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六十四)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57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66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68第四章 归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70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核算 77第六章 对 账 81第一章 总 则 96第二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内容 99第三章 会计工作考核的方式、方法 103第四章 会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及方法 .108第五章 奖惩方
3、式 110第六章 附 则 .110第一章 总 则 141第二章 会计检查岗位与职责 143第三章 会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144第四章 会计检查程序与方法 147第五章 会计检查要求 149第六章 会计检查处理 152第七章 附 则 154第一章 总 则 157第二章 会计账务组织与核算程序 161第三章 会计科目、凭证、账簿、报表 .165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四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171第五章 附 则 18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关 于 下 发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 证 明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12 月 23 日 建总
4、发字1998183 号 建 设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行 外 币 储 蓄 业 务 管 理 , 促 进 外 币 储 蓄 相 关 业 务 的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及 总 行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结 合 我 行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管 理 暂 办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
5、全集2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管 理 , 防 范 风 险 , 促 进 居 民 储 蓄相关业务的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储蓄管理条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储 蓄 特 种 存 单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外 币 储 蓄 存 款 章 程 等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是 指 建 设 银 行 储 蓄 部 门 应 申 请 人 , 包 括 境 内 居 民 和 非 居 民 ( 含 外 国 人 、 华
6、 侨 及 港 澳 台 同 胞 等 ) 申 请 , 为 其 存 于 该 储 蓄 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 三 条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建 设 银 行 本 外 币 储 蓄 存 单 、 存 折 及 储 蓄 卡 均 可 用 于 办 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已 被 县 以 上 司 法 部 门 冻 结 止 付 和 已 用 于 质 押 的 储 蓄 存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款 以 及 存 款 人 死 亡 后 , 申 请 人 未 按 司 法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 四 条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由 储 蓄 管 理
7、部 门负责管理。 第 五 条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用 于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开 具 存 款 证 明 时 在 建 设 银 行 有 一 定 数额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 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 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要 求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只 能 在 原 开 户 储 蓄 网 点 提 出 申 请 , 经 办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查 申 请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其 在 建 设 银 行 的 储 蓄 存 款 凭 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
8、等有关资料。 第 七 条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可 由 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以 下 称 代 理 人 ) 代 为 办 理 和 领 取 。 代 理 人 代 为 办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或 领 取 存 款 证 明 书 时 , 须 出 具 申 请 人 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 八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各 币 种 的 存 款 证 明 金 额 不 得 高 于 其 在 建 设 银 行 同 一 储 蓄 网 点 ( 通 存 通 兑 所 可 视 为 同 一 网 点 ) 各 币 种 不 同 存 款 账 户 的 累 计 金 额 ; 经 办 机 构 对 申
9、请 人 在 同 一 储 蓄 网 点 、 不 同 币 种 的 若 干 账 户 存 款 可 以 按 币 种 分 别 加 总 出 具 一 张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但 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 九 条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由 建 设 银 行 各 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 当 日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外 汇 牌 价 ( 下 同 ) 折 合 人 民 币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外 币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由 开 户 储 蓄 网 点 签 发 ; 金 额 在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10、 人 民 币 、 或 折合人民币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的 外 币 的 个 人 存 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二 、 对 业 务 量 较 大 、 内 部 管 理 严 格 、 人 员 素 质 较 高 、 近 年 来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事 故 , 同 时 ,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实 时 签 发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确 有 困 难 的 储蓄网点, 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 报一级分行备案后, 可 由 直 接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授 权 储 蓄 所 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
