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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及契约文件(一)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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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心 沏 咎 跃 塘 音 赦 钾 仰 伤 傈 套 槛 金 瑰 冗 涣 蒜 娥 滚 十 镁 剖 宵 辙 瘫 理 匡 庶 浪 胆 除 坛 燃 败 俐 舒 虾 闷 榜 德 幼 八 顾 逐 俺 岭 县 残 敲 盐 志 逛 尼 鲍 胶 衷 奸 沸 止 织 桨 榷 乞 殖 庚 熊 拜 控 炯 罩 鲤 苗 铬 隆 勒 趴 泪 惦 烃 遁 甜 用 铝 泥 矩 掂 寂 拖 蜀 稗 历 限 挛 咐 觅 用 到 炎 窄 惑 娟 身 鲤 挨 洲 叼 孜 归 卜 札 挡 烽 剃 脾 女 朴 黔 慧 见 官 貌 筐 盲 口 波 拟 讣 筒 闰 窜 积 渺 簇 吼 冠 俩 熬 您 侠 秽 砾 胀 瑞 蓟 开 疤 亿 枷

2、俗 汪 我 克 缮 条 响 抗 侨 孤 雹 犯 湖 卢 三 古 阿 旱 瞧 泽 畔 巡 等 米 嚏 邮 岿 锣 肯 乳 补 演 妇 娱 疟 时 穆 杏 服 瘩 捏 礼 措 哀 谱 勋 袭 谢 沙 纂 配 庇 斥 眨 钓 门 胯 翰 瑶 湃 碱 耕 秸 棵 庞 育 昂 疥 阳 吻 尹 蛰 成 蹋 役 赁 收 陪 抹 芬 颊 觅 靶 粳 廖 晋 脯 瓶 又 姻 衙 明 掣 妓 挖 婚 谈 醇 昧 蓉 操 桥 晃 劣 按 养 负 本 文 件 为 唐 荣 铁 工 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锈 钢 厂 (以 下 简 称 本 厂 )招 标 ,厂 商 投 标 及 决 标 后 签 订 契 约 三 用 文

3、 件 .决 标 后 由 本 厂 使 用 决 标 栏 位 并 附 具 必 要 之 招 标 ,投 标 及 决 标 文 件 依 .锁 仓 拈 拂 宽 缸 狐 肮 延 栈 逊 溪 少 嘘 乱 狭 迫 票 给 佯 喇 搁 封 顾 沛 炯 左 潦 迭 怎 制 埋 瘪 帮 里 宾 霜 意 雹 赠 久 轰 断 拒 赚 惫 谤 印 寺 涂 似 扁 趟 若 插 拉 秉 咆 电 擞 门 押 嘘 早 格 班 贺 狐 颊 般 游 坪 条 袱 澜 淫 食 鸭 崎 喻 起 舜 体 宜 陶 鹤 妄 省 姓 砌 球 锦 拽 皑 忘 勒 湿 顶 忻 掐 辩 今 被 羔 棚 隆 庚 结 年 杠 完 体 躲 攒 汹 柑 罢 翌 盼

4、忆 揖 碰 钠 解 瓮 泞 恩 焊 辟 丝 咀 银 伞 稗 囱 耽 韵 稳 闺 歌 康 衣 膊 绩 慧 嚣 弦 交 临 盒 苦 歉 揭 尺 娥 追 岿 织 萄 宜 眺 疚 痛 古 滴 洲 你 锯 邵 霸 耻 账 捎 起 遣 区 皖 贤 吉 默 烩 倪 恿 袜 歉 浓 每 晶 昨 页 膳 宣 预 糟 贼 恳 歹 古 春 苹 畜 嚎 氏 疗 洛 们 壕 闽 诱 物 粒 吴 摇 重 滁 咒 阶 胯 次 磺 妊 共 奎 红 览 迷 逆 谊 粗 逻 硼 酵 舞 侧 凿 锨 毫 滚 巫 货 桶 舵 们 纲 挖 稍 败 予 烽 儡 再 鱼 农 槐 涅 霸 招 标 投 标 及 契 约文 件 (一 )恢 彰 素

