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洲东城雅阁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业 主 临 时 公 约舟 山 新 安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舟 山 海 洲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海洲东城雅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甲方:舟山海洲物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舟山新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即舟山海洲物业有限公司。乙方:购房买受人(业主)本协议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到 50%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产交付使用已满二年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
2、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终止。本物业名称:海洲东城雅阁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 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本协议所称物业,是指本物业的物业区域内住宅与非住宅房屋、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和与开发建设单位
3、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结合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海洲东城雅阁府业主手册 (在乙方领房时提供)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行为。5、制止住宅区违章搭建、损害公共设备设施、妨碍物业管理行为或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6、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7、依据本协议以及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8、编制物业管
4、理服务工作计划,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9、对于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0、履行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公用设施、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公共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11、每年一次向住宅区业主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12、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签订海洲东城雅阁房屋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 ,在乙方装修前与之订立相关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3
5、、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海洲东城雅阁业主手册等相关规定。4、依据本协议及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甲方签订海洲东城雅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6、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 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揽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11、根据本物业原设计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所购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本协议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
7、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梁柱、楼盖等) 、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维护和管理本协议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由相关企
8、业单位依法承担。四、环境卫生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道路的清扫保洁;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2、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3、化粪池的清理、污水管道的疏通。五、安全防范1、内容(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2)24 小时门岗值勤;区内不定时巡逻检查;(3)24 小时周界报警监控。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甲方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2、责任(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2)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求
9、助工作。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1) 限速、限重、限高;(2) 禁鸣;(3) 业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管理;(4) 外来机动车车辆出入管理(5) 保持区内道路的畅通;2、责任(1) 指挥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2) 确保出入口畅通;(3) 维护交通安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包月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甲方签订专项合同。七、消防管理1、内容(1)公共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易燃物品的管理;(2)消防监控、消防宣传。2、责任(1) 消防器材无缺少、不失效;(2) 消防通道畅通;(3)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八、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
10、)甲方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对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2)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与甲方另行签订海洲东城雅阁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甲方要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4)甲方对乙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九、公共绿化(1)协助、督促绿化养护单位进行修剪、浇灌、施肥、除虫、补种等绿化养护工作;(2)清理公共绿地。第三条 物业管理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1、外墙无破损、无乱贴乱画现象;2、室外空调机安装在规定位置;3、无擅自改变外墙色彩、乱搭乱建、乱凿乱敲等现象。(二)共用部位、
11、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共用部位无破损、共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2、定期维护保养。(三)公共环境卫生1、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次;2、公共部位、道路、绿地等每天清扫一次;3、电梯厅、楼道每天清扫一次,半月拖擦一次;楼梯护手每周擦洗 2次;4、公共部位玻璃每月清洁 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清洁 1次;雨污水管(井)每季检查一次,生活垃圾箱每周清洗一次;5、化粪池检查及时保持无污水外溢。(四)公共绿化:1、做好日常养护记录;2、督促绿化养护单位做好成活养护工作。(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道路畅通,车辆按规定停放。(六)公共秩序与车辆管理:1、道路畅通;2、车辆按规定停放。(七)安全
12、管理员1、服装统一、文明值勤2、主门岗 24小时值勤,巡逻岗不定时巡逻检查;3、值勤人员对外来可疑人员实行查问、登记。(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急修、小修:急修 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在 12小时到达现场;2、一般维修在 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 ;并建立回访制度。(九)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率达到 80%以上。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暂定,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 乙方首次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付时间以甲方发出的物业交付使用通知书时间为准、乙方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由业主在办理领房手
13、续时向乙方预交一年。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1.小高层住宅:0.90 元/月2.高层住宅:1.20 元/月3.商铺店面:1.00 元/月。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或有关部门规定,另行按实际支出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分摊后收取。四、各幢各户电梯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抄表数分摊收取,费用分摊计算公式为各幢总用电电费总户数各楼层系数=每户分摊电梯电费金额。 (各幢具体分摊系数为:1 号楼 1 层至 8 层分摊系数为 0.60.95,9 层至 16 层分摊系数为 1.051.4,逐层递增 0.5;2 号楼 1 层至 9 层分摊系数为 0.55
14、0.95,10 层至 18 层分摊系数为1.051.45,逐层递增 0.5;3 号楼 2 层至 10 层分摊系数为 0.81.2,逐层递增 0.5) 。五、乙方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缴纳责任。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露天车泊位: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提供维修、保养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按双方约定收取。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
15、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七条 广告位设置及权益一、甲方统一布置,但不得有损物业整体观瞻和侵害业主权益。二、收益(除成本外)专项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
16、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超额费用,并按多收费用支付每天 2的违约金。四、如非甲方原因乙方单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经催缴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时,乙方应予以协助,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
17、填写所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样本由甲方送本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舟山海洲物业有限公司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海洲东城雅阁室内装饰装修重要事项的约定为保证海洲东城雅阁物业的高品质,维护
18、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甲方(舟山海洲物业有限公司)和乙方(购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的有关重要事项作如下约定:一、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在遵守建设部、省、市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同时遵守本约定。二、本约定所指装修是乙方为提高生活舒适程度、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所购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对该房屋内的水、电等线路的改造,墙面、地面的装饰,家具的制作,家用电器以及洁具、厨具的安装等。三、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先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承接该房屋装修工程的企
19、业,须具备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施工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 。四、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携同装修施工单位与甲方签订海洲东城雅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五、乙方保证装修时不封闭阳台及改变阳台墙面和护栏颜色,不擅自安装晾衣架,不在阳台内堆放杂物。六、该房屋装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不得在夜间 19 时至次日 8 时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建筑垃圾必须堆放到指定地点,能袋装的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必须绑扎(装饰装修活动时间由管理处根据季节的变化另行通知) 。七、为保持房屋外立面整齐、美观,乙方同意任何时候均不在该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露台等)架
20、设、搭建或安装防盗窗(栅) 、玻璃房、遮阳蓬、花架、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及卫星接受器等;不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采暖设备、热水供应装置等。八、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业主若需增设空调,则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不影响外立面统一、美观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防坠落及冷凝水的处理。九、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约定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造成损坏的,乙方须据实予以赔偿。2、如乙方违反建设部、浙江省、舟山市有关装修管理的规定,甲方有义务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十、本附件作为海洲东城雅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
21、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名)代表人: 代表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海洲东城雅阁业主临时公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洲东城雅阁(以下简称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制定本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三条 本公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物业的继承人、受赠人和受让人应对遵守本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否则原业主对本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 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海洲东城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