11、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50万元以下人民币, 或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 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上 100万元以下人民币, 或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 (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外 币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由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能 实 时 签 发 个 人 存 款
12、证 明 , 经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口 头 或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 可 由 储 蓄 网 点 负 责 人 代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签 , 但 事 后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 柜员制储蓄所。 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 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 三 ) 柜 员 制 及 非 柜 员 制 储 蓄 所 对 外 出 具 金 额 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13、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以 上 的 外 币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第 十 条 建 设 银 行 对 外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书 , 不 论 金 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 20 元整,在手 续费科目核算。 第 十 一 条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所 使 用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及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格 式 、 内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容 , 由 总 行 统 一 规 定 , 各 行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 各 行 可 根 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14、 第 十 二 条 各 行 要 指 定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空 白 凭 证 , 并 建 立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情 况 登 记 簿 ”, 将 出 具 个 人 存 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负 责 人 员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此 办 法 , 须 按 照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关 于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行 为 处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 进 行 相 应处理。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建 设 银
15、 行 总 行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附 件 :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操 作 规程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管 理 , 规 范 操 作 , 根 据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特 制 定本操作规程。 第 二 条 申 请 人 来 我 行 要 求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时 , 须 在 原 开 户 储 蓄 网 点 提 出 申 请 , 并 填 写 “个 人 存 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存
16、款币种、 存款金额等要与所持存款凭证中的户名、存款币种、 存款金额等内容一致。 第 三 条 储 蓄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人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时,经办员(柜员)要认真审查其下列资料: ( 一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如 由 代 理 人 代 为 办 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 要 审 查 申 请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 二 ) 申 请 人 在 建 设 银 行 的 储 蓄 存 款 凭 证 ( 包 括 存单、折、卡); (三)申请人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 四 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后,
17、经办员 (柜员) 将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储 蓄 存 款 凭 证 与 银 行 前 台 个 人 账 户 进 行 核 对 , 并 核 查 该 存 款 是 否 已 被 县 以 上 司 法 部 门 冻 结 止 付 , 是 否 已 用 于 质 押 或 存 款 人 死 亡 后 , 申 请 人 是 否 未 按 司 法 部 门 要 求 办 理 继 承 过 户 手 续 , 审 核 无 误 后 ,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第 一 、 二 联 银 行 经 办 员 签 章 处 签 章 , 并 将 第 二 联 申 请 书 交 申 请 人 。 银 行 经 办 员 ( 柜 员 ) 填 写 “个 人
18、存 款 证 明 书 ”一 式 三 联 , 并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第 二 、 三 联 经 办 员 签 章 栏 处 签 章。 第 五 条 复 核 员 复 核 申 请 人 各 种 资 料 、 储 蓄 存 款 凭 证 、 银 行 前 台 个 人 账 户 、 存 款 是 否 处 于 不 能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状 况 及 经 办 员 ( 柜 员 ) 填 写 的 “个 人 存 款 证 明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书”等资料,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 三 联 复 核 员 签 章 栏 处 签 章 , 之 后 , 将 申 请 人 各 有 关 资 料、储蓄凭证等交储蓄网点负责人。 第