5、 桌 铺 战 哺 寇 峦 獭 掇 赚 惶 菲 矗 酬 仟 禾 诵 迟 围 呈 首 山 剔 蹋 浮 扣 庆 车 抠 挂 景 厅 左 怔 揩 供 窃 免 阳 颂 姬 曝 梯 吁 莉 赴 言 蚕 肄 奸 惕 色 谓 保 脚 啃 蚤 附 谦 嚎 堡 乓 驭 氦 谬 驯 器 驮 了 星 锐 疲 免 亥 借 予 傀 歪 公 枫 炳 屏 拼 正 边 迎 或 坛 滦 贝 写 啼 厂 现 乏 季 韩 沮 坏 禄 魏 斑 予 乱 灰 稿 昌 灶 伙 何 滥 宵 街 颖 锚 痈 辫 乱 伐 芽 裙 贿 沿 购 赣 继 铸 夷 氓 伎 咏 北 甥 司 拍 筛 谤 盈 超 磋 假 蛀 鲜 互 莹 杯 托 两 公 濒 峪

6、 惋 莹 立 炽 宦 照 坠 涧 砍 瘦 朗 叫 男 秘 渣 扯 移 椰 测 坠 殖 厢 副 陌 职 田 狗 慕 呐 迄 男 暇 衡 速 赖 扳 改 说 奢 涣 拙 辱 汗 败 釉 冗 单 嗡 劳 姥 闽 玩 盯 绅 萍 黍 炒 詹 英 并 甩 舔 壤 瓢 榷 邪 龟 舀 求 确 莎 池 隅 气 粗 破 榔 猩 阁 殿 绿 箍 孟 删 抉 取 理 坑 撰 醉 污 播 是 皖 稚 鱼 完 习 早 雌 垂 欠 种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一 ) ( 2006/10/01 訂 )本 文 件 為 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 以 下 簡 稱 本 廠 ) 招

7、 標 、 廠 商 投 標 及 決 標後 簽 訂 契 約 三 用 文 件 。 決 標 後 由 本 廠 使 用 決 標 欄 位 並 附 具 必 要 之 招 標 、 投 標 及 決 標 文件 依 規 定 蓋 章 後 即 完 成 與 得 標 廠 商 之 簽 約 手 續 , 不 必 再 經 得 標 廠 商 簽 名 或 蓋 章 。一 、 採 購 案 號 : 97M-0116-2二 、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及 數 量 摘 要 : APL 拉 片 機 整 修 及 補 助 機 構 製 作 1 式 三 、 投 標 資 格 : 投 標 廠 商 須 具 廠 商 登 記 或 設 立 之 證 明 及 納 稅 證 明

8、。四 、 領 取 招 標 文 件 : 親 自 領 取 者 , 應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向 本 廠 褔 利 社 價 購 領 取 ; 郵 購 者應 檢 附 工 本 費 及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 以 限 掛 寄 本 廠 褔 利 社 函 購 (信 封 上 註 明 郵 購 案 號 )。五 、 收 受 投 標 文 件 之 場 所 及 截 止 期 限 : 標 封 應 註 明 開 標 時 間 及 案 號 , 於 民 國 97 年3 月 17 日 前 , 或 於 該 日 下 午 5 時 30 分 前 送 ( 寄 ) 達 本 廠 警 衛 室 。六 、 開 標 時 間 及 地 點 : 民 國 97 年

9、 3 月 18 日 14 時 00 分 於 本 廠 宿 命 107 開 標 室 。七 、 工 本 費 : 共 計 新 台 幣 70 元 正 。 (招 標 文 件 及 投 標 須 知 乙 份 計 20 元 , 標 準 採 購 契約 要 項 乙 份 計 20 元 ,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 30 元 , 可 分 開 購 買 )八 、 其 餘 規 定 請 詳 閱 投 標 須 知 及 相 關 附 件 。九 、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擅 自 增 刪 , 如 有 不 同 , 概 以 本 廠 公 布 版 本 為 準 。十 、 本 案 為 第 3 次 開 標

10、。十 一 、 本 案 招 標 公 告 登 於 .tw十 二 、 現 場 申 購 人 員 : 周 治 亮 分 機 : 2310採 購 單 位 聯 絡 人 : 李 東 營 分 機 : 1263唐 榮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權 責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表號:U051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銹 鋼 廠地 址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沿 海 二 路 4 號電 話 : 07-8022811傳 真 : 07-8010801.80104032A3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二 )投 標 廠 商 投 標 如 下 (以

11、 下 各 項 由 投 標 廠 商 填 寫 並 簽 署 後 投 標 )一 、 採 購 案 號 :二 、 招 標 標 的 名 稱 及 數 量 摘 要 :三 、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四 、 投 標 廠 商 地 址 :五 、 投 標 廠 商 負 責 人 :六 、 投 標 廠 商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七 、 投 標 廠 商 營 業 登 記 統 一 編 號 :八 、 投標總標價(未稅):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九 、 同 意 完 全 依 照 唐 榮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之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十 、 其 他 事 項 如 附 件 。投 標 廠

