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就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据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亲笔签名并捺手印借据一份为证,借据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还款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另外,虽原、被告双方虽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予以支持。敬请法庭对以上代理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代理人:二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