19、 六 条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按 照 证 明 存 款 金 额分级签发: (一)1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 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 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 储 蓄 网 点 负 责 人 审 核 申 请 人 各 有 关 资 料 、 储 蓄 存 款 凭 证 、 存 款 是 否 处 于 不 能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状 况 等 , 无 误 后 ,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第 二 、 三 联 储 蓄 网 点 负 责 人 签 字 栏 处 签 字 , 在 “个人存款证明书”第 一 联 签 发 人 处 签 字 、 在 签 发 单
20、 位 公 章 处 加 盖 储 蓄 网 点 公章。 2.申 请 人 领 取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时 , 由 经 办 员( 柜 员 ) 向 申 请 人 按 每 张 存 款 证 明 书 收 取 人 民 币 20 元 整 ,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之 后 , 将 申 请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人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第 二 联 收 回 ( 一 个 月 后 注 销 ) , 请 申 请 人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第 二 联 领 取 栏 “申 请 人 签 字 ”处 签 字 , 经 办 员 ( 柜 员 ) 在 “个 人 存
21、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第 二 联 领 取 栏 “银 行 经 办 员 签 章 ”处 签 章 , 将 “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及申请人 各种资料交申请人。 3.“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第 二 联 由 储 蓄 网 点 专 夹 保 管 ; 第 三 联 (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 ”第 一 联 作 此 联 附 件)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 4.经 办 员 ( 柜 员 ) 在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 款证明情况登记簿”上登记有关存款证明出具情况。 (二) 10 万 元 ( 含 10 万元 ) 以 上 人 民 币 、 或 折 合 人民币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22、 的 外 币 的 个 人 时 点 存款证明: 1.由 储 蓄 网 点 负 责 人 审 核 申 请 人 各 有 关 资 料 、 储 蓄 凭 证 、 存 款 是 否 处 于 不 能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状 况 等 , 无 误 后 ,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第 二 、 三 联 储 蓄 网 点 负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责人签字栏处签字。 2.经 办 员 ( 柜 员 ) 将 申 请 人 各 种 资 料 、 储 蓄 凭 证 交申请人。 3.营 业 当 日 , 储 蓄 网 点 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申 请 书”第一联, “个人存款证明书”送管辖行储蓄管理 部门。 4.管辖行储蓄管
23、理部门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书”、 “个人存款证明书”有关资料与银行后台个人 账 户 进 行 核 对 , 并 审 核 存 款 是 否 处 于 不 能 出 具 存 款 证 明 状 况 , 无 误 后 , 由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第 二 、 三 联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栏 处 签 字 , 在 “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 签 字 、 在 签 发 单 位 公 章 处 加 盖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公 章 , 将 “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及“个人存款 证明书”等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退交储蓄网点。
24、 5.储 蓄 网 点 经 办 员 ( 柜 员 ) 将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书 ”交 给 申 请 人 的 手 续 及 其 他 业 务 处 理 同 第 六 条 第 一款第一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第 七 条 对 业 务 量 大 、 内 部 管 理 严 格 、 人 员 素 质 较 高 、 近 年 来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事 故 , 同 时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实 时 签 发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确 有 困 难 的 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 可 按 以 下 规 定 由 直 接 管 辖 行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授
25、权储蓄所长(柜长)签发: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以 上 50万元以下人民币, 或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 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对外出具金额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上 100万元以下人民币, 或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 续 同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能 实 时 签 发 此 类 个 人
26、存 款 证 明 , 经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口 头 或 书 面 授 权 同 意 , 签 发 手 续 可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同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 但 事 后 储 蓄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 柜员制储蓄所。 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 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三 ) 柜 员 制 及 非 柜 员 制 储 蓄 所 对 外 出 具 金 额 在 100 万元(含
27、1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 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 件 : 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出 具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情 况 登 记 簿(式样) 日 存 款 申 证 明 金 储 蓄 存 单 经 办 签发人 备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证 明 请 额 ( 按 币 (折、 卡储 蓄 网 管 辖 行 储书 编 人 种 分 别 复 核点 负 责 蓄 管 理 部姓 人 姓期 号 名 填列) 号码 名 人姓名 门负责人 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 联 机 交 易 业 务 会