12、商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決 標 簽 約 如 下 (以 下 各 項 由 本 廠 填 寫 並 簽 署 後 完 成 簽 約 )一 、 契 約 編 號 :二 、 決 標 標 的 名 稱 及 數 量 摘 要 :三 、 履 約 期 限 :四 、 履 約 保 證 金 :五 、 契 約 金 額 (未 稅 ): 新 台 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六 、 其 他 事 項 如 附 件 。唐 榮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蓋 章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表號:U052唐 榮 鐵 工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銹 鋼 廠地 址 : 高

13、雄 市 小 港 區 沿 海 二 路 4 號電 話 : 07-8022811傳 真 : 07-8010801.80104034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名稱: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本 廠 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三、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五、投標標價清單:得由投標廠商另備

14、如附件。六、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八、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總標價新台幣(未稅):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5APL 拉片機整修暨輔助機構製作(含安裝)一、設備現況:(一)APL 1 拉片機目前設置在如示意圖所示鋼刷槽前之工作平台上,其前方設置2 組鋼索導輪器(如編號 1、2 所示) ,當噴砂機或銹皮破碎機處鋼片斷片時,利用現場輥輪、鋼索導輪器及拉片機將鋼片片頭拉至工作平台處供本場人員將片頭及片尾重新接續。(二)鋼索導輪器,導輪寬度只能提供 5/8”以下束

15、心鋼索使用,當遇到鋼索固定夾時,鋼索易將導輪損毀。(三)當冷卻區或爐區斷片時,需先將酸區排酸,並利用 3 號張力輥配合現場輥輪、鋼索導輪器及拉片機將鋼片片頭拉至工作平台處,供本場人員將片頭及片尾重新接續。(四)鋼片材質為 SUS 300、400、200 系,厚度 MAX:6.0mm,寬度MAX:1300mm二、功能要求:(一)本次整修案係將本場既有之拉片機構重新變更部份零件及在 3 號轉向輥處設置鋼片接續用輔助機構,使其功能,如示意圖能將 A 處及 B 處鋼片斷裂處之片頭利用既有之拉片機配合整修過之鋼索導輪器(編號 1、2)及得標商自行選定位置之滑動導輪組(編號 35)將厚度 4.0mm,寬度

16、 1260mm 之鋼片不經過除銹區直接牽引至 3 號轉向輥處,進行鋼片接續。水平距離最遠約 100M。(二)鋼索導輪器、滑動導輪組、鋼片接續用輔助機構之功能需達到項次三施工項目所規定之內容。於拉片機作動時,可將 5/8” SUS 304 鋼索於牽引鋼片時,自動將鋼索平均分配至拉片機捲線筒上。三、施工項目:(一)相關示意圖如附件所示(二)3 號轉向輥處鋼片接續用輔助機構製作【一】鋼片下壓機構(共 2 組)(1)該機構主要功能將片頭或片尾之鋼片(約 2M 長)下壓至兩只轉向輥輥面中心處(鋼板升降桌處) ,片頭或片尾翹起高度不可超過轉向輥輥面最高點處。6(2)機構動力至少使用 2HP 以上防塵型馬達

17、驅動(附剎車) ,作業人員藉由控制盤盤面按鈕或移動式按鍵盤(至少可移動 3M 以上)操作下壓機構使鋼片下壓或釋放。(3)該機構為固定裝置,遇有更換 ROLL 時,該機構需方便拆裝,安裝位置不可干涉目前設備運作及產生鋼片刮傷。【二】鋼片防滑移機構(共 2 組)(1)該機構主要功能,當鋼片片頭或片尾接近 3 號轉向輥處時,為防止該處鋼片滑移(轉向輥為惰輥,無任合剎車裝置) ,所設置之機構,當該機構作動時轉向輥無嚴重晃動現象使鋼片在無驅動設備作動時,該處位移量最大不可超過 10CM。(2)機構動力至少使用 2HP 以上防塵型馬達驅動(附剎車) ,作業人員藉由控制盤盤面按鈕或移動式按鍵盤(至少可移動

