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 料推荐第 571N章 证券及期货 ( 财政资源 ) 规则第 4 条持牌法团须维持财政资源第 571N章 第 4 条持牌法团须维持财政资源第 3 部财政资源规定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本部规定它维持的数额的财政资源。第 571N章 第 5 条持牌法团的缴足股本规定为施行第 4 条,除以下述一种或多种身分( 并仅以该种或该多种身分) 进行受规管活动者外(a) 核准介绍代理人 ( 本身是就第 3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除外 );(b) 买卖商 ;(c) 期货非结算交易商 ;(d) 就第 4 类、第 5 类、第 6 类或第 9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并受指明发牌条件规限的持牌法团,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
2、不少于以下数额的缴足股本(e) 在该法团只是就附表 1 表 1 第 1 栏指明的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情况下,为在该表第2 栏中与该受规管活动相对之处指明的数额,在该表第11精品 料推荐栏有就该受规管活动列出进一步的描述的情况下,则为在与适用描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数额 ; 或(f) 在该法团是就该表第 1 栏指明的 2 类或多于 2 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情况下,为在该表第 2 栏中与该等受规管活动相对之处指明的各个数额中的较高或最高者,在该表第 1 栏有就任何该等活动列出进一步的描述的情况下, 则为在与有关活动及适用描述相对之处指明的各个数额中的较高或最高者。第 571N章 第 6 条持牌法团
3、的速动资金规定(1) 为施行第 4 条,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不少于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的速动资金。(2) 第(3) 及 (4) 款适用于就以下一类或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a) 第 1 类受规管活动 ;(b) 第 2 类受规管活动 ;(c) 第 3 类受规管活动 ;(d) 第 8 类受规管活动,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e) 就(a) 段而言,该法团是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买卖商 ;(f) 就(b) 段而言,该法团是核准介绍代理人、买卖商或期货非结算交易商;或2精品 料推荐(g) 就(c) 段而言,该法团是核准介绍代理人。 (3) 在第 (4) 款的规限下(a) 在有持牌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上升至
4、超逾其速动资金情况出现的营业日;及(b)( 如适用的话 ) 在有规定速动资金短欠数额情况持续出现的紧接(a) 段提述的该日后的一个或多于一个连续营业日,如以下条件获符合, 该法团将视为已遵从第 (1) 款(c) 该法团有权根据一项核准备用后偿贷款融通,提取一笔数额不少于该规定速动资金短欠数额的款项 ; 及(d) 由于以下情况,在其规定速动资金上升至超逾其速动资金的当日,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比对上一个营业日结束时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多出至少20%(i) 该法团因它为客户进行的证券交易有所增加,而令其经调整负债上升;(ii) 该法团代客户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未平仓期权合约的规定开仓保证金总额上升
5、,或就该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未平仓期权合约而按规定须存放的保证金数额总额上升 ;(iii) 该法团的合计外币总持仓量上升 ;(iv) 应从该法团的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款项总额有所增加, 因而令其经调整负债上升 ; 或3精品 料推荐(v)( 如适用的话 ) 共有 2 项或多于 2 项在第 (i) 、(ii)、(iii)或(iv)节描述的上升。 (4) 第(3) 款只在有以下情况下适用于第(3)(a)或(b) 款提述的营业日:在紧接该营业日之前的一段60 日的期间内,该法团的规定速动资金于4 个或少于 4 个营业日超出其速动资金。第 571N章 第 7 条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的计算第 4 部速动资金第
6、1 分部一般条文为计算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持牌法团须按照本部将其所有资产、负债及交易记帐。第 571N章 第 8 条以交易日期作为交易的记帐基准第 2 分部计算基准为计算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持牌法团须以交易日期作为基准,将它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就以下项目达成的所有交易记帐(a) 以下项目的交易(i) 期货合约 ;(ii) 证券 ;4精品 料推荐(iii) 期权合约 ;(iv) 衍生工具合约 ; 或(v) 指明投资项目 ;(b) 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买卖 ; 或(c) 订立任何(i) 外汇协议 ; 或(ii) 掉期息率协议。第 571N章 第 9 条自营交易持仓的估值等(1) 在符合第
7、(2) 款的规定下,为计算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 持牌法团须按市值将为它本身订立的以下项目的未平仓持仓估值(a) 期货合约 ;(b) 证券 ;(c) 期权合约 ;(d) 衍生工具合约 ;(e) 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f) 外汇协议 ;(g) 掉期息率协议 ; 或5精品 料推荐(h) 指明投资项目。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为计算持牌法团的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的目的, 本规则中凡提述本款所提述的证券的市值之处, 须解释为提述该等证券根据本款以下规定评定的价值 ( 包括零价值 ) (a) 并无公布市场价格的债务证券 ( 存款证除外 ) 的价值(i) 须以从下述人士取得的该等债务证
8、券报价的平均值评定(A) 至少 2 名市场庄家 ; 或(B)( 就有少于 2 名市场庄家的债务证券而言) 至少 2 间惯常买卖该等债务证券的银行、持牌法团或香港以外地方的证券交易商,或至少任何 2 名本分节提述的人士 ; 或(ii)如未能取得第 (i) 节提述的报价(A) 如属好仓,须评定为零价值 ; 或(B) 如属淡仓,须以该等债务证券的面值评定 ;(b) 已在任何上市所在的交易所被暂停交易至少 3 个营业日的上市证券或已在任何上市所在的交易所停止交易的上市证券 ( 但不包括可继续在其上市的其他交易所买卖的证券 ) 的价值(i) 如属好仓,须评定为零价值 ; 或(ii) 如属淡仓,须以暂停交易或停止交易前的最后收市价评定 ;(c) 由认可财务机构或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发行的并无公布市场价格的存款证的价值,须以其发行人所报的价值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