28、计 核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手 续 的 通 知 1998 年 3 月 19 日 建总发199826 号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建 设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 规 范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的 会 计 核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 现 将 总 行 制 定 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联 机 交 易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手 续 印 发 所 属 分 行 , 并 于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原按点对点清算设计的各入 网 行 在
29、此 以 前 应 完 成 修 改 软 件 工 作 , 执 行 中 有 什 么 问 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联 机 交 易 业 务 会 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联 机 交 易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手 续 为 规 范 通 过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联 机 交 易 的 信 用 卡 、 储 蓄 卡 业 务 的 会 计 核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手 续 , 根 据 中 国 建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设 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资 金 清 算 业
30、务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手续。 一、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基本规定 ( 一 ) 账 户 设 置 。 在 “其 他 应 收 款 ”、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下 增 设 :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户,账号分别规定为 73088888 和 72988888,专 用 于 核 算 通 过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的 信 用 卡 或 储 蓄 卡 实 时 交 易 时 的 应 收 或 应 付 款 项 ; 增 设 “待 查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 户 , 账 号 分 别 规 定 为 73099999 和72999999, 专 用 于 核 算 通 过 龙
31、卡 网 络 系 统 日 切 后 进 行 资金清算核对时发现的未勾销款项。 ( 二 ) 持 卡 人 到 入 网 网 点 ( 指 我 行 办 理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联 机 交 易 业 务 的 信 用 卡 部 、 储 蓄 网 点 , 下 同 ) 通 过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办 理 存 现 、 取 现 、 大 额 购 货 转 账 业 务 及 在 特 约 商 户 办 理 直 接 购 物 消 费 时 , 受 理 网 点 或 特 约 商户的开户行将应付(收)款项列“其他应付(收)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款 ”科 目 下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户 核 算 。 发
32、 卡 行 根 据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的 交 易 信 息 , 实 时 增 减 持 卡 人 账 户 资 金 , 并 将 应 收 ( 付 ) 款 项 列 “其 他 应 收 ( 付 ) 款 ”科 目 下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户核算。 ( 三 ) 办 理 存 现 、 取 现 、 大 额 购 货 转 账 业 务 的 原 始 单 据 留 存 受 理 网 点 , 直 接 购 物 消 费 的 单 据 留 存 当 地 的 信 用 卡 部 。 日 切 后 , 各 入 网 网 点 打 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轧差单” ( 附 件 一 , 以 下 简
33、称 “轧 差 单 ”) , 专 夹 保 管 , 待 收 到 管 辖 行 汇 划 来 的 汇 差 资 金 后 , 将 “轧 差 单 ”作 汇 差 资 金 记 账 凭 证 附 件。 ( 四 )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的 资 金 清 算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通 过 资 金 清 算 系 统 逐 级 清 算 汇 差 资 金 的 方 式 , 会 计 部 门 在 填 制 汇 划 凭 证 或 录 入 电 子 汇 划 信 息 时 , 收 、 付 款 人 栏 分 别 填 收 、 付 款 行 行 名 , 收 、 付 款 人 账 号 根 据 应 付或应收金额分别填:72988888 或 73088888,摘
34、要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栏填:龙卡网络卡汇差。 ( 五 ) 各 级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授 权 交 换 中 心 、 入 网 网 点, 必须遵守龙卡网络系统统一的日切时间。 日切时, 各 级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授 权 交 换 中 心 对 当 天 各 入 网 机 构 通 过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发 生 的 交 易 自 动 进 行 联 机 对 账 。 日 切 后 , 由 各 级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授 权 交 换 中 心 根 据 成 员 行( 一 级 分 行 为 总 行 成 员 行 , 二 级 分 行 为 一 级 分 行 成 员 行 ) 打 印 一 式 二 份 “中 国 建 设
35、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授 权 交换中心卡清算日报表” ( 附 件 二 , 以 下 简 称 “日报 表 ”) , 一 份 留 存 , 一 份 加 盖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的 公 章后于当天送指定清算资金的会计部门。 会 计 部 门 收 到 “日 报 表 ”后 , 最 迟 于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的 上 午 填 制 特 种 转 账 凭 证 , 通 过 资 金 清 算 系 统 按 有 关 规 定 自 上 而 下 向 辖 内 成 员 行 汇 划 清 算 资 金 。 轧 差 资 金汇划清算完成后,总行营业部的“其他应收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36、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户 的 轧 差 数 应 为 “零 ”。 一 级 分 行 和 二 级 分 行 在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完 成 对 所 辖 成 员 行 和 上 级 行 的 资 金 清 算 后 , 其 “其他 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 交易资金”户的轧差数应为“零”。 ( 六 ) 入 网 网 点 收 到 清 算 资 金 的 划 款 凭 证 后 , 应 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专 夹 保 管 的 “轧 差 单 ”抽 出 作 记 账 凭 证 附 件 , 将 汇 差 资 金 与 “轧 差 单 ”上 的 轧 差 数 核 对 。 如 有 差 额 , 则 将