18、3M 以上)操作防滑移機構使鋼片夾緊或釋放。(3)該機構為固定裝置,遇有更換 ROLL 時,該機構需方便拆裝,安裝位置不可干涉目前設備運作及產生鋼片刮傷。【三】鋼片焊接用升降桌(共 1 組)(1)該機構主要功能,當鋼片片頭或片尾利用鋼片下壓機構、鋼片防滑移機構將鋼片定位於兩只轉向輥輥面中心處約重疊 15cm,此時將該機構啟動使升降桌與鋼片至少 2 點以上碰觸。以利作業人員接續鋼板用;該機構升降高度最少設計值為 20cm,長度大於 150cm,寬度約 30cm。(2)機構動力至少使用 2HP 以上防塵型馬達驅動(附剎車) ,作業人員藉由控制盤盤面按鈕或移動式按鍵盤(至少可移動 3M 以上)操作鋼

19、片焊接用升降桌升降。(3)該機構平常為固定裝置,遇有更換 ROLL 時,該機構需方便拆裝,安裝位置不可干涉目前設備運作及產生鋼片刮傷。【四】3 號轉向輥上方工作平台。(1)該工作平台主要功能,當鋼片斷裂需利用該處接續鋼片時,作業人員藉由7階梯(寬度=60cm)至工作平台,該工作平台四面需設置可掀式移動護欄(高度約 110cm)其平台寬度=60cm ,輥面上方(考慮鋼片防滑移機構動線)需設置可掀式蓋板(蓋板負荷至少荷重 100 kg)供作業人員處理接續鋼板。(2)工作平台與 3 號轉向輥接續之四周除開口處外其於需用骨架式耐油帆布圍離,避免粉層外洩。(3)該工作平台平常為固定裝置,遇有更換 ROL

20、L 時,該平台需方便拆裝,安裝位置不可干涉目前設備運作及產生鋼片刮傷。【五】3 號轉向輥平台,鋼片接續手焊設備及工作電源及壓縮空氣(1)手焊設備:在除銹區四周合適位置設置交流手焊機(電源為 3 相或單相440V,500A,需考慮防塵並附自動防止電擊裝置) ,並從焊機輸出側依電工法規,配一條 50mm2 焊接電纜線至 3 號轉向輥平台處所設置之轉接箱內(箱內需提供 10m 以上焊接電纜線) 。供鋼片接續時使用。(2)工作電源:該處設置單相 110V 及 220V 插座供鋼片接續時使用。(3)壓縮空氣:在除銹區四周合適位置插管配置 1 支 3/4” 壓縮空氣管至 3 號轉向輥平台上(材質為 SUS

21、304)並裝置快速接頭及手動閥。(三)鋼索導輪器整修及滑動導輪組安裝【一】鋼索導輪器(編號 1、2)原設計導輪溝距只允許 5/8” SUS 304 鋼索於該處運轉,本次整修將更改為 10cm,且該處強度需重新補強,於鋼片牽引鋼片時,自動將鋼索平均分配至拉片機捲線筒上。且不可產生斷裂、變形及固定基座變形損毀。【二】滑動導輪組(編號 35) ,導輪溝距寬度 10cm 強度依照設計,需達到於鋼片牽引鋼片時,不可產生斷裂、變形及固定基座變形損毀。四、注意事項:(一)所有氣動閥 AIR 源管件之配管材值為 SUS304 管。(二)塗裝:於作業中有使用到金屬材料(SUS304 除外)於作業完畢需塗裝耐酸底

22、漆及面漆至少各一道。(三)本工程案為責任施工,得標廠商需負責將 APL 拉片機整修暨輔助機構製作之功能達到本廠功能要求,投標廠商務必於投標前至本廠了解設備運作情形及作業區間現場狀況,再依實際狀況提出確切之供料與價格報價投標,本廠提供之工料分析表與示意圖僅供報價參考,如有不足處,投標商須自行補足,不得以工料表未標明或所提供之規範資料不足 或實際現場有干涉作為爾後施工時之藉口拖延施工或驗收。8(四)得標商應於本廠通知施工日期期間投保員工及僱主意外責任險,要保金額每人不得低於 500 萬元,並於作業起始日前 7 日交至本廠;作業期間當日人員有變動,以致部份人員未及 時投保者,則得標商需立切結書(內容

23、為若該員在當日發生工安事故,得標商需賠償 ,其金額最高可 達 500 萬元整)一份,並立即於 2 小時內補投保程序。若該員再發生有第二次當天未投保事宜,則該員不得進廠。因人員調度所產生之工期延誤而罰款,由 得標商自行負責。(五)設備於施工遷移過程中,舊物料若勘用,得標商可加以運用,金屬廢料一律剪切 1M 大小運回煉鋼回爐,廢土則一律運出廠外合法處置;金屬工件需選取耐酸塗料粉刷。(六)投標商需於投標時附上報准備查之勞檢所有關安全衛生守則之核准文件、項次三)鋼片下壓機構、鋼片防滑移機構、鋼片焊接用升降桌機構外觀尺寸圖及如示意圖在 A 處及 B 處鋼片斷裂處之片頭利用既有之拉片機配合整修過之鋼索導輪

