 股 票 来 实 现 购 买 企 业 , 必 须 在 所 有 重 大 条 件 均 已 达 到 时 , 方 能 认 为 取 得 了 控 制 权 。购 买 企 业 的 成 本15.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购 买 企 业 的 成 本 , 应 是 购 买 所 付 第 的 代 价 , 另 加 其 中 发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二 16. 购 买 所 付 代 价 可 能 是 现 金 、 证 券 或 其 他 资 产 。 确 定 编购 买 代 价 的 价 值 , 应 当 根 据 其 构 成 内 容 的 公 正 价 值 去 估 价

43、 。 计 算 公 正 价 值 的 方 法 很 多 。 例 如 , 在 购 买 代 价 中 包 括 有 公 开牌 价 的 有 价 证 券 时 , 如 果 不 是 因 为 市 场 过 于 动 荡 或 狭 小 而 使市 价 不 可 靠 , 或 是 没 有 公 开 牌 价 , 则 应 当 参 照 这 些 有 价 证 券 在 买 方 企 业 公 正 价 值 中 所 占 股 仅 份 额 , 或 是 参 照 被 购 企 业 的 公正 价 值 , 按 照 两 者 之 中 比 较 明 显 的 , 去 估 算 有 价 证 券 的 公 正 价 值 。17. 许 多 购 买 企 业 的 协 议 , 准 许 将 来 有

44、 可 能 需 要 根 据 某 一 或 若 干 事 件 的 情 况 , 对 购 买 代 价 进 行 调 整 。 在 很 有 可 能 追加 支 出 , 而 追 加 额 在 购 买 企 业 日 期 又 可 以 合 理 预 计 时 , 应 将 其 包 括 在 购 买 代 价 的 计 算 中 。 其 他 情 况 下 , 均 应 在 可 以 确 定 金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额 时 , 立 即 予 以 确 认 ( 见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10或 有 事 项负 债 表 日 以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 。18. 对 于 购 买 代 价 的 各 种 调 整 , 其 会 计 处

45、理 方 法 ,据 或 有 事 项 的 性 质 不 同 而 不 同 。 例 如 , 如 果 或 有 事 项业 收 入 的 水 平 。 或 是 涉 及 证 实 所 购 企 业 的 净 资 产 值 ,处 理 上 , 应 将 有 关 的 收 入 或 付 款 , 作 为 购 买 企 业 成 本 的目 。 实 际 上 , 所 购 企 业 的 价 值 , 不 是 大 于 就 是 小 于 购 买期 的 暂 定 估 计 价 值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会 计 处 理 , 应情 况 相 应 调 整 有 关 资 产 或 者 购 买 企 业 时 发 生 的 商 誉 。购 买 企 业 时 发 生 商 誉 的

46、 处 理 办 法19. 购 买 企 业 成 本 大 于 所 购 企 业 经 查 属 实 净 资 产国 际 经 贸值 的 部 分 , 或 者 是 作 为 购 买 企 业 时 发 生 的 商 誉 , 在 合 并表 中 确 认 为 一 项 资 产 , 或 者 是 立 即 调 整 股 东 权 益 。20. 那 些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 将 购 买 企 业 时 发 生确 认 为 资 产 的 人 们 认 为 , 商 誉 所 代 表 的 , 是 可 望 取 得 未而 发 生 的 支 出 , 在 处 理 上 宜 作 为 一 项 资 产 , 于 有 用 年 限则 地 摊 销 和 冲 减 收 益 。

47、和 资 产应 当 根涉 及 营买 方 在调 整 项 企 业 日 当 根 据公 正 价财 务 报的 商 誉 来 收 入 内 有 规21. 在 估 计 购 买 企 业 所 发 生 的 商 誉 的 使 用 年 限 时 , 可 以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企 业 或 行 业 可 以 预 计 的 寿 命 ;产 品 陈 旧 、 需 求 变 化 和 其 他 经 济 因 素 的 影 响 ;关 键 雇 员 个 人 的 或 集 体 的 预 计 工 作 年 限 ;竞 争 者 或 潜 在 竞 争 者 可 能 采 取 的 行 动 ;影 响 使 用 年 限 的 法 律 、 条 例 和 合 同 规 定 。22. 有 时

48、有 一 种 意 见 , 认 为 只 要 具 有 经 济 价 值 , 购 买 企 业所 发 生 的 商 誉 就 应 始 终 作 为 一 项 资 产 。 然 而 , 这 种 意 见 忽 视 15 国 际 税 收 会 计 与 经 贸 保 护了 一 个 事 实 , 即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企 业 的 商 誉 是 由 于 在 继 续 经营 中 的 不 断 努 力 而 不 断 产 生 , 而 不 是 从 买 方 在 购 买 企 业 时 所支 付 的 款 项 中 产 生 的 。23. 其 他 人 则 认 为 , 购 买 企 业 的 成 本 和 经 查 属 实 净 资 产 的 公 正 价 值 之 间

49、的 差 额 ( 不 论 数 值 正 负 ) , 都 应 当 在 购 买 企 业的 会 计 期 间 调 整 股 东 权 益 。 他 们 强 调 , 商 誉 不 是 能 够 单 独 变现 的 资 产 , 其 有 用 年 限 无 法 确 定 , 从 而 任 何 摊 销 方 案 都 是 主 观 臆 断 的 , 既 然 自 然 产 生 的 商 誉 不 应 予 以 确 认 , 在 购 买 企 业 时 也 不 宜 确 认 商 誉 。24. 任 何 情 况 下 , 如 果 事 情 变 明 显 , 购 买 成 本 高 于 经 查 属实 净 资 产 的 公 正 价 值 的 差 额 , 不 能 代 表 可 望 取 得 未 来 收 入 的支 出 , 所 发 生 的 损 失 应 冲 减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收 益 。 在 这 类情 况 下 , 通 常 要 求 调 整 买 方 财 务 报 表 中 投 资 的 帐 面 价 值 。 第 25. 有 时 候 购 买 企 业 成 本 低 于 经 查 属 实 的 所 购 资 产 和 负 二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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