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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新探索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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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 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新探索(1)_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 , 中国社会经究1988 年第 2 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趋势 , 中国社会科学1989 年第 4 期。朱玉湘: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 ,文史哲1997 年第 2 期。张佩国:地权分配农家经济村落社区19001945 年的山东农村 ,齐鲁书社 XX 年版,第 5770页。史志宏:20 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 4 村为例 , 中国经济史研究XX 年第 3 期。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宝经济研究 ,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021 页。

2、尽管如此,正如朱玉湘所认为的,上述看法并不影响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整个近代中国农村土地关系中处于统治和支配地位和土地占有集中的结论。进而言之,它也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革命的社会经济基础。只有少数学者仍保留不同意见。如刘克祥通过对 20 世纪 30 年代的考察,认为地权仍存在集中趋势,广大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中小地主也普遍衰败,而大地主、城市地主急剧膨胀,全国土地恶性集中。尽管土地是否如此集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刘氏所论也不能说明地权分配的长期趋势,但这一成果值得我们警觉,我们不能从原来的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朱玉湘: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 ,文史哲1997 年第 2 期。刘克祥

3、:20 世纪 30 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 ,中国经济史研究XX 年第 2 期。二、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租佃关系、雇佣关系是与地权分配形影相随的社会经济现象,是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以往学术界在革命范式的框架下,主要从地主、富农残酷剥削农民的角度进行研究。近年来的研究既有传统观点的延续,更有新的分析。关于租佃关系,细致的实证研究较多,其中以乌廷玉用力最勤。他对东北、山西、河北、黄河流域、长江下游地区等都发表过论文,这些文章的共性是,对各地佃农的一般状况、租佃手续、地租形态、地租率等都做了清楚的展示,提供了不少文献资料,但论述结构雷同,没有提出多少新的解释。与此

4、同时,更有学者提出不少新的见解。_乌廷玉:旧中国黄河流域各省的租佃关系 , 近代史研究1987 年第 2 期;旧中国苏浙皖三省的租佃关系 , 历史研究1987 年第 6 期;解放前东北三省的租佃关系 , 社会科学战线19s9 年第 2 期;近代山西省的租佃关系 , 晋阳学刊1989 年第 6 期;解放前河北省的相佃关系 , 河北学刊1991 年第 3 期。譬如,佃农比例是反映租佃制度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以往为了证明封建地主所有制的统治地位,就花大力气寻找佃农比例高的证据,似乎佃农比例越高,越能达到这一认识的目的。实际上,中国农村社会并非完全如此。早在二三十年代,金陵大学农学院教授卜凯就提出中国

5、农村是一个以自耕农为主的社会。80 年代以来,这一观点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认同。史建云认为,华北地区在近代直到1937 年以前,自耕农一直占 50以上,租佃关系虽占有一定比重,但决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仅如此,佃农比重还有逐步下降之势。徐浩、侯建新对清代华北地区和 20 世纪上半期冀中农村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李金铮对定县的研究表明,佃农比例较低,自耕农比例较大,并非意味着自耕农就拥有足够的土地,他们实际上多数是耕地不足的贫农。在西北地区,秦晖通过考察关中农村,认为该地区地权分配平均,几乎是自耕农的世界,租佃关系无足轻重,甚至可以概括为“无租佃” 。与北方乡村相比,南方地区

6、的佃农比例较高。如长江中游地区,章有义对徽州租佃关系进行了个案研究,认为该地区租佃经营的比重较高,不过也很难说占到 50以上;从发展趋势上看,近代以来租佃户数和租佃经营的比重没有什么变动。赣南闽西地区有自己的特点,温锐认为_卜凯:中国农家经济 ,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第 195196 页。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 ,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 年第 1 期。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展比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XX 年版,第 158 页;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冀中 11 村透视并与英国乡村比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XX 年版,第 71 页。李金铮:试析二三十

7、年代定县农民耕地之不足 ,河北大学学报1991 年第 2 期。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究之一 ,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 年第 1 期。郑磊与秦晖的解释有所不同,认为关中地区租佃关系之所以不发达,主要是人口持续大量死亡所导致的人口与土地的恶性宽松关系,直接造就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关中农村。 ,中国经济史研究XX 年第 3 期。)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13315 页。租佃土地比例较高,占土地总数的 5565。地租率是反映地主与佃农所得农业收获份额的重要指标,用经济学的概念解释,就是出租土地所得的报酬。以往我们在考察地租率

8、时,大多估计偏高,其原因主要是往往只计算地租在一季主要作物产量中的比重,实际上农作物有可能是一年两熟或两年三熟,这就使得地租率无形增加。这在曹幸穗对苏南的研究中得到证实,他指出,如果把佃农的冬夏两季作物的产量合并计算,平均地租约占年收获物的 44,若以夏作物计算,则地租率均超过产量的50。曹氏还指出,近代百余年来本区地租额并无多大变化。章有义对徽州的研究也是如此,他认为,如果单季租即稻租通行地租率为 5070,若将小季收成估算在内,实际地租率则为 4055。而且,近代以来,除了个别年代,地租率大多不仅没有上升迹象,总的趋势还是缓慢下降的。史建云也指出,近代华北佃农负担有减轻的趋向,因为佃农缴纳地租是以定额地租和货币地租为主,而定额地租率低于分成地租,货币地租率又低于定额地租率。(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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