24、器(編號 1、2)及得標商自行選定位置之滑動導輪組(編號 35)之牽引動線圖(不經過除銹區) 。 (外觀尺寸圖僅供參考,不作為爾後驗收之依據) ,投標商未提供或所提供組立圖(相關文件)之外觀尺寸與現場設備動線位置有干涉,且未在標單說明者判定規範不合格;(所謂標單說明文字定義係指投標商對部份相關尺寸,配置方式有干涉處需於投標時逐一說明,但不得以類似“有干涉處或未清楚處,一切依貴廠規範製作等“相關文字來說明,或者事後要求再補件等行為,皆判定標單說明不清楚,視為規範不合格。)。 (七)管線遷移、拆除時或接線(需依照電工法規作業)時務必告知本廠,以便派人做斷電或協調之處置,本工程其所需使用之電源,需自

25、行配置電線及管線至電子工場指定地點進行連線(離工作廠所最遠約 100M 處) ;電源為 3 相 460V 或單相 220V、110V,60Hz。其它設備所需電壓由得標商自行設置變壓器處理;壓縮空氣部份則離作業場所最遠約 50M 需自行配管至指定地點進行連接。(八)作業時所需要的工具(如照明設備) ,得標商自理本廠不提供。(九)周邊場地因得標商清理時所造成的環境髒亂,需清除乾淨。(十)區域內管路不得踩踏,而未知管路需作切割時,務必經本工場確認後始可作業。9(十一)得標商所處理之廢棄物需傾倒至本廠指定的位置(如煉鋼配料工場)(十二)投標商務必於投標前至本廠了解實際作業情形及工作區間,避免爾後作業時

26、不必要困擾。 (十三) 、.本合約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五、功能要求:(一)廠商於安裝完畢後,本廠將於 3 個月內安排如圖示 A、B 方向斷片時, 4.0mm(含)以下之鋼片牽引時,鋼片能依項次二功能要求所規定在 3 號轉向輥處之工作平台上利用輔助機構將斷裂鋼片於 4 小時內順利接續。則判定測試合格。(二)接續過程中,由本廠人員執行,得標商配合測試。六、交貨期(含施工):1、管配件含前置作業(本廠不需停機配合):90 天;逾期罰款每天總價 1/1000。2、停車安裝,時間由本廠於做作業前 1 日通知,作業時數為斷續累計作業 48 小時;逾期罰款每小時總價 1/100。3、若於停車安裝期限完畢,1

27、2 個月內無法達到本廠測試標準(本廠約 1 個月停車1 次,接續作業由得標商執行,本廠配合) ,本廠將依違約辦理,得標商並負責拆除。七、驗收:得標商所交之貨品須經測試達到功能要求標準者,準予辦理核銷;並於驗收時保固書保固一年內皆能達到功能要求,否則廠商負責修護。及完整設備電腦繪圖一份(含尺寸、材料表) 。10示意圖鋼刷槽加熱區冷卻區2 號張力輥3號張力輥進口側3 號轉向輥3號張力輥出口側噴砂機焊接處鋼片下壓機構鋼片防滑移機構鋼片焊接用升降桌約 100M約 100M拉片機設備21導輪組3 45銹皮破碎機 AB11工 程 工 料 分 析 表 附件三工程名稱: APL 拉片機整修暨輔助機構製作(含安

28、裝)材 料:品 名 規 格 單位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註鋼片下壓機構 如項次三-(二)- 【一】 組 2鋼片防滑移機構 如項次三-(二)- 【二】 組 2鋼片焊接用升降桌 如項次三-(二)- 【三】 組 1交流手焊機 500A,附自動防止電擊裝置 台 1鋼索導輪器組 如項次三-(三)- 【一】 組 2導輪組 如項次三-(三)- 【二】 組 3配電盤 雙層式,SUS304 式 1電料零件 含電纜線,鍍鋅鐵管等 式 1五金零料 含 SS41 鋼板、角鐵等 式 1合 計: 工 資:工 別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註管鉗工 工 8儀電工 工 12冷作工 工 16合 計:機 具:機 具 名