37、 差 额 列 入 “待 查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户 核 算 ,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行 报 告 , 要 求 进 行 查 询 。 待 查 明 原 因 后 , 再 按 照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网 络 系统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 七 ) 龙 卡 交 易 手 续 费 的 收 取 按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制 度执行。 ( 八 ) 未 通 过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办 理 的 信 用 卡 异 地 结 算 业 务 及 已 入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的 各 网 点 办 理 的 隔 日 退 货交易,仍按建总发(1997)150 号关于印发信 用 卡 业
38、 务 异 地 结 算 及 资 金 清 算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及 建总发(1997)169 号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资 金 清 算 处 理 规 定 的 补 充 通 知 等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日常交易的实时账务处理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进行的日常交易,受理网点、 ATM 管理行、收单行信用卡部和持卡人发卡行应分别 根 据 纸 式 凭 证 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设 定 的 电 子 信 息 进 行 账务处理。 ( 一 ) 受 理 网 点 、 ATM 管 理 行 、 收 单 行 信 用 卡 部 的 账务处理。 1.持卡人直接购货消费的账务处理
39、: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交易金额-手续费的 50%) 贷:科目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 50%) 2.当日交易退货的账务处理: 当 日 交 易 的 退 货 与 上 述 “1”的 账 务 处 理 一 致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但金额为红字。 3.持卡人在网点或 ATM 支 取 现 金 、 在 信 用 卡 部 办 理大额转账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取现或大额转账金额+手续费的 50%) 贷:现金业务库存现金户(取现金额) 或:科目户(大
40、额转账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 50%) 4.持卡人在网点存入现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 : 现 金 业 务 库 存 现 金 户 ( 存 现 金 额 +手 续 费)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金(存现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 二 ) 发 卡 信 用 卡 部 或 发 卡 储 蓄 网 点 根 据 交 易 信 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持卡人直接购货消费的账务处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 或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41、金(交易金额-手续费的 50%)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 50%) 2.持卡人当日交易退货的账务处理: 当 日 交 易 的 退 货 与 上 述 “1”的 账 务 处 理 一 致 , 但金额为红字。 3.持卡人支取现金、大额转账的账务处理: 借 : 信 用 卡 存 款 持 卡 人 户 ( 取 现 或 转 账 金 额+手续费) 或 借 : 活 期 储 蓄 存 款 持 卡 人 户 ( 取 现 或 转 账 金额+手续费)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金(取现或转账金额+手续费的 50%)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 50%) 4.持卡人存入现金的账务处理:
42、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存现金额) 贷: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存现金额) 或贷: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户(存现金额) 三、龙卡网络系统汇差资金清算的账务处理 ( 一 ) 总 行 营 业 部 的 账 务 处 理 。 总 行 营 业 部 接 到 总 行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授 权 交 换 中 心 送 来 的 “日 报 表 ” 后,按所列各成员行“应收金额”或“应付金额”, 填 制 特 种 转 账 借 方 凭 证 一 式 一 联 或 特 种 转 账 贷 方 凭 证 一 式 一 联 , 并 按 规 定 通 过 清 算 系
43、统 , 向 成 员 行 汇 划 轧差资金。 成员行应收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成员行应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金户 同 时 填 制 特 种 转 账 借 、 贷 方 凭 证 各 一 联 将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交易资金”户余额转销。 (二)一级分行会计部门的账务处理。 1.收 到 同 级
44、 授 权 分 中 心 的 “日 报 表 ”后 , 应 根 据 “日 报 表 ”各 成 员 行 所 列 “应 收 金 额 ”或 “应 付 金 额 ”, 比 照 总 行 营 业 部 的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 与 其 所 辖 成 员行清算资金。 2.收 到 总 行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款 项 的 划 收 款 补 充 报 单 或 划 付 款 补 充 报 单 , 作 如 下 账 务 处 理 : 应 收清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贷 : 其 他 应 收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金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应付清算资金时,会计
45、分录为: 借 : 其 他 应 付 款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 3.经 过 以 上 清 算 后 , 一 级 分 行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 ”户 余 额 应 相 等 , 方 向 相 反 , 会 计 部 门 可 据 此 填 制 特 种 转 账 借 、 贷 方 凭 证 各 一 联 将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待 清 算 龙 卡 网 络 系 统 交 易 资 金”账户余额转销。 ( 三 ) 二 级 分 行 及 以 下 机 构 会 计 部 门 的 账 务 处 理 。 1.二 级 分 行 同 一 级 分 行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向 所 属 各 入 网 网 点 逐 级 清 算 轧 差 资 金 的 账 务 处 理 比 照 一 级 分 行办理。 2.各 入 网 网 点 收 到 轧 差 资 金 划 款 凭 证 后 , 应 及 时 核对并进行账务处理。 应收清算资金时, 会计分录为: 借 : 存 放 系 统 内 款 项 ( 或 内 部 往 来 ) 往 来 户