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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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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2-2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二 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 23 号) 、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辽政发 1999 1 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房委字 2000 9

2、 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 2016 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二、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

3、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 2008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一)基本补贴标准为 1623 元/ 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 23 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 48 元/平方米。(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 180 平方米,正、副局级 140 平方米,正、副处级 105 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 85 平方米。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

4、员 140 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 105 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 85 平方米。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级技师 105 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平方米,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含 25 年)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四、补贴计算办法(一)住房货币补贴额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额;基本补贴额基本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3 年前工龄差额补贴面积;维修基金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差额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福利面积。(二)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

5、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 100%、 50%和 40%。五、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采取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年度发放的方式,无论是否购房均发放住房补贴。(一)对前 7 批已领取补贴和第 8 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老职工及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于 2010 年启动。(二)对其余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进行全员补贴,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 5 年发放,于 2011 年启动,2016 年前发放完毕。(三)对领完补贴晋级的老职工发放增加面积的级差补贴,于 2016 年启动。六、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1财政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市财政预算资金、直管公房售房款及其他可

6、用于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2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单位自管房售房款、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确定年度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我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七、政策衔接(一)前 7 批已领住房货币补贴的老职工,增加面积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贴额。对原职务差额面积部分,已领满 32 年补贴的,不再重新计算;未领满32 年补贴的,按原职务差额面积、原补贴标准和未满 32 年差额年份占 32 年的比例计算补贴额。(二)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7、后职级发生变动的老职工,在全部老职工领完住房货币补贴后,可申请级差补贴。(三)参改单位须为全体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档案及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八、工作纪律(一)老职工在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福利性住房等有关情况。对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参改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参改单位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认定、审核、发放工作。(三)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

8、合,加强对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九、附则(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调整本地区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既可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不高于本方案标准的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复后施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可利用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等。参改单位须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存储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后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参改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五)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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