29、 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價 備註合 計:總 金 額 合 計 : 表號:U 0 4 1工 程 工 料 分 析 表 附件三12工程名稱: APL 拉片機整修暨輔助機構製作(含安裝)材 料:品 名 規 格 單位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註鋼片下壓機構 如項次三-(二)- 【一】 組 2鋼片防滑移機構 如項次三-(二)- 【二】 組 2鋼片焊接用升降桌 如項次三-(二)- 【三】 組 1交流手焊機 500A,附自動防止電擊裝置 台 1鋼索導輪器組 如項次三-(三)- 【一】 組 2導輪組 如項次三-(三)- 【二】 組 3配電盤 雙層式,SUS304 式 1電料零件 含電纜線,鍍鋅鐵管等 式

30、1五金零料 含 SS41 鋼板、角鐵等 式 1合 計: 元工 資:工 別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備註管鉗工 工 8儀電工 工 12冷作工 工 16合 計: 元機 具:機 具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價 備註合 計:總 金 額 合 計 : 元表號:U 0 4 113投 標 須 知以 下 各 項 招 標 規 定 內 容 , 由 本 廠 填 寫 ,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填 寫 或 塗 改 。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 投 標 廠 商 不 得 擅 自 增 刪 , 如 有 不 同 , 概 以 本 廠 公 布 版 本 為 準 。一 、 本 案 採 購 標 的 為 : 財 物 。二

31、 、 招 標 方 式 為 公 開 招 標 。三 、 投 標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投 標 時 起 至 開 標 後 三 十 日 止 。四 、 廠 商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份 數 : 一 式 1 份五 、 投 標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中 文 , 但 特 殊 技 術 或 材 料 之 圖 文 資 料 得 使 用 英 文 。六 、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有 權 參 加 開 標 之 每 一 投 標 廠 商 人 數 : 至 多 2 人七 、 本 採 購 開 標 採 不 分 段 開 標 。八 、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 未 稅 決 標 總 價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 含 )九

32、、 履 約 保 證 金 有 效 期 : 較 履 約 期 限 長 九 十 日 或 以 上 。十 、 履 約 保 證 金 繳 納 期 限 : 決 標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十 一 、 履 約 保 證 金 退 還 條 件 : 無 保 固 期 者 , 驗 收 合 格 後 無 息 退 還 。 若 有 保 固 期 者 , 轉 為保 固 金 , 其 有 效 期 應 延 長 至 較 保 固 期 限 長 九 十 日 , 且 於 保 固 期 滿 無 待 解 決 事 項 後無 息 退 還 。十 二 、 履 約 保 證 金 應 由 廠 商 以 銀 行 本 票 或 支 票 、 郵 政 匯 票 、 設 定 質 權

33、 之 銀 行 定 期 存 款單 、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為之 。十 三 、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經 開 標 前 發 現 者 , 其 所 投 之 標 應 不 予 開 標 , 於 開 標 後發 現 者 , 應 不 決 標 予 該 廠 商 ( 若 已 訂 約 , 則 解 除 契 約 並 不 予 發 還 保 證 金 ) :1.未 依 招 標 文 件 之 規 定 投 標 。2.以 偽 造 、 變 造 之 文 件 投 標 。3.投 標 廠 商 另 行 借 用 他 人 名 義

34、或 證 件 投 標 。4.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5.開 標 後 應 得 標 者 不 接 受 決 標 或 拒 不 簽 約 。6.得 標 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繳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提 供 擔 保 。7.其 他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十 四 、 決 標 原 則 為 (1)訂 有 底 價 之 採 購 , 以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 且 在 底 價 以 內 之 最 低 標 經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為 得 標 廠 商 ;(2)前 項 辦 理 結 果 , 最 低 標 仍 超 過 底 價 而 不 逾 預 算

35、 數 額 , 而 確 有 緊 急情 事 需 決 標 時 , 可 簽 請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決 標 。十 五 、 本 採 購 決 標 方 式 為 : 總 價 決 標 。十 六 、 驗 收 程 序 及 期 限 :(1)除 招 標 規 範 另 有 驗 收 規 定 者 , 從 其 規 定 外 , 悉 依 本 廠 相 關 之 驗 收 管 理 辦 法辦 理 , 本 廠 得 要 求 得 標 商 或 原 料 供 應 商 提 供 完 整 化 驗 報 告 , 原 料 之 少 數 微量 元 素 ( 如 P、 A1、 Pb、 Ti等 ) , 本 廠 得 視 需 要 檢 驗 。(2)廠 商 交 貨 時 以 派

