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机关名称:兴宁市民政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五十六、五十八条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1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1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1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第四条1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1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17、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18、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19、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20、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21、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22、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23、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24、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2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26、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7、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28、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2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0、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31、救灾捐赠管理暂行
3、办法第六条32、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3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34、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3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37、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38、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39、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条40、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41、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42、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第四条43、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4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45、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46、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47、广东省自然灾害救
4、济工作规定第六条二、兴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名称 公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1月4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5、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修正 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12月12日起施行 4、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农
6、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9、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10、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9年2月3日起施行 1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0年6月4日起施行 13、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0年6月4日起施行 1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自1985
7、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文件 1、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自1981年10月13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政部颁布,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民政部、总后勤部颁布,自1989年11月17日起施行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7年3月18日起施行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7、伤残抚恤管
8、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8、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5年7月20日起施行 9、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1月19日起施行 10、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4年11月30日起施行 1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颁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发布生效 广 东 省 地 方 性 法 规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9、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5月27日起施行 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5、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
10、,自1989年5月4日起施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兴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处罚(53项)1、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
11、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12、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停
13、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
14、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5、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16、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17、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0、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
18、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1、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3、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
20、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4、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5、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
21、位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6、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2、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7、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
2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8、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
24、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9、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5、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1、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6、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
27、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3、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24、行业协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5、行业协会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
28、12月2日广东省人大通过)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26、行业协会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27、行业协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28、行业协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
29、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29、行业协会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30、行业协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
30、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31、行业协会违反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四)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的。32、行业协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3、行业协
31、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34、行业协会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35、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处罚种类:警告、撤
32、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36、行业协会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
33、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7、行业协会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38、行业协会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
34、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39、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40、行业协会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
35、理职能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41、行业协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法律
3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2、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43、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4、违反规定书写地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37、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45、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6、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名管理
38、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7、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8、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
39、法不一致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49、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0、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
40、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41、,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行政许可(7项)1、民间组织管理登记(4项)(1)社会团体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
42、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
43、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44、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4)行业协会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
45、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四条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地名管理(2项)(5)公开出版的地区性地名类图(册)法律依据: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政府令第56号)第十四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