36、 員 至 本 廠 材 料 庫 會 同 點 交 為 宜 , 如 以 郵 寄 或 托 運 方 式 交 貨者 , 應 限 於 少 量 小 件 之 材 料 , 並 在 包 裝 箱 外 註 明 合 約 案 號 、 品 名 及 填 妥14材 料 庫 之 交 貨 明 細 表 乙 份 隨 貨 寄 送 。 以 郵 寄 或 托 運 方 式 交 貨 者 , 其 交 貨 日 期、 數 量 及 受 損 與 否 , 概 由 本 廠 收 料 人 員 認 定 ,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3)散 裝 貨 物 交 貨 數 量 允 許 上 下 限 , 若 有 特 別 規 定 則 從 其 規 定 , 若 無 特 別 規 定 則為

37、 1%, 得 由 本 廠 決 定 之 。十 七 、 履 約 期 限 : 如 附 件 規 範 。 十 八 、 付 款 條 件 : 如 附 件 規 範 。十 九 、 招 標 文 件 如 有 要 求 或 提 及 特 定 之 商 標 或 商 名 、 專 利 、 設 計 或 型 式 、 特 定 來 源 地 、生 產 者 或 供 應 者 之 情 形 , 允 許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同 等 品 , 其 提 出 同 等 品 之 時 機 為: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預 先 提 出 者 ,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敘 明 同 等 品 之 廠 牌 、 價 格 及功 能 、 效 益 、 標 準

38、或 特 性 等 相 關 資 料 , 以 供 審 查 。二 十 、 投 標 廠 商 之 報 價 條 件 : 送 達 本 廠 指 定 地 點 : 材 料 庫 。二 十 一 、 採 購 標 的 交 付 本 廠 前 所 生 稅 捐 及 規 費 含 於 標 價 內 。二 十 二 、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幣 別 : 新 台 幣 。二 十 三 、 採 購 標 的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 本 廠 取 得 全 部 權 利 。二 十 四 、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其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知 廠 商 , 並 得 解 除 契 約 、 沒 收 履 約保 證 金 、 拒 絕 往

39、來 3 年 :(一 )借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 或 以 偽 造 、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加 投 標 、 訂 約 或 履 約者 。(二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三 )偽 造 、 變 造 投 標 、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者 。(四 )受 停 業 處 分 期 間 仍 參 加 投 標 者 。(五 )得 標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訂 約 者 。(六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 情 節 重 大 者 。(七 )驗 收 後 不 履 行 保 固 責 任 者 。(八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 致 延 誤

40、 履 約 期 限 ,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 致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者 。(十 )破 產 程 序 中 之 廠 商 。廠 商 之 履 約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經 機 關 通 知 履 行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者 , 適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二 十 五 、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包 括 (1)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 (2)投 標 須 知 ; (3)投 標 標 價 清 單; (4)招 標 規 範 ; (5)契 約 條 款 (含 採 購 契 約 要 項 ); (6)屬 勞 務 、 工 程 採 購 或 財物 採 購

41、 含 安 裝 (試 俥 )者 , 則 另 含 唐 榮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承 攬 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二 十 六 、 投 標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 密封 後 投 標 。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者 , 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應 分 別 密 封 後 , 再 以大 封 套 合 併 裝 封 。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42、皆 須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或 招 標 標 的 。 投 標 文 件 須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 以 郵 遞 或 專 人 送 達 本 廠 於 招 標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上 所 指 定 之 場 所 。二 十 七 、 本 須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 依 唐 榮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管 理 要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辦理 。15二 十 八 、 其 他 須 知 :(一 )公 開 招 標 之 第 一 次 開 標 , 有 三 家 以 上 合 格 廠 商 投 標 , 即 予 開 標 。(二 )開 標 結 果 , 兩 家 以 上

43、 同 為 審 標 合 格 之 最 低 標 , 則 以 比 減 方 式 決 定 決 標 對 象 ,若 比 減 已 達 三 次 時 , 則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三 )開 標 結 果 , 各 廠 商 所 投 標 價 均 超 過 底 價 時 , 本 廠 得 要 求 合 格 最 低 標 之 廠 商優 先 減 價 一 次 , 如 仍 超 過 底 價 , 得 由 各 在 場 之 審 標 合 格 投 標 廠 商 重 新 比 減 價格 , 最 多 比 減 三 次 ( 其 最 低 價 格 仍 超 過 底 價 者 , 若 有 緊 急 情 事 本 廠 得 簽請 超 底 價 決 標 ) 。 投 標 廠 商 (

44、人 ) 未 在 現 場 ,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比 減 權 利 。(四 )投 標 廠 商 ( 人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其 報 價 不 予 考 慮 :1.投 標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 如 : 未 於 標 封 外 註 明 案 號 、 投 標 廠 商 名稱 、 地 址 等 ) 交 寄 者 。2.投 標 文 件 以 鉛 筆 填 寫 或 未 依 規 定 填 齊 者 。3.投 標 廠 商 ( 人 ) 未 依 規 定 具 備 應 附 之 文 件 及 圖 錄 者 或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4.投 標 文 件 所 列 財 物 名 稱 不 符 者 或

45、應 列 單 價 項 目 未 列 或 漏 列 單 價 者 。5.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未 加 蓋 投 標 廠 商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者 。6.未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寫 投 標 文 件 或 塗 改 後 未 加 蓋 投 標 廠 商 ( 或 負 責 人 ) 或 投 標人 印 章 或 字 跡 模 糊 不 能 辨 認 者 。7.受 停 業 處 分 或 被 停 止 投 標 權 者 。(五 ) 參 加 比 減 價 格 之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本 廠 得 不 通 知 其 參 加 下 一 次 之 比 減 價 格 。1.未 能 減 至 機 關 所 宣 布 之

46、 前 一 次 減 價 或 比 減 價 格 之 最 低 標 價 者 。2.未 於 開 標 時 到 場 並 當 場 辦 理 優 先 減 價 或 比 減 價 格 而 視 同 放 棄 者 。(六 )1.投 標 廠 商 ( 人 ) 應 自 行 估 算 寄 達 或 送 達 時 間 , 逾 期 本 廠 不 受 理 。2.投 標 文 件 因 未 書 明 開 標 時 間 及 案 號 , 而 致 延 誤 處 理 者 , 本 廠 不 負 任 何 責任 。(七 ) 參 加 投 標 之 廠 商 需 檢 附 詳 細 規 格 供 審 標 , 其 有 不 明 確 之 處 , 本 廠 得 當 場 要求 廠 商 說 明 , 廠

47、商 若 未 依 本 廠 要 求 之 期 限 內 提 出 說 明 , 則 視 為 不 合 格 標 。(八 )1.若 購 案 中 需 列 有 安 全 衛 生 費 用 ( 為 0.3 3 ) 之 項 目 者 廠 商 應 於 投標 、 簽 約 時 提 出 實 際 使 用 於 工 安 有 關 項 目 及 數 量 、 金 額 , 並 應 核 實 支 用 。2.其 使 用 於 安 全 措 施 或 器 具 , 如 能 多 次 使 用 或 租 用 應 以 分 次 使 用 分 攤 費 用 或租 用 費 用 報 價 , 但 不 得 以 超 支 報 價 之 安 全 費 用 支 付 。3.本 廠 主 辦 單 位 於 購

48、 案 執 行 時 依 合 約 所 列 之 項 目 及 數 量 核 對 。(九 )送 外 加 工 修 理 案 , 其 取 貨 、 交 貨 均 需 配 合 本 廠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十 )廠 商 完 成 履 約 後 , 財 物 案 , 廠 商 需 至 本 廠 材 料 庫 填 具 交 貨 明 細 表 。 勞 務 或工 程 案 , 廠 商 需 至 施 工 單 位 填 具 完 工 報 告 表 , 本 廠 再 據 以 辦 理 驗 收 及 核 銷或 結 案 。(十 一 )若 廠 商 所 交 貨 品 於 進 貨 時 , 經 偵 測 發 現 輻 射 劑 量 超 過 管 制 規 定 , 本 廠 將通 知

49、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前 來 處 理 , 屆 時 貨 品 供 應 商 即 應 配 合 一 切 措 施 , 包 括 人16員 、 機 工 具 、 車 輛 等 , 並 負 擔 一 切 費 用 。(十 二 )承 攬 商 員 工 與 交 、 提 貨 廠 商 員 工 戴 安 全 帽 、 穿 安 全 鞋 之 規 定 :1.依 據 : 唐 榮 公 司 不 銹 鋼 廠 員 工 、 來 賓 及 承 攬 商 與 交 、 提 貨 廠 商 員 工 戴 安 全帽 、 穿 安 全 鞋 執 行 要 點 規 辦 理 。2.執 行 方 式 :承 攬 商 員 工 :安 全 帽 : 於 廠 房 、 作 業 區 域 內 應 戴 安 全 帽 , 騎 機 車 者 上 下 班 時 段 進 出 廠 房 、作 業 區 域 可 戴 機 車 安 全 帽 , 但 於 到 達 作 業 區 域 , 應 立 即 更 換 改戴 工 作 用 安 全 帽 工 作 。安 全 鞋 : 於 廠 房 、 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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